2019年2月2日晚,时任兴宁法院立案庭员额法官的被告人黄志国在“李某被执行案(申请执行人系陈某)”的办案过程中,将被害人李某从南宁市向阳派出所带回兴宁区法院,对被害人李某与陈某债务纠纷进行调解,并于2月3日促成双方达成还款协议。
当晚,陈某为感谢黄志国的帮助,送给黄志国3000元现金。案发后,黄志国家属已经代为退出违法所得10.3万元。
<非法拘禁罪>
检方指控,2018年7月2日,兴宁区法院立案执行(2018)桂0102民特11号民事裁定书,由执行局法官梁荣军、法官助理雷进办理该案,被告人黄志国未经授权擅自插手办理该执行案件。
2019年2月2日20时许,申请执行人陈某发现该案被执行人李某在某饭店用餐,遂联系时任立案庭法官黄志国,黄志国授意陈某拨打110报警对李某进行抓捕,南宁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接警后将李某带回向阳派出所接受调查。
随后,黄志国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以领导授意为名,带领该院法警到向阳派出所,在明知李某涉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执行案件悬赏公告要求向阳派出所将李某移交兴宁法院处理民事执行案件。
当晚21时许,黄志国在未办理任何强制措范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指示法警对李某使用手铐进行约束、强行将李某带回兴宁法院,并要求法警轮流看守李某,限制李某不得离开兴宁法院。
2019年2月3日9时许,雷进到兴宁区法院调解室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16时许,李某和申请执行人陈某达成执行和解,但李某仍被限制不得离开兴宁法院。直至18时许,黄志国将李某移交给南宁市公安局长岗派出所,由该所民警将李某带离法院。从李某被带上手拷至其离开兴宁法院,李某共被限制人身自由约21小时。
检方认为,黄志国的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检方指控,黄志国在办理涉及陈某的两起执行案期间,滥用职权,导致他人损失95万元,涉嫌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据悉,黄志国对于受贿罪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但对其他两项指控罪名持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