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年收入一般应不低于5万元 | 宁波律协:支持新执业青年律师成长成才
——继续推动律所落实行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习律师年收入一般应不低于5万元),并依法为本所青年律师缴纳相应各项社保。
——对正式执业3年以内取得中级律师职称的30周岁以内青年律师,由市律协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对35周岁以内取得高级律师职称的律师,由市律协一次性给予10000元奖励。
——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律师,可通过所在律所向市律协申请租房补贴,金额每人每年5000元、年限为2年(含实习期1年),所在律所同时应给予相应的配套补贴。
3月29日,宁波市律师协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新执业青年律师成长成才的若干意见》,从确保正确成长方向、支持解决执业“后顾之忧”、落实培优扶强举措、发挥律所及指导老师积极性等方面,进一步支持广大新执业青年律师成长成才,吸引更多优秀法律人才进入律师行业,壮大律师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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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新执业青年律师成长成才的若干意见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司法厅“扬帆行动”计划,进一步支持广大新执业青年律师成长成才,吸引更多优秀法律人才进入宁波律师行业,壮大宁波律师人才队伍,结合前期经验,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中的新执业青年律师(以下简称青年律师)主要指年龄35周岁以下、在宁波各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律师)和领证后正式执业3年以内的专职律师,不包括兼职律师和“两公”律师。
第二章 确保正确成长方向
第三条 加强党组织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青工委和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要把上党课作为青年律师入职培训的“第一课”。结合律师行业实际,定期组织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党史等各类政治学习教育。积极鼓励引导优秀青年律师加入中国共产党,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青年律师,由律所及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专门组织落实“一对一”业务帮扶,确保党员先进性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 加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风险教育,确保依法依规执业。要教育青年律师进一步认清律师职业的特点和当前律师行业的激烈竞争态势,摆正心态,做好吃苦准备。市律协各分会(联络组)、各律所每年要结合各类典型案例,针对青年律师至少分别开展1次专题执业纪律和执业风险防范警示教育,培养其依法依规执业理念。
第五条 加强感恩教育,强化责任感归属感。青年律师要胸怀感恩之心,专注律师工作,增强对律师行业特别是对律所的责任感和归属感,不辜负律所及指导老师培养扶持。对于少数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严重违反律所规章制度的青年律师,支持律所依法解除其聘用合同或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 各律所应加大对青年律师的培养力度。经双方协商同意,支持律所与重点培养且给予特殊补贴(补助)支持的青年律师签订有关服务年限协议,对在服务年限以内转到其他律所执业(包括通过临时注销再申请等方式变相转所执业)的,接收律所应支付合理的培养费用。
第三章 支持解决执业“后顾之忧”
第七条 市律协青年律师培养专项经费更名为青年律师“筑梦基金”,同时接受行业和社会其他人士捐助,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加大帮扶力度,支持解决青年律师执业“后顾之忧”。
第八条 进一步落实律师行业工资收入保障制度。继续推动律所落实行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习律师年收入一般应不低于5万元),并依法为本所青年律师缴纳相应各项社保。鼓励律所建立青工委等青年律师培训组织(机构),每年按照不低于律所创收额1%的比例提留作为青年律师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引进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校(系)优秀毕业生、培养青年律师等工作。市律协每年将会同市县两级司法局把这两项措施落实情况作为行业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加大对生活困难青年律师的资金补助力度。对于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执业初期存在较大经济压力的青年律师,在其加入宁波律师行业工作前2年(即第1年实习期和正式执业第1年,下同),通过所在律所申报,市律协审核后将专门给予每人每年一次性10000元生活资金补助,所在律所应同时给予相应的配套补助(除正常工资收入保障、各种法定社保等以外,下同)。具体实施办法(包括认定条件、申报程序、附加要求等,下同)由市律协秘书处会同青工委、财资委等负责制定落实。
第十条 帮助解决外地来宁波执业青年律师租房困难问题。继续由市律协各分会(联络组)会同当地司法局出面,加强与所在区县(市)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沟通对接,为辖区各类优秀律师人才争取申请各类公租房(含人才公寓等)或住房补贴(补助)资金。鼓励律所统一出资租房作为青年律师宿舍。对于外地(指家在宁波大市以外地区,包括在甬高校和外地高校毕业生)来宁波执业、存在租房困难的且符合相应条件的优秀青年律师,可通过所在律所向市律协申请租房补贴,金额每人每年5000元、年限为2年(含实习期1年),所在律所同时应给予相应的配套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律协秘书处会同青工委、财资委等负责制定落实。
第十一条 支持提升青年律师执业技能。指导督促律所认真落实司法部和上级律协有关规定,为所有实习律师安排指导老师、分配学习和工作任务。市律协以青训营、模拟法庭、法律服务产品大赛、法律文书大赛、青年律师沙龙、演讲赛、辩论赛和师徒结对等形式提升青年律师执业技能。鼓励各分会(联络组)和律所联合开展上述培训活动。继续鼓励律所安排青年律师到法院、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助理(一般为6-12个月),对其中表现特别优秀的,市律协将给予律所一定资金补助,标准为5000-10000元/人、每年全市不超过20名(下一步视情适当扩大)。
第十二条 支持帮助青年律师拓展业务渠道。继续开展名优律师、律所合伙人等结对帮扶青年律师活动,更好发挥“传帮带”作用,在指导帮助提高业务技能和风险防范能力的同时,更要支持开拓案源、解决收入“造血功能”。推荐有奉献精神的青年律师进入法律援助业务承办队伍,鼓励青年律师参与社会矛盾调解、行业纠纷调解和法院诉前调解等工作;优先推荐青年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等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律所支持优秀青年律师解决家庭两地分居等问题,协助推荐到律所执业或到企业从事法务等工作。关爱大龄单身青年律师的婚恋问题,通过“七夕”牵手等交友活动积极为单身青年律师搭建交友平台。
第四章 落实培优扶强举措
第十四条 鼓励申报市、县各类英才计划。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律师每年申报宁波市“甬江引才工程”等各类英才计划,享受相应的项目补助和其他配套资助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参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律所应当将督促、引导、帮助青年律师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作为重要工作。对正式执业3年以内取得中级律师职称的30周岁以内青年律师,由市律协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对35周岁以内取得高级律师职称的律师,由市律协一次性给予10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提高理论研究与实务水平。鼓励青年律师加强专业理论学习,撰写发表理论与实务文章,并参加上级律协和市律协每年举办的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对在省律协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的青年律师,市律协给予2000-5000元不等奖励;对在市律协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的,市律协给予1000-3000元不等奖励。对其他类似更高层次论文获奖或发表,由市律协视情另行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加大选树和宣传推介力度。联合市司法局、团市委等部门开展“十佳青年律师”选树等活动,并择优推荐参加“十佳青年”等更高层次选树活动。依托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治宁波和宁波律协微信公众号、“12348”宁波法网APP等各类平台(载体),进一步加强与有关自媒体合作,加大优秀青年律师宣传推介力度。由市律协秘书处牵头会同各分会(联络组),定期整理并通过市律协微信公众号发布市、县两级有关产业发展、人才引进等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搭建学习和合作交流平台。支持律所安排35周岁以内且自身具有一定业务基础和专业水平的优秀青年律师到上海等地律所开展为期6个月左右的挂职锻炼(或以项目合作等其他方式),学习资本市场、投资并购、涉外、知识产权等新兴高端业务,挂职锻炼完成后市律协将会同律所以及市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经费支持补助。优先吸收优秀青年律师参加市律协各专业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加强市律协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宁波市“十佳青年律师”以及其他优秀青年律师参加境内外有关高端业务培训班,市律协支持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章 发挥律所及指导老师积极性
第十九条 加大实习律师引进培养力度。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定期组织律所到上海、武汉、杭州等地优秀法学院校开展宣讲招聘等活动。督促引导律所认真落实《关于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养任务分解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实习律师引进培养力度。对于每年引进3名以上(含)实习律师的律所,市律协将以2020年为基数,对超出部分的人数,每年按照5000元/人的标准补助给律所,并由律所决定补助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包括奖励发放给有关指导老师等)。对于个别故意设置各种不合理“门槛”、逃避实习律师培养任务的律所,市律协将视情予以全行业通报。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指导老师作用。进一步发挥广大名优律师以及律所负责人(合伙人)等积极性,引导鼓励其担任实习律师指导老师,提供各类业务指导帮扶。市律协每年表彰奖励一批优秀指导老师,开展专题宣传介绍并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严把实习律师考核准入关。各律所和指导老师要本着对行业负责的态度,积极配合市律协,严格控制不符合律师执业条件和要求的人员进入律师行业执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所涉及的各项扶持补助和奖励资金,由青年律师向所在律所提出申请,经律所主要负责人和指导老师(团队主要负责人)推荐、所在分会(联络组)会长和秘书长初审后报市律协秘书处审核。其中,奖励资金可直接发给律师个人,其他扶持补助资金统一发放到所在律所。
第二十三条 在本意见基础上,鼓励各区县(市)结合各地实际争取更多的支持政策;鼓励律所对获奖的青年律师给予相应配套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由宁波市律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并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市律协此前出台的相关支持青年律师引进培养扶持政策文件(含甬律协〔2018〕39号)一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暂定试行二年,试行时间至2023年3月底。
来源:宁波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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