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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应否对当事人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以及如何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
法者心声
2022-12-05
【裁判要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是否适格,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属于应予审查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是否适格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有关其适格问题可以在实体审理阶段予以审查。如果当事人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当事人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当事人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
: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正泽,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
: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翠珊,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海博泰悦臻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411号4幢208。
法定代表人
:应臻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放,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谭晓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
:上海联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北路8号西侧。
法定代表人
:梁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罗昉,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博泰悦臻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泰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上海联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闳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的(2021)沪73知民初2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名称为“导航设备及导航路径上关键路况的提示方法与装置”、专利号ZL201210573182.2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导航路径上关键路况的提示方法,该方法不属于产品的制造方法,联闳公司亦并未参与该专利方法的任何步骤;其次,即使考虑涉案专利的装置权利要求9,其保护一种导航路径上关键路况的提示装置,该权利要求实际上也是权利要求1方法权利要求的“虚拟装置”,归根结底保护的还是方法步骤,并无实际对应的实体产品(该装置中的各个“虚拟单元”均由软件和程序实现),联闳公司亦并未参与任何实现该虚拟装置的程序开发。此外,从博泰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来看,没有任何地方显示“腾讯地图车机版”软件(以下简称被诉侵权软件产品)的预置或安装过程,联闳公司销售的长安UNI-T轿车也并非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故联闳公司并未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任何侵权行为,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宜以其住所地作为本案管辖的连结点。(二)联闳公司在本案中是确定管辖的唯一连接点,其主体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原审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而博泰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联闳公司销售、许诺销售了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原审法院显属博泰公司故意追求和建立的管辖连接点,联闳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三)管辖两便原则是民事案件建立管辖的基本原则,涉案汽车在全国各地均有销售,若依原审裁定意见,博泰公司可在任一销售涉案汽车的司法区建立管辖,可以任意选择管辖法院,据此建立的管辖连接点显然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和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
博泰公司未作答辩。
联闳公司未作陈述。
博泰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博泰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立即停止其侵犯涉案专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使用涉案专利方法,以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产品或服务;2.联闳公司立即停止其侵犯涉案专利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产品或服务;3.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联闳公司共同赔偿博泰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博泰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公证费、翻译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暂计8000万元;4.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联闳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博泰公司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仍在有效期内。博泰公司发现,腾讯科技公司及腾讯计算机公司未经博泰公司许可,擅自在其开发及运营的被诉侵权软件产品中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并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该软件产品。被告联闳公司擅自销售、许诺销售搭载了被诉侵权软件产品的长安UNI-T轿车。被诉侵权软件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联闳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博泰公司对涉案专利的合法权益。
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导航路径上关键路况的提示方法,该方法不属于产品的制造方法,联闳公司亦并未参与该专利方法的任何步骤。从博泰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来看,没有任何地方显示被诉侵权软件产品的预置或安装过程,联闳公司销售的“长安UNI-T轿车”也并非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故联闳公司并未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任何侵权行为,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联闳公司是本案确定管辖的唯一连结点,但联闳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故不应以其住所地确定案件的最终管辖权。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博泰公司以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使用涉案专利方法,以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软件产品,联闳公司销售、许诺销售搭载被诉侵权软件产品的车辆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了初步证据予以证明,故博泰公司将联闳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并无不当。联闳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有权管辖上海市辖区内的专利民事第一审案件,故博泰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院经审查查明:博泰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2020)沪东证经字第15147号公证书记载,联闳公司销售的长安UNI-T轿车上搭载有腾讯地图车机版软件。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法院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如果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对于当事人是否适格,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属于应予审查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是否适格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有关其适格问题可以在实体审理阶段予以审查。如果当事人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当事人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
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当事人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本案中,博泰公司主张腾讯科技公司及腾讯计算机公司擅自在其开发及运营的被诉侵权软件产品中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并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该软件产品,联闳公司擅自销售、许诺销售搭载了被诉侵权软件产品的长安UNI-T轿车,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联闳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根据博泰公司在原审提交的(2020)沪东证经字第15147号公证书的内容,能够初步证明联闳公司存在销售搭载被诉侵权软件产品的长安UNI-T轿车的行为,
该行为与本案侵权事实有形式上的关联性,足以证成联闳公司作为本案适格被告是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可以原审被告联闳公司的住所地作为管辖连结点,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上海市辖区内的专利民事第一审案件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联闳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博泰公司选择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晓贞
审 判 员 李 锋
审 判 员 周桂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王曼娜
书 记 员 王 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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