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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阜阳人社
2024-11-20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皖阜劳人仲案〔2024〕310号(裁决公告)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惠农检测集团(安徽)检验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路鑫鑫与被申请人惠农检测集团(安徽)检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依法处理,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皖阜劳人仲案〔2024〕3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惠农检测集团(安徽)检验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路鑫鑫工资人民币8,511.42元;
二、驳回申请人路鑫鑫的其余仲裁请求。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日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皖阜劳人仲案〔2024〕311号(裁决公告)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惠农检测集团(安徽)检验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孙芳芳与被申请人惠农检测集团(安徽)检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依法处理,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皖阜劳人仲案〔2024〕3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惠农检测集团(安徽)检验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孙芳芳2023年8月之前工资人民币8,759元;
二、被申请人惠农检测集团(安徽)检验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孙芳芳2023年8月、9月、10月、11月工资人民币17,830元;
三、被申请人惠农检测集团(安徽)检验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扣发申请人孙芳芳4个月社保人民币1,464元;
四、被申请人惠农检测集团(安徽)检验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孙芳芳经济补偿人民币16,80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日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皖阜劳人仲案〔2024〕311号(仲裁决定公告)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安徽中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孙芳芳与被申请人安徽中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依法处理,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皖阜劳人仲定〔2024〕311号仲裁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
准予申请人孙芳芳撤回仲裁申请。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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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统筹:陈晓东

· 校对:刘凯强


· 审核:贺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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