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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皖阜劳人仲案〔2024〕310号(裁决公告)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惠农检测集团(安徽)检验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路鑫鑫与被申请人惠农检测集团(安徽)检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依法处理,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皖阜劳人仲案〔2024〕3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惠农检测集团(安徽)检验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路鑫鑫工资人民币8,511.42元;
二、驳回申请人路鑫鑫的其余仲裁请求。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日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皖阜劳人仲案〔2024〕311号(裁决公告)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惠农检测集团(安徽)检验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孙芳芳与被申请人惠农检测集团(安徽)检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依法处理,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皖阜劳人仲案〔2024〕3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惠农检测集团(安徽)检验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孙芳芳2023年8月之前工资人民币8,759元;
二、被申请人惠农检测集团(安徽)检验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孙芳芳2023年8月、9月、10月、11月工资人民币17,830元;
三、被申请人惠农检测集团(安徽)检验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扣发申请人孙芳芳4个月社保人民币1,464元;
四、被申请人惠农检测集团(安徽)检验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孙芳芳经济补偿人民币16,80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日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皖阜劳人仲案〔2024〕311号(仲裁决定公告)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安徽中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准予申请人孙芳芳撤回仲裁申请。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日
重点内容推荐
· 信息来源: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统筹:陈晓东
· 校对:刘凯强
· 审核:贺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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