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2020年6月至7月 ||《地方立法研究》
作 者 :王 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宪法室工作人员)
来 源 :《地方立法研究》2020年第5期,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2020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召开3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55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270件(含“新制定” “修改”和“废止”),批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292件(含“新制定” “修改”和“废止”)。这一时期,绝大多数地方的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企业生产、群众生活逐步回归正常,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积极履职,除针对疫情防控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体系外,也在政治、经济、社会、民生、文化、环保等多个领域加快立法进程,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追求美好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 立法动态 主题分析
◇ 一、省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和立法概况
◇ 二、省级地方性法规的主题分布情况
◇ 三、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情况
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
2020年6月至7月
一
省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和立法概况
二
省级地方性法规的主题分布情况
(一)医疗卫生方面
一是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并初次审议了《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
二是促进和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江苏通过了《江苏省中医药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草案)》进入三审,《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也提请常委会初次审议。
三是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江苏、安徽、江西、海南对本省的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改,陕西一审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此外,重庆修订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陕西修改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二)政治制度方面
二是保障和加强基层民主。浙江对《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做了修改,四川修改了《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河北、青海和黑龙江修改了本省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三)经济发展方面
一是保护和促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指出,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企业发挥更大作用实现更大发展。这一时期,《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订)》和《山西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获得通过,《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草案)》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或继续审议,四川通过了《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三审通过)。
二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江苏和四川初次审议了本省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陕西启动《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修订工作,《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草案)》也提请常委会初次审议。三是促进各类功能区发展。河南通过了《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海南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条例》,广西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区条例》,修订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并初次审议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山东再次审议了《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修改稿)》。
此外,浙江和吉林初次审议了《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和《吉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草案)》。
(四)社会民生方面
一是为加强生活垃圾治理,河北通过了《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这是全国首个以“垃圾分类”命名的省级条例,从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管理、服务、监督等各个方面为河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天津也出台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二是为保护家庭成员、构建和谐家庭关系,海南、陕西和广东通过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吉林通过了《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提请常委会初次审议,安徽和福建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湖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提请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
三是为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山东制定了《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初次审议了《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四是为提高小区居住品质、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广西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青海修改了《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此外,河南通过了《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内蒙古、海南和重庆初次审议了本地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五)行政管理方面
二是规范政府管理和行政执法。内蒙古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山东制定了《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甘肃修订了《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提请常委会初次审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常委会再次审议。
三是加强标准化立法。江西、山东、广东修订了标准化条例,《山西省标准化条例(草案)》提请常委会初次审议。此外,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了收容教育制度,四川于2020年6月一审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的决定》。
(六)环境资源方面
(七)文化教育方面
安徽通过了《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湖南和重庆制定了本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办法,宁夏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引黄古灌区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浙江初次审议了《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安徽初次审议了《安徽省老年教育条例(草案)》,贵州再次审议了《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
三
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情况(一)概况
这一时期,26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共召开常委会会议47次,其中有39次会议批准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批准数量最多的省是广东,两次会议共批准了60件,其中新制定8件,修正50件,废止2件;其次是云南,两次会议共批准了38件,其中新制定9件,修正26件(均是“自治条例修正案”),修订2件,废止1件。
(二)主题分布情况和突出特点
“打包”立法(主要是“修改”和“废止”)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的优势,能够及时实现法律的与时俱进,不断满足变化了的经济社会生活对法治的需求,在各行业、各领域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对于确保改革于法有据、法律适应现实生活和实际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时期地方立法数量多,与“打包”立法的广泛运用有很大关系,有13次“打包”立法,涉及82件法规条例,占总数的28.1%,其中“打包”修改6次,“打包”废止6次,还有1次“打包”修改和废止。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云南继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了《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等10件自治条例修正案后,又于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等16件自治条例修正案,至此,全省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全部完成修改,解决了各地自治条例中部分条款内容与上位法、国家现行方针政策不相符合的问题。此外,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楚雄彝族自治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迪庆藏族自治州4个州市的立法条例,至此,全省16个州市已全部制定出台了立法条例,规范了地方立法活动,完善了地方立法体制机制。
附 件
表1 2020年6月至7月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情况统计
表2 2020年6月至7月
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
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批准情况统计
责任编辑:陈 颀
副主编:谢进杰
主编:黄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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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学生编辑:王梓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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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2020年4月至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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