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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研究》2023年第5期目录与摘要



《地方立法研究》2023年第5期




目录









文章摘要





立法与治理 

   
1

比例原则在备案审查中的运用

——以适当性审查为中心


作者:王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长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摘要】比例原则已被我国多部立法、中央文件以及司法判例所承认,在备案审查实践中也多次被援引。宪法上的比例原则与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存在不同,前者旨在控制立法裁量权,后者旨在控制行政裁量权。从科学立法的角度,宪法上的比例原则不仅适用于判断立法是否过度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领域,也可以适用于判断立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是否不足的领域。备案审查机关在适用比例原则时应当遵循“目的正当性-妥当性-必要性-均衡性”的审查步骤和审查顺序,从而强化适当性审查中的说理,并且可以针对不同立法事项采取不同审查强度的做法,以维护审查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的权限分工。【关键词比例原则   备案审查   适当性审查   审查步骤   审查强度


2

积极刑法立法观的规范体现与合理限度


作者:刘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摘要】积极刑法立法观属于刑法积极回应社会现实和参与社会治理的立法体现。刑事立法并不会直接回应社会现实,因为社会现实的立法诉求必然会经由刑事政策的判断而进一步体现为具体的刑事立法。刑事立法在回应社会现实需求的过程中不断增设新罪或者扩张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会导致犯罪圈的不断扩大,进而使得刑法规范在一些方面趋于严密。积极刑法立法观具有刑事立法顺应社会发展的必然性,但其应当保持合理限度。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刑事立法进一步体现出了严密化与精细化,其具体的规范体现主要是增加新的条文内容、修正原有条文内容、涉及的内容范围趋于广泛。在相应的刑事立法理念方面,积极刑法立法观与保守刑法立法观并非属于完全不同的立场,积极刑法立法观应当以保守刑法立法观中的权利和自由价值为根基,注意把握好刑法干预社会治理的合理限度并注重刑事立法的实效性。【关键词】刑法立法观   刑事政策   刑法修正案   新罪   轻罪立法 


3

论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关联案件职能管辖冲突


作者:艾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副主任)、桑志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刑事检察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摘要】监察体制改革后,我国刑事案件的职能管辖制度发生了改变,实践中产生了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关联案件职能管辖冲突问题。现有规范及实践以“监察为主调查”管辖原则及“实体判断+听取意见”的模式对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关联案件职能管辖冲突进行规制,导致监察实践中价值冲突日益显露,越权管辖出现证据能力遭受质疑、被追诉人的权利难以保障等问题。进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阶段,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关联案件职能管辖冲突的规制需要在吸收多元考量因素的基础上,构建以监察机关为主的专案组调(侦)查模式,并赋予被追诉人管辖异议权,在值班律师的帮助下保障其基本权利。未来,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推进过程中,要进一步规范办案机关的职能管辖裁量权,同时对“恶意管辖”进行程序性制裁,进而推动职能管辖制度的法治化。【关键词】关联案件   管辖冲突   两法衔接   职能管辖   法治现代化



数字法治


4


数字时代社会纠纷的结构变迁及其解决机制重构


作者:李鑫(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法学院智慧司法研究所所长)【摘要】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整个社会结构及其承载的内容都发生了根本性调整,数字时代的社会纠纷从宏观角度可以类型化为传统社会纠纷、数字孪生纠纷和数字原生纠纷三种,并在纠纷类型、纠纷产生、纠纷解决及层级演变方面呈现出典型的数字化特征。面对不同类型的纠纷,应运用不同的纠纷解决思维来构建与之相匹的纠纷解决机制。具体而言,针对传统社会纠纷,应客观评估当前纠纷解决方式的数字化转型趋势,重点解决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存在的信任危机问题;针对数字孪生纠纷,应正确认识其与传统社会纠纷在数字技术联结上的差异,需要按照数字技术逻辑重构纠纷解决方式;针对数字原生纠纷,应未雨绸缪,充分认识提前布局数字原生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关键词】数字时代   传统社会纠纷   数字孪生纠纷   数字原生纠纷   纠纷解决机制
5


数据规模化利用的法律规制


作者:袁曾[上海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治前海研究基地、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兼职研究员]【摘要】 以ChatGPT等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经实现以自然语言交互并输出非特定的内容,其依赖的底层技术架构对数据利用的方式、范围及其效益产生了深刻影响。数据特别是规模化利用的数据,呈现出了从资源化逐步向资产化、资本化转型的特征。对数据有效规模化利用的规制,将直接决定数据效益的转化成效与数字经济的发展路径。现有数据治理框架,无法高效匹配新科技时代数据利用的技术基础要求与权益再分配的价值需求。当前,我国学界有关数据利用规则体系的研究以数据权属为主要方向,但无法有效解决数据大规模使用与交易效率的实践要求,无法有效促进我国海量数据优势的基础效益转化。为有效解决现实问题与发展要求,需在规模化、标准化、类型化的数据利用模式下,充分激活数据要素市场,重构多层次的数据利用规则与权益分配机制,实现以规则优势引领发展优势,以高质量发展不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数据规模化利用   ChatGPT   数据二十条   算法治理




6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数据条款”


作者:刘自钦(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讲师)【摘要】 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增设了“商业数据条款”。在“商业数据条款”提出之前,学界在财产法模式与行为法模式下,提出了各种商业数据保护方案。该条款确立的商业数据保护行为法模式,符合商业数据信息的特征、权利演变史和我国既往司法保护经验。在适用该条款保护商业数据时,应当围绕竞争关系的认定、商业数据的识别、侵害商业数据行为的认定这三个要素展开。考虑到数字经济市场中的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每个环节的相关参与者的利益,有必要继续完善“商业数据条款”,在公有领域数据之外,进一步对商业数据的范围以及禁止行为的范围予以限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应当在适用该条款保护商业数据的同时,明确该条款对商业数据保护设置的限度,以维持各方利益平衡。【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数据条款”   财产法模式   行为法模式




立法史


7


民初法统之争的语境分析及法理启示


作者:杨博文[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讲师,法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研究中心(陕西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研究员]【摘要】语境分析方法可以在复原观念事实的基础上,厘清规范与现实政治的关系,进而将两种视角相结合,这对于分析民国初年北洋集团与南方革命党人的法统之争至关重要。在中华民国政权的合法性来源上,学界形成了“革命建国说”与“双重法统说”两种主流观点,但并未还原清末民初的一个重大观念事实,即两种法统观或两套宪法叙事的并存,使得当下诸多研究沦为民初南北双方“站队”的复现。借助语境分析方法,可知民国初年的法统之争是二元宪法叙事的具体呈现,南北双方围绕民国政权的合法性来源、《逊位诏书》性质、政府组织形式等重大宪法问题存在两套相互排斥的叙事逻辑,这使得双方的政治妥协极其脆弱。加之南北双方政治实力的差异和政治整合能力的不足,对立的宪法叙事最终导向南北决裂的政治乱局。上述观念史实对于今天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具有重要的法理启示,应当重视法律条文背后的共识凝聚,重视公众参与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增强民主立法实效。【关键词】语境分析   民初法统之争   宪法叙事   法理启示   民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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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研究》2023年第4期目录与摘要

《地方立法研究》2023年第3期目录与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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