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 | 从一则“段子”看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改革中的隐忧
最近,有网友发给笔者一张截图如下:
目前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http://amr.hainan.gov.cn/ 上无法核实上述信息真实性。所以,笔者目前仍只能将其定性为一则“段子”。应该承认,由于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机构整合、人员定编上确实遇到了不少困难,而缺乏透明性,则可能使这些困难产生了外溢效应。
如果上述截图中反映的情况属实,那么也未必是海南省一地的情况,而是各地都不同程度上都存在因为机构整合导致编制减少,部分执法人员,例如原物价执法人员、工商执法人员,或原食药监、质检机构的工作人员,面临暂时的,或者一段时期的不确定性。
市场监督执法机构的整合应该以提升执法效能为首要目标,最终要保障能够在必要的人力资源基础上完成法定职责。单纯为了精简编制而精简,一刀切地精简,可能会背离市场监督机构改革的初衷,导致一些地方的执法工作出现停摆、脱节,执法人员人心惶惶。由此导致的市场监管工作的不确定性,客观上会使需要行政执法救济的领域无法及时得到救济,原有的执法人才流失。
具体到海南省的反垄断执法工作,笔者曾在半年前在知乎专栏上进行过梳理(参见https://zhuanlan.zhihu.com/p/45627960 )。过去十年,海南工商公开的反垄断执法案件为1例,价格监督执法机构为4例。
虽然两个机构反垄断执法案件的数量都不高,但价监局确实更领先。因此如果价监局的同志在反垄断执法机构整合后确如上述截图中所言“无岗无责”,那么难免会有心理不平衡。
而且,海南价监局曾在“海南裕泰科技饲料有限公司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案”中通过二审获得胜诉,以司法判决的形式确认了:在对外企、国企、民企等各类企业实施的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上,以往发改委系统一视同仁地适用《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这样的竞争法司法判决和应诉实践在全世界都是独一份的,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比较法意义。因此,将具有相关执法实践和应诉经验的执法人员完全排斥在海南省反垄断执法机构之外,无疑会是我国反垄断法事业的损失,如果前述截图所述内容属实的话。
上述担忧客观上是对地方工商、发改委反垄断执法机构整合的主要担忧之一,即:机构整合没有能将服务执法效能提升放在第一位,不利于反垄断执法的延续性和加强反垄断执法的基本任务。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与欧洲同行签订了《中国与欧盟竞争政策对话框架协议》。但是,类似的合作,中欧从2003年就开始了。最终相关合作对地方反垄断执法的影响究竟有多大?从过去十年海南省反垄断执法的情况就可见一斑。相比之下,海南省公开的反垄断执法案件数量在全国还是中游的,因为还有一些省份和自治区,过去十年里,无论是价格监督系统还是工商系统,压根儿就没有过公开适用《反垄断法》开展执法,例如(由北向南、由东到西):
黑龙江、
河北、
福建、
西藏自治区。
当然,在这些地区,反垄断机构整合也许就不会因为工商、价监系统执法业绩不同而导致人员编制划分上的争议,因为这些地区过去十年尚无公开的反垄断执法业绩可供比较。
但是,还有大量省级反垄断执法机构——过去十年的——公开执法案件数量和海南相当。对于这些地区,无论欧洲伙伴是否了解那里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落实《反垄断法》,造福中国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保障竞争秩序和市场供需平稳发展,都应当力争凝聚更多有反垄断执法经验的工作人员。
当然,最终评估反垄断执法机构整合得看执法效果。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各地都要交出“答卷”,接受国家和人民,以及欧盟等外国同行的检验。
不过,从目前各地反垄断执法机构整合后,央地反垄断执法人员编制普遍减少的现像来看,也许欧盟等外国同行已经在我国是否真心要加强反垄断执法的态度和诚意上有所研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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