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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绍耕 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 2024-01-02

因为“黑洞照片”而引火烧身的上市公司视觉中国最近成为新闻热点。也不乏一些媒体报道认为视觉中国以“维权”之名,向大量涉嫌侵权方索要过高的赔偿,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但是,笔者认为,要得出这样的结论仍需要更多证据支持。


首先,应当强调的是,著作权,和发明专利一样,都具有排他属性,但并不代表拥有排他性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都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第三章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因为,不同权属的发明专利或著作权,仍可能存在替代关系。就仿佛人们购买图书、明信片时那样,不同的图书、明信片之间会有替代关系,所以因为有竞争的存在,往往很少见到存在替代关系的图书或明信片之间存在极大的价格差;如果有很高的价格差,往往也是为了满足特定需求,例如精装书籍,限量很小而又具有纪念意义或收藏价值的明信片。换言之,特定图片的著作权受到排他性的保护,并不代表著作权人,无论是著作人是自然人,还是获得其版权的经营者或其他组织,仅因为著作权依法受到保护,就必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为后者的认定往往需要考虑相关作品、产品及所涉权利主张所处的相关市场。而依据《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界定相关市场更多是从替代性分析出发。


其实,争议中的视觉中国涉及两个相关产品市场。首先是其通过收购或者授权获得的图片作品所处的图片授权市场;其次,是其受著作权人委托,对第三方侵权行为依法采取维权措施的服务市场。


在前一个相关市场中,由于国内和全球的图片市场容量巨大,许多图片资源在使用时彼此可能具有替代性,且图片资源还伴随高科技摄影器材的普及、各类相关算法的研发,而不断地扩张,因此很难说哪家企业可以获得支配地位,无需顾忌上下游企业和消费者的反应,我行我素地开展经营活动。如果注意遵守有关《著作权法》对图片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那么经营者会选择避免使用有权利保留的图片作品,寻找替代品取而代之,或者选择有偿地使用。


但是,在后一个相关市场中,视觉中国确实在国内代理第三方对图片作品开展维权服务上有着领先地位。只不过,这个维权服务市场也同样很大,很难按作为上市公司的视觉中国自己的宣传来计算其市场份额。另外,其简单地凭借带自己水印的图片,频频向涉嫌侵权者维权,并往往索要过高赔偿的方式确实涉嫌在举证其对争议作品的著作权权属、赔偿金额等方面上可能存在瑕疵,所以才引发很多诉讼争议。但之所以其能够屡屡得手,并非完全因为其议价能力高,而是因为有一些存在争议的司法判决支持其相关主张,而涉嫌侵权人往往出于避免商誉受损或者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等目的,才会被迫接受视觉中国的主张。这在其他一些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或普通的民事侵权诉讼中也会出现,更多还是取决于个案诉讼的审理情况。


如果类比的话,笔者认为可以对比图片作品著作权授权市场与音乐作品著作权授权市场。后者存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也存在像腾讯音乐一样拥有全球三大唱片公司在华的独家授权(相关讨论参见笔者:《在音乐版权独家授权上,腾讯是否“筑高墙”》,2017年09月16日载澎湃新闻网)。在覆盖规模上,用户绝对数量和份额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和腾讯音乐都更接近于,或者相比视觉中国,更容易被证明市场支配地位。国家的相关政策支持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考量因素,而证明腾讯音乐在音乐作品转授权与在线播放市场的支配地位则与其收购酷狗、酷我,坐拥腾讯、酷狗、酷我海量用户等缘故有关。这些政策或网络效应上的优势,并不是视觉中国目前可以比拟的。


值得一提的是,在2019年4月14日,人民网表示:“为推动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更好整合媒体图片资源,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人民网倡议主流媒体在净化版权市场一事上主动担当。“人民网倡议:

  • 一、全国主流媒体应尽快在图片采编、使用和版权交易等方面形成联动机制,实现共融互通,建立合作联盟,成为图片市场的一支重要力量。人民网旗下的“人民图片网”愿与兄弟媒体携手探索。

  • 二、探索新机制新模式,以“图片库集群”方式完成图片大数据采集、存储、共享,为主流媒体提供便捷高效的图片管理服务系统,搭建一个优质新闻图片版权交易平台。

  • 三、加强图片版权认证及交易乱象舆论监督,积极引导图片版权交易市场的规范良性发展,让著作权人、版权所有人有尊严地创收增收。

  • 四、高效配置社会公共资源,把拥有大量优质图片资源的机构平台有效组织起来,扩大主流价值影响力版图,助力整个图片版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见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9/0414/c1001-31028820.html)


如果人民网凭借相关部门政策支持,或者与广泛的合作伙伴、兄弟媒体,真的能够实现上述描绘的市场发展前景,那么这样的图片资源平台在将来更有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这也从侧面证明,视觉中国所处相关市场的进入门槛并非高得难以逾越。潜在竞争者仍有可能对其进行制衡。另一方面,即便是人民网这样影响力非常大的企业,在提出前述倡议之前,也很难单凭一己之力直接搭建全国范围能影响力很大的图片资源平台。


综上,笔者更倾向于追根溯源,从著作权法角度对视觉中国有争议的商业模式进行分析和规范,而不是在前述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尚缺乏明显证据的情况下,盲目主张适用《反垄断法》。而这种缺乏细致分析就盲目地适用《反垄断法》杯葛著作权人、专利人依法维权,对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并非有利,对推进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实践也容易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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