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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 | 阿里巴巴分步骤收购申通快递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就实施经营者集中

绍耕 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 2024-01-02

2019年7月31日,即我国《反垄断法》生效11周年纪念日前一天,各大媒体纷纷报道,上市公司申通快递披露:“申通快递控股股东德殷投资、实控人陈德军和陈小英,与阿里巴巴签署《购股权协议》,赋予阿里巴巴或其指定第三方自12月28日起三年内向德殷投资发出通知要求购买:(1)上海德殷德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51%股权;以及(2)上海恭之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或恭之润届时持有的16.1%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购股权)。在投资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行使全部购股权的情况下,购股权的总行权价格为99.82亿元。”(相关报道如:《阿里46亿元入股申通快递完成:“三通”融入菜鸟物流》https://tech.sina.com.cn/i/2019-07-31/doc-ihytcerm7652117.shtml)



此前,笔者已经在《阿里巴巴投资申通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中分析过,2019年3月11日,阿里巴巴投资46.6亿元,通过收购德殷投资及其实控人陈德军、陈小英拟设立新公司A(占申通快递总股本的29.90%)的49%股权应该依据《反垄断法》及商务部反垄断局2014年6月颁布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申报。


但是,从目前申通快递和阿里巴巴的上市披露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公布的信息来看,前述股权交易并未依据《反垄断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更没有被该局批准。


而2019年7月31日申通快递所披露的阿里巴巴或直接间接收购其实际控制权的消息则表明,阿里巴巴对申通快递的收购很可能是有计划的分步骤收购。这与过去半年申通快递股价累计上涨80%的市场反应也是吻合的,甚至不排除,早在半年前,相关收购计划就已不胫而走,并被“某些信以为真的投资者”投资,所以才会出现该消息正式披露翌日申通快递跌停的现象。


相比之下,同为阿里巴巴参股的上市公司圆通速递并没有在近期表现出股价持续上涨的走势。


究竟申通快递过去几个月股价的持续走高是否存在什么特殊原因,仍有待证券市场监管部门来核查。但是,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即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反垄断法》适用的情况应当进行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实际上,早在2015年9月16日,当时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商务部反垄断局就曾经对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通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就开始分步骤收购二叶制药股权的行为做出了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http://fldj.mofcom.gov.cn/article/ztxx/201509/20150901124896.shtml)。


 



那么,对于阿里巴巴与申通快递之间未依法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申报,就达成分步骤的经营者集中意向,并已经先行完成部分股权交易的行为,是否也应当像2015年查处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样做出处罚,则是考察我国反垄断执法者能否从严执法,杜绝选择性执法的又一块试金石。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在过去11年里,无论阿里巴巴,还是腾讯,或者我国其他大型互联网企业,都还没有依法申报过经营者集中案件,事前接受反垄断审查,也没有因为未依法申报而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罚的先例。这些企业绝大多数在美国或香港上市,并成为让华尔街众多机构投资者的“宠儿”。这些投资机构以及美国主流媒体似乎也从来都不会因为这些互联网企业没有遵守我国《反垄断法》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行为而感到疑惑,更从没有以此为据担忧:中国反垄断执法者对这些互联网企业可能存在选择性执法,或者系统性地偏袒。


但是,在申通快递将被阿里巴巴分步骤收购的计划曝光后,这样的情况可能会发生一些改变,尤其是在申通快递股价在过去半年出现持续上涨的事实被公众和国内外媒体重新认识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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