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得诉滴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二审中的一些问题(4)——什么才是证明滴滴出行App锁定效应的直接证据?
续前文:
《黄文得诉滴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二审中的一些问题(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公平高价真的仅指整体价格,不包括某一价格组成部分吗?》
《黄文得诉滴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二审中的一些问题(3)——用2019年的市场进入数据能否证明滴滴2018年没有市场支配地位?》
在2019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黄文得诉滴滴的庭审视频中
(网址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8037113?from=timeline ),作为并非精通反垄断法理论与实务的刑诉律师,上诉人黄文得尝试通过许多用户将滴滴等同于网约车,以及自身使用网约车频率来证明滴滴对用户存在较强的锁定效应,进而最终证明滴滴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对此,滴滴一方代理人做出了较为有力地反驳,即一方面主张滴滴在网约车领域的知名度与论证其市场支配地位缺乏必然的关联性,另一方面主张上诉人黄文得个人的消费习惯不足以证明滴滴对于其他用户也具有锁定性。相关视频如下:
的确,作为普通消费者的上诉人,确实没能抓住证明互联网服务具有锁定效应,或者用户粘度的常见证据。那么,究竟哪些数据可以证明滴滴具有较强的用户锁定效应呢?
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需要先重申一下:
互联网平台企业往往属于双边市场,或者多边市场。在分析平台企业的市场地位时需要结合双边市场的关系来分析其对各端用户的影响。
例如,以滴滴为例,其一方面有给普通乘客使用的App,提供网约巡游出租车、网约专车快车、代驾等服务,另一方面还有给司机的App,满足巡游出租车、网约专车快车、代驾司机获取订单信息的服务。那么,考虑到间接网络效应,乘客端使用率最高的网约车平台App,也会吸引更多司机“入驻”该平台来接单,因为可以有更多的潜在订单需求;反过来,司机端使用最多的网约车平台App也会吸引更多乘客,因为可以有更多潜在的司机来接单,以便乘客的需求获得更及时的响应。
基于上面(惯常)的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商业逻辑,论证网约车平台对乘客用户、司机用户锁定效应的最好数据是乘客端的日活跃用户数,月活跃用户数,新增用户30天存留率等反映用户使用App情况的数据。司机端的数据比较难获取,而且司机使用网约车平台App的原因比乘客要复杂,例如需要接收平台各类管理信息等。而乘客端往往就是为了发出需求,达成订单,因此更能反映网约车平台应用的锁定效果,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市场地位。
实际上,网约车平台App的上述相关数据在网上并不难找。例如,界面新闻在2018年7月题为《极光大数据:中国网约车用户规模达1.85亿》的报道中提到:(https://www.sohu.com/a/239357440_313745)
“极光大数据显示,滴滴出行2018年5月MAU为9191万,是唯一一款MAU为千万级的app。”
“极光大数据显示,2018年5月,滴滴出行月均DAU为1504.4万,神州专车和首汽约车分别为31.2万、20.7万,缺少快车、顺风车的数据,主打中高端专车市场的平台DAU数据均不高。”
同样,2018年7月23日,《易观:2018年5月城市用车整体规模与4月持平 行业玩家紧跟节日热点开展营销活动 专车企业加速城市扩张与生态化布局以抢夺市场》(https://www.analysys.cn/article/analysis/detail/20018738)提到:
“
2018年5月,城市用车领域整体月活跃用户规模为12,016.16万人,与4月活跃用户基本持平,市场整体仍处于高速发展阶段。2018年5月,滴滴出行以11242.10万活跃用户稳居市场第一。嘀嗒出行以911.70万活跃用户位列行业第二位。首汽约车以249.62万人位列行业第三,通过加速城市布局与出行产品的生态体系建设,首汽约车跃居专车市场第二名。曹操专车5月月活跃用户规模达到233.86万人。
对于城市用车类APP而言,APP日均启动次数是一个能反映用户粘性的关键指标,同时日均启动次和平台订单量高度相关。2018年5月,在日均启动次数维度上,滴滴出行以7435.94万次以绝对优势占领市场第一位置。首汽约车凭借对产品及服务的不断升级、多样化的营销活动,APP日均启动次数达到128.27万次,在城市用车领域排名第四。曹操专车5月日均启动次数上升至96.04万次。”
以上数据都已经表明在网约车平台App所组成的市场上,滴滴具有着很强的锁定效应。而且这还是在没有考虑到微信九宫格、支付宝等滴滴主要股东为滴滴导流的情况下。如果算上这两大超级应用给滴滴的导流,滴滴的用户渗透率应该是远超过滴滴App本身的渗透率的。所以App渗透率数据在网约车App市场仅仅具有参考作用。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易观的这张图表:
在活跃用户总量上长期遥遥领先的滴滴在5月份突然出现了1.45%的负增长,被其收购的优步中国也出现了活跃用户联动性的负增长。
为什么呢?
笔者认为,这是与2018年月滴滴顺风车司机奸杀郑州空姐案给滴滴出行的安全性带来负面影响造成的。不过,这一负面新闻对滴滴的影响并非那么显著,滴滴App和优步App在全国范围只流失了不到1.5%的活跃用户。而且,在随后的2018年6月、7月,又出现了用户量回升。
例如,《极光大数据:2019年1月网约车行业研究报告》(https://www.jiguang.cn/reports/377)中下面两个图表里滴滴在2018年6、7月份的数据变化:
滴滴出行月均DAU领跑网约车行业,12月达1105.7万;首汽约车月均DAU一路上升,由6月的26.3万上升至12月的66.5万,跃居行业第二;曹操专车12月月均DAU达65.5万,位列第三
网约车app MAU
首汽约车MAU逐月攀升,跃居行业第二
滴滴出行以6600万的MAU位居行业第一;首汽约车MAU逐月攀升,12月MAU达430万,位居第二;曹操专车以403万的MAU位居第三
类似的,在2018年8月出行浙江温州女乘客被滴滴顺风车司机奸杀,以至于监管部门迫于舆论压力不得不入驻滴滴调查后,滴滴在月活跃用户数量、日活跃用户数量上也都出行了大幅下滑,但是到2018年底已经企稳,并依据在这两项指标上遥遥领先第二名首汽约车十几倍。
由此可见,尽管安全隐患在2018年始终困扰着滴滴,但是滴滴依旧在乘客端有着很高的品牌重视度和用户锁定效应,而且也必然会间接地影响在司机端对网约车司机的锁定效果。这也是滴滴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有力证据之一。
遗憾的是,上面这些在网上唾手可得的数据,上诉人黄文得并没有提交给法院。上诉人作为非反垄断律师或学者,对上述数据缺乏敏感性,固然有情可原。
但是,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在国内公众、学者和广大互联网业从业人员的监督下,在全世界同行的关注下,也对上述公开的信息和互联网经济常识性的问题也视而不见,那么就难免令人担心其判决的严肃性、科学性、中立性与公正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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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展阅读:
《滴滴北京涨价:会不会成为反垄断审查新证据》,2019年7月12日,载澎湃新闻网
《滴滴的反垄断谜题》,2018年12月5日,载澎湃新闻网
《顺风车怎样才能真的顺》,2018年09月22日连载于澎湃新闻网
《美团滴滴的反垄断遭遇战》,2018年04月21日载《南方都市报》
2017年7月29日,《反垄断审查滴滴并购优步的七大难题(上)》、《反垄断审查滴滴并购优步的七大难题(下)》,载澎湃新闻网
2017年3月21日,《接种了“反垄断疫苗”的互联网巨头:评腾讯1分钱中标案》,载澎湃新闻网
2016年8月8日,《反垄断法维度下的滴滴收购优步中国》 ,澎湃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