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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 | 从近期案例看环保处罚对上市的影响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扎记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札记 2023-12-03



-第441篇文章-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同时,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19:请问对于环境保护问题,发行人应在信息披露中关注哪些事项,中介机构核查相关问题中应重点把握哪些核查要求?答:……发行人若发生环保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应披露原因、经过等具体情况,发行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见,如果拟上市企业因重大违法违规遭受环保行政处罚,很可能成为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当然,亦有不少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多方面的解释,最终成功过会。因此,本文尝试从近期案例着手,梳理环保处罚对上市的影响。

一、环保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针对企业环保方面主要从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水、大气、噪声、环境影响方面颁布了法律,同时对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通过行政立法进一步细化规定。主要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体系如下:

(一)主要法律

(二)国务院及部门法律规章

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10月20日环保部发布《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取消IPO环保核查,指出根据减少行政干预、市场主体负责原则,各级环保部门不应再对各类企业开展任何形式的环保核查,不得再为各类企业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等任何形式的类似文件,并且指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部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该通知发布后,环保核查不是申报的必备事项,但却并不意味着降低了对企业的环保要求,相反更需要企业及中介机构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出发,对环保事项全面把关。

(三) 证监会关于拟上市企业环保处罚方面的规定

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于企业环保处罚方便并没有专门的规定,而是将其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来对待,统一适用关于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11、《证券法》(2005年修订)将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作为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性,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答:(1)“重大违法行为”是指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情节严重行政 处罚的行为。认定重大违法行为应考虑以下因素:1)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原则上应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2)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1]”另根据《创业板首发办法》及《科创板首发办法》相关规定,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属于明确禁止事项。

同时,问题11指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① 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②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 为属于情节严重;③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但违 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 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不适用上述情形。

综上可见,环保处罚既普通又特殊。普通的是,在整个审核监管法规体系中,它是被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来对待的;而特殊的是,一旦出现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或者环保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将无法从金额、主管部门认定等角度不认定为重大违法,可以说是上市的“一票否决”事项。

二、近期存在环保处罚的案例

通过检索相关行政处罚案例,我们注意到,实践当中不乏有IPO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的环保行政处罚情形,相关发行人通常会从以下方面论证相关被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一,所受罚款数额较小;第二,公司已采取整改措施并缴纳罚款;第三,公司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函。现将相关案例列示如下:

而近几年也存在一些因涉及环保处罚被否决或撤材料的案例,例如:

虽然不能完全确认前述案例被否或者撤材料主要是因为环保处罚问题,但是一些细节仍然值得我们注意。例如,在第一个案例中,主管机关仅确认公司“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已整改到位,未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但并未明确说明不属于重大违法,并不满足《首发问答》的相关要求。第二个案例中,公司所处的就是重污染行业,但不幸的是,公司产能数据和污染物数据却不能匹配,十分容易触动监管层的神经。第三个案例本来就是监管重点关注的涉农养殖企业,也是排污大户,但报告期内被处以8项环保处罚并持续发生。这些瑕疵点应当引起各方的深思。

三、小结

在国家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大背景下,环境保护成了拟IPO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近年来,直接因为环保处罚被否决的案例越来越少,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我们的企业越来越重视环保的规范性。但从少数被否案例传递出的信息,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尽量减少和杜绝环保处罚依然是企业的首要命题。

第二,重污染企业要更加的谨慎和小心,甚至需要深思是否适合上市。

第三,如果出现环保处罚,还是要严格按照《首发问答》等规定的要求,尽力取得主管部门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这招虽然土,但管用。



[1]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总共分为七类,具体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被处于罚款以上的违法行为原则上都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这意味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这六种处罚原则上都要被列为重大违法行为。


大家对于上述问题是否还有其他观点?可以在留言区聊聊看或者私信作者,下期再会~


作者介绍

王宇航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邮箱:wangyuhang@zhonglun.com

熊川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邮箱:xiongchuan@zhonglun.com

电话:021-6085 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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