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清 重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杨静 重庆大学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以生态文化体系、生态经济体系、目标责任体系、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生态安全体系为内容的生态文明体系的构建暗含着生态意识的要求。马克思主义中以"人化自然"为核心的生态观和中国传统文化中以"天人合一""道法自然"为精髓的生态思想,为生态意识的养成提供了丰富的养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生动实践为生态意识的养成提出了迫切地吁求。通过规范解构生态意识的内涵,廓清其理论外延,确立了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生态文明体系的构建也生动地诠释了生态意识养成的多维价值。生态法治的完善为生态意识的养成提供了外部约束径路,而生态宣传和生态教育则是生态意识养成的内部教化方案。关键词:生态文明 生态意识 生态法治 生态宣传 生态教育
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加快建立健全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目标责任体系,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保障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以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环境风险有效防控为重点的生态安全体系。生态文明体系的构建有赖于生态意识的养成。本文拟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科学指引,解构生态意识的理论内涵、缕析其时代价值,探索其养成径路,以有效促进和推动生态文明的建设进程。
"生态意识"作为一个专门术语被强调,是在工业文明发展引发大量生态危机的历史背景下提出的,具有其独特的内涵。从语义学上讲,"生态意识"是"生态"和"意识"的融合。"生态"是指生物在一定自然条件下生存和发展的状态。《说文解字》中解道"意,志也,志即人,心所认也""识,一曰知也"即人对自身行为的认识。"意识"即指人脑对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人类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前苏联学者B·基鲁索夫1983年首次提出了"生态意识"术语,他认为:"生态意识是指根据社会和自然的具体可能性,最优解决社会和自然关系问题方面反映社会和自然相互关系问题的诸观点、理论和情感的总和。"徐谋昌认为:"从广义上说,生态意识是人类在自然生态中的表现形式,是对人与自然关系以及社会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等关系的反映;从狭义上说,是自然生态环境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即人类对生态文明时期所造成的自然资源、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等实践问题所产生的反映。"胡军、蔡学英认为:"生态意识,是指人类善待自然、善待环境、对生态危机觉醒的观念。"于冰认为:"生态意识是通过对生态问题的理性自觉,达到对生态与人类关系发展的深刻领悟与把握,并由此形成人们对生态的普遍观念与基本理念。"学界尽管尚有不同的见解,但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也达成了共识。即,其一,生态意识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二,生态意识是人类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现象的认识和反映;其三,生态意识是人类对自身活动的深刻反思;其四,生态意识是一种寻求人与自然秩序和谐,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情感与认知态度。在工业文明引发严重生态危机的现实背景下,马克思和恩格斯重新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形成了蕴含丰富生态意识的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一方面,马克思主义生态观超越了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认为自然先于人类社会而存在,人是自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自然的一部分,必须依赖于自然界来生存。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生态观认为世界的本源是物质的,物质决定意识。客观的物质世界决定并影响着人的生产活动,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在物质本身预先存在的条件下进行的,人类只有认识并把握自然的运行规律才能够改造自然。此外,马克思主义生态观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以实践为基础的对立统一关系。人以自身的内在需求为尺度,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改造自然的过程实质上是改变自然的物质形态,将自然不断人化、社会化的过程。也是在这一过程中,自然界才真正成为人类生产和生活资料的来源,成为联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纽带。因此,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会彼此相互制约。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强调,人在发挥主观能动性改造自然的同时要充分尊重自然自身的运行规律,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中华文明历来强调天人合一、尊重自然、热爱自然。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意识观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与浓厚的文化底蕴。"先秦时期人们以自然万物为图腾崇拜,折射出尊重自然、敬畏自然的观念",这是人类生态意识的早期萌芽。儒家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扩展到自然界,主张通过道德教化来培育生态意识。如《春秋繁露·仁义法》中谈到"质于爱民,以下至于鸟兽莫不爱。不爱,系足谓仁?"强调了农业生活要注重时节,以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荀子·王制》中有谈到"修火宪,养山林薮泽,草木、鱼鳖、百索,以时禁发,使国家足用,而财务不屈,虞师之事也";孟子《寡人之于国也》中讲到"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这些论述都蕴含着尊重、保护自然的朴素生态意识。道家生态哲学主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认为万物都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其"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的观念与"万物各得其和以生,让万物共生共长"的认识理念,均强调世间万物为统一的有机整体,而主张"自然无为"则蕴含了以尊重自然规律为核心思想的生态意识。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一同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高度,这是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正确回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推进必须以一定的道德规范为前提,以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意识为行为指引。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具有能动的反作用。而正确地反映社会存在的社会意识,在指导人改造社会存在的意义上,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为有效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必须要有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契合的生态意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另一方面,在全面实行依法治国,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生态法治提供保障。但法治始终是以人的行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其有效运行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严密的法律运行机制,更需要具有法治意识和生态意识的人的积极回应。
以生态文化体系、生态经济体系、目标责任体系、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生态安全体系主要着力点的生态文明体系的构建,诠释了生态意识的历史意义,彰显了生态意识的时代价值。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任何一种文明的发展与转型,都必须以一定的文化范式为价值指引。在工业文明时代,经济利益至上的文化范式指引着人们不断向自然攫取资源,并将发展过程中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的解决寄希望于"万能的科学技术"。以"纯粹理性"和"技术绝对化"为特征的工业文化大行其道,高度发展并促成了工业文明,但是,工业文化和工业文明又具有"反自然"的固有特性,忽视了对自然发展规律的尊重,在科学技术失灵的情况下,最终造成了自然资源的大量浪费和生态环境质量的严重下降,进而引发严重的生态危机。为破解这一发展困境,重新恢复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秩序,必须确立以正确的生态价值观为准则的生态文化范式。生态文化的建立关键在于发展理念的转变,这就意味着应当转变企图征服自然的"人类中心主义"发展观念,始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正是这一先进发展理念的形象表达。在生态意识的指引下,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才会尊重自然发展的客观规律,顺应自然发展的整体态势。2005年,习近平在浙江省安吉县考察工作时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思想,为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关系提供了科学的思想理论指导。2013年9月,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发表演讲时再次强调"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始终坚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提出了科学理念。目前,我国经济已经进入了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重要阶段,更需要将以习近平"两山理论"为科学指引的生态意识融入到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一方面要积极使用清洁能源,提高传统能源的利用效率,减少碳污染物的排放;另一方面要加强循环利用,减少自然资源的投入,着力发展绿色经济,打造绿色产品。促进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绿色化""循环化""低碳化",从而构建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环境保护的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了人民政府的考核范围之内,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着力改善环境质量。政府是环境政策的制定者、环境法律的执行者和环境治理的监督者,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扮演着最为重要的角色。具言之,政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为此,政府必须养成生态意识,在生态意识的指引下,摈弃片面强调经济利益而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发展理念,将以改善环境质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意识融入到政府活动的全过程,实现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全覆盖,牢牢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全局意识,强化区域协作、促进共同发展的整体意识。生态文明制度的有效建立依赖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保障。而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要有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良法善治。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善治是良法的有效贯彻实施。从根本上说,生态法治就是生态良法与善治的结合。就国家治理体系而言,生态良法就是良好的法律制度,要求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意识融入到生态法律制度的精神、原则和价值当中,充分反映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形成体系化、规范化的生态法律体系。就国家治理能力而言,生态善治就是体现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目标的生态治理模式。生态法治始终是以人的行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其有效实施需要具有生态法治意识的人的内在回应,在此前提下,才有可能形成体系化、规范化的生态立法体系,严密的生态执法体系、专业的生态司法体系和广泛的生态守法体系。习近平在2018年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生态环境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生态安全是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和威胁的状态,它是国家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安全场域"。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局部的生态系统一旦遭到破坏不仅在短时间内难以恢复,而且可能引发全局的生态问题。基于此,一方面,必须将生态安全放在国家发展的首要位置,积极采取措施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另一方面,在风险时代背景下,财富的社会生产系统地伴随着风险的社会生产。工业的快速发展引发的严重的雾霾污染、饮用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已逐步威胁到人们的生活安全,并进一步关涉到经济、社会和政治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将环境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纳入生态意识的范畴,融入生态环境保护和国家经济发展的全过程,构建系统严密的生态安全防范体系。
文明如果是自发地发展,而不是自觉地发展,则留给自己的是荒漠。一方面,生态意识的养成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完美结合的关键环节;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性地位决定了其不仅是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直接受益者,更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推动者和参与者。生态意识的养成不仅要从生态法治规范层面提供外在的行为指引和规范保障,更要从社会制度运行层面出发,加大生态宣传和教育力度以形成内心教化,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自主自觉参与生态保护的良好风尚。
其一,坚持生态治理理念,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观念融入到生态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始终将生态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将绿色理念融入社会发展的全过程,积极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其二,要完善生态法制规范体系、构建严密的生态法治运行机制。一方面,对现有的生态法律规范进行系统化梳理,减少规范冲突,填补体系空白;另一方面,完善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部门之间的监督机制,加强主体监管,完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以解决"选择性执法"和"运动式执法"及其带来的守法主体消极懈怠、投机主义盛行等问题。其三,应完善公众参与制度。转变行政单项执法理念,通过论证会、听证会、诉讼参与等,让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逐渐养成生态权利意识、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行使生态权利,履行生态义务、承担生态责任。其四,要逐步转变旁观者心态,将所获得的生态环境知识转变成自身的行为规范,积极投身到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当中。"像所有认知过程一样,人们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认识,也有一个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自然自发到自觉自为的过程。"生态意识的养成不仅要有完备的生态法治规范体系提供外在的行为指引与制度保障,更需要通过生态宣传形成全体成员的内心确信。首先,大数据的快速发展为生态宣传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要充分发挥互联网信息技术和智能化产品的便捷性,加强对新闻舆论的监管和引导,让公众及时了解生态政策,更新生态知识,禁止将事件从事实背景当中抽离出来重新进行建构。此外,还要注意保持生态宣传的持续性和全面性,避免运动式、选择式和短期性的报道。其次,政府要在生态宣传活动中积极发挥领导作用。一方面,政府应当对当下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决心和工作部署以及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成效进行宣传,以对社会公众进行正面引导。另一方面,要主动地公开政府信息,主动地曝光有关问题和有关负责人并督促问题整改,追究责任。此外,还应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构建生态环境信息对话平台,及时与专家、公众进行"风险交流"。如实告知公众风险信息,并充分借鉴各方意见,以尽可能缩小生态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稳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不断加强每个公民的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增强全社会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信心和希望。经此,在政府与公众之间形成自上而下的正确引导与自下而上的积极参与机制,在"互动实践"和"合作治理"中推动全社会生态意识的养成最后,充分发挥环保组织的作用。环保组织是生态意识的认定者、生态资讯的提供者和生态法律执行的监督者。一方面,可通过降低环保组织的准入门槛,定期对环保组织进行动态考核,完善"准入—淘汰"机制,进而不断提高环保组织的宜传能力。另一方面,可通过设立环境宣传专项资金,对环保组织提供场地或资金支持,并对环境宣传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进行奖励,以提高环保组织宜传热情。生态意识的养成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让全体公民将生态保护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与行,需要长期的生态环境宣传和教育进行道德教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有效推进生态环境教育:首先,重视家庭对公民生态意识的启蒙作用。早期的生态启蒙教育与道德教化对生态意识的养成起着重要作用。而家庭是个人早期启蒙教育的微环境,具有学校和社会不可替代的显著优势。因此,应积极倡导家庭生态意识教育,践行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教育不是单向度的"说一教"模式,而应当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双向互动"模式,在多向度的互动实践中,实现生态意识的内化于心。其次,构建并完善学校生态教育机制。据2018年6月中华环境文化促进会发布的《公民环保行为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公民环保行为与文化水平呈正相关,大多数公民生态环境行为实践多出于社会责任感和从众心理,缺乏主动性"。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如下举措:一方面,积极完善学校生态环境教育机制,针对不同的学习阶段开展针对性的生态环境教育活动。如在小学教育阶段,注重教育实践,开展大量的自然体验活动和其他体验活动,培养学生关注生态环境的自主意识;在中学阶段,则将生态保护知识融入到各个学科,进行全方位的生态意识教育;在高等教育阶段,则为想从事环保事业的人员开设专业课程,着力打造生态保护高技术人才。另一方面,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具有丰富的内涵,对生态意识的养成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生态教育不能仅仅局限于生态知识和生态观念的教育,更应该融入生态文化、生态经济与生态安全,生命共同体等较高层次。最后,将生态教育与国际环境教育接轨。一是在生态教育不成熟的领域,可参考国外的环境教育经验,完善我国环境教育体制机制。二是在推进国内生态教育的同时,积极融入国际生态教育话语体系和知识传播体系,积极传播"人类命运共同体"发展观念,着力培养生态大国意识和大国理念,积极参与全球生态治理,为全球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全球生态体系。
微博抽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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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书是上海市法学会委托上海海关学院与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的课题《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法制问题研究》的最终成果之一,全书22万多字。课题主持人为上海海关学院副校长、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会长陈晖教授。该书对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所涉及的海关法制问题进行研究,包括关税问题、保税问题、优化监管问题和ATA单证册的主要内容等,重点分析了海关法视阈中进博会的不一般之处、进博会与现行相关海关制度之间的关系、国际暂准进境制度比较,并为促进我国国际会展业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完善和现代化提供了宏观考量和具体路径。通过与会展相关海关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加快营造更符合国际先进做法的进口促进新平台,加快构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为全方位的开放格局提供助力。请各位读者朋友关注上海市法学会官方微博,参与本次微博抽奖赠书活动,#微博学法律#,#分享有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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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2卷(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文集)。转引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