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世杰:未成年人家事案件“审判团队”的构建
颜世杰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审判庭法官。
内容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提出“审判团队”的概念,即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如何在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的审判中创新构建家事案件审判团队,是摆在本轮家事审判改革中一个重要的问题。相比传统的“一审一书”的审判模式对于家事案件审判的限制,论文从效率、质量、责任落实三方面进行讨论,提出构建以法官为中心,通过配置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并借助一定的社会组织的力量形成“1+X+Y”的金字塔式的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审判团队模式,以期通过内部人力资源配置达到提高审判质效、落实司法责任的相对专业、密切协作的办案与管理审判团队。
关键词:家事审判团队 未成年人家事审判 司法改革 司法责任制
在家事案件审判改革的背景下,本文围绕司法改革中提出的审判团队的概念,结合现今时代特点及未成年人家事案件审判特点,分析了传统“一审一书”模式存在的限制性。并通过从效率、质量、责任落实三方面的论述,提出了新型未成年人家事案件“审判团队”的构建理念。进而提出由法官、法官助理及专业社会力量、书记员构成的三层次金字塔式的审判团队模型。
家事纠纷是基于婚姻、血缘关系产生的具有亲属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伦理性。家庭成员之间尊老爱幼、团结互助、夫妻恩爱是基本的伦理要求,家事纠纷的处置要尽量维护好这种伦理关系。如判决离婚案件中父母的探望权的行使,正是基于血亲关系存续的一项权利和义务。如若处理不当,极有可能使矛盾升级,亲属关系恶化,因此不能按照其他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来处理此类问题。
(二)复合性家事纠纷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首先家事纠纷涉及人员众多,如离婚纠纷不仅牵扯到夫妻双方,还会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涉及两个甚至多个家庭,包括债权人、债务人等,辐射面比较广。其次家事纠纷的复杂性表现在纠纷诉求的多元性,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事纠纷既要处理当事人身份关系,亦要处理复杂的财产关系,现在的社会日新月异,财产种类复杂多变,这也加大了当事人举证及法院调查的难度。再者家事纠纷因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需要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来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增加了家事纠纷的处理难度。
(三)持续性家事纠纷不像其他民事纠纷能够在短期内解决,当事人之间存在持续性的关系,它的履行期限主要由法律规定。家事纠纷的人身性决定了非法定条件其权利不会灭失,如抚养费的履行具有持续性但也存在变更的情形。离婚夫妻双方,虽经法院判决不离婚,但如关系并未改善,一方在超过法定期限后可再次提起离婚之诉。
(四)公益性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基本要素。家事纠纷不仅涉及当事人自身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而且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整个家庭的维系、社会的秩序、国家稳定等社会公共利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国家意义深远,需要给予特别的关注和关爱。家事纠纷一旦处理不当就会酿成个人、家庭乃至社会的悲剧,如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在离婚纠纷中如若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不能作出妥善安排,将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利益。
二传统审判人员模式在审理未成年人家事案件的限制性人民法院现行主流依“一审一书”传统模式对案件进行审理。此类模式下,案件审理中所遇到的有关案件的实体审理及大量事务性工作(包括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庭前调解等)都必须由审判法官亲自参与办理。而根据前文中所提到的未成年人家事案件的特点不难看到,此类案件较之普通民事案件的审理,不论在案件背后所牵涉的情感因素、审理过程中的调查取证以及案件当事人的非理性化程度都更为复杂。要查明其中的事实,往往需要牵涉承办法官更多的精力及时间。
同时,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的高速发展,家事案件呈现“纠纷诉求多元化,财产结构复杂化”的趋势,加之人民法院每年受理案件数都在大幅提升。因此,在现行的大背景下,传统的“一审一书”的审判人员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下家事案件的审理需求,出现了一定的限制性。
(一)纠纷诉求的多元化导致案件审理时间成本上升,抑制了法官深入调解的积极性。随着改革开放后成长起来的80后与90后陆续踏入社会成为社会阶层的中间力量,其相应带来的是家事案件中诉求的更加多元化。这就需要参与审理案件的法官付出更多的时间成本就案件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乃至调解。而在“一审一书”的模式下,由于法官背负着审判任务考核压力,其无法对于一个案件付出过多的精力与时间,因此往往不能对于一个案件背后的原因进行深入的考量并开展调解工作。
(二)财产结构的复杂化导致案件依职权调查比例上升,减少了法官研判案件的时间。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财产变得越来越丰富,已经不再局限于银行存款及房产,金融资产、公司股权的分割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家事案件的审理之中。虽然近年来,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实施,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压力,但是诸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仍是不接受律师持调查令进行调查。从而使得传统“一审一书”模式下审理家事案件的法官,仍需要花费大量精力与时间前往银行等金融机构就财产的情况进行查询,从而减少了其对案件本身关注的时间。
(三)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要求的细致化。随着本轮家事改革的推进,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是整个社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往往牵扯到法院、学校、父母、社区等多个层面的协调。因此,如何在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将对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的影响降到最小,从而尽可能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体现法院司法的温度与温情,是摆在每一位家事法官面前的一道问题。
(四)司法体制改革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致使案件审理中事务性工作的增多,占据了法官审理案件的精力。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近年来最高院及各地方法院均推出了一系列创新措施,从而使得我国的司法程序更加的透明与公正。同时,我们也不难看到,这一系列的创新措施最终的落实者都是办案法官,而对于传统的“一审一书”模式下的办案法官与书记员,其本身已经身负繁重的审判任务,创新措施的推出,势必增加法官的事务性工作,从而占据其一定的办案精力。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家事审判团队的概念应以法官为中心,通过配置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并借助一定的社会组织力量组建而成的以处理解决家事纠纷为目标任务,并通过内部人力资源配置达到提高审判质效、落实司法责任的相对独立、密切协作的办案与管理单元。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家事案件审判团队的构建与运行应当围绕效率、质量、责任落实三方面,并综合考虑前述家事案件的特点及现行模式中所受限制进行。
(一)“核心化”——优化案件审理流程,提升未成年人家事案件的审判效率。由于家事案件所特有的复合性及持续性的特点,造成家事案件在案件事实调查阶段,产生大量的关于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的调查及证据固定工作。而对于此类工作,属于对于案件事实调查与固定,其并不需要承办人员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即该部分审判工作的可替代性较高,因此并不一定需要法官本人亲自进行。
一般说来,未成年人家事案件的审判流程按照先后顺序可以分为诉讼材料审核、案件事实调查及固定、法律查明及适用几个阶段,而越往后的阶段,其对审判人员的法律功底及素养要求越高,其可替代性越低。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审判团队的构建及运行,应当将可替代性低的工作交由法官完成,而对于可替代性较高的工作,可以按照可替代性高低分别交由审判辅助人员中的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完成。通过此类审判流程的优化,可以保证法官的工作时间主要用于案件审理的核心工作中,优化发挥审判团队的以审判为核心的运行机制,提升案件的审理效率。
(二)“正反馈”——明确审判团队内部的分工,保证案件审判质量。“让审理者裁判,由审判者负责”是本轮司法改革提出的主要要求。正如前面所说,构建审判团队,就是希望通过团队化的运作,使法官的工作时间主要投入于案件的核心审理工作中。故对外,经由审判团队审理的案件均由作出裁判的法官负责。因此,不难看出,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在审判团队内部必须建立明确的分工体系,保证团队中的每一个成员对自己的工作明晰。职责明确才能责任明确,一旦明确了自身在审判团队中的责任,那么审判团队成员就会自发激励地保证自身工作的质量及成效,从而使得整个审判团队的案件审判质量得以提升。
(三)“负反馈”——完善审判团队内部监督及考核程序,落实司法责任制。如前述,对审判团队内部分工的明确,能够使得团队成员自发保证自身的工作质量,属于正反馈。那么完善团队内部监督程序,通过内部监督与责任落实,对案件审理工作进行纠错就属于负反馈。法官作为团队的核心,对外承担案件审理的全部责任,因此其应对于审判团队内部各项工作均进行监督,同时团队内部各成员各阶段的工作也应做到全程留痕,一旦案件审理过程中或者审判后,案件出现瑕疵,可以及时对瑕疵责任人予以定位,并通过绩效考核等方式,使得相关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精细化”——对于涉及未成年人家事案件建立精细化的审理体系。由于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故其较之普通家事案件的审理应该更具人性化与精细化。因此,在审理案件中,可以借助社会力量协助审理案件。如邀请具有心理学背景的社会组织人员参与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前期调解及谈话,同时依托社区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观护,从而使得审判团队在保证案件审理中法律事实得到公平认定的同时,能够最大程度上降低案件审理对于涉案未成年人可能造成的伤害。
四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专业审判团队的具体构建——金字塔式结构笔者认为,在审判团队的具体构建中,应当以法官为核心,形成“1+X+Y”的金字塔式团队结构。其中的1为法官即整个金字塔的顶端,意味整个团队的核心。而之后的X为法官助理与专业社会力量,Y则为书记员的人数,并根据未成年人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处理工作的不同性质予以分工与配置。
(一)书记员为塔基——负责案件中的程序性事务及重复性程度较高的工作。由于家事案件往往有着当事人众多、证据材料纷杂的特点。因此在家事案件审理中,往往涉及到许多程序性以及重复性程度较高的事务,例如诉讼材料的送达,当事人地址的确认以及案件程序的转换、开庭记录等工作。这些工作的特点主要在于其工作程序性强、重复性程度较高,并不需要处理人员具有较多的审判经验,因此适合司法辅助文员及刚刚进入法院工作的书记员担任。同时,在实践中,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程序性及重复性程度较高的事务工作占用了大多数人力资本,所以在人员配置上,该部分人员占比应当最大,正如金字塔的塔基一样,是整个审判团队建立的根基。
(二)法官助理及专业社会力量为塔身——负责案件中的事实调查及证据固定。 如果说前述书记员负责的程序性工作是保障了审判工作程序上的顺利运行, 那么法官助理负责的事实调查及证据固定就是在案件事实上保证案件审理结果的公平及正义,同时法官助理在对案件事实调查及证据固定的基础上,可以就案件最后的裁判走向向承办法官提出自己的建议与看法。因此家事案件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调查与证据固定,往往需要法官助理对案件的走向及案情具备一定的分析能力,因此适合对于具有一定家事案件审判经验的法官助理担任。而在人员配置上,由于法官助理是协助法官就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固定,故应当少于书记员的人数。同时,考虑到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如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人士的参与,从而能够从他们的专业角度给法官及整个审判团队给出意见或参与调解。而法官助理与专业社会力量正如金字塔的塔身,是整个审判团队的支柱。
(三)法官为塔顶——负责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定判止诉。未成人家事案件审理的核心是对于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并通过正确的法律适用进行裁判,从而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而这些都需要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及审判经验的法官予以进行。由于有了作为塔基的书记员给予审判程序上的保证,同时,又有了作为塔身的法官助理对事实进行了详实的调查及对在案证据予以固定,从而使得法官可以专注于对案件中法律及事实问题的研判,并及时就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进一步调查及明确的问题,指导法官助理及书记员进行相应的工作。最终依据相关证据认定事实,并根据相关法律依法作出判决。整个过程中,法官如金字塔的塔顶一般,始终围绕案件审判开展并指导相关工作,从而达到了让法官回归以审判为核心的工作状态的目的,减少了其在审判事务性工作中花费的精力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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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时代背景,该书通过论述欧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构建根基、欧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基本架构、欧盟国家援助法律制度概论等内容,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内容细化与全面实施提供理论借鉴、实践参考与系统性建议。尤为重要的是,可以为全国各层级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体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提出精细化的评判与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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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 鹏 王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