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少年审判的探索创新与工作展望
米振荣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孙海峰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
王建平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原少年家事综合审判庭庭长;
李旭颖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助理。
结合当前“两法一专章”的最新修订动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工作思路,对少年审判工作理念、工作模式、工作机制队伍进行系统而深入研讨。第一部分分析了少年法庭创设的理论基础、发展历程,并深入考察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少年审判工作,在宏观层面更加清晰地认识少年审判的各项基本要素,为后续分析论证奠定扎实基础。第二部分以长宁法院少年法庭成立以来的制度和机制探索为基础样本,在分析上海和全国少年审判工作现状的基础上,剖析当前少年审判运行过程依然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关注少年审判的工作理念、机构设置、工作机制、队伍建设中的独立性和专业化问题。第三部分对少年审判的未来发展进行了展望,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审判制度提出具体建议,包括以体系化为目标完善少年审判工作的专业理念,以法典化为目标完善少年审判的专业立法,以协同化为目标完善少年审判的专业机制,以专门化为目标完善少年审判的专业队伍等,以期为我国少年审判改革提出建设性建议,为打造少年司法的中国模式和中国方案进一步积累改革素材和改革经验。
关键词:司法改革 少年审判 国家亲权 儿童权利 少年审判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周强院长也多次指出,“少年审判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2019年,是我国少年法庭成立35周年。自1984年,上海长宁区法院创立了我国大陆地区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以来,少年法庭经过35年的筚路蓝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少年审判工作体系,建立了专业化的少年审判法官队伍,在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少年审判工作“面临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浪潮的洗礼”,发展遇到新的情况,既有新机遇,更有新挑战。应当说,少年审判改革已经走到关键的十字路口,既要鼓励基层的探索创新,也要加强顶层设计,统筹立法、司法、行政及相关社会团体、机构的一体化发展;既要考虑少年审判的功能定位与未来发展模式,又要统筹与其他领域改革的协调推进。这些问题能否妥善解决,直接关系到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进程和进度。对此,本课题以我国大陆地区少年法庭三十五年发展历程为基础,对少年审判的理论基础、历史沿革及当前实践进行全面梳理、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展望少年审判的未来发展路径。
一、理论、历史和比较:少年审判三个维度的考察及借鉴
二、探索创新、工作成效、问题分析:我国少年审判工作的阶段性总结
初创时期(1984—1988年):1984年10月,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成立我国大陆第一个少年法庭。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明确提出“成立少年法庭是刑事审判制度的一项改革,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推广”。此后,少年法庭在全国各地纷纷建立。1988年10月,全国第一个较为完整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细则(试行)》出台,对少年法庭受案范围、社会调查、庭审程序、法庭教育、回访考察等作出规定,努力促进少年审判创新工作规范化。
迅速发展阶段(1989—1994年):199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规范了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确立了少年刑事案件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促进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截止1994年底,全国法院组建少年法庭3300多个,成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80多个。
少年法庭撤并减少阶段(1995—2004):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法庭的发展思路发生变化及1997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少年法庭的审判机构和审判人员大幅度衰减。到2004年底,全国少年法庭机构数量进一步减少到2400个左右。
少年法庭重新发展阶段(2005—2009):2006年,全国法院第五次少年审判工作会议拉开了全国范围内少年审判改革的序幕,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首批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综合审判模式被重新纳入改革日程。
少年法庭全面深化改革时期(2010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对少年审判相关工作高度重视,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少年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多个省份广泛建立起少年家事审判庭,少年审判工作开启新的改革历程。2018年,最高院在北京召开全国法院少年法庭改革方向和路径研讨会,中央国家机关,全国各高院、部分中基层法院同志以及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等近200人参加会议。全国法院在立足少年审判职能定位的基础上,推进少年法庭建设、加强少年审判工作,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各类涉未成年人案件,积极探索并拓展少年法庭受理案件范围。在总结理论和时间经验过程中,坚持少年审判专业化方向,巩固改革成果,积极探索能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少年司法发展之路,不断加强少年审判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同时,进一步推进少年法庭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1)少年刑事审判改革创新举措
法庭教育制度。在坚持把好事实关的同时,为了有效增强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在案件审理程序中增设根据社会调查情况进行法庭教育阶段。通过特定的法庭教育方式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认罪悔罪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教育,接受处罚和劳动改造的心理承受力教育以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促其重新做人。
分案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处理应与成年人罪犯有所区别,为此采取两点做法:一是专人办理;二是分押分管。对未成年人的监禁是在与成年人分离的场所执行,案件审理与成年被告人分开进行,案件也由专门人员办理,避免交叉感染,避免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外泄。
社会调查制度。在刑事审判中实行社会调查制度。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庭前社会调查,了解犯罪原因,把握其悔罪表现,使少年审判工作更具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因而占据案件审判核心地位。坚持调查主体社会化、调查内容公开化、调查报告合法化。
法定代理人出庭制度。在审判区域内增设法定代理人席位,建立了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家长即法定代理人出庭制度,发挥其帮助行使诉讼权利和共同开展帮教的积极作用,缓解犯罪未成年人紧张心理。同时注重对法定代理人进行教育,促其履行监护职责,帮助罪错子女重塑人生。
圆桌审判制度。为了营造富有人性化、亲和力的宽松刑事案件庭审环境,使未成年被告人更容易接受审判、接受教育和接受改造,提高庭审效果,2005年10月少年法庭改造法台,重设席位,采取圆桌式审判方式,先后将未成年人被告人刑事案件、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从普通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对孩子加以特殊保护,实现了跨越式的新发展。
刑事和解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试行司法处置前非羁押考察和心理评估,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促进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直至达成和解协议。总结出“从宽掌握适用范围,从紧掌握适用条件,从严掌握适用程序”的刑事和解“三从工作法”。与此同时,对本地和异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平等适用非监禁刑,有效提高非监禁刑适用率,实现以监禁刑为主向非监禁刑为主的转变,以此探索恢复性司法在少年审判中的适用。
心理疏导制度。通过心理疏导制度,用科学的方法对其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对抗情绪或心理压力,减少诉讼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心理阴影,使之今后更好地融入家庭和社会。2013年1月起,从双向保护原则出发,对未成年被害人同等适用,给予心理疏导。尤其在少年家事案件中,可促其父母间矛盾化解或者缓解,理性处理涉及孩子的诉讼,避免孩子受到两次伤害,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让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最大效应。
国家救助制度。扩大刑事案件受理范围实现全覆盖。不仅受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将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给予同等保护。在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及时、优先开展司法救助,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解决基本生活方面的突出困难,使其尽快回归正常学习和生活。
轻罪封存制度。一方面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落实《刑法修正案(八)》有关未成年人轻罪免除报告义务,另一方面在轻罪案件判决生效后的卷宗上标注“封存”字样,限制公开,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并严格执行封存档案查阅分级审批权限管理制度。
帮教矫治制度。协助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社区矫正部门做好帮教和矫治管理工作,促使未成年犯真诚接受教育改造,解决异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不具备监管条件而难以宣告缓刑的问题,为其适用缓刑后落实帮教创造良好条件。在宣告缓刑时视情发出禁止令,细化操作规程做到准确和审慎适用,同时采取电子采集信息等措施,提高禁止令适用效果,实现判前各方帮教与判后社区矫治无缝衔接。
回访考察制度。针对判处监禁刑和非监禁刑不同情况,设置不同回访期限,联合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采取不同方式,开展回访考察工作,了解判后服刑和改造情况,有针对性做好思想工作。与当地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社区矫治机构对接,实现跨部门、跨区域合作机制,为未成年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创造必要条件,实现一般回访与重点回访的有机结合。
(2)少年家事审判改革创新举措
绿色通道制度。针对未成年人在民事诉讼中处于相对弱势的普遍情况,2007年1月设立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立案、送达、审理、执行快速优先办理和相互衔接的绿色通道,努力让通道上每一个环节都有专人办理,帮助涉案未成年人尽快摆脱诉讼纷争,回归到正常生活和学习之中。
多元调解制度。探索少年家事法官主导下的家事调查员和家事调解员制度。除婚姻关系、收养关系认定等禁止调解或其他不适宜调解案件之外,少年家事案件引入诉前调解程序,由家事调解员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案件转入立案后诉讼程序,由少年家事法官进行调解,或者由少年家事法官交由家事调解员进行调解。
诉讼引导制度。在部分家事类案件中整合资源,建立诉讼教育引导制度。凡在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时,针对个案具体情况,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未成年人父母就法律规定、父母责任、社会道德、人间亲情等方面进行解释、教育、引导,缓解双方对立情绪,促使父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对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帮助。
不公开审理制度。长宁区法院单独制定“离婚案件申请不公开审理告知书”,与其他诉讼文书一并送达,由当事人选择。变“当事人申请”为“法官主动提示”,减少家庭成员对法院审理案件的干扰,保护当事人隐私。
社会观护制度。开展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后,为避免未成年人因诉讼受到二次伤害,又便于未成年人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我们借鉴社会调查制度引入第三方机构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长宁工作站参与诉讼,启动涉少民事诉讼社会观护工作并形成制度。审前社会观护员进社区调查,进学校听取未成年人意见,进家庭做调解工作。将社会观护报告在法庭上宣读,并被写入判决书中,这对作出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裁决创造了条件。审后适时进行回访,了解判决履行情况,逐步缓解或化解矛盾。
婚姻冷静期制度。凡婚姻存在危机并未死亡的,在诉讼期间或在判决不准离婚时设置一定期限,要求当事人冷静对待婚姻纠纷,真实反映自己的意愿,避免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促使矛盾化解或者缓解。2018年1月尝试在判决不准离婚案件设置冷静期后对双方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问题均不得起诉同等适用。
亲职教育制度。联合区妇联等单位开办“为孩子父母学校”,每年举办两期,努力修复夫妻情感,挽救婚姻危机,救治问题家庭,促进社会和睦。同时强调父母监护责任,对失职家长开展监护教育,提高监护能力,让孩子免受伤害,避免当年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监护责任缺失原因有关的情形再现,变“威严审判”为“柔和审判”,体现司法亲民。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变“重财产审理”为“重孩子利益”,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尝试发送“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书面告知当事人不如实申报将产生的财产少分甚至不分等法律后果。尝试将涉少离婚案件中涉及公司股权分割纠纷先行予以剥离。避免法官被财产调查等繁琐事务所困扰,将精力关注在孩子身上。
(3)法治宣传教育创新举措
在少年刑事、少年家事审判制度创新的同时,建立和完善了法治宣传教育制度,创出新品牌。一是法庭教育与普法宣传相结合。将法庭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与普法教育、校园法治文化建设、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紧密结合起来。二是基地建设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将成人意识教育活动引入对判处非监禁刑少年犯的预防犯罪工作之中。三是主题教育与安全防护相结合。开展法在身边主题公众开放日活动,组织引导学生开设模拟法庭,举办夏令营活动。四是回访考察与重塑人生相结合。对接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社区矫治机构。通过开展回访考察活动,对未成年服刑人员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帮助其重塑人生,重返社会。五是线下交流与线上互动相结合。开通上海法院首个少年法庭微信公众号“菁菁法苑”,弘扬少年司法正能量。
三、理念、立法、制度、人员:我国少年审判一体化发展模式的展望
结语
接下来我们将赠书6本,由上海市法学法律青年人才库成员刘丹(上海市法学会海洋法治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法学博士)所提供的《琉球地位——历史与国际法》,快来试试手气吧。
该书主要内容为琉球群岛概况、琉球王国的历史和国际法地位、国际托管制度和琉球托管问题等。综合运用国际法、历史和国际关系多学科方法,围绕钓鱼岛争端视角下的琉球地位展开论述:第一章为琉球群岛概况及其战略地位;第二章侧重于“两属”体制下琉球王国的历史和国际法地位;第三章从国际托管制度的视角,审查二战后琉球托管安排及美日间“私相授受”琉球的历史脉络;第四章基于军事占领法理论,不仅分析1945到1972年期间美国对琉球的非法占领,也涉及美日间“私相授受”琉球的若干法律问题;第五章结合琉球的领土地位以及美日“私相授受”琉球的非法性,批驳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
该书成功地将历史与法学学术领域的观点结合,为读者描绘出了琉球问题的全貌,对于解决琉球问题,提供了较为全面的理性分析意见,在冷静的学术语言中,有力地标志出了解决琉球问题就是尊重历史、维护国际法治的庄严地位,值得读者细细品读,广泛传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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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 炯 王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