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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良文 宋洁: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的检察实践——大数据时代构建“智慧公诉”的具体路径

庞良文 宋洁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2-06-09

庞良文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

宋   洁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三级检察官。

内容摘要

伴随新一轮科技变革的浪潮,“互联网+”时代为我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很多便利,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打造“智慧检务工程”,积极展开“互联网+检察工作”模式:云计算、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人工智能等技术正逐渐应用于司法办案领域。智慧检务建设方兴未艾,为检察工作的进一步创新升级提供了强大的战略支撑。2016年以来,贵州、江苏、上海等地相继开发研究智能办案系统,远程提讯系统的广泛应用预示着“智慧公诉”的变革已经掀起。在以电子检务为先导的大数据发展背景下,如何通过“智慧公诉”的构建,创新公诉工作模式成为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过程中一个崭新的时代课题,也是未来公诉工作必然的战略选择。


关键词:智慧公诉 智慧检务 大数据 公诉工作 诉讼监督


一、“智慧公诉”的内涵

(一)“智慧公诉”的相关概念

2015年7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互联网+检察工作”座谈会,时任检察长的曹建明同志提出了“智慧检务”的概念,要求把全国检察机关的电子检务工程打造成“智慧检务工程”,要求高度重视大数据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职务犯罪侦查,强化诉讼监督中的作用,探索研发“检察机关证据云平台和智慧侦查平台”,建设“两法”衔接平台,推动侦查指挥、远程取证、智能鉴定、行贿档案查询等检察流程再造,不断提高发现犯罪、惩治犯罪和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智慧公诉”是检察机关陆续启动的“1101试点工程”的一部分。工程中的“10”是指试点推进检察机关首批10个领域人工智能工作,即推进人工智能在“智慧侦监”“智慧公诉”“智慧执检”“智慧未检”“智慧民行”“智慧控申”“智慧案管”“智慧会议”“智慧培训”方面的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这些试点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省检察院牵头探索,地方检察机关先行先试;第二阶段,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电子检务二期工程申报、国家“公正司法和司法为民”科研专项和地方试点经验进行推广。

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提出,要把司法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深度结合。“智慧公诉”是检察机关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按照“十三五”规划的纲要,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把大数据作为基础性战略资源,全面实施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加快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和社会治理创新。各级检察机关的决策者不仅可以利用检察机关的大数据资源评估当前的公诉工作运行的情况,更可以利用检察机关大数据对未来的公诉工作的运行进行科学决策。“智慧公诉”能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配合协作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智慧公诉”能够实现案件信息数据全流程、跨单位充分共享,对相关数据进行预测、分析,发掘事件的关联性和相似性,这对于提升案件办理质效,规范办案程序大有裨益。

“智慧公诉”是指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运用科技手段辅助检察办案,显著提升诉讼工作效率。它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智慧检务工程”重大战略部署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已经与公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公诉业务大数据等现代科技试点应用的通知》,将组织各地加大研发力度,争取在统一的数据化证据标准、智能量刑建议、出庭一体化平台和智能语音辅助办案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智慧公诉”和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公诉应用

“智慧公诉”以全国检察机关电子检务工程的开展为基础,将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VR实景等先进信息技术与公诉工作深度融合。国家公诉人运用新的信息技术彻底解构和改变传统检察工作模式,实现“互联网+公诉工作”的智慧化跨越式发展,进而全面提升公诉业务的法律监督能力和现代化体系。“智慧公诉”是总的实现的目标,而大数据等新技术是达成这一目标的手段,在实现好“智慧公诉”的建设目标中,还需要除了大数据之外的很多其他技术如深度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物联网技术等等。


二、构建“智慧公诉”的价值意蕴
(一)提升办案质量追求司法公正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的终局性目标以及首要价值就是公平正义,面对具体案件,实现个案质量的提升,就是对冤假错案的围追堵截,从而坚守住司法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由于公诉办案人员新旧知识更新不及时、处理新类型案件的经验不足或者面对疑难复杂案件处理能力有所欠缺,出现有损于司法公信力的案件处理结论。社会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以及网络技术的普及,涌现出大量具有时代特色的类案以及具有争议的疑难复杂案件。面对理论及实践领域引发广泛探讨的如电信网络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支付宝盗窃等新型刑事案件,既具有传统刑事案件中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普适性规律,同时具有社会辐射面广、法律适用容易出现“灰色地带”,以及进入刑事诉讼领域后终局性的同案不同判现象。

现代科技变革为司法工作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公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能机械被动地去熟悉运用刑事基础理论、分析案件证据,而是应当充分利用“智慧公诉”为我们提供的技术支撑去对证据进行科学索引、对同类案件进行差别比对。例如,大数据办案系统可以精准提取案件核心要素,并比对推送同类型案件的相关裁判文书,最终可以为公诉人建议一个较为精准的案件性质分析以及量刑区间。

更重要的是,“智慧公诉”已经渗透到类案数据整合到个案的特殊性智能案件分析,建立横向、纵向双向证据分析模型,从证明标准以及证明规则两个角度确保司法体制改革对案件质量的高标准要求。贵州某基层法院在审结的上百余件刑事案件中,借助了大数据分析系统智能办案,判决结果基本都在完全符合及微小偏差的合理范畴之内。这表明借助大数据办案模式取得了法律效果以及社会效果的双赢局面,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二)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对于一个社会优劣的价值判断,不仅在于正义。还有一些标准,像是稳定和效率。”在司法资源捉襟见肘的情况下,如何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司法效率,是现代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挑战。诉讼效率的提高又会必然缩短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时间间隔,从而在短时间内增加了刑罚自身的威慑作用,同时短时稳定了被破坏的社会秩序,维护了社会稳定。换句话来说,效率也是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的应有之义,二者之间并不矛盾。人类历史上的每一次技术变革更新,都会引领生产力的巨大提升以及工作效率的飞跃。公诉人都在探索具有创新理念的新模式:面对电子检务升级换代、智慧检务变革的攻坚期,公诉部门应当抓住这一历史机遇,变传统的人力和办案为人力技术相结合的新型办案模式。

大数据时代下,对信息化数据、智能办案辅助系统、语音录入系统等科技手段的运用,不应当仅仅成为空中楼阁,而是可以实践性地适用于公诉工作之中。一方面,司法体制改革中,部分助理检察官没有进入员额制检察官的队伍之列,因此不再具有独立办案资格,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案多人少”境况。而在传统的办案模式中,很多公诉人还在忙于繁琐的文字录入,程序性的告知、讯问,缺乏时间对案件进行研判分析;复杂的公诉案件,往往存在各种串供的可能,面对繁杂的案卷材料,公诉人难以高效及时把握卷宗情况;对于办案中发现的很多能够追诉的线索,公诉人迫于案件量大,无法对于这些线索进行提取和管理,难以还原案件真相。公诉部门负责人赖以决策的依据过于粗糙、不够精确、不够直观;法律监督没有建立起数值标准化的体系,对违法事项的反应缺乏敏感性、及时性;办理大案要案时缺乏集体协作平台;公诉队伍管理和工作考核量化指标体系相对僵化、弹性不够;各级公诉机关还难以注意控制办案成本。这种传统办案模式已经不能再满足公诉部门的发展现状。

另一方面,社会文明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以及检察机关自身法律职能的转变,进一步强调了公诉人的法律监督地位。因此,面对改革深水区不断加剧的社会自身矛盾以及广泛的舆情监督,公诉人面临了前所未有的现实挑战以及巨大的工作紧迫感、压力感。“智慧公诉”的意义并非仅仅是通过技术手段识别、生成电子卷宗,利用语音识别系统变手动为自动化录入,还包括远程提讯、进行证据的综合分析、一体化文书生成甚至是一般性的文书纠错、量刑建议等工作流程,这些都可以由人工智能来完成,充分让公诉人从琐碎、重复的机械性劳动中解放出来。从而保障了公诉人在疑难复杂案件中投入更多的精力、完成不可替代性的脑力劳动,科学化的配置诉讼资源,以诉讼效率的提升为手段,最终落脚于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

(三)推动检务公开与执法为民

竭尽司法资源的原因不仅仅在于探究案件的客观情况,更重要的是通过及时有效的处理案件、作出公正裁决,从而有效地解决犯罪引发的社会纠纷,修复被犯罪行为扰乱的社会秩序。从这个角度出发,审判的首要目标是纠纷的解决。但是定纷止争的过程中,出现了司法公信力下滑的情况,一方面是由于部分自媒体为了提高关注度错误引导舆情,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群众和检察机关之间信息不对称,缺乏畅通的信息交流平台,以至于产生了误解。在这种情况下,亟需我们克服的就是信任难题。突破信任关,首先应当解决透明度不明晰的问题,实行“阳光透明公诉”。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将办理案件的具体过程公开化、透明化、具体承办人要在各流转环节全程留痕、全程接受质疑和监督,掀开司法办案神秘的面纱。

目前通过信息文书公开系统,即时地将裁判法律文书公开,或者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召开新闻媒体见面会,都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封闭向公开的进程。当然未来的公诉工作中,可以进一步利用办案系统采集收纳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的意见,并及时予以回复;同时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可以举行网络听证会,实时公开信息资源,实现更大范围和强大的检务公开,从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惩治刑事犯罪,从功利主义来说,是犯罪人必须承担的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通过刑罚的威慑力,预防犯罪。换句话来说,司法也是一种社会综合治理的手段。对于针对特定地区的高发案件,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当然还可以利用自媒体或者相应的手机App建立掌上公诉案件快报等方式。从被动到主动公开检务信息,从途径单一到方式多样的提高透明度,提供全方位的“智慧公诉”服务,这些都是积极落实执法为民的重要举措。

(四)便于信息整合提供决策依据

大数据的核心价值在于可以利用科技手段快速抓取、比对分析相关资料,从而最终生成具有实用性、参考性的数据。由于大数据自身具有体量大、速率高、多样化等特征,从而为公诉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理解具体司法现状、估测未来的工作动态趋势以及最终的政策决定提供智慧参考。通过对检察办案系统以及检察动态绩效考核系统的双重运行,考察一审、二审或者上诉等案件的数据变化,得出精准的人均办案量以及办案周期,从而科学调配员额及辅助人员,利用大数据推动检察官员额制改革,高效解决人少案多的矛盾,建立专业化的智能决策体系,更好地应用于人力资源调配。以公诉人和量化大数据相结合的方式,为公诉人才队伍建设、从优治检提供了导向。

另外,从公诉事务处理的角度。由于地域性以及经济水平的差异性,导致了各地频发案件的不同。也可能由于公安部门针对特定类型犯罪的专项严打活动,集中在某年度出现某种特定犯罪集中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案件信息数据在进行年终整合分析后,针对不同地区可以对类案成立专门的办案组,或者提炼高频案件的核心要素,组织本公诉部门强化知识的专业化和迭代升级。“智慧公诉”的“智慧”范畴并非仅仅局限于公诉人在查证、梳理案件、定罪量刑或是庭审过程中。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智慧公诉”在公诉人才的引进、管理、培养甚至是分流、公诉工作的细化分流等方面,都为领导提供了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构建“智慧公诉”的道路障碍

构建“智慧公诉”是公诉信息化从独立建设、自成体系向整合综合、资源共享转变;从注重硬件装备、粗放离散模式向注重应用系统、集约整合模式转变;从基础建设、注重业务流程电子化向注重支撑履行公诉职能的全面发展阶段转变。使信息化成果更好地转化为能力的现代化,实现公诉工作的创新发展。然而在实现这条公诉工作转型升级、跨越式发展的道路上,还存在着思想障碍、应用障碍、数据障碍、资源障碍待解决。


(一)“智慧公诉”的思想障碍

自199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成立自动化办公室开始,智慧检务在25年的历史变迁中,经历了检察人员思想意识的抗拒、接纳、到主动学习适用的巨大思想意识转变过程。任何新生事物的出现,都不可避免地会遭受比较、质疑。因为需要学习接受新的科技智能操作技能,在短期内增加了一定的工作任务量或是在智慧化的过程中会受到更多全方位的监督管控,使得一部分人不愿主动转变陈腐观念意识,离开陈旧的工作“舒适区”。大数据时代的变革是历史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却有部分公诉工作人员对这一创新机制认识不清、全面否定,对于“智慧公诉”积极推行的智能办案、智能语音提讯、语音识别系统等具体的技术手段一直持观望态度。对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消极懈怠,缺少“智慧公诉”、科技强检建设中攻坚克难的积极性。


(二)“智慧公诉”的应用障碍

智慧检务作为大数据时代,检察机关历史转型的重要顶层设计,自上而下地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各地均在全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升级使用的基础上,开发各项科技前沿人工智能技术,目前上海、贵州都研发了针对特定案件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并设立试点进行试运行到逐渐全面推行。可以说,各地为了响应“智慧公诉”的时代号召,均投入了大量的人、财、物,开展“智慧公诉”的基础设备建设:这里的基础设备除了高性能服务器、海量数据中心、语音设备、通讯设备、电脑更新,还包括各类正在研发的专业应用软件以及远程提讯室等。硬件具备了,但是推行却进入了止步不前的尴尬境遇。部分公诉部门仍然采用传统的单纯依靠人力办案的单一模式,重建设轻使用使得实际建设只是为了形式上增加工作创新亮点,却让建设和使用相割裂,并未取得预期的制度设计效果,这使得“智慧公诉”的创新工作机制无法取得真正的工作实效。


(三)“智慧公诉”的数据障碍

大数据分析的技术特点是依托海量的数据挖掘信息资源价值,海量数据是建设“智慧公诉”的基础。而目前省级检察院公诉部门的数据量还不足以支撑大数据分析充分发挥其作用,目前部分公诉业务在省这一级别没有足够规模的数据,全国各省级检察院的数据交换通道难以打通,无法形成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中心,各省级检察院为支点的数据互通共享模式。

缺乏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数据资源的统筹规划,存在各省级检察存在“埋头独自建设”“各自为政”的现象。如很多省都在研发类案推荐应用,并且内容都集中于盗窃、诈骗、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相关罪名,造成大量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此外,各类支撑“智慧公诉”的应用系统——如公诉队伍管理系统,还难以获取相应的数据接口,不利于“智慧公诉”的数据融合汇聚工作。同时在开展相关大数据的梳理、分析等工作时,部分部门对开放数据用于分析存在一定顾虑。有些敏感数据也缺乏相应的政策文件支持,相关部门不愿意承担数据资源向“智慧公诉”平台发布的风险,难以进行互通共享。统一的数据标准化建设和数据使用制度缺失,难以明确数据管理职责。


(四)“智慧公诉”的资源障碍

检察业务机关是法律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单位,法律人才济济。虽然为了应对现代互联网技术变革以及传统办案业务操作模式的转变,近年各地检察机关均招录了部分计算机专业人才,但是这对于全面开展“智慧公诉”工作而言,数量还是远远不够的。另外,随着部分技术人才在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选择进入公诉部门,进一步导致了技术人才的短缺流失现象。同时,由于专业技术型人才一般都欠缺公诉业务知识,因此导致在具体施行“智慧公诉”举措的过程中,技术部门以及公诉部门缺乏高效、高质的沟通,二者的协调、融合机制欠缺导致了技术人才的作用发挥大打折扣。因此,如何稳固“智慧公诉”创新机制开展的人才支撑,需要进一步加强专业人才的分类化、梯度化管理,保证在“智慧公诉”持续推进的进程中人才不出现断档现象。


四、构建“智慧公诉”的具体路径

构建“智慧公诉”需要做好总体的布局规划,建立好、收集好“智慧公诉”的海量数据,通过各种应用丰富完善“智慧公诉”的功能,并利用先进的可视化技术对构建的应用成果进行整理、展示。


(一)“智慧公诉”总体部署方略

1.做好顶层设计

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要牢牢抓住新的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机遇,应在全国检察机关层面规划好“智慧公诉”的部署战略方案。对于处理具体的案件,可以面向全国征求、完善刑事诉讼证据标准。在检察机关内部,公诉部门要在检察信息化部门大力开展“电子检务工程”的契机下,积极与检察信息化部门沟通联系,提出公诉部门对于建设智慧检务的需求。在检察机关外部,基于诉讼程序的机制考虑,公诉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和联系法院、公安、司法对口部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沟通形式,对“智慧公诉”的总体方案征求意见建议,磋商好相关案件电子数据的交换方式,以促进“智慧公诉”的建设工作。

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还可以聘请专业的研发公司就“智慧公诉”建设进行顶层设计,认真做好相关的需求调研。与检察机关的信息化部门确定“智慧公诉”建设方案的硬件实现方式,积极配合需求调研工作,提出数据使用需求,由专业公司汇总整理以制定相应的数据交换标准和元数据标准,从而方便公、检、法、司等对口部门之间进行司法数据汇聚交换。




2.统一建设优化资源

“智慧公诉”建设工作,以中央为中心,各省为支点。“智慧公诉”建设应按照集约化原则,简化系统操作,方便安全防护,避免重复建设,兼顾各省检察院在公诉办案中的特点,在省级检察院层面上统一建设“智慧公诉”系统,在省级检察院之间统一开发软硬件系统,省、市、县(区)共同使用一个大数据平台完成数据交换共享。再由省级检察院向最高检做数据的交换和汇聚。这样既兼顾每个省公诉工作情况由于地域性产生的差异性,又能够实现最高检的统筹规划。特别是针对每个省级检察院都要进行的统一业务系统数据获取、公诉文书处理等基础性建设和研发工程,应当由高检院公诉和信息化部门共同积极部署,并向各省级检察院部署推广。




3.适应性调试

建设“智慧公诉”的方案制定后,公诉部门应当参照自己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办案的流程特性、并针对各类案件文书办理和审批情况,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进行评估检验,对各级公诉部门的系统业务管理规定进行整合优化。“智慧公诉”的建设将实现全流程网上信息数据共享,办案过程中全面实现电子案卷自动生成,各级公诉部门要从业务管理层面上确认各类电子案卷的流转运行情况,并严格要求各级公诉部门干警认真使用电子签名软件,确保电子案卷的真实有效性。




4.试点测试

在“智慧公诉”的方案确立好以后,应当选取一个或多个信息化水平较好地区作为“智慧公诉”的试点区,可以先以简单公诉案件为突破口,进行“智慧公诉”的先行先试工作,待积累经验,完成办案全流程磨合工作后再由省级和全国试用,以逐步推动“智慧公诉”建设走向成熟,完善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智慧公诉”基础支持数据实现路径

基础支持数据是实现“智慧公诉”各自应用的基础,各种“智慧公诉”功能的实现都是源自这些基础支持数据。这些数据主要的来源是直接案件数据、司法办案数据和相关互联网数据。当前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都努力树立大数据意识,狠抓司法信息公开、共享。按照宪法的规定和要求,在公、检、法、司四机关分工、配合、制约的机制下,在这些司法部门间实现数据共享的障碍相对较少,共享这些司法机关间的数据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部分省市也在积极探索建设统一司法大数据平台。建设“智慧公诉”应当积极利用四机关现有的网络和数据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元数据标准、数据汇集接口、严谨的统计口径及范围进行司法数据的融合。同时海量的互联网数据也是“智慧公诉”不可或缺的数据资源,可以辅助公诉人更加全面地分析案件。

1.获取直接案件数据的实现路径

公诉部门可以按照诉讼流程以案件电子卷宗流转的形式,和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实现数据的交换和共享。在实务的司法工作中,无论是哪一种刑事司法案件,各类司法文书、证据等资料在诉讼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类司法文书是诉讼的流转推动的载体。而电子卷宗就是这些司法文书、证据等资料的电子化文档,其蕴含着直接的案件数据信息。紧紧抓牢电子卷宗这一重要的主线就掌握住了获取直接案件数据的关键。在刑事诉讼中,按照侦查、诉讼、裁判、执行的诉讼流程,对相应的法律文书进行汇聚。通过电子卷宗这条数据交换共享方式,能够获取到最初的侦查卷宗的电子化材料,能够较好地展现案件的全貌,为开展“智慧公诉”的各类应用提供良好的基础性支持。

2.司法办案数据获取

按照信息系统数据生成的原理,公诉部门能够通过系统接口来实现“智慧公诉”的数据交换共享。计算机信息存储为视角下,公、检、法、司四机关的业务系统随着案件的办理,一直在进行数据的生产。因此,“智慧公诉”可以凭借相关业务系统的接口,直接对各业务系统产生的数据进行汇聚。通过这条数据汇聚路径,能够获得司法干警在各业务系统中的操作日志,案件处理的情况、相关的审批信息等,能够更加生动地反应案件的办理过程,从而更好地发挥公诉部门的诉讼监督职能。

3.互联网数据获取

图1 通过业务系统的接口进行数据汇聚

为了辅助公诉干警更好的办理公诉案件,获取相关的互联网数据是极其必要的。对于这一类的数据,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进行互联网相关数据的抓取。通过电子检务工程中部署的智能网络爬虫,根据承办人所办案件信息自动前往互联网搜集相关的信息数据。二是可以通过互联网数据提供商购买相应的数据。如购买相应的舆情数据服务,及时掌握案件的舆情动态等。

4.基础支持数据的清洗与转换

上述相关的“智慧公诉”的基础支持数据在收集获取之后,还无法直接为“智慧公诉”的相关应用所直接使用,因为这些数据混杂了大量的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数据。只有在进行相关的数据清洗之后,才可以很好地为“智慧公诉”加以应用。


(三)“智慧公诉”的具体应用构建介绍

“智慧公诉”的实现离不开一个个应用系统的支撑,“智慧公诉”的具体应用就是为公诉部门解决实际问题。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联合相关的“智慧公诉”研发公司,开发相关的应用。下面对一些可能常见的“智慧公诉”应用进行分类和构建介绍。

1.个案办理辅助类

“智慧公诉”的建设主要目的就是要解决公诉干警人少案多的困境,要把干警们从机械、繁杂的日常程序性事务中解脱出来,将办案的精力集中在对案件的思考上。而个案办理辅助类的应用就是为了解决公诉部门干警的这一痛点。

一是公诉文书智能辅助生成,利用统一业务软件系统的案卡信息、电子卷宗等相关数据,依据公诉部门的刑事诉讼证据标准,通过机器学习,抓取证据特点的关键字,按照常用的公诉文书模板。智能分析案件卷宗材料,辅助公诉干警生成制作法律文书,让公诉人将更多的时间用于案件的分析和判断上。

二是犯罪嫌疑人画像,该应用利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和互联网信息,对犯罪嫌疑人在卷宗材料中的语言、行为等进行深度研究,从而对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画像分析。

三是智能量刑建议辅助,该应用通过收集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相关案件定罪量刑的标准并根据案件中犯罪情节和信息等要素,由司法人员制定量刑计算公式,并交由机器进行学习。给出案件承办人相应量刑建议,以便于承办人参考。

四是案件风险防控预警,该应用不仅包括统一业务系统中针对办案时间、犯罪嫌疑人身份、年龄等产生的预警,更是从案件的数据信息中抽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相关的案件信息并结合互联网舆情信息进行深度分析,进一步探查该案是否可能存在串供、伪证、漏罪等相应的风险,进一步发挥好公诉部门的监督作用。

2.公诉部门支持类

“智慧公诉”还应当提供对整个公诉部门发展的支持,以帮助公诉部门塑造优秀的公诉人团队。一是公诉部门队伍管理系统,该应用通过收集统一业务系统中公诉人的办案信息,将对公诉人的办案质效进行分析。为公诉部门的决策者提供公诉部门详细的信息。通过收集案件信息、辩护人的相关信息对出庭的公诉人进行VR模拟出庭锻炼,让即将走上法庭的公诉人做好扎实的准备。此外,将一些经典的公诉案件模型生成公诉文书锻炼项目、讯问锻炼项目、出庭锻炼项目等,以锻炼新的公诉人,让新的公诉干警快速走向一线公诉岗位。

二是一体化出庭支持系统,该应用利用先进的视频语音识别技术(如科大讯飞智能语音系统),及时分析庭审的情形,在法庭和检察院端同时为公诉人提供支持服务,为出庭公诉人的良好发挥做出保障。另外,利用先进的视频技术,对案发过程实景模拟,让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更有说服力。

三是远程提审系统,该应用将建设好检察院端和看守所、监狱端的终端设备,建立好相应的远程提审机制,节省公诉人提审的时间。

四是智能语音系统,该应用利用语音识别技术,通过不断的机器学习和自然语言处理,提高语音转写的识别率,为公诉人提供更好的语言文字服务。

3.公开便民类

“智慧公诉”还应当利用大数据等先进科学技术,将公诉部门的工作成果更好地服务人民大众。一是平安地区应用,这个应用结合了公诉部门办理的案件统计分析和地理信息位置数据。及时告知人民大众犯罪高发地段,让广大的民众,做好相应的防范准备。

二是普法宣传应用,通过机器学习,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刑事案件做成相应的普法宣传的专题报告,让民众更好地接受普法教育。


(四)“智慧公诉”展示系统的构建

“智慧公诉”所涵盖的应用丰富,系统种类繁多,因此将“智慧公诉”各类应用进行整理、集中展示给公诉人是十分必要的,构建“智慧公诉”展示系统将各类“智慧公诉”应用系统共享互通,提供了数据、服务及应用功能等多个层次的通用共享与交互能力。展示系统利用统一的登录入口能够将所有的应用进行集中的展示,整合上述“智慧公诉”应用中的多个图表,使公诉人能够高效快速获得所需信息;系统通过优秀的可视化技术,不仅能够为案件承办人带来更加深刻的感性认识,更能够极大地辅助决策者进行决策。

“智慧公诉”的展示系统建设基于标准的架构、服务及接口等,展示系统提供了数据、服务及应用功能等多个层次的通用共享与交互能力,实现现有及未来的各“智慧公诉”应用系统的集成,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率。“智慧公诉”展示系统需要构建单点登录、待办集成、消息集成、页面集成、菜单集成等功能,实现公诉业务的统一、综合的处理。

在构建“智慧公诉”的过程中,可能还存在着诸如需要对公诉部门自身需求的精准把握,监督“智慧公诉”工程承建厂商认真实施、督导相关“智慧公诉”试用单位广泛试用、积极反馈等问题,也还需要公诉部门在构建“智慧公诉”过程中积极与检察机关内外部门的沟通协调,以期取得更好地建设成果,从而通过技术创新为公诉人减负、增速、提质,巩固公诉部门的诉讼监督者地位。大数据时代引发的技术变革正在改变生活的方方面面,“智慧公诉”的相关技术创新也将是未来公诉工作创新转型的必然道路选择。

来源:《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20卷(上海市检察院文集)。转引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魏广萍    金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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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20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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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春健 陈龙鑫:涉虚拟货币领域刑事犯罪研究

曹晓烨 刘东:现货互联网交易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

潘颖:盗链行为入刑之多维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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