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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鹏|法治的中国话语流变

邹鹏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2-11-11

邹鹏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中国特色法学学术话语体系建设”、长三角教育发展政策与法治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要目

一、近代以前中国“法治”的话语变迁二、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演进三、话语发展的转向与变化四、结语


法治作为一种话语在中国有其历史流变过程。自先秦时期、经学时代、近代到当代,关于法治的话语形式、内涵、属性在不同历史时期反映出不同的形态,呈现出一个转化过程。在流变的过程中,法治从“法我两分”到“法我一体”,从权力的话语转化为权利的话语,从统治人民、支持特权转化为捍卫人民权益。当代中国法治话语吸收了中国历史上法治话语精华和世界法治话语精粹,反映现代法治取向,体现权利属性,以人民至上作为核心话语。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主流话语。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立足于实用主义,从法律在形成社会秩序中的功能来理解,享有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盛誉的中国不会没有法治话语。正如学者所言,在影响和制约我国法治建设的诸因素中,全社会对法治的共识度较低或者说社会成员法治共识的缺乏,或许是最值得重视的一个问题。中国历史上曾经创造的灿烂文化包含了法治意蕴。严密系统的中华法系也为世界法治发展提供过有益的智慧。即使到了今天,我们的法治话语当中也依旧能够看到对古代法律文明和智慧的吸纳与表达。历史上,中国并非不重视“法治”,法家地位之尊崇,历代帝王对以法治理的重视都体现了“法治”的意义。焦点在于要实施何种形式的治理才称之为法治。一种服务于人权、自由社会伦理的法律秩序可能是法治的,一种追求国家和民族目标的法律秩序也可能是法治的。脱离语境去判断法治似乎并不可行,法治需要在一种有共识的语境下才能够顺利的全面推进,话语同样需要在共识意义上进行解释。从历史维度进行探寻,对于认识法治话语脉络具有启发,也有助于理解当代话语。

一、近代以前中国“法治”的话语变迁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先秦时代已经形成灿烂文明,举世瞩目。自诸子时代以还,中华法律文明经历了三大时期。其规范体系表现为中华法系,其意义体系凝聚为汉语法学。春秋时期,百家争鸣,儒、法、道、墨等各成一派,皆有丰富法律思想,微言大义,震古烁今。诸子百家争鸣,实意欲学以致用,经世治国。五霸七雄纷争夺帅,胜于力者为先,法律思想可强国富民,有用武之地。当此时,儒家主张礼治、德政、行仁政,在德刑关系上主张德主刑辅,主张维护等级特权。先秦儒家思想有非常明显的“规范”统治者的意蕴,其中的“礼治”思想主要是对统治者的要求。法家主张执法平等,注重法的作用,认为法有“定分止争”的作用,法家还有进化论的法律思想。道家则要求统治者尊重习惯法,按照自己制定的法律来统治,这与新自由主义者哈耶克自由主义思想颇为接近。墨家反映特权等级,主张法律平等,提倡和平和“天志”,有自然法理念。诸家皆有话语高论,用于当世,流传后世,影响深远。秦统一后,大一统格局初现,政治体制转化,社会发展转型,法律思想之彰显更为深刻宏大。诸子百家争鸣后,经义决狱奠定帝国法意基本型制后下迄清末,绵延两千余年,是为中华法律传统形成发展之时期。中华法系得以建成,思想融贯,言说系统,打造独特法律、法学乃至“法治”话语体系。诸家竞争的结果是儒义统摄了法意,中国法律遂经历了一个通透的儒家化过程,使得古典中国意义上的“法律”实际上涵摄理、礼、法、制、刑诸义,更且有兼容超越和俗世双重性格的伦理道德为魂灵守舍。凡两千余载,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和实践积累丰富智慧,可谓之古典中华法学。今日法治话语从古典法学中获益不少,古为今用,传承创新。

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中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及其思想相应出现变化。现代意义上法治理念开始传入中国。“法治”语词及其相关话语在中国的源起,大致是在19世纪中叶以后。早期的情形可能是,国门的洞开、对西方政治制度的介述,使得“议会”“民主国”“共和国”“立宪政体”这类在古汉语和历朝历代的典籍中从未出现过的词汇,首先经由西文的翻译者传人中国。而这些词汇中就蕴涵着法治之义,或至少是法治之义的部分内容。这个阶段或是法治话语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时期。举凡古典希腊的法哲学,罗马一系的法学传统,英美、欧陆和东洋的新兴法理,特别是现代早期地中海文明积攒下来的浩瀚法理,以及蕴涵其中的政治思考和社会论述,特别是立宪民主的法理论述,私权神圣、个体平权的私法学说,程序主义的诉讼方案,各派各家,千姿百态,一时间,纷至沓来,骎骎乎取代或者丰富了固有律学论述,官民话语逐步开始关注“民主”“权利”之概念,成为一个中国法律发展重要的转向阶段。自沈家本、梁启超而后杨鸿烈、瞿同祖,迄而至今,海峡两岸,代有其人。他们劳心劳力,积劳积慧,在中西鉴镜中阐幽发微,为培植现代中国的汉语法意积累文化资源。这些资源也为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构建、发展和传播提供了有益的知识和思想。纵览历史,中华文明并非没有法治文明,只是此“法治”非现代意义上西方所认同之“法治”。近代以来两千余年,中国有“法治”,既有服务这一立场的话语。以下分阶段对先秦、秦以后到清代前期以及近代中国之“法治话语”进行简述,便于更全面认识当代法治话语。

“百家争鸣”的话语

儒法墨老,诸议并起,将法、法律和礼、礼法这一复杂现象,细细打量,作各自特定陈述,并由此伸展至邦国治理和天下规制,极达人心和人生的起承转合,奠定了汉语世界法律思想和法律学术的基础,特别是从一开始就培植了中国式法意思维的强烈道义立场、博大旷廓语境和凛然恢弘气象。在前秦诸子百家中,儒法道墨四家均有对法律思想的话语评述,虽两千余年,对今日法治话语塑造仍有裨益。

1.儒家话语

儒家法律思想是从“礼”“义”“仁”“德”出发,主张“省刑罚”“以德去刑”,经过长期的发展演变,被改造成为我国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而“德主刑辅”则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核心,这也可以理解为先秦时期儒家关于法治方面代表性话语之一。“德主刑辅”话语是一个时期西周统治者关于法及其实施理解的凝练和总结。商朝灭亡后,周代统治者总结商朝教训,提出“以德配天”,完善商朝的天命观,为周的政权正当性提供依据。同时,为了更好的巩固统治,周公从“以德配天”中提出“敬天”“保民”思想,进一步发展成为“明德慎罚”,减少酷刑,注意民意和民情。“明德慎罚”将道德和刑罚衔接起来,使以礼为基础的社会规范获得强有力的支持,同时又限制刑罚滥用,争取民意支持拥护。一张一弛,使社会秩序得以建立。周公“明德慎罚”的思想和话语,是先秦儒家“德主刑辅”思想及话语的重要来源。

“德主刑辅”是儒家最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和话语,为孔子首倡,反映两个方面含义:一是道德在社会规范中居于主要地位,是基本行为准则。二是如果违反了道德就要受到刑罚制裁,通过制裁的震慑指引人们的行为。所谓“德主刑辅,出礼入刑”。从这个意义上说,通过道德的规范作用和刑罚的强制震慑作用调整社会关系。围绕“德主刑辅”思想,孔子指出:“宽猛相济,德刑并用”,强调道德和刑罚各自的功能。孟子则进一步发展了“德主刑辅”,他指出道德教育的意义,反对酷刑株连,提出“省刑罚”。孔子和孟子对“德主刑辅”做了比较系统的阐述,强调了在两类规范中,道德为主,刑罚为次,有先后关系和衔接关系,注重道德的积极作用,同时兼顾刑罚的消极作用。不论是道德还是刑罚,都是维护统治秩序的措施,秉持实用主义、工具主义立场。

2.法家话语

法家以“法”立身,其法律思想最为丰富,对中国传统法律塑造影响甚大。法家的话语体现出一些现代法治思想雏形,表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治话语具有形成共识的可能性。比如《管子·任法》曾有云:“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强调法律的平等性以及遵守法律对于形成秩序的重要意义。《管子·君臣上》有云:“有道之君者,善明设法而不以私妨者也。而无道之君,既已设法,则舍法而行私者也”。强调贤明的君主应当将公开制定法律遵守,而无道君主才会为私利不遵守法制。这一话语表达出法制对于特权有所制约,并且和君主道德衔接起来,要求君主也要遵守“礼”等规范,形成道德上的指引。《慎子·佚文》有云:“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强调依法治理对于国家的重要意义,认为“依法决断”是国家治理的最根本的道理。《慎子·威德》有云:“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在意识到法可能带来的风险同时,强调法总体上具有重要作用。《管子·七法》有云:“不为爱人枉其法,故曰法爱于人。”强调法制优先性和权威性。

商鞅提倡“缘法而治”,是法家先驱。他指出法治是人性的必然结果。法家断言,人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儒家所宣扬的没有利害关系的忠、孝、节、义是不存在的,君臣间只不过是“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的交易关系。在儒家那里,德治的推行依赖于人们的自觉性,但在商鞅看来,教化缺乏必然性,理由是,仁者虽然能够使自己成为仁者,却不一定使他人也成为仁者,因而儒家的德治之道不足以用来治国,而只有明确规定人们行为的规范、准则,做到“法明”“令行”,让人们对统治者的法令充分信赖,才可以充分保证遵行各种社会行为规范,实现有效统治。建立以法制为中心的治理体系才能有助于君王统治。法家对于法的崇尚、推动以及话语蕴藏的思维方式和思想内容,体现了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实用主义和实证主义倾向。

3.道家话语

先秦道家作为诸子百家之一,思维宏大,底蕴浑厚,是中国传统文化和思想瑰宝。道家关于法的相关话语极具思辨性和哲学意味。最早阐述道家法律思想的鼻祖是春秋时期的老子,后来庄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自己的法治主张,经后世道家不同学派进一步完善。其中《老子》作为道家经典文献,对于法的理解和表述十分深刻,也有现代意义上法治的意蕴。《老子》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引申解释为行为规范(法律)制定应当符合一定规律性,服从自然原则。君主治理国家要尽量少颁行政令,顺乎自然。如必须制定的法律也应以道为基础,保持与自然规律的一致。《老子》有云:“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这一表述正好和后世钱穆先生认知一致。钱穆认为,中国古代政治偏好以复杂制度来解决问题,但实则效果有限。现代法治理论也不认为法律越多越有利于社会秩序,而是强调立法应当符合社会发展需要,通过多元化方式解决各类纠纷。这一表述已经意识到法律可能具有局限性。总体来说,道家对于法和法律的认知立足于“天道”思想,因为天地万物皆生于道且效法道,道就具有了客观规律和法则的意思。道家关于法律思想和话语和现代西方自然法理念颇有印证之处,体现出对于“法治”之理解。

4.墨家话语

墨家学说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影响,其“兼相爱”“交相利”等理念,虽未能成为正统话语,但也影响后世中国政治文化发展。《法仪》云:“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强调了行为规范的重要意义。《墨子·尚同(中)》云:“驰驱以告天子,是以赏当贤,罚当暴,不杀无辜,不失有罪。”这是对于赏罚分明的公平原则的认识,强调赏罚应当公允,否则不利于社会秩序。墨家关于法和规范的话语与道家相似。《墨子·法仪》云:“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故曰:莫若法天。”指出最高行为规范来源“天”,指出法律规范的规律性,这一点和道家“万法自然”话语比较相近。先秦时期,人们对于法等社会规范的认识虽然受到时代影响,但是秉持自然法理念的思想依然有其科学性。墨家在“兼相爱”“交相利”基础上提出“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的观点,也体现出市场经济法制与私权观念的一些端倪。

先秦时代对于法和“法治”的理解及其话语是丰富的,不同的学派体现出不同的认知和理解。其中,儒家的“德主刑辅,出礼入刑”和法家的“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等话语体现出的法律原则和现代意义上法治的一些原则十分接近。先秦百家对于法及其思想都有自己的理解,但是其周游各国目的是为游说君王接受其理念,将其思想用于治国,因此在立场上都是服务于统治者,是从有利于统治秩序角度形成的“法治”话语。这反映出法律工具主义倾向和立场,体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及其话语的初步立场。笔者认为,这种认知和立场对于当代法治话语依然会产生影响。

“经学时代”的话语

所谓“经学时代”,是指秦以后至清代前期。这一时期,儒家学说逐步成为思想正统,对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产生深远影响。从义理和规制表里考察,自立法和司法首尾合论,以“儒法合流”“墨老兼采”“德主刑辅”“王霸道杂用”来状述帝制中国的法律传统及其政道和治道,更为恰切,是古典中国政治已达成熟的极致。以“礼法”标立,最为恰切。这一时期关于法和“法治”的话语,反映出中华法系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立意和理念。

1.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又称“引经注律”“引经决狱”,有学者称为“春秋折狱”。就概念而言,是指在中华法系的发展历史上,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以儒家的经典尤其是《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依据,来定罪量刑。一般认为,“春秋决狱”的始作俑者是西汉的董仲舒。自董氏首倡后,“春秋决狱”成为汉朝司法审判制度的一大特点,同时也成为中华法系儒家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春秋决狱”可以理解为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话语,是用儒家经典文献思想解决司法个案的技术。学界对于“春秋决狱”研究比较深入,基本形成两类观点。认同者认为“春秋决狱”作为一种话语体系有益于限制皇权和古代刑事法发展。持否定态度的观点认为,“春秋决狱”依托司法官吏对于儒家经典的认知和判断,无法体现出审判的公正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不利于法制。

“春秋决狱”来源儒家经典文献,有其自身的话语体系。汉代法律制度比较完备,尊崇黄老学说“与民休息,宽省刑法”,传承“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同时,在制度上形成了“律令科比”等较为系统的实证法格局,具备自身独特的话语体系。“春秋决狱”和汉代法律体系之间出现的话语融合,既有积极意义,如在个案中追求公平正义,弥补成文法不足等,又可能因为存在“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的现象,瓦解了实体法的稳定性。但从话语角度理解,当代法治话语也不可避免要保持开放姿态,吸收其他资源进入既有体系。但是,如果如“春秋决狱”般将其他话语资源纳入法治话语,则现代意义上法治话语的独立性、专业性很难保障,性质也会出现变化,这可以说是“春秋决狱”在话语体系建设上给我们的启示。

2.律学话语的发展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学得到了快速发展。与汉代不同,这一时期的律学已从传统的伦理政治中独立出来;所研究的内容不再局限于对法律起源、本质及作用的一般论述,而是涉及了法典的篇章体例和法学中的基本概念以及司法中的定罪量刑原则等一些专门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以律学为基础的专业话语体系开始逐步形成。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应当具有基本的专业特征,如专业术语、专业概念、专业表达等。律学的发展,正是从专业性角度来完善中国法制的话语。北齐律则在总结和借鉴历代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以高度的凝练概括将律典删削精简到12篇、949条,真正做到了“法令明审,科条简要”,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同时,作为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研究也从关注伦理政治等转向为关注法律适用,提升了这一时期法律话语体系的科学性。律学发展反映出我国古代对法律话语体系建设的专业取向,即意识到法律有相对独立的话语边界。这种意识应当是基于当时经济社会发展对于法律的需要。虽然在现代,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主要作为学术研究对象。但是其这种在法律话语层面的转向反映出中国独有的古典法学知识体系和中华法制独立性和专业性,对于我们认识法治话语的属性有积极意义。

3.唐代法律话语

唐代的法制被誉为中华法系的成熟之作。唐代法律体系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形态,“诸法合体,民刑有分”,涉及多个部门法,在当时是位居领先的系统法制体系。一些法律制度如“化外人相犯”“七出三不去”“和离”等制度有效的调整当时社会生活,体现了高超的法律技术。同时,唐代法制还影响了其他国家,如日本大宝律令系以永徽律为蓝本制定。在国内和国际,法律话语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之所以能够产生这样的效果,笔者认为,一是唐代为当时世界最先进国家之一,文化输出是正常现象。二是中国法制立法质量高,有先进的思想、知识和方法值得外国学习。今日,中国也在积极学习、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在法治建设方面的成果和话语,道理相似。话语体系虽然具有意识形态属性,但是专业话语体系的专业性依然是自身话语权的保障。唐代法律话语的输出,也正反映出其在法律专业领域的软实力。

4.唐代以后的法律话语

唐律,作为自夏商周以来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或集大成,标志着中华法系的法规体系、法律价值体系、法制度体系、法律形式风格等等基本定型。此后千年,万变不离其宗,几乎每一制度都与唐律有着明显的师承关系。在此背景下,中国的法律思想,也万变不离其宗。宋代法律体系与沿袭唐代,结合当时经济社会发展做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和细化。宋代法律体系内部各类规范分工明确,恢复唐代禁止的判例法,以编例补充制定法不足。民事立法增多,转变了以往法律重刑轻民的基本姿态,法律内容更加丰富。宋代法律体系对应性、协调性、便利性较唐代法律所提升,整体更加完善。明代法律沿袭宋代,在整体立法体例上有所完善。在刑事立法方面出现新的变化,立法原则、结构、程序、机构设置等都对清代立法产生影响。但是有明一代,中央集权更加严重,法律尤其是刑法甚至比唐宋时代更为严酷,法律成为维护专制王朝的暴力工具,压服胜于说服。满清入关后,在法律制度方面,清初统治者在原有的“参汉酌金”基础上,提出了“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朝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朝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制制度。清代法律制度意识到多民族统治的特殊性,从而设计了相应的专门法律规定,体现了科学性,取得了积极效果。但同时,清代法律推行严峻刑法,维护统治阶级特权;在思想领域加强专制统治,大兴文字狱;限制资本主义萌芽产生,法制服务于满清皇族巩固政权,作为工具色彩十分浓厚。法律话语纵然外在不弱,但其立意为皇权之工具,实则是捍卫特权之话语。

近代“法治”话语的嬗变

鸦片战争之后,清朝由盛转衰,被迫打开国门。西方科技、经济文化和思想皆能进入中国。往后一百余年,中国“法治”话语获得了新的发展契机。这个时期,个体本位的权利义务对应式人类法律形象,取代了亲亲尊尊的情义往还式伦理人定位,一如国民及其政法共同体的相互承认法权,终结了家父式君临天下的朝纲,得谓脱胎换骨;无论取径自由主义市场导向,抑或归依国家主义的计划经济,均非往昔小自耕农社会的王朝政治所可比拟,人民共和蔚为普世真理,同样得谓脱胎换骨;法律研究和法学教育中全盘使用所谓白话文体承载的舶来西式法言法语,不是分析实证主义辞藻就是自然法学语汇,或者,社会法学的套路,柏拉图、德沃金们充斥汉语法学文献。自此,中国传统“法治”话语开始进入出现了变化和转向。

1.核心话语的外引

19世纪中叶,中国的国门被西方侵略者的炮火轰开,西方的法文化通过各种媒体和途径,并在政治特权为后盾的背景下,也同西方的商品一样涌进中国。各种译书的出版,以及新闻事业的创办,冲破了清朝专制禁锢下思想文化万马齐暗的状态。西方的古典经济学哲学社会学逻辑学的输人,为中国迫切需要的“新知”提供了重要的元素。特别是孟德斯鸿的《论法的精神》穆勒的《自由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等中译本的出现,使得当政者和在野的士大夫,开始接触到西方先进的法律学说。如果说,中国几千年的法文化发展史,基本上是纵向的传承,那么现在引进了丰富的新资源以后,有可能进行横向的比较。从比较中人们发现,传统律学的精神实质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都不同于西方的法学。一些关于法治的核心话语开始从域外引进到中国。

黄遵宪在1898出版的《日本国志》中指出:“余观欧美大小诸国,无论君主君民共主,一言以蔽之曰:以法治国而已矣。”他用先秦时期“以法治国”来概括欧美各国的政治体制。康有为指出:中国法治历史悠久,“春秋改制,即立宪法,后王奉之,以至于今。盖吾国君民,久皆在法治之中,惜无国会以维持之耳。……然此实治国之大经,为政之公理,不可易矣。”康有为也提出法治概念,与黄遵宪有异曲同工之妙。两人虽未揭示法治之真谛,但意识到规则之治,权力制约,其话语已有现代意义上法治之意蕴。

1901年10月,梁启超在《清议报》上发表“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一文,该文在比较中国旧思想与欧洲新思想时,认为欧洲新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全国人皆受治于法律,一切平等,虽君主亦不能违公定之国宪”。并明确说:“以法治国谓之法治。”这如同黄遵宪的理路,用先秦法家的治国主张来诊释“法治”。梁启超在“法治”概念上造诣颇深。他兼修东西学问,将西方“法治”概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以法治国”类比,引发关注。国内一些学者也开始围绕“法治”“法治国”“人治”等撰文阐述,一时间“法治”成为令人瞩目之政治话语,“立宪”等话语也随之兴起,对清末立宪乃至民初政治法律体制均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些话语启发民智,成为推动历史发展的力量。

2.民国的法治话语

1911年10月10日,辛和革命爆发,民国成立,定都南京,制定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意义深远。南京临时政府存在的时间虽然短暂,但却规划了以法治国的方案,实施了必要的立法建制,创立了文明审判的方式,它所确立的法统是深人人心的。在民国时期,西方法学话语被系统引进,为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源,中国学者也开始在外引之外独立著书立说,可以说,民国时期的法学研究已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和系统性。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六法全书,完成六法体系,实现法律形式意义上现代化。为了弥补制定法体例源自域外的不足,民国司法机关承认判例法,制定法与判例、司法解释相联通,构成了一个具有互补功能的法律体系。应当说,此时民国已具备现代意义上法治话语的形式基础。

虽然在形式上,南京国民政府已经在运用和发展法治话语,但是话语本质并不是法治。虽然立法体例比较先进,也有一系列关于法治的论著和思想,但是在法治实践上,南京国民政府依然是维护特权阶层,并且运用“法治”举措来保障特权阶层的利益。比如,南京国民政府整个私法体系是建立在一种不公平的现实基础上的,官僚资本家和大地主们利用形式完备的私法体系,继续维护他们的特权,而不是实现“耕者有其田”和“节制私人资本”。刑事立法虽然继受了西方国家通行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以及刑罚人道主义等刑法原则。可是在国民政府的刑法体系中,存在着大量的单行法,其效力高于普通法,成为维护国民党专制统治的重要工具。与此相类似,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尽管建构了完备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审判体系,但在特别审判制度盛行的情况下,法定的司法制度经常受到破坏,而且愈演愈烈。法治如果不能够真诚,那么话语就无法产生动人的力量。民国时期虽然在形式上有了“法治”话语的基础,但是本质上并不是,而是专制独裁的,因为它不是捍卫权利的——权利是现代意义上法治话语的核心。所以这个时期无法形成真正意义上法治话语。要实现法治国的理想,需要走出一条另外的道路。

二、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演进

两千年来,中国在法治及其话语上的探索始终没有停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人民当家做主成为法治建设的起点和目标。改革开放至今,法治话语作为中国法治的注释不断发展演化,反映法治竞争国家治理话语权的征程。法治话语权的核心就是对法治的重视、对法治的敬畏、对法治的信仰。在我国,为了正确理解这一法治话语权,深刻认识这一法治话语权,牢牢把握这一法治话语权,我们走过了一条艰难曲折的道路。回顾这一道路,可以更好的理解当代中国法治话语内涵。

改革开放之初的法治话语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法治建设迎来了春天。全会公报中宣告的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口号,成为法治建设领域拨乱反正的指导思想。公报中强调的要使“我们的法律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也成为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指针。改革开放之初,国家法治面临百废待兴的局面,法律制度、法学知识、法治思维、法律精神都需要建设和培育。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开展了大讨论,并最终确立法治优于人治的基本判断,这为中国法治建设奠定了正确的基本方向。当时的法治话语也是从这样一个起点出发构建、丰富和实践。

这一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法治话语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法治、法制的表述。比如“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这里强调法制权威,其用意在于对抗“人治”思维,要让法律具有威严和震慑力,使人们依法办事,将法律作为行为准则,而不是简单服从人权力。这一话语,表达出执政党对于法律的基本态度,为推动我国至此后法治建设筑牢思想基础,是总体性、方向性的话语表达。

在强调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和法律权威的同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法治“十六字方针”也一并出现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开始为法治话语丰富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种转向,它将以往“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语变更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这一话语内涵更加准确深刻。“人民”是政治话语,用“公民”这一表述替换,更加全面精准反映出法治精神,同时降低了该话语的政治性,强调其法治属性,使这一句话成为最具代表性的法治话语。

法治“十六字方针”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也是在当时中国法治应当如何开展的方法论和运行论。无法可依,不依法办事,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都不能构成法治,也不利于国家发展。只有先有法制,才能有状态和治理方式意义上的法治。话语虽然简短,但其意义极其深远。它解决了我们的法治应当如何开展这一根本性问题。话语的意义在于指引,凭借这十六字方针,我们在特定时期把握法治建设关键环节、关键领域、关键举措,整个国家开始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行。

总的来说,改革开放之初到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时期,属于当代法治话语发展的第一阶段。在该阶段,法治的主要立场是对抗人治,相关话语也是围绕这一姿态构建和发展的。只有坚持法律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才能使我们国家治理制度化。对抗“人治”,实施法制,依法办事是这时期法治话语的使命和鲜明特征。虽然这一时期的法治话语比较凝练,但主要话语是党的公报发表的,反映出执政党和权力者对于治国理政方式上的转向和思维变化。同时,学界对于法治和认知也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对法治的优越性形成了共识和认同。这为执政党提出的话语做了注释、评论和传播,使法治话语内容更加丰富,影响更加广泛。法律、法治及其话语开始逐步成为国家、政府、社会主流话语。法律制度开始完善起来人们的行为开始更多以法律法规为指引。后续法治话语发展,是在这一时期形成的基础上的拓展和延伸。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将这一表述写入宪法,赋予其根本法意义。伴随着由“法制”向“法治”的跃进,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本质有了更深的认识有关法治的核心词语渐次出现法治理念基本形成。这一时期的法治话语在前一阶段话语基础之上,以本时期中国国家社会治理为依托,不断优化创新,表现为比较全面、系统的话语形态。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极大地推动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这样的背景下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依法治国被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这一时期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话语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尊重与保障人权”“权力制约”等。这些话语一般出现在执政党的重要文件中,具有权威性和指引性。以依法治国为中心各类表达组织形成比较系统话语方阵,描述和诠释法治中国的蓝图。

“依法治国”是这一时期法治话语的核心,十五大报告是党首次在重要文件中提出这一概念。从建设法制到建设法治一字之差,体现出执政党态度的变化。从改革开放之初讨论人治和法治,到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这一阶段的法治话语是在上一阶段话语基础上的创新与升华。法治“十六字方针”的意蕴被整体吸收进了“依法治国”得到了更加细致、科学的展现。这个阶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阶段。市场经济需要法治国家治理也需要法治。法治话语在前一阶段的实践被认为是可行的是有利于国家社会的。因此,在既有基础上,法治话语得到了发展意义更加深刻影响更加深远。法制变为了法治,法律从单纯的客观意义上的工具转化为一种治理模式,更加综合、更加主动。笔者认为,依法治国最根本的话语意义在于提升了法律、法治的地位。“依法”这一表述将宪法法律提到了很高的地位所有组织、团体、个人的行为都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法律从工具上升为准则是社会组织的根本原则,这赋予法治充分的正当性与必要性。

“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尊重与保障人权”“权力制约”是在“依法治国”这一表述之下的具体化。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依法执政”强调执政党执政要符合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党的意志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得到体现成为国家意志。“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办事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法有明文规定必须为打造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司法公正”是对司法本质、目的的反映也是对公平原则的捍卫。“尊重与保障人权”反映出我们对法治的本质认识更加深刻,主张更好的保障公民权利体系。“权力制约”既是保障人权的前提条件又是提升权力工作效能的一种制度设计标志着对权力运行体制的理解更加科学。保障人权和权力制约等话语提出,丰富了法治话语的内容意味着法治话语内涵得到了进一步丰富,整体建设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这一阶段的话语发展成效也为后续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法治体系、法治道路构建提供了制度和理念上的支持和保障是新时代法治话语得以完善和发展的坚实基础。

全面依法治国的话语意蕴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实现这个奋斗目标,落实这个顶层设计,需要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这一战略部署使法治话语发展也迎来新的契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首次召开的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制定了“路线图”。在这一“路线图”指引下,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方向、重点、节奏、方式都得以明确,话语体系也将随之进一步完善,在国家治理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主要依据和标志体现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成为新的社会主要矛盾。一方面,基于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对于权利、安全、环境、公平、正义、发展等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在国际国内形势更加复杂的情况下,建设法治强国的任务依然繁重。这是时代带给我们的新命题和新挑战。要应对挑战,就要厉行法治。把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提升了法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新时代法治话语是当代中国法治话语发展的集大成者,是对前面40余年法治建设的总结与发展,内涵更加丰富,作用更加广泛。全面依法治国以及相关的话语表述既反映中国对于法治的态度和信心,又映衬出法治在当代中国的侧重与独特价值。新时代法治话语意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发展了改革开放以来法治话语,反映时代特征。改革开放以来,基于对以往的经验与教训,在深入广泛讨论基础上,我们做出厉行法治,坚守法治立场的取向。这一姿态四十年来未曾变动,坚定不移,越发稳健。从改革开放之初提出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法律权威以及法治“十六字方针”到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再到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九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法治话语的发展脉络比较清晰,基本方向明确。新时代的法治话语体现了改革开放以来法治话语体系的基本精神和总体目标,并结合国内国际局面将其丰富和拓展,从而更加有效回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需要。以法治为治国理政基本模式,讲法治话语,是一种选择、一种姿态,更是一种定力。在当代中国,保持法治定力有其历史逻辑、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坚守这种定力,就能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目标。

二是新时代法治话语聚焦时代主题,回应人民需要。不同时代的话语,既反映历史继起性,更要聚焦当下时代主题。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要求法治话语建设和发展也必须围绕和把握新的重点。社会主要矛盾的这个历史性转化折射在法治领域,即表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高质量高标准多样化法治需要与法治供给能力不足以及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鉴于此,我们的话语表述出现了变化,一些新的话语而逐步出现。比如“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强调法治的全局意义和地位;“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强调法律质量对于社会秩序的功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强调提升立法水平,追求高质量立法等。话语的变化是强化法治资源供给效能的具体表现,以时代主题和人民需求为导向,新时代法治话语内容表现出多样化、全面化、系统化、理论化等特征,彰显鲜明特色优势。

三是法治话语具有光荣的时代使命和充分的发展条件。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党和国家工作无不与法治关联,既需要法治跟进与保障,也促进法治发展与进步。从国际视野上说,中国硬实力和软实力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提出一系列国际战略和倡议更加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一带一路”“亚投行”以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话语是中国为世界提供动能的探索。在这个过程中,法治话语需要发挥更大的作用。输出中国法治理论、法治方案是为世界法治文明增加有益内容,为更多国家谋求法治的一种可行之路。从国内格局上讲,我国的法治话语还要为全面依法治国贡献更多力量,为建设社会主义强国提供法治方案和智慧。但是,我们的法治理论还存在着对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军、公正司法、依法自治等方面的客观规律把握不透,对古今中外法治文明成果研究和吸收不够,法治理论体系建构中概念化、体系化、逻辑化水平不高,法治理论人才队伍不够壮大等问题和短板。立足问题导向持续完善是当代法治话语的光荣使命。当前,我们的法治话语体系建设处于十分难得的机遇期,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的总体战略为法治话语确立了充分的权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中,把党的领导与人民主体有机结合,立足法治原则,以话语的科学性、体系性、专业性为主线加以丰富和发展,我们的法治话语必将在正确的道路上不断发展壮大。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发展特征

笔者认为,当代中国法治话语在四十年演进过程中呈现三方面特征。

一是政治性。在政治学上,话语是一个重要政治概念。法治话语虽然围绕法治、法律构建的专业话语系统,但其自身依然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一方面,法治原本就和政治、文化、道德联系紧密,另一方面,在中国这样一个回应型、政府主导型法治的国家,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获得充分的话语权,是需要政治上的支持的。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核心法治话语一般都是从执政党的重要文件中提出,之后各方面再围绕这一话语进行阐释、评述、理解和交流,衍生出一个内容丰富详实的体系。这个话语系统自身可能并不是全部要体现政治性,主要应当是体现法治和法律属性的。比如法学研究、法律适用其实主要是对法律问题、法律案件的阐释,体现出法律专业性、一般性和知识性,这也是法治话语之所以可独立的基础。但核心法治话语具有政治话语属性,以核心话语的政治性为整体话语的专业性和知识性提供基础和框架。

二是时代性。特定法治话语根植于历史,但更是根植于本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关系。所以,我们观察每个特定阶段的法治话语,可以看到话语表达紧紧围绕当时的国家和社会现状,是具有明显针对性的诠释和表述。在改革开放之初,法制基础薄弱,法治意识淡薄,法治思维没有形成,我们就强调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放在现在,因为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都得到明显加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管理者的基本思维方式和实践方式,再谈法治“十六字”方针就没有太强的时代契合度。因为这十六个字是针对当时的具体情况来说的。结合当前的法治建设进程,我们就要关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是目前阶段我们法治话语需要阐释和表达的问题。虽然改革开放至今只有四十年时间,但我们的法治话语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需求适时调整。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智慧,也反映出中国人民对于法治的向往和信心。

三是继起性。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发展历程,体现着历史逻辑和历史继起性。前在的法治话语,特别是核心话语成为了后续法治话语得以构建和发展的前提和支撑。这个过程也可以视为一个由简到繁,由单一到多元,由聚焦到广泛的发展过程,反映出我们法治话语体系的建构不断完善,也体现出法治中国建设从单一到全面,从简单的执法、司法发展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国家和社会治理各方面。当代的法治话语,也能够看出历史上中国传统话语的印记和影响,是法律理念和思想的传承。诠释一个阶段的法治话语,往往可以思考前后的话语衔接,把特定话语放到历史发展过程中理解,运用历史逻辑去解读,更加深刻的认识这一话语内涵和功能。

三、话语发展的转向与变化

观察中国“法治”话语发展历程,外在形式和内部理念都有所变化。这种变化反映出社会进步和法治昌明,体现法治现代化过程。

话语发展的转向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经过数千年的流变,大体出现过三种典型的理论形态:“法寓于礼”“礼法分立”和“礼法合流”。礼法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中国传统法治的核心内容。所谓“法寓于礼”,是“法”在“礼”中,礼作为基本行为规范。“礼法分立”则是礼和法各自调整相应社会关系,作用于特定对象。“礼法合流”是礼与法重新融合衔接,成为治理社会的方式。在这三种格局演化的过程中,法的地位不断得到彰显。从开始作为礼的部分,到相对独立调整社会关系,最后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式。法律发展形成比较系统的制度体系,为形成法治话语提供了基础。

法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法治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思想,法家强调法制的独立性、形式法治、法律尊崇、法律的一般性等意义,对中国法治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直至今日。法家的法学传统在当代中国虽已碎裂,然其余绪并未中绝,思想的碎片散落在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行为之中。它的“尚法”“尊法”精神暗合了当代中国推行法治的潮流,“依法治国”在当代中国的官方文本和法科大学的教科书中随处可见便是一例。无论我们的学者怎样煞费苦心地去辨析“依法治国”与法家主张的“以法治国”有何不同,凸显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则绝对是法家的理念。法家先驱管子有“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为大治”之高论。这一阐述在两千多年前,今日之“遇到问题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似乎可以作为法家话语在当代的白话文表达。如果回溯历史,我们会发现还有不少当代法治话语也带有对中国古代法律话语的印记与身影,有些话语甚至可以理解成是其传承创新。撇开法家对封建皇权的支持,其反映的秩序、规则、公开、稳定、一般性、形式法治等概念,都是现代意义上西方法治话语所认同的。当代中国法治话语受到西方法治话语的影响,法学思想、法律概念、法学理论等都存在法律移植的色彩。西方法治话语同样崇尚秩序、规则、形式法治。从共性来说,西方和中国传统法治是有相当范围交集的。更多时候,我们只是没有用西方的话语形式表达中国传统法治的话语内涵,如果我们深入探究两类话语,会发现东西方如此相像。或许这是基于法治、法律归根结底是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而人和人之间最根本的关系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具有可推广性和可复制性。不论在东西方,许多基于经济基础的事情和关系本质上是一致的,所以不同的话语形式只要表达相同的话语意义都有助于解决问题。

东西方话语有相同之处,但是也有差异。如果我们从西方法治话语的核心要素:权利出发,那么中国传统“法治”的话语的确和西方有所不同,中国传统法制捍卫皇权。民众权利当然也有被保障的必要,从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来说,对一般民众权利的保障体系并不单薄,同样体现出立法的科学性。但是在理念上,保障民众权利的目的是为了维持皇权统治,并不是将民众权利视为最高的价值。如果从话语性质来分析,那么中国传统“法治”所表达的是权力导向的“法治”话语,或者说是本质是权力话语。

在现代法治国家,概念上权利话语未必完全等同于自由主义,但这种将权利视为最核心价值之一的话语体系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正如上文陈列学者的观点提出的,当代中国关于法治建设缺少共识。这并不是说缺乏对法治的意义或影响的认同,而是什么才是法治,关系到法治话语应当如何建设和实践。两千年来中国传统“法治”的话语主线是权力,法律服务权力,秉持实用主义立场,法律的价值体现在它带来的秩序和稳定。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地大物博、人口众多的国家,秩序和稳定的确是最为根本的基础。“稳定是压倒一切的”,这样的话语在现在也一直扮演重要角色。如果从工具主义或者实用主义角度来说,中国传统“法治”话语中追求秩序、稳定、服从的意蕴在当代也得到了体现。但是,当代的法治话语与传统“法治”话语是不同的,笔者认为,其差别在于是话语立场是反映权利属性,可以总结为“法我两分”和“法我一体”。

所谓“法我两分”是指在中国传统“法治”中,“法”和作为个体的“我”并不是一致的。“法”是作为统治阶级工具,服务皇权等特权阶层的。虽然随着法律的发展,其也体现出一般性原则,表达“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意蕴,但这并不能改变法是作为一种工具来管理作为个体的“我”的特征。历朝历代,各类关于法或者“法治”的话语都是从统治阶级的视角出发,根本上是为了捍卫皇权,并不是为了天下万民百姓,即使有时候会有话语这样强调或者渲染。这种关于法和“法治”的思维,一直延续到晚清时期。所谓“法我一体”,是指在西方话语中,权利与法密不可分,在广义上甚至可以互换。早在古罗马,权利观念即已生长,并发育出一套权利主体及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制度。西方人的法观念与正义不可分,法的目的在于保障“正当的”权利(ius),而一切受保障的、在外部世界实施行为的权能就叫ius(权利)。西方法律现代化的重要成果之一是将权力作为法律的核心。在拉丁语和现今德语、法语、俄语中,“权利”与“法”同出一源,英语right也有“正当”之义。笔者认为,在西方法治话语体系中,法和作为权利个体的“我”取向是一致的,法律最早基于保障个体权利的立场而出现。所以,西方法治话语具有“法我一体”的属性。这种特征和取向,也影响了其输出国家的法治话语理念。

从历史逻辑来说,社会发展的前在科学经验一般会被后发的体制机制思想所吸收。中国传统法治话语中关于秩序和稳定的方法与智慧被认同、接纳和传承了。当代法治话语同样强调法律的实用主义,主流法学理论观点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我们讲“遇到问题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似乎反映出一种实用主义的思维方式。这个层面上,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具有相同含义。有一个时期,人治大于法治,法律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几乎处于缺位。经历了这样的时期,不论是国家的领导者还是普通民众都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意义和规则的重要功能。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十六字方针”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简单有力,朗朗上口,这是针对人治带来的风险做出的回应。这种表述强调要法治不要人治,要规则不要独断,要秩序不要混乱的取向。虽然它依然带有将法治视为工具的意味,但是这时法治话语的底色已经有了变化,但它不再是一种单纯的权力话语。法治的意义在于对抗人治,中国传统“法治”话语中捍卫特权等糟粕在传承中被舍弃了,曾经的权力话语姿态逐步转变话语立场,成为捍卫公民权利的修辞。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我们迈向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时候,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要求法治话语更加充分地体现出的权利话语的意蕴。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属性是权利话语

从“法我两分”到“法我一体”,笔者认为,是法治话语体现权利属性的转变。“德主刑辅”“宽猛相济”“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缘法而治”“以法治国”都是关于“法治”的话语,都重视法的作用,强调要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社会,但是它们并没有现代意义上法治的底色。现代意义上获得最大共识的法治,彰显权利话语色彩。这种话语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基础,是围绕这一目标发展而成并实践。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不论立法、执法、司法还是有政治属性的话语,始终坚持的取向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两千余年来的中国传统“法治”话语,总体上可以理解为权力话语,是服务特权阶层的,并没有真正将公民的权利作为话语体系构建的基础。只有以人民为中心的话语,辅之以法律之治的形式,方可以称之为现代意义上法治话语。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权利属性主要反映在四个方面。一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保障公民的权利。通过各类部门法的制定、修改、解释等,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不断完善公民权利保障体系。二是作为政治话语的法治话语内容强调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以政治讲话的形式确立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必要性。三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公民自身权利意识的增强,用权利话语和法律话语捍卫利益成为一种基本思维方式,体现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四是法学研究在权利方面取得了比较丰硕的学术成果,为权利维护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笔者认为,权利属性已经成为法治话语的一种基本属性,也是其发展的重点领域。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核心是人民至上

话语体系具有核心话语,核心话语是整个话语最基础的内容或核心要义,其他话语围绕核心话语衍生,对核心话语评述、解释、传播。核心话语代表了法治话语体系的立场和方向。在中国法治话语建设过程中,我们要把握住核心话语,这样就能更加科学系统的建设话语体系。新进入体系的话语要遵循核心话语的指向和规范,呼应核心话语内涵,而不能与之背离,否则就会出现话语体系内在矛盾。发展话语体系,需要列入新的元素。比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就是将道德话语转化为法治话语。党的政策文件转化为法律,就是政治话语融入法治话语。从话语体系自身属性来说,其具有排斥功能,对于不属于自身体系的内容会予以抵触,不允许其进入。这种排斥功能也是基于核心话语的内容产生的。找准话语体系的核心话语,是推进话语体系建设的前提。

什么是中国法治话语的核心话语?要符合这一条件,应当具有逻辑性、共识性、权力性和知识性等四个特征。核心话语地位的取得要符合逻辑。逻辑是人思维的基本方式,符合逻辑的内容能获得广泛支持。话语要取得核心地位,需要逻辑的支持。核心话语地位的确立要符合两类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从历史过程和实践过程上看,话语要能反映整个话语体系的核心要义。核心话语地位要赢得充分共识。话语是人主观创设出来的,是否认同并按照话语内容行动是依靠人主观上的判断。一种话语具有核心话语地位需要获得充分共识。只有各方面都认可的话语才能够具备实质意义上的核心话语地位。核心话语需要权力支持。话语的实效是通过权力支持实现的,依托权力的支持,话语的内容才能转化为实践。权力的支持是形成核心话语的条件。核心话语要反映知识属性。知识意味着力量,知识也意味着规则。话语如果违背常识、常理也很难取得核心话语地位。具备形式和实质意义的核心话语要反映出知识属性,符合人们一般的认知规律。从核心话语特征来看,人民至上可以理解为中国法治话语的核心话语。

1.人民至上具有充分的逻辑正当性

从逻辑方面看,人民至上是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逻辑起点。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发展以人民为中心,法治在中国的发展历史就是更好的实现人民权益的历史。当代中国法治发展是服务于人民的,全方位保护人民权益。党领导人民开展法治建设,本质上是因为法治建设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依托法治才能形成稳定的秩序,塑造安居乐业的环境,逻辑起点是人民需求,逻辑终点是人民满意。

从历史逻辑来看,法治话语发展的每一步其初衷都是为了更好的捍卫人民利益。法治话语在新中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单薄到厚重,其立场都是捍卫人民利益,是以人民为中心。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全面依法治国”,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到“尊重和保障人权”,每一次话语的改变都彰显了不同时期人民的需求,人民的向往。社会主要矛盾是法治话语发展的引领,而解决主要矛盾的是为了人民的利益。所以,人民至上这一话语在法治话语发展过程中始终是一个中心语和压舱石,引领法治话语的发展。

从实践逻辑来看,要保护人民权益,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中国法治就是为了更好的捍卫人民的权利,这是法治话语得以发展的动因。党领导人民通过宪法、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这从根本上说是选择了最有利于人民的治理话语。法治话语的内涵不断丰富拓展,新的话语持续形成,其目的在于更好的回应人民需要。尤为具有代表性的是,改革开放以来,许多道德权利话语基于人民的需要入法,成为法定权利,得到了更有效的保障。法治话语的丰富和发展反映了人民对于社会秩序的向往和对于美好生活的期盼。只有根植于人民立场的法治话语才能够获得人民接纳认同,获得生命力从而发挥效果。法治的话语被评述、传播、解释,其动力之源都是来自于人民至上,服务人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这无疑为人民至上作为法治话语核心话语提供了最有力的说明。

2.人民至上凝聚最广泛意义上的国家和社会共识

不同主体如果根据其立场持有各自的话语,秉持各自的姿态,这种格局无法形成最广泛意义上的共性和协作。只有使用同一套话语或者认同同一个话语,许多问题才可以更流畅的商谈。共识是话语得以有效表达的基础,获得最广泛意义上接纳的话语体系会对实践产生实质意义上的影响。从共识方面看,人民至上获得了各方面的认可和接纳,具有充分正当性。人民至上是一种广为接纳的理念,不论执政党、公权力机关抑或社会(人民群众)对此都持支持态度。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党领导的各级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遵循人民至上理念。人是根本,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人民自身作为主体,具有主观能动性,意识到自身作为改变世界的力量和一切发展的目的。因此,人民至上的观念在国家、政府、社会三方面均能获得支持,是凝聚最广泛共识的核心话语。

3.人民至上反映鲜明的政治立场

从权力方面看,人民至上是党的根本宗旨与执政理念。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这是我们党在总结改革开放近40年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执政党和党的领袖对于人民和人民至上话语的强调,蕴藏浑厚政治权力,为人民至上理念得到贯彻提供了坚实基础和有力支持。事实上,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有力发声,首先都是见于执政党的正式文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十六字方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都是首见于党的重要政治文件。党的力量源泉在于人民,党的立场是人民立场,这些文件的立场和目标,都是以人民为中心。权利的推动在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们需要看到,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都不可能离开权力。正是在充沛政治权力的支持下,人民至上能够从一句抽象简短的话语转化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方面面,转化为相应的法治领域制度、思想、理论和观点,成为法治话语发展的动能内核。

4.人民至上体现基本的人类公理

在从知识论方面看,人民至上符合现代人文社会科学对价值的诠释。哲学上将人理解为一切的目的,具有绝对价值。古希腊先哲认为,人类具有异于动物的德性:正义,法律是正义的派生物。因此,法律、法治与人具有紧密的关联,是人本性的展现。马克思主义者则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根植于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人民意愿最集中的反映,法治是实现人民意愿的主要话语方式。不论是古希腊先哲的观点抑或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人都是法治概念最核心的要素,以人为本是法治的基础,这几乎可以成为一条人类公理。法律是调整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法律在制定、运行的各个环节,都必然与人的主客观状况紧密相连。可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征程中,全面落实与贯彻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既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所必需,也是衡量法治建设成效的根本标准。对当代中国法治话语来说,人民至上反映以人为本意蕴,是以人为本在政治中的集中表现。将人民至上作为法治话语的核心表达,反映出现代文明社会一般规律,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法治建设的基本立场,符合人类世界常理、常情、常识以及我国国情,具有知识论、道德论和政治意义上的正当性。

四、结语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让似乎让我们看到另外一种情形:全球化出现了逆向,各国开始关闭边境,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联系存在被切断的风险。这诚然来自于疫情防控的需要,但在这一过程中反映出的政治、社会和文化差异似乎更应当引起我们关注。或许全球化的困难并非只在经济和技术因素,构建“地球村”需要一种广泛认可和接纳的话语。中国在疫情防控中的成功得益于卓越的治理话语,在疫情防控带来的经济停滞和经济重启两个选择之间,是否能够真正从以人为本角度来研判从而选择治理的话语至关重要。只有充分尊重人的主体地位,保障人的权益,治理才能行之有效。这需要一套治理话语从更加精细化的角度去设计,尤其要求法治话语更加人性化,考虑人的各方面需要。当代中国法治话语蕴含的人民至上理念使得各项制度、举措都围绕人来开展,民主集中制和集中力量办大事的话语模式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效。不论是哪一个国家和地区,如果要一套治理体系被接纳,一套法治话语被认同,最终都是落脚在对人的态度上。从以人为本出发,是话语最终得到认同和适用的前提。法治在中国作为一种话语形式,其内涵发生过多次变化。当代中国法治话语所蕴含的核心理念来自于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人民至上是一种具有最大公约数的话语表达。依托这一核心概念所构建的话语,具备推动世界文明和成为全球法治话语典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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