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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辉|信息化与智能化:科技创新语境下的司法应对与变革

陈辉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2-11-11

陈辉

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副主任

要目

一、实践透视:科技助力智能化送达实证分析二、逻辑审视:人工智能与司法审判的交互脉络三、理性变革:司法智能定位厘清
四、规范建构:智能司法进路探究结语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社会各行各业在工具与技能的使用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科技水平的提升促使人工智能飞速发展,传统的人力使用在大幅减少,工作效率不断提升。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强化科技创新应用,以信息化与智能化助推司法审判意义重大。然而,当前对于智能司法辅助办案的实际运用范围较窄,人工智能投入司法领域,“智能”效果的实现还存在着诸多的困难和障碍。智能司法发展必须在法律语言掌握、法律推理运用及专业化的法律逻辑判断等方面进行突破,智能司法应用要遵循司法的价值追求,通过完善相关机制,不断提升实际应用的范围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

人工智能相关概念起源于西方国家,人工智能从不同的学科、功能以及作用来看可以有着不同的理解。一般来说,对于人工智能的定义主要侧重于其在某方面所能发挥的能力。随着科技的传播与发展,我国人工智能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大背景下,互联网云、大数据、5G、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概念与领域不断触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在当前的人工智能发展领域,我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工智能应用的领域不断拓宽,人工智能的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在科技的快速发展过程中,一些传统领域对人工智能的渴望与需求是十分强烈的。对于这些传统领域人工智能运用的突破与创新是下一阶段的发展重点。在人工智能发展的成熟领域,理论、方法、以及系统工具等相对成熟,应用效果好,但对于传统领域,如司法领域,对于相关的法律语言的认知与学习制约着人工智能的应用水平。人工智能的目标任务是让机器能够实现人的感知与认知能力,作出达到或者超越人工的决策和判断。2017年,微软人工智能程序“小冰”创作现代诗集出版,人工智能的领域不断拓宽。当前人工智能利用成熟的计算机运算,在感知计算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但对于相关语言理解分析,作出具体认知判断方面还存在着不足。

在司法领域,理想的人工智能是基于客观的事实,对法律进行正确的理解和运用,作出公平公正的司法决策,通过人工智能使得司法活动固定、准确、高效。人工智能的运用能够极大地减少人力的重复性运用,减少人为因素对司法公正的干预,极大地提高司法活动的效率。对于我国当前司法活动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人工智能成熟运用能够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提升司法的效率和公正力。

一、实践透视:科技助力智能化送达实证分析

在司法改革不断深入推进过程中,如果有效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是实践关注的重点。对各类司法运行机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方式改革不断优化,进一步改革面临着突破的瓶颈。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科技化手段运用能够极大提升司法质效,符合司法发展规律。网络化、智能化的智慧法院建设不断推进。为准确反映智能司法的实践运用和突破方向,本文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送分离”集约化、智能化送达的情况进行实证分析。

图1  江西法院集约智能送达模式
智能化送达实践解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集约送达模式,通过社会化外包服务模式,将各家法院独立的送达集中到省高级法院层面,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的创新形成全省法院统一集约送达。与以法院为单位的送达外包模式不同,全省统一集约送达能够在工作流程、服务标准、考核机制上作到有效统一。通过集约化模式,能有效发挥规模效益,降低单项成本,提高统一质效。

1.功能价值

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集约送达模式的功能设计方面来看,覆盖面比较广,基本上涵盖了现行的各类具体送达方式。通过集约化送达,使送达功效在全省层面上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有效弥补了各家法院独自送达存在覆盖面窄、效率提升难的缺陷和弊端。

送达难对于案件的办理进度、审判质效有着巨大的不利影响。从各地法院的实践来看,多是从各家法院自身内部挖掘送达潜力,提升送达效率,往往花费巨大人力物力而成效不明显。全省统一的集约化送达,实现了全省法院同一功能的有效集中,有效避免了各地各法院在送达功能上的交叉重叠,提升了专业化运行效率,减轻了各地法院的送达负担。

2.个性特征

方便快捷、无区域空间障碍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集约化送达的个性特征。集约化送达破解了现行司法体制下送达难、送达慢的突出矛盾,有效降低了重复性事物的工作量。通过互联网技术的有效运用,打破了传统的区域空间障碍,提升了送达的智能化水平。

(1)方便快捷

在传统送达过程中,一方面法院送达人员需要通过邮寄、上门入户、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内容繁多,工作量大;另一方面,当事人领取相关诉讼材料等需要多次,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前往法院。在集约智能化送达过程中,省内各中基层法院送达工作量大大减轻,司法人员能够有更多时间精力投入到案件审理中;各案件当事人也能够方便快捷地进行诉讼活动,降低了进行诉讼活动的成本。通过微信等网络手段送达,特别是对地址不清、住所不定的流动人口的送达,能够有效提升送达成功率,极大方便案件当事人。

表1  平台送达数据统计

(2)无区域空间障碍

传统送达模式,特别是直接送达方式,受空间地域障碍影响十分严重。在中部地区省份以及经济条件较为落后的乡镇地区,居民外出务工较多,居住地与户籍地经常不一致,进行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难度非常大。在直接送达不成的情况下,往往需要选择公告送达,一方面极大增加了时间成本,降低案件审判效率,增加当事人讼累;另一方面,无法直接送达进行公共送达,被告往往很难知晓相关诉讼情况,无法进行及时有效应诉、答辩,影响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通过智能化送达方式,利用网络、微信等新兴的通讯手段进行送达,突破了区域空间的障碍。同时,省级法院集约送达,避免了各地各级法院之间的区域空间障碍,提升了送达的省高级人民精准度。

表2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上立案数据
3.显著优势

当前各地区法院收案数量大幅度上诉,案多人少压力不断加剧。各地法院纷纷尝试通过各种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深挖内部潜力,提升司法质效。江西法院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通过制度优化提升送达效率,有效减轻中基层法院工作压力。集约化、智能化送达是进行“智能”司法的有益实践。

(1)促进法院送达工作规范性

送达工作是案件审理前后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在实践中,由于客观条件的局限以及管理的不足,在案件送达过程中很容易出现送达效率不高、送达不规范的问题。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集约化送达利用平台将各种送达方式进行有效整合,在支持网络、微信等电子送达的基础上与传统送达实现信息对接,实现了送达全覆盖、全流程留痕的格局,有利于监督管理,促进法院送达工作规范性提升。

(2)提高送达工作效率

传统送达模式和送达方式一个重要的缺陷就是效率不高,极大地制约了案件审判质效的提升。很多时候案件本身往往很简单,但无法及时有效进行送达,案件审限不够,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极大占用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进行集约化、智能化送达是提升送达效率、提升法院审判工作效率的重要举措,智能集约提升了送达的准确性和快捷性的效果十分明显。

(3)便利人民群众

参加司法活动的便利程度直接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切实利益。集约化智能送达平台将传统送达方式和新兴的电子送达方式进行有效整合,为当事人提供多样化、便捷化的送达服务,能够极大提升当事人的满意度和体验度。

(4)减轻中基层法院送达负担

在传统送达模式中,各地法院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从事送达工作,同时还需要加强管理力量,防范送达不规范引发的风险。在智能集约送达过程中,由省高省级人民法院对全省法院的送达工作进行集约管理,极大减轻了各地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送达负担。通过平台系统的数据留痕,法院能够对案件送达过程中的节点信息、反馈结果等进行有效管理,降低了中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量。

智能化手段应用制约因素

通过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智能化集约送达模式的详细分析可以看出,在智能化的探索方面,将新兴科技与传统司法相结合进行有益的尝试和深入的实践,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通过深入分析发现,智能化的应用在司法实践中还有着很大的限制,要进一步提升该项工作的实践成效,需要突破一系列障碍和瓶颈。

1.应用范围有待扩大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省一层面对送达进行智能化集约统一管理主要应用在江西,其他省份进行此类尝试的大多局限于本院或者中院辖区范围内。提高全省应用范围乃至全国应用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在智能化的应用方面,目前主要集中于初级的辅助性事物方面,如送达,且在具体事物的应用方面范围,智能应用的独立性范围较低,很大程度上依赖人工的多方介入。智能化手段的应用范围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在司法活动等传统领域,介入发展难度较大。同时,智能化手段的应用投入成本相对较高,需要对相关系统进行不定期的更新与维护,还需要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相关功能研发,这也极大地影响了智能化手段的应用范围。

2.应用水平有待提高

随着社会矛盾的不断发展变化,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丰富,对于司法服务的能力与效率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智能化的司法服务是发展的重要趋势,但司法智能化的应用水平总体上还比较低。从江西法院的实践来看,智能化的送达手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再进一步提升面临着巨大的瓶颈。同时,将智能化的手段由送达等辅助性事务方面进一步延伸至专业化的案件审判等核心事务方面还面临着巨大的困难。相对于其他行业的智能化发展进程与服务的多样化,目前司法智能化水平还无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司法智能化应用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逻辑审视:人工智能与司法审判的交互脉络

法律事务中人工智能的发展历程

人工智能简称为AI,英文全称为Artificial Intelligence,从英文的字面翻译来看,人工智能实际上是机器智能,是通过人工手段介入后使得机器具备人的智能思维与判断。对于人工职能的定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分析。从技术层面来看,人工智能是通过人的设计使得机器具备智能化的学习判断能力。从应用层面来看,人工智能主要的作用是做出与人类智能相类似的智能行为。从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来看,人工智能可以分为初级人工智能与高级人工智能。在人工智能发展的初级阶段,人工智能所能完成的工作相对简单、单一,主要是一些指令简单的识别操作。在人工智能发展的高级阶段,人工智能基本上能够独立做出同人类智慧相当甚至超过人类智慧的学习、认知、判断。

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实施运用也是起源于发达国家。具体来看,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是运用主要有法律检索系统、司法辅助系统和法律专家系统。20世纪60年代,基于计算机系统的法律信息检索系统在美国投入运用。我国相关的法律领域的人工智能运用起步时间较晚,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法律信息检索系统开始兴起,其代表是北大法宝。受限于相关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法律领域的人工智能运用起步晚、发展慢,在实践中的应用效果不佳。近年来,随着计算机应用水平的快速发展,相关软硬件条件不断提升,法律事务中的人工智能检索系统、辅助系统应用水平不断提高,如司法机关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系统。人工智能在专家系统方面的发展则比较缓慢,应用水平较低。人工智能检索系统主要针对的是法律信息的搜集、分类、整合,其主要依赖科学技术的提升,检索的准确性与相关性可以在实践中稳步积累提升。随着相关检索工具和检索手段以及法律数据库的不断完善,智能检索系统发展已经比较成熟。

近年来司法智能化诉求不断提升,在司法活动中,越来越多的智能设备投入使用,智能法庭能够同步录音录像,将庭审内容直接转化为文字,庭审公开系统能够实时转播庭审现场,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极大提升了司法人员的工作效率。但不可回避的问题是,由于技术及经费的限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运行成本相对较高,运用的范围较窄。人工智能专家系统涉及的相关因素较多,其系统构建与完善不仅依赖技术的提升,还依赖相关法律经验的厘清,对法律语言的学习提出更高的要求。人工智能专家系统是实现人工智能司法由理论走向现实的关键步骤。

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办案的实现路径

司法活动是一项系统、复杂、专业性极强的活动,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办案不仅要解决相关的科学技术发展瓶颈,还需要利用其他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不断取得突破性成就,人工智能的技术瓶颈在不断被攻克,人工智能在法律知识的获取分析与逻辑关系的推理方面成效显著。大数据时代推进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水平,智能辅助手段的运用极大地解放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双手,大量的繁杂重复性劳动被科学高效的技术手段取代。人工智能辅助办案未来的发展大趋势是实现法律与科技的深度融合,使人工司法效率提升,最终替代人工实现智能的独立司法活动。

1.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办案的现实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全国各级法院的收案量快速增长,以2018年上半年为例,相比201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新收审判执行案件增长了70.6万件,在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对于审判质效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这对于承办法官来说是巨大的现实压力。针对这一问题,我国从制度层面进行改革突破,提升人员的合理配比与工作效率,也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这些努力与尝试受到主客观方面的制约因素,在今后的司法活动发展过程中仍将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为司法活动的高效化提供了一条的可行路径。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开始对司法活动的人工智能以及具体的智能辅助手段开始进行有益的尝试。在上海,2016年开始实行案件审理的智能化管理。在浙江,对于庭审开始建立智能语言识别系统,提升审判记录流程的准确高效。类似的尝试在全国各地不断开展,取得了宝贵的经验与成果。现实中司法活动对人工智能辅助办案进行有益的尝试,对于人工智能成果有着巨大的现实需求。

2.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办案的角色定位

在司法活动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保障案件处理的公平与公正。同时法官需要快速、连续地进行裁判活动,无法对裁判效果进行有效评估、分析。在当前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如何同时保障公平与效率是一个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在司法实践的探索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大量的重复性的、基础性的劳动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同时这部分事务的专业化水平相对较低。从技术层面上进行开发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以及智能书记员系统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的实际效果。但在专业的裁判规则运用,法律问题分析等方面,智能机器人很难达到人工的专业化水平。在当前及今后的一个很长时间内,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办案主要处于一个辅助性的角色,难以代替法官进行司法裁判。

3.人工智能专业化学习能力发展方向

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确定性、数据性,人文学科具有较大的抽象性。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会因受到智力水平、知识水平、情感理念等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法律语言本身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模糊性,对于法律语言和法律方法的认知和学习影响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活动。因此,突破法律语言模糊性的制约是人工智能专业化学习的发展方向。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的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法律名词的理解模糊。对于专业化的法律名词及定义,在不同的环境下可以产生不同的理解,同时法律名词的专有化程度较高,与社会一般名词含义差别较大,难以与其他学科进行高度互通。第二,法律价值取向的模糊。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通常具备一定的价值导向,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的价值理解和运用需要结合当时的社会具体情况。人工智能对于法律的内在的价值取向难以进行有效的学习和认知。对于提升人工智能法律语言的专业化学习,需要进行长期的专业化积累。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法律专家对于相关专业化知识进行基础性的归纳总结,通过人工智能辅助将大量专业化的学习转化为有效的基础数据库。在数据库的积累和完善基础上,将相关法律语言转化为人工智能可以学习与更新的规则语言。

4.人工智能对法律经验的获取与积累

对于人工智能的学习范围来说,其在数据性、数理分析等方面具有巨大的优势,但对于经验性、抽象性、主观性较强的知识的学习与分析存在较大的不足。人工智能的学习能力倾向反映出了机器与人的主要差距。对于法律学科来说,人工智能可以通过对大量的类案数据进行积累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相类似的判断,这种判断并非是对法律内涵的掌握而独立作出的,其本质上仅仅是一种对数据的类比分析与判断。推动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学习必须要在法律人的深度支持参与下提升学习的信息质量,掌握司法裁判的规则。司法裁判的核心要义在于,基于个案的事实,运用法律规则,作出公正裁判。在这样的流程中,裁判者的法律经验的积累关系到个案的处理效果,但仅仅有经验的积累还不足以作出准确的裁判。法律经验的获取来源于司法活动的反复积累。

对于人工智能来说,其对于法律经验的获取与积累不仅需要关注经验的数据积累还必须掌握思辨的价值判断能力。人工智能进行司法办案必须要有对相关事实的准确认定、法律规则的合理运用、法律价值的正确遵守的能力。而对于法律经验的学习从来就不是一蹴而就的。对于任何学科来说,其发展经历了漫长的时间,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自己学科所独有的经验与语言,单纯地希望通过简单的归纳总结是无法有效概括相关的学科知识。对于人工智能来说,对于法律经验的获取依赖于专业的学习系统的构建,通过学习方式的成功模拟从而使得机器掌握人工对法律知识及法律经验的获取与积累。

三、理性变革:司法智能定位厘清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成熟,人工智能的触角将不断深入到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并在传统的基础上大幅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能力。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与发展是大势所趋,在积极推进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领域的过程中要有突破性改革的决心和勇气,同时要必须要保持客观的理性。事物的发展有其两面性,人工智能的发展代表着科学领域的开创与进步,但在司法领域,要注意控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与潜在的风险。

把握人工智能辅助司法的突破点

结合人工智能大的发展方向,人工智能辅助司法还需要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突破。结合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人工智能辅助司法活动受限于对法律语言以及法律经验的学习与积累。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对于法律语言的数据化分析整理。在当前的司法领域的人工智能运用活动中,具体的智能手段多是移植其他领域的成熟技术手段,如语音识别、录音录像等,并不是对司法智能的核心技术需求的开发。对于目前的现实需求来说,现有的技术在应用范围与应用场景方面存在着较大的不足。下一步的着重点在于,基于法律语言的学习与理解,构建专业化的法律智能学习分析系统。另一个重要的突破点在于构建法律经验性知识的专业化数据库。智能辅助司法办案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实行人工智能,对于司法办案的智能必须立足于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对于裁判要旨的有效把握,对于法律规则的正确运用,这些智能化的判断需要建立在一个统一完善而且不断更新的专业化数据库。

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办案的责任界限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机器人的思维独立性越来越高,人工智能化水平的提升也带来了机器人失控的风险。法学界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犯罪可能性和犯罪的责任承担等进行广泛的讨论。单纯的人工智能进行司法活动,可能使得司法活动丧失多样性、多样性以及特定的人情内涵。在我国的司法改革过程中,司法责任制有效厘清了案件承办人的职责。而对于人工智能来说,其参与到司法活动中的责任界限该如何确定。一般来说,审判责任是承办人对于案件审理及裁判结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具体包括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事实认定、证据采用、裁判结果以及相应职业纪律责任等。伴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人工智能的作用越来越强,其责任也应进行明确的划分。应当设置明确的禁区,防范人工智能失控的风险。对于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办案活动,对于相应的裁判结果出现错误时,应当对审判活动的参与者进行有效的责任划分和明确的制度安排。在人工智能参与度不高的情况下,人工智能主要受控于其使用者、开发者,相关的风险控制相对较低,责任划分已比较明确。对于人工智能化水平提高,人工智能能够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来承担责任,其承担责任应该是以何种方式进行,这些问题本身又是法律所要进行明确的,毕竟人工智能难以与自然人采用同样的责任承担方式。

人工智能的法律身份界定

人工智能水平不断提高,在一些领域,人工智能的智能化水平要大大高于正常的人类。对于智能机器人的法律身份问题,在一些国家已经有开放性的创举,赋予机器人公民身份。对于司法领域的人工智能来说,法律身份问题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随着智能化水平的不断提升,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办案的能力不断提升,人工智能是否同自然人一样,需要设置相应的法律专业准入门槛以及对应的法律职业道德。同时,在司法活动的各个阶段中,针对人工智能所负责的不同工作职责,如何设置对应的岗位要求。这些问题是人工智能深度参与司法活动过程中必须明确解决的问题。司法理性必须坚持法律逻辑,司法公正依赖司法理性。法律行业本身就是专业性极强的行业,法律逻辑不能简单从一般逻辑的角度进行限定。世界各国对于法律行业的从业人员都设置了相应的技能条件及职业道德。一般来说,法官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以及职业荣誉感,法官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品行高尚等职业伦理道德。当人工智能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其独立人格得到法律的确认,那么其参与到司法活动中就必须遵循相应的职业准入门槛及专业知识要求,并且在司法活动中,人工智能也应遵守相应的职业道德。

四、规范建构:智能司法进路探究

想要更加高效推进司法改革进程,需要从司法制度、司法人员、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有效变革,还需要充分有效地利用科技发展的先进成果,将智能科技与司法实践进行有效结合,提升司法效率和水平,进而推进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要有效抓住科技发展、智慧法院建设的关键机遇,把握社会发展的关键节点,以司法质效提升为目标,坚守司法的原则与规则的限度,将人工智能充分融入司法活动中。要以规范建构为手段和目标,从全局层面统一规划布局智能司法的推进步骤和发展进路,确保智能司法在实践中稳步有序落实。

以司法实践需求为导向,推进智能科技发展

智能司法的实践是以相关智能科技的发展为基础的,在司法领域科技发展、智能应用水平不高的情况下,要以司法实践需求为导向,从被动引用到主动拓展,推进司法智能科技发展。

1.以实践需求引导技术开发方向

司法实践需求是司法实践过程中,在提升审判质效、司法服务水平等方面的具体需求。司法实践需求是不断变化的,是随着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提升和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智能司法的发展方向和实践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实践需求。在司法智能化发展过程中,要以司法实践需求来引导智能司法科技手段的研发方向和研发内容,使智能科技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2.通过智能科技发展,引导司法实践水平提升

在智能科技的研发方面,要充分利用科技发展的先进性,将其他领域智能应用发展的最新成果和有效经验应用到司法实践中。在智能司法推进过程中,微信送达取得了良好的实践应用效果。可以更进一步尝试,将人脸识别、语音识别、智能语言机器人等先进的智能科技产物有效运用到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提升司法活动的便利性,有效方便当事人,提升司法活动的效率。

以制度完善为切入点,全面提升智能化应用

完善的制度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司法智能化应用的水平与效果。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司法智能的尝试层次不一、深度不一、效果不一,缺乏统一科学高效的司法智能应用制度,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司法智能化效能的实现。计算机对案件理解、意义判断存在认知短板。对于司法智能化的推进,必须尊重司法规律,坚守司法规则底线,确保司法人工智能在特定规定范围内发展。

1.建立司法智能应用范围确定机制

司法智能的应用范围和应用着力点是智能司法科技发展的重要方向,要根据司法实际需求,建立明确的司法智能应用范围确定机制,确定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司法智能发展的重点与要点,集中力量进行突破应用。建立完善的更新规则,根据地区特色及实际发展变化,及时更新司法智能的应用范围。

2.建立统一的司法智能应用推广机制

智能手段的有效运用与推广才能提升司法智能实践的效果和覆盖范围。在实践中,对于司法智能的实践尝试较多,取得的宝贵经验也很多,但实际应用往往局限在小部分地区,优秀的经验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推广。要建立统一的司法智能应用推广机制,在支持各地区积极进行实践尝试和实践突破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有效经验和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加以分析研讨,提炼有益的措施进行全局推广。

3.建立司法智能应用推进机制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智能化的手段运用多是集中于送达、庭审记录等审判辅助性事务中,对于再进一步的智能司法审判相关实践较少。要建立司法智能应用推进机制,推动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由简易的辅助性事务向核心的审判事务发展,提升应用的层次和深度。对标准规则明确的案件,如交通事故案件等,可以尝试建立智能化的审判系统,对案件要素进行数据化、节点化分解输入,系统结合类案裁判标准及裁判数据库,自动生成个案判决,降低简易案件的人力投入,提升司法效能。

以司法改革价值追求目标,提高智能服务水平

在司法改革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及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是提升司法效能、有效实现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功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在推进智能司法的过程中,要坚持以司法改革的价值追求为目标,不断提高智能服务水平。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便利程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司法体验。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以智能化的手段方式不断提升司法活动参与的便利度,减少当事人在参加诉讼活动中的障碍。同时,要充分利用智能化手段来提升司法审判效率和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切实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2.建立激励机制和退出机制

智能司法要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要不断提升实际运用的程度与效果,还要进行不断地更新和完善。要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和退出机制,完善司法智能服务社会化供给模式的改进和完善,促进高效便捷的智能司法服务研发适用,淘汰落后服务,促进智能司法服务的更新换代和水平提升。

结语

回到本文的研究问题,人工智能如何智能辅助司法办案。一个核心的问题在于,人工智能是辅助司法办案还是独立司法办案?笔者认为,人工智能系统参与到司法活动中,其作用和地位应当是辅助性的。人工智能能够充分利用计算机系统的优势,对卷宗材料、证据信息等进行搜索、分析以及比对,一定程度上减少人工可能存在的纰漏。在司法活动中,人的作用是不能被完全替代的。司法裁判是法官对事实与法律规则之间进行比较、分析、解释、加工的过程。即便是人工智能发展到高端智慧的程度,机器也不能完全取代人进行司法裁判活动。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办案,人工智能的着力点应当是辅助活动,包括简单的数据搜集整理、复杂的法律逻辑判断、体系化法律规则适用,这在实质上是人工智能辅助法官进行司法决策。对人工智能的着力点进行有效定位,这在实质上是发挥人工智能的优势作用,避免简单的重复性劳动占用司法资源,充分利用机器及技术的高效率进行司法裁判,能够极大地提高司法活动的效率。当发展到成熟阶段,人工智能将可以在完善的数据库、成熟的法律语言学习技能的基础上,对类案进行司法裁判。所有的人工智能参与到司法活动中的一个不变的原则是,人工智能不能代替法官作出决断,司法活动是人的活动,人的司法诉求不能完全由机器来作出。在对人工智能参与司法活动设定必要的限度与原则,是对法律及伦理的尊重,也是对未来人工智能的发展风险进行合理的必要限制,避免智能失控所带来的社会系统性风险。要充分有效利用科技发展的先进成果,将智能科技与司法实践进行有效结合,提升司法效率和水平,进而推进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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