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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爽|家庭教育面临的法律挑战与应对策略

张爽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2-11-11

张爽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要目

引言

一、家庭教育的特点

二、家庭教育实践中面临的法律挑战

三、完善家庭教育的应对策略

结语


家庭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教育作为一种社会化教育、柔性教育、综合教育和人性教育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都至关重要。目前,在家庭教育实践中还面临一些法律挑战,如家庭教育概念模糊、内部关系不清晰、外部关系不和谐以及对特殊群体家庭教育利益保护不够充分。为更好地促进未成年家庭教育的发展,培养好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他们能够在未来担负起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伟大重任,可从厘清家庭教育概念、明晰家庭教育内部关系、界定清楚家庭教育外部关系和完善特殊群体家庭教育利益保护四个方面予以应对。

引言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顺利通过家庭教育促进法,该法是我国专门针对教育领域中的家庭教育而立的法。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终身发展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稳定。自古以来,中华民族都有家庭教育的传统,我们所熟知的“孟母三迁”“岳母刺字”“曾国藩家训”以及“傅雷家书”都是家庭教育中的经典范例。如今“学位房”的热卖,也间接反映了人们对家庭教育的重视。家庭教育不仅是每个家庭的“家事”,也关乎国家当下和未来,是一种“国事”。

学理上,家庭教育的调整主体有“广义论”和“狭义论”两种理解。广义论认为,家庭教育是全体家庭成员间相互教育的活动;狭义论认为,家庭教育仅限于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活动。目前,家庭教育促进法及国内各地行政法规均采狭义论主张,本文也以狭义论为基础进行讨论。当今,在家庭教育领域仍存在一些问题尚待解决,如家庭教育的法律概念不明确、家庭教育的内部关系不清和外部关系不和谐以及特殊群体保护不足等。本文对这些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

一、家庭教育的特点

家庭是未成年人受教育的第一环境。家庭是未成年人所处时间最长、影响最深的场所,家庭氛围影响未成年人性格发育与品质发展。家庭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一部分,其拥有一定的特殊性。家庭教育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家庭教育是一种社会化教育、一种柔性教育、一种综合教育和一种人性教育。

家庭教育是一种社会化教育

家庭教育具有社会性,是一种社会化教育。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并不着眼于某个具体家庭教育的改善,而是注重整个国家、整个社会家庭教育的发展,是出于国家整体家庭教育利益的考量。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进入社会的基础,未成年人最初都是在家庭教育的帮助下开始认识世界、了解世界。家庭教育的社会性通过政治、经济和文化三方面展现出来。政治方面,家庭教育用“好家风”熏陶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越轨行为的发生,维护政治稳定与政治权威;经济方面,家庭教育通过对未成年人的启蒙,促使未成年人成才,为经济发展储备后备劳动力;文化方面,是指通过家庭教育,社会文化得以传承。在未成年人踏入社会之前,他们获得的大部分知识都来自家庭。由此,家庭教育又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基石。

家庭教育是一种柔性教育

家庭教育是一种柔性教育,其主要内容是教育未成年如何做人。2019年,全国妇联、教育部等九部门发布的《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明确将“家庭教育重在教孩子如何做人”列为家庭教育的核心理念之一。在做人方面,家庭教育重点培养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习惯、道德情操,拥有正确的价值观念、伦理观念。家庭教育的柔性体现在其是一种非强制性教育,与学校义务教育不同,家庭教育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教育方式不固定。而且,家庭教育区别于学校应试教育,无考试考核,不采用分数作为评价机制。另外,家庭教育并无预先谋划,目的性、功利性也不强,更多的是一种柔性教育。家庭教育并不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流水线”式的批量生产,而是注重“因材施教”,充分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家庭教育是一种综合教育

家庭教育也是一种综合性教育。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未成年家庭教育是一个不断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过程,也是一种综合教育。从家庭教育参与主体看,家庭教育既有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又有国家、社会、学校提供帮助和支持。从教育形式上看,家庭教育虽无固定形式,但是一种多元、多样、综合的教育,其既有家庭内部教育,又有家庭外部教育;既有言语教育,又有潜移默化的行为教育;既有思想教育、心理教育,又有行为教育;既有生存教育,又有生活、发展教育。从内容上看,家庭教育不局限于传授书本知识,也不只是知识性教育,其内容广泛,涵盖各种知识,家庭教育既有知识性教育,更有社会生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教育。家庭教育是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的全方位、综合性、持续性教育,对促进未成年子女全方位发展都有助益。

家庭教育是一种人性教育

家庭教育还是一种人性教育。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以“人之初,性本善”教育后代子孙,该理念自形成以来就流传至今,仍未过时。从人性本善角度看,家庭教育侧重点就是从人性“善”的根本出发,最大程度保持未成年人内心的“善”。个体内心的“善”对国家稳定、社会和谐及家庭幸福都具有积极作用。因此,现代家庭教育更应该弘扬“人之初,性本善”,最大程度维持未成年人内心最大范围的“善”,不能让如今的未成年人输在“人性本善的起跑线”。家庭教育是个体人性化的起点,在未成年的人性形成阶段,家庭教育更是处于不可或缺的地位。只有每个家庭教育的成功才会推动整个社会教育的成功,促进整个国家教育的发展。因此,家庭教育作为未成年人人性教育的起点更应从开始就维护好、发展好。

二、家庭教育实践中面临的法律挑战

家庭教育是个体教育的起点和基础,家庭教育质量的优劣对未成年人影响深远。当前,家庭教育还面临着诸如家庭教育法律概念模糊、内部关系不清晰、外部关系不和谐以及对特殊群体家庭教育利益保护不充分的挑战亟需解决。

家庭教育概念模糊

家庭教育概念模糊主要体现在家庭教育法律属性不够清晰和家庭教育范围有待明确两方面。

1.家庭教育法律属性不够清晰

在关于家庭教育法律属性问题上,学界尚未统一。有学者认为家庭教育属于家庭私领域,家庭教育权具有明显的私权性质。有学者虽承认家庭教育是私人领域的事务,但也认为家庭教育的公益性日益明显。还有学者认为,家庭教育不仅是家庭事务,更是社会事务。与此同时,还有学者认为家庭教育权基于婚姻关系产生,是由文明社会所确认的一种普遍存在的教育权。学者周文娟从生产力发展角度观察,认为教育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一步步发展的,教育权可分为国家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基于国家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要,国家教育权由国家行使,基于家族或家庭个体发展需要,家庭教育权是家庭成员的权利。目前,对于家庭教育的法律属性是“公法属性”、“私法属性”还是“社会法属性”,学界还未有统一定论。

2.家庭教育范围有待明确

家庭教育顾名思义,即有关家庭的教育。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条规定,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家庭教育的法律规定看似清晰明确,实则模糊。首先,家庭教育内涵宽泛模糊。根据该条基本规定,家庭教育内容包含道德、身体、生活、文化、行为习惯的方方面面,几乎无所不包。其次,在基本内容之后,该条以“等”字再次扩张其涵盖范围,使家庭教育的概念成为一个开放式的概念,且该开放式概念的基础范围也很广泛,导致该条对家庭教育所规定的范围价值大打折扣。总之,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家庭教育的概念规定看似清晰,实则模糊。

家庭教育内部关系不清晰

家庭教育的内部关系通常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前,家庭教育内部关系还存在不清晰之处,主要表现为父母与子女权利义务不平等以及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范围不清两点。

1.父母与子女权利义务不平等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养方式主要有四种形式:(1)过度溺爱型;(2)公正权威型;(3)独裁专制型;(4)忽视放任型。其中,过度溺爱型教养方式中子女处于权利的优势地位,父母处于权利的劣势地位;公正权威型教养方式中,父母与子女权利义务居于平等地位;独裁专制型教养方式中父母处于强势地位,子女正好相反;忽视放任型教养方式中,父母处于权利的相对优势地位,子女则处于权利的劣势。

有研究表明,家庭教养方式是影响儿童问题行为的重要因素。接受公正权威型教养方式的儿童问题行为得分最低,过度溺爱型次之,独裁专制型再次之,接受忽视放任型教养方式的儿童问题行为得分最高。当前在家庭教育中,除公正权威性教养方式中父母与子女权利义务居于平等状态外,许多父母及其他监护人都未能正确处理他们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许多父母及其他监护人要么基于中华民族传统家庭教育理念,自觉不自觉的将自己置于权利的强势地位,以长者的姿态命令式教育未成年子女;要么基于血缘亲情关系对未成年子女过度宠爱,将子女置于权利的强势地位,放弃了对未成年子女必要的约束,这在一些独生子女家庭较易发生;要么基于社会谋生的压力,父母虽处于权利的偏强势地位,但忽视了对未成年子女基本家庭教育权利的尊重。这些权利义务不平等的父母子女关系都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深远的影响。

2.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范围不清

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并未明确规定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内容。这就导致了现实中无论父母抑或子女,都不清楚各自权利义务范围。常常出现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在管教子女时,仅具有模糊笼统的法律权利义务观念,而缺乏对父母、子女各自家庭教育权利义务范围的清晰认识。一些极端的父母,如“虎妈”“狼爸”式父母,更是将家庭教育扭曲为命令-服从式教育,使未成年子女深陷智力训练,而忽视了对未成年子女道德、身体、心理、行为等其他权利的尊重。在家庭教育过程中,部分父母单纯的只知履行指导教育子女的权利,不知认真倾听未成年子女声音,尊重子女应有的权利;子女只知父母应保障其接受教育的权利,不知其也有接受教育的义务。家庭教育的过程本是一个双向互益的动态平衡,父母与子女之间本应是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持续、动态的维持互动平衡关系。而部分家庭则将其异化为服从与被服从、优势与劣势的等级化制度中。还有部分父母,由于不清楚父母、子女各自权利义务范围,存在着“重智轻育”“重养轻教”“重物质轻精神”等不当家庭教育理念。这些不健康的教育理念都会对未成年子女产生深远持久的消极影响。

家庭教育外部关系不和谐

家庭教育的外部关系通常指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之间的关系。现阶段,家庭教育的外部关系还存在三种教育定位不清、价值存在冲突的问题。

1.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定位不清

目前,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者定位不清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认为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比附和附庸。这一观念受英美等国“在家教育”的影响。英美等国的“在家教育”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允许未成年在家接受教育,在家教育时间可一直持续至未成年子女进入大学之前。美国有50个州承认“在家教育”的合法性。我国有些父母,将国外的“在家教育”与国内的“家庭教育”相混淆,认为家庭教育就是在家的教育,学校教育即在学校的教育,其他方面只是地点、教育方式等的差异,而在培养未成年子女方面并无显著不同,从而推导出社会教育即是在社会环境下的教育。

二是,认为学校教育仅承担传授书本知识的责任。目前,国内学校教育多是以教授未成年书本知识为主,多数学校教育会刻意以学生升学率为评价教育质量好坏的指标。造成许多学校和家长“重智轻德”“重教轻育”,把未成年学业成绩作为教育的目标。由此,催生了社会上以校外培训机构为主的社会教育的兴起。而以利益导向的校外培训机构,为使利益最大化,不惜向家长、学校宣传错误的教育理念,诱导家长和学校过度焦虑。

三是,社会教育定位不清。目前,社会上许多校外培训机构进入未成年教育领域,并演变为学校教育的升级版,复刻学校教育形成“影子教育”,还有些教育机构忽视未成年身心成长规律开展超前教育、精英教育扰乱未成年教育秩序。

2.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价值冲突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家庭教育的根本目的是“立德树人”,义务教育法第36条强调学校应把“德育”放在首位,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3条同样将“立德树人”作为学校根本任务。通常人们认为,社会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个体适应社会生存与发展的能力,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树人教育。在此,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在“立德树人”价值范围内重叠;三种教育又在“树人”价值范围内重叠,有学者认为,既然三种教育目的一样,是否可认为三种教育价值处于同等地位,应予以同等对待。然而,问题在于当三种教育发生冲突时,能否分出优先顺序。若能够分出,何种教育处于优先地位?若不能分出先后顺序,则如何在实践中对三种教育进行分工。现阶段对三种教育出现的价值冲突问题还并无定论。

对特殊群体家庭教育利益保护不足

家庭教育对未成年子女的发展至关重要。我国地大物博、幅员辽阔,家庭状况也千差万别,家庭教育客观上也存在着地区差异、城乡差异、个体差异。本文所指特殊群体即上述差异中的弱势一方,在这些特殊群体中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平等。

地区差异上,不同经济基础的家庭对家庭教育的重视程度也有所不同。有研究表明经济基础好的家庭在家庭教育方面的支出更多,未成年子女获益也最大;经济基础薄弱的家庭在家庭教育方面的投入并不充分,未成年子女受益也有限。

城乡差异上,城市教育因具备良好的教育基础设施、教育条件和教育资源,相对会有较高的教育质量,且城市父母还会借助优质的社会教育资源,对未成年进行额外的强化教育;而乡村教育则因缺乏教育基础设施、教育条件和教育资源而处于劣势,乡村父母在借助社会资源能力有限,这些现实存在的差距客观上促成了城乡家庭教育上的不平等。

个体差异上,主要集中在特殊家庭的未成年教育问题。特殊家庭如单亲家庭、离异重组家庭、服刑人员家庭、流动人口家庭、留守儿童家庭、隔代家庭、残障家庭、受灾家庭和重疾家庭等。这些家庭中,父母与子女至少一方存在特殊情况。家庭教育促进法仅用第30条1条法律规制留守未成年和困境未成年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帮扶,稍显不足。

三、完善家庭教育的应对策略

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的人生起点,未成年人又是祖国发展的未来,关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使家庭教育得到更好的发展,本文建议从厘清家庭教育概念、明晰家庭教育内部关系、界定清楚家庭教育外部权利义务和完善特殊群体家庭教育利益保护四个方面进行完善。

厘清家庭教育概念

家庭教育中,清晰的概念和范围是家庭教育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家庭教育促进法成功落地实践的保证。为此,现阶段可在这两方面进一步完善,减少家庭教育实践中面临的困惑。

1.明确家庭教育的社会属性

人作为社会生物,不仅需要个人私利,也需要社会公共利益。家庭教育虽然具有保护个体家庭私领域教育利的属性,但并不影响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追求。家庭教育不仅是基于身份产生的家庭义务,也是一种社会责任,是承担未成年社会化的教育。家庭教育是一种综合教育,涵盖未成年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又是未成年社会化的教育,所追求的又是社会整体教育的发展。因此,其具备社会性,当归属于社会法领域。

从法律分类上,人们可将法律简单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从法所代表的利益上看,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公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社会法具有维护社会利益的价值取向。从规制主体和保护范围上看,家庭教育促进法具有明显的社会利益本位。规制主体方面,该法主要规制未成年人,保护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未成年人利益,且其为的是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保护利益范围方面,其保护的是整个社会的家庭教育利益,而非单纯为了某个具体的家庭教育利,其维护的是整个社会的家庭教育利益。

按照现代主义学者观点,法律类型又可分为:设范型立法、管理型立法和促进型立法。设范型立法主要以规范主体行为为特征;管理型立法特点是为政府管理提供服务;促进型立法多以鼓励性、指导性规范为主要法律手段,规范不具有强制性。我国的家庭教育规范都规定在家庭教育促进法中,从名称上看,家庭教育促进法属于促进法;从法律文本上看,家庭教育促进法全文共55条,涉及“促进”6处,“鼓励”7处,“支持”9处,且法律内容含有大量鼓励性、倡导性条款;从家庭教育促进法产生过程上看,该法律由《家庭教育法(草案)》更名而来,最终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通过,这表明我国立法机关即有意调整立法思路,从原先对家庭的干预转变为支持、帮助和指导,鼓励社会力量在家庭教育中充分发挥作用,从管理型立法转变为促进型立法。可见,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以促进社会整体家庭教育利益发展的促进型法律,具备较强的社会法属性。

家庭教育是未成年教育体系中的特殊形式,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而特有的产物,又是未成年子女进入社会的起点和基础。因此,我们认为家庭教育具备明显的社会属性,对家庭教育的社会法属性也应及时予以明确。

2.厘定清晰家庭教育边界

家庭教育促进法虽然对家庭教育概念进行了界定,但其还面临两个应用挑战:一是家庭教育法范围宽泛模糊;二是家庭教育促进法给出的家庭教育概念是一个开放式的概念,使得原本模糊的概念又扩张了家庭教育原有的边界。本文建议,要厘清家庭教育的边界,应解决好以上两个问题。

首先,调整家庭教育法内容,将家庭教育法内容设置成有限领域。将家庭教育概念调成涉及未成年家庭教育的具体内容。其次,删除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家庭教育概念中的“等”字,将其改为封闭式概念。删除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家庭教育概念中的“等”字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现实意义。理论上,删除“等”字可使得家庭教育概念成为封闭式概念,使家庭教育概念变得更为清晰;现实上,删除“等”字具备操作可能性,简单易行,既不浪费立法资源,又不用在“等”字的解释问题上纠缠不休,引发法律概念上的歧义。

明晰家庭教育内部关系

众所周知,内因起决定作用。家庭教育的内部关系的良性平衡即是家庭教育的内因,也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根基。家庭教育是教育体系的一部分,其主体责任承担者是父母,义务承受者为未成年子女。在内部关系中,家庭教育还存在父母权利义务不平等及双方权利义务范围不清的问题,本文认为可通过为双方建立平等的沟通交流机制和澄清双方权利义务范围两方面改善家庭内部关系,促进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发展。

1.建立平等的父母、子女沟通交流机制

家庭教育不仅是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更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教育、互相学习。家庭教育需要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两大主体共同参与,相互尊重对方权利义务,共同维护家庭教育的和谐与稳定。据前文所述,在家庭教育过程中,过度溺爱型、独裁专制型和忽视放任型家庭教养方式都不能维持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平等关系,也难以保证双方内部关系的动态的平衡。在家庭教育主体间不平衡的状态,能够给父母和未成年子女都带来消极影响。只有在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双方平等交流沟通的公正权威性家庭教育方式中,最有利于抑制未成年问题行为的发生,也最有利于父母开展家庭教育活动,将积极观念传递给未成年子女。因此,在家庭教育中应积极推进父母双方建立平等的沟通交流机制,促进家庭教育的发展。

2.澄清父母、子女权利义务范围

在家庭教育过程中,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权利义务范围不清,不仅会引发法律适用的困惑,还易诱发诸多社会问题。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双方权利义务范围的澄清,应结合现行法律法规,从家庭教育双方主体角度进行分析。

从父母角度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享有监护权、教育权。父母的监护权在民法典第27条中已有体现,即“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家庭教育既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一种家庭教育更是一种监护。宪法第49条、民法典第26条和第10068条、教育法第50条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等多部法律都规定“父母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家庭教育中,父母的教育权主要是保护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

从未成年子女角度看,未成年子女应享有学习权、受教育权和休息娱乐权。家庭教育是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成员均为学习者,均享有学习权。因此,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均应享有学习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应尊重未成年受教育的权利,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家庭教育中,父母在保护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权的同时,更要注意对未成年人休息娱乐权的保护。

因此,在家庭教育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监护权和教育权,未成年子女则享有学习权、受教育权和休息娱乐权。相对的,在父母或未成年子女任何一方享有权利的同时,对方也有义务予以配合。

界定清楚家庭教育外部关系

家庭教育外部关系的和谐稳定,妥善解决三者之间的冲突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外部保障。

1.准确定位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霍华德·加德纳在《重塑真善美》一书中认为,环境影响着儿童真善美观念的发展,其中学校教育容易培养“真”,家庭教育容易培养“善”,而同伴教育和媒体容易培养“美”。本文认为,同伴教育和媒体是一种社会影响,可将其归为社会教育。因此,家庭、学校和社会就是支撑起未成年教育的外部环境。三种教育的准确定位,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外部保障。

在未成年人教育中,家庭、学校和社会分别扮演各自的角色,其中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是对未成年人进行道德教育,培养良好的家国情怀、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学校教育的责任主要是教授未成年人基础阶段的科学文化知识;社会教育的主要责任是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对“美”的正确认识,发现自然之美、生活之美、生命之美等。三者之间是一种协同促进的关系。简言之,家庭、学校和社会分别担负“德育”、“智育”和“美育”的责任。由此,三种教育可构成一个稳固的三角结构,共同对未成年教育产生作用,其具体结构如下图所示。

图1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关系图

在这种三角形教育机构中,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德育”的支撑,主要目的在于育善。家庭教育要重点把握人性的“善”,坚持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在家庭教育中,家长应加强亲子陪伴,注重发挥父母言传身教的作用。培养良好的家国情怀、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时代建设者。明确家庭教育本质在德育,主要是最大程度保持未成年内心的“善”,而不应盲目承接学校的“知育”功能和社会的“美育”功能。

学校教育是未成年人“知育”的主导,主要目的在于求真。在学校教育中,学校应担负起向未成年人传授基础阶段科学文化知识的作用,帮助未成年人打好基础教育。学校教育是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教育机构承担的培养和教育下一代的公共职责。因此,学校教育应坚持“知育”的主导责任,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在此基础上兼顾“善育”和“美育”,不应试图替代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也不应把传授文化知识和书本知识的义务盲目推给家庭教育和校外培训机构为主的社会教育。

社会教育是未成年人“美育”的保证,主要目的在于培美。社会教育,主要是社会大众、社会媒体和校外教育机构。社会大众和社会媒体应帮助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美”的认识;校外教育机构则主要承担非学科教育,在对未成年的基础教育上应是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因此,社会教育应保持“美育”的本质属性,可为家庭和学校教育提供有益的补充,但不可越俎代庖代替家庭和学校实施教育,使父母和社会在未成年人教育上产生焦虑。

2.妥善处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可能发生的价值冲突

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比作真善美的平衡,是一种相对理想的状态,但在现实中,仍存在三者利益发生冲突的可能,如三种教育在“立德树人”方面存在价值重叠。当三者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妥善化解这种价值冲突对未成年人意义重大。本文认为,可从未成年人个体成长发展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应当将家庭教育放置于首位。当人类个体从出生时起,就意味着其具备人的所有生物属性。在个体的成长过程中,人首要的目标是成为一个具备人性的“善人”,在此基础上追求更好的发展才有价值和意义。若将学校教育或社会教育置于首位,则并不能使个体形成“良善”的基础,而缺乏“良善”基础的个体即使学校教育或社会教育十分成功,也可能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因此,本文认为应将具备育善功能的家庭教育放在首要位置。

其次,学校教育可位列第二位。学校教育承担着“知育”的功能,是未成年人掌握基本科学文化知识的重要途径,对人的认知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学校教育对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未成年人成长发展过程中,学校教育可以帮助未成年人更好的理解和形成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因此,学校教育在未成年人保持“良善”本性后是亟需的。

最后,若三种教育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可将社会教育置于最后。一般而言,社会教育与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可同步进行。但是若三者出现冲突,则社会教育可适当晚于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从未成年人个体成长角度看,个体完全融入社会最晚。通常,个体在融入社会之前需具备一些基本的社会生存常识和技能,否则将会成为社会的负担。而且,一般情况下,社会教育也是与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同步进行。但从未成年人发展阶段看,社会教育稍晚于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也是可以的。

因此,本文认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是一种和谐共生的关系,若三种教育价值冲突不可避免,则可将家庭教育置于首位,学校教育次之,社会教育放于最后。

完善特殊群体家庭教育利益的保护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石,家庭教育是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不是部分人的专利或奢侈品,而应惠及最广泛的普通民众。罗尔斯认为,“如果立法者和法官运用他们的特权和权力改善了较不利者的状况,他们也就普遍改善了所有公民的状况。”特殊群体家庭教育上,不同群体教育负担能力虽然有所差异,但追求教育平等的愿望与普通民众都是一致的。针对我国家庭教育存在的地区差异、城乡差异和个体差异,本文认为可重点关注这些相对弱势群体的利益,根据这些现实差异分别进行完善,以促进我国家庭教育整体水平的提升。

针对地区差异,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本民族特色,开展个性化的家庭教育。这要求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传承多元化的家庭教育,而不必机械式追求各地区家庭教育的一致。消除地区差异追求平等固然重要,但在追求平等的道路上,我们也应看到,平等不是纯粹的平等,而应是包含差异的平等。因此,家庭教育在不同地区间,应更多的促进多元化而非一元化。

针对城乡差异,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建立双向互动机制。家庭对未成年子女教育的投入是多方面的,除了经济投入外,感情投入、社会资源投入也是必须的。城市家庭在教育未成年子女方面的投入与乡村家庭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投入上也是有区别的。因此,可考虑在城市和乡村间建立一种双向互动机制,相互学习交流各自独特的家庭教育经验。如城市家庭可借鉴乡村家庭在未成年劳动教育的经验;乡村家庭也可借鉴城市家庭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在认识层面实现缩小家庭教育差异的目的。

针对个体差异,应加大特殊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构建。基于各种特殊家庭客观上仍然存在,我国还存在大量特殊的未成年人群体,如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残障儿童、受灾儿童、重疾儿童等。在这些特殊个体中,他们存在各种各样的情况。立法者应重点关注这些特殊未成年人的利益,采取相应措施以完善对特殊未成年人群体利益的保护。在家庭教育上,如果改善了弱势家庭和弱势未成年群体的利益,也就促进了绝大多数家庭的公平。当前家庭教育促进法仅用1条涉及对特殊个体未成年人的关注,立法稍显不足。针对这种不足,本文建议可加紧制定更加完善的实施细则加以补充规制。

结语

家庭教育中,家长是责任主体,学校和社会是辅助队员。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社会化和人性化的起点,也是未成年人教育体系的基础。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家庭教育从一开始就应筑牢根基,为未成年人健康发展作好长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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