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智辉|论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功能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要目
一、家庭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二、家庭教育——实践中的犯罪预防效果不足
三、完善家庭教育——构筑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基石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其犯罪预防问题始终是学界研究焦点。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极易受外界因素影响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通常是围绕家庭和学校这两个中心点展开。相较于学校以应试为主旋律的知识灌输,父母与未成年人间的关联更为紧密,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产生的影响也更为深远。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的数据显示,在疫情期间(2019年、2020年)受理审查起诉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5445人和5259人,占受理审查起诉全部未成年人的比例分别8.88%和9.57%,数据呈上升态势。在疫情居家隔离的特殊时期,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趋势。这与监护人是否已尽到自身教育职责、是否通过有效的家庭教育为学校教育做好铺垫具有密切联系。本文通过论证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重要性,分析目前家庭教育的缺陷,从发展的角度探讨家庭教育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功能并提出改良方向。
一、家庭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
家庭教育对于未成年人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家庭教育能够在各个方面、各个角度影响人的一生,是未成年人个性形成中的必要环节。未成年人在人格形成和发展上不稳定,拥有敏锐的情绪感知能力却难以明辨是非。未成年人受家庭的影响是全方位的,良好的家庭教育也能够优化孩子的心灵。家庭作为最初始的生长环境和最原始的基本社会单位,不仅承担着照顾未成年人生活的职能,而且负有教育未成年人的持续性职责。
家庭教育的优势在于及时性与精确性。德国教育家福禄贝尔说过:“国家的命运与其说是掌握在当权者的手中,倒不如说是掌握在母亲的手中。”父母是最了解孩子生活状况的人,也能够通过对孩子当前行为与过往行为的比较,准确判断出问题所在。利用这种天然优势,家庭教育能够及时纠正孩子的偏差性行为,及时调整孩子的不良状态,避免因问题搁置而引发后续连锁反应。在当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突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形势严峻的大环境下,家庭教育起到的作用至关重要。家庭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功能在现代家庭教育理念和内容上得到充分体现。首先,现代家庭教育理念强调“以人为本”,强调未成年人的全方位高素质发展。区别于以往“唯分数论”,现代家庭教育从共性化模式向个性化模式转变,尊重孩子的个性差异。鼓励和谐教育生态链的形成,注重创新思维和优秀品格的培养。这种教育理念改变了未成年人僵化的发展路线,更加重视性格和态度养成。发挥父母与孩子“双向能动”,间接阻止犯罪心理的萌芽。
其次,现代家庭教育内容由生活技能教育、社会知识教育、人格塑造教育和思想素质教育组成。在保证未成年人能够自主健康生活的前提下,逆商(Adversity Quotient)、良好品质以及法律意识培养逐渐占据家庭教育主导。家庭教育的重心开始向未成年人行为、品德塑造上倾斜。家庭教育对子女法律意识的树立是未成年人遵纪守法的基础,也是学校灌输法律知识、开展更深层次法律教育的重要前提。对于抗挫折能力和法纪意识的侧重培养,有助于未成年人自觉避开外界不良因素,用意志力抵御外界不良诱惑。
二、家庭教育——实践中的犯罪预防效果不足
基于现代理论的家庭教育固然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更多保障,但现实中却很难实现上述理想预防效果。究其原因,可总结为立法支持的缺陷、教育方式的不当、教育条件的不足以及外界监督的低效。
目前,涉及家庭教育和犯罪预防结合的法律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下文简称称预防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下文简称促进法)最为突出。前者于2021年6月1日实施新修内容,后者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法律对于家庭教育虽有提及,但并未给予明确的责任与功能界定。未阐释清楚家庭教育与犯罪预防的关系,只搭建原则层面的宏观架构,不具有实际操作意义。
预防法新修内容未给予家庭教育足够关注。涉及未成年人专门矫治制度的建立和专门学校的重新设计,核心在于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呼应衔接。更多地关注于学校、社会及司法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相应惩戒措施的规定,忽视家庭教育的犯罪预防功能。父母在无力管教时责任向专门学校发生迁移,强调教育责任的多方分担,却忽视父母教育本身对未成年人成长的不可替代性。总体来说,预防法的新修目的是立足现实需要,为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提供制度保障。试图形成以专门学校为中心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体系,使得家庭教育的立法保障优先级进一步降低。
促进法的实践意义不大。一方面,促进法给予父母的教育自主权较大的行使空间,通过原则性规定限制大致教育方向,不进行过分干预。另一方面,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很难概括逐渐个性化的家庭教育,无法应对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导致在个案应用时仍要依靠各个地方的《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促进法被实际架空。同时,本法对国家、社会干预进行规定,但缺乏与家庭间的有效衔接措施。缺少保障父母的教育知情权和教育参与权的具体条文,学校、社会机构与家庭间存在沟通障碍问题有待解决。如促进法第43条,家长只在孩子严重违反校规校纪时被通知,且需要参加专门教育辅导。这种突兀的、被动式的单方通知不仅会让家长接受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也会加深家庭与学校间的信息鸿沟,致使双方相互推诿责任。最后,促进法中家庭教育责任的相关规定占比不大。更多去强调国家和社会帮助,背离了家庭的实施主体地位。
家庭教育方式正确与否直接决定了家庭教育的效果。现代家庭教育理论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教育方案,但现实中的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大部分家长仍固守传统观念:或对孩子极为专制,一味地实施打骂教育;亦或对孩子过分溺爱,无条件满足孩子的一切要求。陷入教育方式的两个极端,难以寻求平衡。现选取当前青少年家庭教育方式占比较高的专制型、溺爱型和忽视型方式进行分析。
专制型教育方式沿袭了传统的棍棒教育方式,对孩子以严厉打压、全面约束为主。专制的父母会要求子女无条件地服从其安排,对孩子进行高强度束缚,扼杀其自主探索的可能性。这种教育方式会导致两种极端后果:一种后果是孩子的自主能动性彻底丧失,陷入极度自卑与对外界的恐惧中无法自拔。数据分析表明,专制型教养方式家庭中的青少年最难实现自主权。另一种后果是引发孩子对父母的强烈逆反心理,使得孩子形成易怒、偏激的消极性格,容易进一步加剧家庭内部矛盾。
溺爱型教育方式纵容、放任孩子,对孩子不进行必要教育和基本要求。在心理方面,被溺爱的孩子极度以自我为中心,极易产生认知偏差。一旦要求不被满足,他们的逆反心理就会被激发,从而引发偏差性行为。在思想方面,家庭的过分包容导致孩子树立错误的价值观,致使他们难以应对社会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转而采取非法方式实现目的。溺爱型教育方式中的未成年人在价值观尚未成熟时养成了不遵守规则的习惯,同时他们又难以辨别社会中人和行为的善恶,更容易受到诱惑进而走上犯罪道路。
忽视型教育方式以放任教育为主,家长缺少教育时间,或是主观心态上缺少对自身教育责任的正确认识与界定,过分依靠学校教育,导致孩子在缺少家庭教育与照顾的情况下性格消极化。调查数据显示,有34%的父母认为其并未有效履行管教子女的义务,以任由其发展为主要教育方式。孩子的心智尚未成熟,仍会渴望父母的关注。长期的忽视不仅会造成未成年人交往结构的低劣化,也会降低其错误行为后的受惩罚力度。由于缺乏及时负反馈,未成年人为了吸引关注会故意甚至多次犯罪,间接提升未成年人再犯罪可能性。
三类家庭教育方式均对未成年人发展产生不同类型的消极影响。这也暴露我国教育长久以来对前端——即家庭内部教育的轻视,过分强调未成年人犯罪后的补救问题,忽略了家庭教育方式及观念才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所在。
目前我国的家庭结构可简单分为单亲家庭、重组家庭、松散家庭和正常健康家庭。除正常健康家庭外,其余三类家庭结构均有不利于未成年人发展的弊端。不正常的家庭结构催生畸形的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形成扭曲价值观、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在单亲家庭中,未成年人只与父母一方共同生活。现实中,有些在与母亲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母亲由于肩负双重角色,会不自觉提高家庭教育的标准和严苛程度,使得孩子难以满足母亲的预期,无法在家庭中寻求心理平衡。未成年人在缺少父亲阳刚特性教育的情况下也容易变得性格胆怯、过分敏感。有些在与父亲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孩子容易受到不良嗜好的影响,对成长目标产生错误认知。缺少来自家庭的细腻关爱,未成年人的性格容易变得冷漠、孤僻,产生违法犯罪的巨大隐患。
同时,单亲家庭中父母可能会将孩子视为离异一方的化身,在家庭教育陷入困境时倾向于将自己对另一半的不满一同发泄给孩子。父母离异的阴影加上带有仇恨灌输的教育会让未成年人对婚姻、家庭的认知产生巨变,从而极易做出涉及两性关系的犯罪行为。
重组家庭通常由父母离异后各自重新组成或父母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再婚组成。在构建重组家庭后,原家庭中的孩子受关注程度可能降低。情感落差和逆反心理,未成年人拒绝与家长沟通,不利于进一步开展家庭教育。
双方子女性格的不同决定了家庭教育的差异。开展家庭教育时,父母双方可能因教育理念的差别而产生分歧,子女间也可能因为“不公平”的对待而进行消极竞争。孩子更可能将不满的情绪发泄给继父或继母的子女,也可能通过逃离的方式来躲避消极竞争,寻求社会上的交际来满足沟通需要。家庭教育自此陷入一种恶性循环。
松散家庭中的父母对家庭教育采取漠视态度。他们通常是因为忙于工作应酬,无暇顾及孩子的发展。根据《流动儿童蓝皮书:中国流动儿童教育发展报告(2019—2020)》,“回流不返乡”成为流动家庭迁移的新形势。在大城市高入学门槛和乡村较差教学条件之间,为了让子女接受更好的教育,流动家庭的父母开始选择让子女在周边城镇上学,自己则继续留在大城市打拼,保留经济来源的同时也拉近与子女的距离。
但这种做法并未解决家庭教育的时间分配问题。孩子很少有时间与机会和父母面对面进行交流,情感上的疏远也为其以后抵触家庭教育埋下隐患。未成年人的自制力差,在没有家长在身边时,很难抵御外界的种种诱惑。可见,“回流不返乡”并未实质改变父母的教育缺失,这种松散型家庭结构也很难真正做到工作与教育的兼顾。
完全依靠家庭自我调控对子女的教育模式,虽然能够发挥家长的自主能动性,但无法保证每对父母都能够自觉履行教育职责。促进法、预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下文简称保护法)均对家庭教育的外部监督进行规定,但在实际落实上却困难重重。
首先,社会组织的作用逐渐淡化。在具体家庭教育中,社会力量不应进行过度干涉。但在家庭教育宣传方面,社区、社会公益组织并未发挥其本身的作用。其次,学校逐渐成为未成年人教育的知识中心。一方面,学校教育的迅猛发展使得家庭教育被逐渐边缘化,家长不自觉地为自身教育职责设置从属性质。家长依赖学校对孩子进行全面教育,无法认清家庭教育的特殊性,难以端正自身教育态度,进一步加深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缺失程度。另一方面,学校和家庭缺乏沟通,很难及时对未成年人的错误行为进行教育纠正。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后,家长可能难以第一时间进行深刻的自我检讨,对自身的家庭教育方式或态度进行反思。最后,检察机关没有构建系统的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尽管保护法规定,在未成年人监护人不依法履职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有权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但当中并未明确强制手段的类型,也没有说明家庭教育指导的内容和模式。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曾将“探索建立亲职教育机制,提高涉案家庭监护帮教能力”作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要点,并对亲职教育的对象、启动及教育方法进行规定,但对于强制手段的规定仍然不明。这样的亲职教育缺乏强制实施的法律依据,各个地方的处理办法也不够统一。难以对不履职监护人进行专门教育,最终造成家庭教育情况仍无法得到改善。
三、完善家庭教育——构筑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基石
上述四类原因是家庭教育未能有效发挥犯罪预防效用的主要阻碍。对于家庭教育方式和家庭教育结构的优化,关键在于家庭内部的自觉修正。而对于家庭教育立法和外界干预限度问题,则需要通过制度举措予以改善。
首先,目前家庭教育立法的主要问题在于未突出家庭的教育实施主体地位。应加大促进法中“家庭责任”章节的占比,写明监护人不履职的后果。强调促进法的立法目的是公权机关或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本法促进家庭教育的有效实施,树立“以家庭实施为主”的观念,防止国家力量过度干预家庭教育。
同时,增添“家庭教育实施”章节。主要规定家庭成员在家庭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明确家庭教育活动的必要内容,如婚姻教育、性别教育、伦理教育等。通过立法保证教育内容的落实,间接为家庭教育的基础内容提供指引,普法的同时指明家庭教育的侧重点。从生活实践出发,继续巩固地方家庭立法的完善程度。家庭教育并非法律绝不可踏足的领域,应当在“过分干预”和“任由发展”间寻求立法指引的平衡点。强调立法的引导作用,在劝告无效的前提下,要果断对消极家庭教育进行干涉。
最后,加强促进法与预防法、保护法的联动。促进法本身旨在规范公权力和其他社会力量对家庭教育的支持,以推动家庭教育事业继续进步。但缺少具体手段与预先责任分配,容易使其最终成为充满原则性规范的空泛条文。对于家庭教育与犯罪预防的结合,可以通过与预防法、保护法条文相协调,做到表述和责任划分相统一。其中,预防法在强调专门学校对管教未成年人责任承担的同时,也应明确家庭教育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所起到的根源作用。可吸收地方政策性规定的宝贵经验,对干预家庭教育的第三方专业力量及介入时机进行统一规定,为三部法律中家庭教育内容的实施保驾护航。
家长应摆脱传统教育方式的束缚。一般涉罪未成年人的家长很少思考自身教育方法的合理性,以简单粗暴的打骂教育为主。加上未成年人在青春期自我独立意识觉醒,容易因抵触心理和冲动情绪产生违法行为。因此,家长切不可一味模仿其他家庭的教育模式,也不应固守旧式教育体系,要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对教育方式进行及时调整。
家长应摒弃专制型、溺爱型教育等极端的教育方式,采取平等尊重的态度与孩子相处。首先,父母应改善自身教育观念。教育观念正确是有效开展家庭教育的前提,其中最重要的是未成年人权利保障观念和家长自身身份定位。对于未成年人权利的保障,家长应主动了解未成年人权利的内容,同时对自己应当履行什么样的职责、对未成年人进行怎样的保护产生清楚认识。对于自身身份定位,父母不应把自己视作“学校教育的辅助者”,也不应事无巨细地包办孩子的日常生活。要明确自己对孩子品德教育的主导地位,强化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观念。其次,父母应主动寻求家庭教育的专门性指导。大部分家长经常面临着“不知道如何教育孩子”“不知道孩子的内心想法”以及“不知道从哪些方面与孩子沟通”的问题。他们明白教育的重要性,却不知道如何进行改进。对此,可与学校老师进行沟通,也可向社区或社会组织咨询。充分利用发达的信息网络,开展家长间线上经验交流活动,吸取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教育经验。最后,父母可以制定切实可行的家规来约束自身教育行为。设立科学的家规既能够为父母的教育方向时刻提供指引,也能够从小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降低孩子未来违反法律、涉罪涉案的可能性。
家长应主动介入未成年人的成长历程,妥当干预外界不良因素对孩子的影响。在漠视型家庭教育方式下,未成年人极易因缺乏管教而主动接受外界影响,进而违法犯罪。家长采取漠视型教育的情况可分为“缺乏主观意识”和“缺乏客观条件”。对于“缺乏主观意识”的情形,家长应当认识到“生、养、教一体化”才是父母应尽的职责。努力创造并珍惜与孩子直接沟通的机会,给予孩子必要的关爱,提高未成年人与家庭之间的纽带强度,使其能自觉抵御社会上的不良诱惑。对于“缺乏客观条件”的情形,家长由于工作性质等原因无法长期陪伴孩子。可以充分利用社区、学校的力量,适度分担部分职责,将其作为现实生活中关照孩子的媒介。通过网络途径了解孩子的近况,与孩子定期进行线上沟通,在合理范围内及时赶回与孩子团聚。
必须依靠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来消除家庭结构的不良影响。可以从父母关系、父母榜样两个方面来对进行构造。首先,良好家庭氛围形成的前提是父母婚姻关系的稳定。婚姻家庭问题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和焦点问题。父母应当重视双方的交流方式,增进家人间的凝聚力。其次,父母应全方位提升自身素养,为子女做好表率。父母对孩子的榜样作用极为重要。《全国家庭教育状况调查报告(2018)》显示,学生最崇敬的榜样第一位就是“父母”。孩子对父母的尊敬与崇拜是进行榜样教育的先天优势,父母应该充分利用孩子的崇拜心理对其进行正向引导,实现父母与子女的共同进步,使家庭教育发挥积极双向作用。
单亲家庭、重组家庭和流动家庭中的教育存在特殊性与复杂性,较难发挥其本身的犯罪预防效果。可针对具体家庭结构,进行具体完善方向的设想。对于单亲家庭,父母不应将由对方引起的不良情绪发泄在孩子身上。同时,父母双方的监护人身份并不因离婚再发生改变,仍需对孩子履行教育职责。对于重组家庭,父母双方应当对孩子的教育进行预先沟通,防止产生教育节奏的不一致。预先沟通应当包括对孩子性格的熟悉、对教育方针的拟定以及对负责领域的划分。继父母要更加关注孩子的成长,努力消除孩子的恐惧和排斥心理,使孩子真正地接纳自己。流动家庭的家长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应明确家庭教育的不可替代性。积极参加学校或社区组织的家庭团体活动,在关键时刻让孩子感受的家的温暖。
外界对于家庭教育的正确引导至关重要。父母很少去主动学习教育知识,外界的指引能够及时消除家庭教育的盲区。社区、学校与检察机关对指导责任进行分配,分别从家庭教育开展的前、中、后期进行督促。有效防止家长不作为,保障家庭教育正确开展。
社区应当加强家庭教育宣传,定期开展家庭走访。及时了解教育过程中遭遇的困难,予以引导和帮助。社区对家庭教育的辅助作用体现在预先防止恶劣结果的发生,及时遏制不良教育的进一步恶化。在宣传和走访过程中,若发现或了解到家庭教育的异常现象,应立刻予以规劝并进行记录,方便日后定期复查。若有父母存在屡教不改或态度强硬的情况,社区可向司法机关反应情况,有效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学校在开展教学工作的同时也要保证对家庭教育的指导监督。实现有效监督的前提是学校与家庭责任的划分和双方沟通途径的确立。学校以知识教育为主,对于学生品德的培养应渗入日常教学活动中。学校需要明确自己在人格塑造上的辅助性地位,将家庭内部和父母教育作为支持的对象,通过对父母的专门指导来间接达到提升未成年人思想道德修养的目的。对于和家长的沟通,不应仅局限于未成年人在学校出现异常时,应当做到常态化。对每名学生的家庭教育情况进行定期了解,对具有特殊结构的家庭进行重点交流。采取从学生和家长两方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评估。在沟通内容上,应当以矫治家庭不良心理和行为以及训练父母教育效能为核心。沟通效果通过家长填写问卷反馈的形式展现出来,并将其视作年度考核评价的参考标准之一。
检察机关应当构建完备的强制亲职教育体系。当前亲职教育的强制手段、条件和依据不明,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强制亲职教育干预体系,作为促进家庭教育良性循环、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有效支撑。对于强制亲职教育的对象,应当包括有罪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以及被社区反映具有严重教育失职行为的父母或监护人。对于强制亲职教育的强制执行,应当由检察机关利用公权力进行主导。强制手段不应像刑事强制措施那样过于强硬,可采取送达通知书、向父母所在单位发出协调请求等相对温和的措施来督促学习。也可以参与制定地方《强制亲职教育实施办法》,细化执行标准。对于异地流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可以尝试远程线上亲职教育。降低执行成本,将教育数据可视化,明确评判依据。对于强制亲职教育的效果评价,可以从主客观标准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客观方面,应当按照学习时长和考核结果作为评判依据。主观方面,通过检察人员对日常教育效果的观察,综合评价亲职教育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家庭是未成年人人格独立发展和社会化能力形成时所处的环境,是影响未成年人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核心因素。家庭教育是家庭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所在。只有培养正确的教育理念,寻找合适的教育方式,同时强化外界督导和完善法律依据,才能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犯罪预防效能,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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