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目
一、平台经济领域合规问题凸显二、平台企业营商风险防控与合规建设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三、平台企业风险防控与合规建设的对策建议结语
基于互联网的平台企业迅速崛起,不断颠覆传统产业、创新商业模式,引领全球产业发展新趋势。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平台经济的马太效应和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安全、劳动者权益保护、垄断等问题日渐凸显。平台企业由被动变主动加强合规建设,合理规避商业风险,既是平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也是企业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更对我国平台经济健康繁荣发展、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在引领全球产业发展和科技发展新趋势的同时,也极大地重塑了人们的消费习惯,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不可避免将遇到新的问题。本文试图对平台企业风险防范以及合规建设提出对策建议,期冀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企业合规制度建设可以从多个维度展开:作为公司治理方式的合规、作为行政监管激励机制的合规、作为刑法激励机制的合规、作为应对国际组织制裁依据的合规等。“合规本质上是一个公司为防控法律风险所采取的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它的主要功能是防控法律风险,避免因被剥夺资格、遭受严厉处罚而带来灭顶之灾,保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合规具体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国家层面的规则,包括国家的法律和国家间的条约;二是社会层面的规则,主要是行业规则、商业惯例以及商业道德等;三是企业层面的规则,即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管理制度。企业合规是企业内部控制和自我约束的一种机制。它既是一个管理过程,也是一种管理结果。“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和企业交往等外部视角来看,企业合规是国家机关、行业组织介入和推动企业自治的一个重要抓手,也是交易相关方评价对方企业信誉的重要标准。”近年来,一大批基于互联网的平台企业迅速崛起,不断颠覆传统产业、创新商业模式,引领全球产业发展新趋势。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平台经济的马太效应和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安全、劳动者权益保护、垄断等问题日渐凸显,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中“赢家通吃”现象愈发明显,不当的失序竞争行为日益增加,大量由市场失灵、恶性竞争、道德风险引发的负面事件随着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而出现,市场纷争不断,影响广泛的公共性事件频发,相关司法案例不断涌现,不仅严重侵害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市场秩序,遏制行业创新。平台经济领域之所以出现较多违规违法事件,与当前的商业环境、企业陈旧的法治理念密切相关。作为新兴商业模式,对平台企业的法律规制与法治保障尚不健全。业界和理论界对平台经济领域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认识落后于实践,分析不够深刻、判断不够准确。平台企业合规风险管理意识淡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甚至一些平台企业合规管理工作流于形式,用表面的合规掩盖实质上的不合规。短期来看,违规经营确实可能带来收益,但随着世界主要经济体强化全行业执法以及运用新的执法策略,违规行为不仅不能为企业带来利益,还可能造成灭顶之灾。所以平台企业由被动变主动加强合规建设,合理规避商业风险,既是平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也是企业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更对我国平台经济健康繁荣发展、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二、平台企业营商风险防控与合规建设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平台企业合规建设意识不够、国家监管机制不健全,某种程度上导致平台企业经营风险集中爆发,已严重影响人民的生产生活与国家长期发展战略的实现。近年来,平台经济飞速发展,大型互联网平台之于社会运行和大众生活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平台经济在推动科技创新和市场分工、提升经济运行效率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有着全世界范围内数量最多、最多样化的平台企业群体,这些企业已成为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排头兵、跨产业融合的重要载体,正在加速重塑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消费体验,颠覆性地重构了商业环境与商业生态,推动了生产、流通与消费领域的重大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变革。”国家从发展战略层面也多次强调:要着力推动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发展,以新产业蓬勃发展、新动能持续壮大、新人才不断涌现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所以,平台经济已是国家经济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也是国家“十四五”规划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一环。在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变革的推动下,人类进入了“要么加入平台、要么被平台所消灭”的平台经济时代。平台企业几乎囊括了衣食住行、社交文娱、支付交易等日常生活的所有领域,各领域均有极具话语权与影响力的大型互联网科技企业参与。而且这些平台企业越来越具有多元复合性,如微软、谷歌、亚马逊、苹果、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每一个平台企业涉足的领域都多到难以统计,触角甚广,且不断推陈出新,形成了超强覆盖的商业生态和一种“多环状生态圈”。更有涉及满足人民温饱的菜篮子、米袋子平台企业、事关生死的网络互助平台……未来每个人都将生活在平台经济生态圈内。因此,平台企业合规既是企业经营发展的内在保障机制,也是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基础性保障机制。随着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国家对其监管必然趋于严格。2021年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很多平台经济领域的基础性概念,以及相关市场的具体参考因素,奠定了法律视角下平台经济领域竞争评估的基本概念框架。1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明确提出,推动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国反垄发〔2021〕1号)对平台领域的垄断行为予以规制。2021年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网络直播平台的有序合法开展给出指导性和监管性意见。近期,关于平台企业的不合规现象频出,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猎杀并购、资本无序扩张、垄断、知识产权保护、信息数据安全、劳动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层出不穷。为此除了发布规范性指导意见,政府层面已主动出击,蚂蚁集团被调查、人人字幕被查等说明政府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已落实到具体行动上。2020年,部分社区团购企业利用资金优势,大量开展价格补贴,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制造社会恐慌,市场监管总局最终对其做出顶格行政处罚。种种现象表明,加强平台经济领域的监管已是大势所趋。平台企业要获得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设。平台企业合规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设的意识不够,机制不健全当前在平台企业发展初期,多数企业对面临的合规风险没有充分的认识,尚未建立系统、有效的合规体系。而互联网平台应用中的侵权行为又具有简单易行、即时发生、隐蔽性强、主体众多、成本低而获利快、消费者维权难等特点,导致新型侵权行为频出。当前互联网平台的侵权行为主要集中在两个领域: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平台用户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1)侵犯知识产权。因互联网和互联网平台应用的专利侵权、版权侵权、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和计算机软件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如非法影视音乐下载、文档免费共享、操作系统和软件盗版等。(2)侵犯平台用户群体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互联网平台违规、非法采集平台用户群体信息,包括支付宝、QQ、百度地图、滴滴等各类互联网平台和酒店、电商、机票代理等平台不正当利用大数据,或通过“知情同意”等低层次用户协议,收集用户涉及身份、年龄、活动轨迹、通话短信、支付记录、浏览记录、财务状况等在内的各类个人信息,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甚至有互联网平台交易用户群体个人信息,谋取利益。国双司法大数据显示:在2013年至2016年,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刑事案件的数量累计为400余件,主要包括非法获取和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利用个人信息诈骗类犯罪等。私密的交易信息、个人信息存在经过平台对外泄露的风险。近年来,各大电商平台屡屡发生信息泄露的恶性事件。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电商平台大量集聚,一旦被盗取或泄露,就可能威胁消费者及相关人员的财产安全甚至人身安全。平台经济领域此类侵权行为大量发生,充分说明当前平台企业自身尚缺乏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设的意识,国家对平台企业合规建设的机制也不健全。平台企业合规风险的防控与合规体系建设是一个融合了管理、经济、法律、道德等多学科、多应用的系统工程,对它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主管部门、平台企业、行业组织、社会监督等多渠道合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企业合规制度是现代企业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自我约束机制,是企业业务连续性的基础,也是企业能够持续发展的基石。商业竞争过程中,企业合规是基本要求。20世纪90年代,企业合规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确立,建立企业合规机制已经成为全球性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1世纪初,首先在金融领域,继而在中央国有企业范围内,开始了以行政主导方式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进程。时至今日,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国企、民企和外企,都高度重视合规体系的建设问题,出现了以合规防控企业法律风险的高潮。所以,企业合规建设已是国际大趋势。平台企业在发展不充分、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的情况下,国家法治监管和法治保障都不健全,企业一定要坚守合规守护和创造价值的理念,实现从“要我合规”到“我要合规”的转变。中国平台企业发展迅猛,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同时“走出去”的风险也在加大,平台企业的风险防范和合规建设更是迫在眉睫。平台企业只有通过主动的合规建设才能更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很多企业目前还没有认识到合规对自身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平台企业合规建设从短期看需要一定的成本,但从长远看,企业有效规避了法律风险,使平台企业可持续经营,反而会给企业带来可观的收益。所以,从平台企业自身来说,要把合规建设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只有这样才能经受监管部门的检查、经受企业伦理的检验,也最终获得消费者的深层认可,从而使平台企业获得良好的声誉,进而实现物质收益与企业文化的双丰收。当前,平台企业处于发展的快速期、关键期,合规制度不完善,更谈不上成熟的合规文化。所以,对平台企业应提升主流价值引领,加强企业合规文化建设。缺少了合规文化的合规,是只有合规制度没有合规灵魂的空架子。未来的合规建设要致力于把合规文化镶嵌在平台企业的基因中。在这一过程中,平台企业应当追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强化导向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扩大优质内容生产供给,有效提升平台企业的精神气质和文化力量。在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平台企业合规既是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企业经营发展的内在保障机制,也是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基础性保障机制。在此背景下,平台企业合规建设应有时代使命和社会责任感,平台企业应充分认识到,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现代化、社会稳定、人民幸福息息相关。美国的企业合规最初就是为了保障食品和药品的安全在食品和药品监管局的推动下发展起来的。此后,企业合规围绕着企业的经营行为展开,以回应国家和社会对企业的要求。企业合规的有效性本质上就是企业回应国家和社会多方位要求的能力,也是企业重要的管理方式之一。因技术而兴的平台企业,在发展中必须防止技术异化,坚持以人为本。特别对于食品安全、隐私安全、医疗教育等关乎民生的关键问题上,平台企业应当树立底线思维,这个底线思维就是对人的关怀。平台企业作为一种商业模式,离不开传统经济理论的指导,自然也必须恪守经济伦理。在具体案件中,平台企业除了从法律层面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还应始终牢记自身首要承担的社会责任。比如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就是平台企业应尽社会责任的一部分。在一些平台企业多次出现未成年人用父母的银行卡打赏直播平台的案例。关于未成年人打赏、购买行为的效力等问题是法律问题,但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更是社会问题。在合规建设过程中平台企业要有价值追求,不要把利益之魔爪伸向未成年人,要自觉构筑起保护未成年人的港湾。未成年人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平台企业要让正义的能量永远在线。另外,近年来,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催生了快递员、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随着相关从业人员队伍日渐庞大,劳动关系模糊、劳动保障不健全等问题也随之凸显。权责如何界定,权益如何保障,既是相关从业人员的现实关切,也是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回答的社会问题,更是治理者在数字经济时代面临的新课题、新考验。期待在平台企业积极参与、各方合力守护下,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更好保障。由于平台用户数量庞大,一旦发生负面事件往往成为大众舆论的焦点,引发对平台企业伦理的讨论,危险性还会被急剧放大,最终产生深远的负面社会影响。所以,平台企业应妥善处理用户利益、社会影响和平台收益在内的社会整体利益,预先评估其行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影响,避免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暴雷”事件,维护良好的互联网经济生态体系。在经营过程中平台企业应始终不忘社会利益最大化,不断增进社会整体责任。对于网购平台来说,买卖双方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即卖家会受益于买家数量的增加,反之亦然。因此,充分发挥平台企业的网络效应和规模优势将有利于经济运行效率的提高。同时,平台企业也不能一味沉迷于利益的追逐,而要在利益、情怀、创新、社会责任中找到自己的平衡点,要利用平台优势,广泛传播正能量。由科技驱动发展的社会必须是自然—社会—科技—人文协调发展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科技人员与企业家的个人素养与伦理情怀至关重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愈加强化市场自律秩序,强化企业的自我约束管理。2020年1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强化自我约束管理,共同促进线上经济健康规范发展。所以,合规建设对平台企业而言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平台企业出于声誉的考虑也应主动进行有效的自律规制,从而给市场参与人提供一个公平、透明、高效的市场环境。对平台企业而言,市场声誉是比技术因素更为重要的加分项,良好的信誉度可以吸引平台两端的更多用户参与到平台交易中也能助推企业在竞争中突出重围。平台企业的合规建设一方面可以有效帮助其“规避相关风险”,特别是产生消极形象的风险;另一方面,平台提前规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权力规制的严厉程度。所以,平台企业合规建设,要从原来注重治疗式的辩护服务,转化为注重体检式的法律风险防控。这就要求平台企业积极主动建立与合规相关的管理体系,把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予以识别、评价并管控好。一个强劲的合规管理体系必须能够缩小企业所面临的合规风险敞口,同时可以减轻公司因为违规而可能面临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进而打造企业的金色盾牌,这是企业合规的原动力。“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有两个重要原则。一是独立性原则。不仅合规人员要保证其独立性,合规机构的设置、岗位的设置、汇报关系、制度机制等都要保持独立性。二是全面覆盖原则。就是合规设计的覆盖面一定要贯穿公司整个经营活动,纵向到底,即合规要把公司从公司总部到最末端的部门都要纳入合规的范围,真正实现合规的有效性。”具体包括合规计划的打造和完善、合规风险的识别与防范、合规危机的处理和化解、监管调查和刑事调查的应对等。一个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不仅要自己合规,还必须带动第三方关联性企业做到合规。为了防止第三方违规给自身带来合规风险,一个合规主体往往会把第三方供应商、经销商、代理商等纳入自己的合规管理体系中加以管理,不愿意被纳入合规管理体系的第三方则会丧失合作机会或业务机会。因此很多中国本土企业在承接国际大公司的业务后,即使身在中国,一样会在合规管理上被国际化,或者因为国际化进程而遭遇合规风险。这在平台企业合规建设中尤其值得重视。平台企业在对自己的身份认知上不能存在偏差:平台企业不是真正的中立者,而应切实履行企业的主体责任。所以,平台企业应重视对第三方合规的管理,甚至有义务主动披露潜在可能的违规行为。平台企业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帮助用户进行搜索、匹配,而搜索结果的显示方式会直接影响用户之间交易的决策。实践中,许多平台都接受第三方商家的广告费用,且费用多少直接影响商家信息显示。“广告赞助不仅直接影响平台搜索的客观性,也使得平台作为利益相关主体,有动机放松对第三方商家资质、信誉的审查和监管,从而产生经营与道德风险问题。通过平台进行搜索的用户往往默认平台为第三方商家背书,难以区分商业推广信息的准确性。当平台的中立性问题出现在医疗、教育等关乎民生的领域时,就极可能引发严重的安全事件。”百度搜索造成的“魏泽西死亡”事件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新近发生的货拉拉事件再次表明,平台企业对自身的法律身份、法律责任没有清楚认知,更没有风险防范意识和合规建设。问题的核心在于平台认为自己只是中介,对双方交易过程不承担责任,这种做法在互联网环境下是不合理的。长期而言,如果经营者依赖这种简单的“建个网站,做个App,就能赚钱”的思路,交易双方必然会发生很多争执。所以,未来平台企业应清楚认知自己的法律身份,平台企业不是中立者,必须履行企业的主体责任,因而有必要也有义务把第三方企业的合规问题纳入自己的合规计划中。仅靠平台企业自身的力量,即便建立了最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也是无法自主运转的。特别在平台企业发展的初期,更需要全社会集聚合力,使平台企业通过合规建设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具体可以从三个层面来分析:“首先,从国家治理的层面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然要求推动企业实行合规管理。其次,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说,这是行业自治层面的问题,我们需要营造企业合规的社会文化氛围,形成整个社会支持和推崇企业合规的环境,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再次,从企业内部来说,企业需要加强自我控制和内部管理,这是防止企业违规的机制。”每个企业可能有不同的治理模式和方式,但要想可持续发展,都要有合规体系,合规是企业内在需求。当前,只有国家加强监管、社会积极参与、企业主动建设,三方联动建立起共建共享机制,才能使平台企业可持续发展。平台企业自主合规建设是企业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同时从国家监管层面看对企业也是一种激励。激励机制也是国家监管的一个重要面向,它可以更好地促进涉案企业吸取教训、合规经营,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司法机关在定罪和量刑中把企业合规作为一个重要情节,将对我国推进企业合规制度建设发挥杠杆作用,开启我国企业合规建设的新阶段。”这是企业司法保护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简单粗暴地处罚一个企业,后果不仅及于企业,也会影响员工、投资人、客户等大量无辜的第三人,甚至祸及整个社会。所以,“司法的目的不是让企业垮掉,而是在法治的轨道内,给企业自我整改的机会,让它消除违规犯罪的因素。在对企业加以保护的前提下,督促其改造商业模式和经营模式,消除其中的不合规因素,进行除罪化或者脱罪化处理”。“检察机关办案,不仅要履行好逮捕、起诉、抗诉等职能,实现刑罚的惩治和威慑功能,还应当通过督促、吸引企业建立合规机制,来发挥改造企业经营模式、加强企业自我监管、预防企业犯罪的社会功能。”所以,在推行刑事合规机制时,不仅要督促企业建立一套形式完整的合规管理体系,更要针对企业已有的合规风险与违法违规情况,推动其开展实质性的合规整改,真正让企业走上健康经营的轨道。当前平台企业科技含量日益增强,监管部门需特别注重科技赋能监管,强化监管科技的发展,充分利用新兴数字化技术构建有效的监管机制,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政府监管领域的公共服务购买市场。通过科技注入不断赋能监管,使权力也走上技术化的道路,才能消除监管能力和技术企业发展间的差异,提升监管效率。对于跨领域发展的平台企业,应当设立跨部门的综合协调机制,创新管理体制和管理手段,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在司法过程中还应发挥典型个案的司法示范作用,给平台企业以有效合规指引。司法的功能不仅是定分止争,当裁判疑难或典型案件时,发挥典型案例的价值指引作用日益成为一种重要司法治理方式。平台企业作为新兴现象,新兴法律问题层出不穷,立法滞后,更应充分发挥新发典型案例的司法示范作用,通过典型案例的价值引领进行特殊化个案救济,也为平台企业相关问题提供借鉴,在实践中不断为其以案释法,扫清法律盲区。司法机构应通过及时收集发布典型案例、联合开展法制宣传等方式为平台企业健康发展排雷避坑,让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只有让一个个具体案件落实法治价值,靠一个个具体案件彰显公平正义,以全社会紧密配合共筑防线,才能为平台企业的发展撑起一方安全的天空。同时,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共同探索建立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作为公共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桥梁,行业自治组织可以通过行业监督、共建失信信息系统、促进联合调查等方式促进企业守法。网络社会组织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活动,大力倡导行业自律,积极主动参与到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生态的活动中来。平台企业合规建设应遵循鼓励创新、审慎包容、共享共建的原则
坚持平台自身软法治理与政府硬法治理相结合,维持平台企业内部权力与规制的平衡、平台企业与公共机构在科技创新与法治监管之间的平衡是未来平台企业合规建设应努力的方向。监管理念具有时代特征,我国正处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阶段,与之相适应的监管理念确立,应坚持市场化和法制化方向。为适应互联网平台发展速度快、创新能力强、市场范围广和竞争生态化等特征,对平台企业应坚持包容审慎、科学分类、多方共治和敏捷精准的监管理念。一方面,充分发挥平台经济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治作用,引导平台经济有序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规范发展线上经济;同时公共机构应依法查处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为平台经济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平台企业凭借技术先占优势,获得了数据控制权、自我规制权、对第三方的处罚权等,在经济关系中成为新的权力中心。”“平台治理还具有‘先行先试’的探索角色,特别是平台作为信息壁垒打破者和重构者以及交易组织者,可以根据平台模式的自身规律来制定各类电商交易规则、纠纷解决规则和治理规则。这些‘软法’能够为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处理纠纷提供规制测试、案例样本和积累经验,甚至升华为国家‘硬法’,从而发挥创新性、引领性作用。”在这种深刻的转型面前,对平台企业而言,既有前所未有的难得机遇,也有变幻莫测的巨大风险。“此时政府不能预设管制,法律也不能先天感知,否则就会出现‘红旗法案’那样阻碍进步的不良后果。”但权力不是单向的,有权力就要有规制。“最佳的选择是,政府要保持开放和谦抑的姿态,放手让民间力量大胆地进行创业,然后对随时出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适时监控和有效防范。”活跃市场、促进消费和科技创新等是平台经济的最大卖点和优势。所以,《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明确提出,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并且提出了在一些行业需要有效发挥平台企业在要素配置中的优化集成作用,比如教育、医疗、快递物流、在线办公、网上办事等。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布局中,平台的“软法”规制占据基础性地位,发挥引领性作用。同时,自我管理必然带有局限性,平台企业还需要接受合规性评价和司法审查的检验,这是国家介入平台治理的重要形式和途径,由政府和企业、社会共同推动构筑一种能够实现高效规制的架构。这样既保障必要的市场自由,也在国家治理的管控下,不至于失控。企业合规问题已写入最高检工作报告。全国两会上代表热议的话题之一就是检察机关企业合规试点工作。传统简单对涉案企业进行刑事处罚的粗暴做法,不但使企业难以为继,也影响当地经济、就业状况等,有悖于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平台经济作为我国重要的新兴经济体,未来对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平台经济的规制要跟上时代步伐,使其在法治轨道上良性运行,为国家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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