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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芮雪 张媛媛|外层空间中的国际合作——以中国空间站为例

赵芮雪 张媛媛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2-11-11

赵芮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张媛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要目

一、国际空间合作的必要性二、国际空间合作的原则三、中国空间站的国际合作
结论


空间活动具有成本高、周期长、回报慢、技术难等特殊性,这决定了国际合作在外层空间资源探索利用中的必要性。国际空间合作能够聚集各国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实现国家之间的优势互补,开拓国际市场,进行空间科学成果高效转化,达到为全人类服务的目的。国际法也对此进行了规定。1996年国际空间合作宣言为国际空间合作确定了基本原则,该宣言同外空条约以及联合国宪章一起构成了国际空间合作的国际法基础。中国作为空间技术迅猛发展的新兴航天大国,在国际空间合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2020年中国空间站在轨建造项目拉开序幕,中国已向全世界所有国家、组织、私营实体发出空间站合作邀请。在先前的经验指引下,中国将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建立起空间站国际合作法律框架,开创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模式。

1957年人类成功发射了人类首颗人造卫星斯普特尼克1号(Sputnik-1),人类探索外层空间的新时代由此开启。半个多世纪以来,空间技术从以往简单的卫星发射到如今的载人飞行、在轨空间站构建,空间国家数量从美苏两个空间国家到现在的六十多个空间国家,人类空间技术和活动获得了飞速发展,国际社会出现了越来越多有意愿参与太空探索的国家和私人企业,为国际空间合作提供了条件。让更多主体广泛参与到外空资源开发与利用中,从而实现全人类在外层空间的利益,这是人类探索外层空间的初衷,也是最终目标之所在。

一、国际空间合作的必要性

对人类来说,外层空间蕴藏着巨大利益和宝贵资源,同时也充满了未知与挑战。不可否认的是,空间活动无论规模大小,都对技术、资金和人才等条件提出了极高要求,靠单个国家的力量是难以长期维系的。在现今外空商业化趋势越发突出的背景下,对外空资源的有效利用需要更多主体广泛参与,这些都促使国际空间合作成为必然。

减少成本投入

空间项目需要长期的投入和培育,其耗资相比其他科研活动是巨大的。一个空间项目动辄需要数亿美元甚至上百亿美元的成本,长此以往任何一个国家都可能会面临财政问题。且长期持续的成本投入并不能带来即时的利润回报,相反,由空间产业所产生的商业利益回报周期很长,国际市场接纳过程缓慢,容易造成入不敷出的局面。再加上空间项目实验成本高昂,一次失败就可能影响一系列配套项目的进行,甚至将前期投入付诸东流。以美国“阿波罗”登月计划为例,该计划耗时9年,动员了2万多家厂商、120余个高校和科研机构,共计耗资250亿美元。在进行了10次发射后(每次发射成本约5亿美元),1969年阿波罗11号成功登月。巨额开支使得该计划被尼克松政府叫停,美国未能将人类历史上的伟大一步继续向前推进。

因此,为了解决空间活动巨额成本问题,开展合作是空间国家进一步取得成果的重要选择。国际空间站是国际空间合作的典例,虽然其建造成本高达1000 亿美元,但有16个国家参与其中并共同运行,国际空间站至今仍在轨服役。通过国际合作,吸引更多有意愿加入空间活动的国家,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保障空间活动维护成本的供应,从而有条件进行空间探索与开发。
扩大国际市场
虽然空间项目成本高昂,但其所产出的一系列技术成果和资源所带来的巨大商业利益是不可否认的,这也是更多国家加入太空探索行列的重要原因。随着外空商业化的发展,空间商业利用范围逐渐扩大。长期以来外空商业活动多限于卫星发射服务和电信系统,空间产业国际市场尚未完全形成,领域狭窄、形式单一,无法适应持续发展的空间产业。空间国家要将空间技术高效转化成商业利润,就必须同其他有意愿、有市场的国家开展合作,扩宽空间产业合作领域,打通潜力巨大的国际市场。例如中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已进入市场应用推广阶段,其他国家能够通过北斗系统得到更精确的定位服务和通信能力。卫星遥感数据服务能够为被遥感的国家提供矿产资源、自然灾害、军事目标等方面的资料,这类服务也可以通过商业方式获得。外空实验室也向有需求的医药、电子、生物科技行业开放。通过先进科技成果吸引国家、非政府实体、企业等参与空间产业市场,为相关行业提供惠益,便利人类日常生活。同时,通过空间产业商业市场,让那些有意愿无能力的非空间国家换取空间活动的技术成果,吸引它们更多地地参与到空间项目的合作中去,形成合作带来资金,资金发展技术,技术转化为利润的良性循环。
实现国家优势互补
在半个多世纪的空间活动过程中,未见过有哪一个国家始终在空间技术的每个领域都保持国际领先水平。进入21世纪后,人类生活发展变化对空间技术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不是对单个国家的挑战,而是国家之间协作进步的机会。一些新兴的空间国家如中国,在载人航天和卫星导航方面占据全球领先地位;也愿意与在太空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的老牌大国进行合作:2021年4月,中国航天局发布声明,将与俄罗斯国家航天集团公司合作建设月球科研站,并秉持推进全人类和平探索利用太空理念,将该科研站面向感兴趣的国际伙伴开放。而不少非政府实体在小行星采矿和行星抓捕等方面取得进展;许多发展中国家虽不具备开发外层空间的能力,但也充分表达了参与空间活动的意愿。在外空商业化的背景下,有空间能力的大国应充分展开优势领域双边或多边国际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协同进步。

实现空间数据共享

通过卫星系统监测到的空间数据是太空态势感知的重要来源。太空态势感知旨在通过收集尽可能全面的空间数据,填补空间风险和已知信息之间的空白,感知太空中或地面上可能由碎片引发的危险和意外事件,使空间活动参与者尽可能地规避不安全事件。太空态势感知是国际空间法的前国际空间合作宣言规定,各国自行决定参与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所有国家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推动国际合作。公平合理的原则与一般法律原则相一致,认为空间活动是公平地向所有国家开放的,各国在参与空间合作沿问题,有效的态势感知能够使正在参与外空项目的国家及时完善信息监测,保障太空活动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国家空间项目的财产安全。太空态势感知需要充分的空间数据作为支撑,国外许多学者都提出空间国家应主动向数据库传输数据,通过这种形式的多边合作,对空间碎片、空间气象和近地天体进行综合评估。
在欧洲,由22个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欧空局(欧洲航天局)对空间的监测活动已经进行了数年。有研究表明,欧洲将具备第一个可操作的“空间态势感知”能力,这一系统受益于各成员国的共同努力和通力合作。欧空局通过数据监测轨道碎片状况和空间环境,以保障其自身空间飞行任务的安全以及其成员国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推动人类社会进步

和平探索和利用外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和工具,六十多年间,以空间为对象的科研活动在不经意间创造了许多改变人类生活方式的科技成果。NASA通过阿波罗计划发现电池可置于机器内部,使得宇航员舱外作业不用受电源位置限制,新鲜食物脱水技术也是阿波罗计划中为减轻食物重量而发明的。全球卫星导航系统为我们日常使用的手机定位、车辆导航等提供服务,无线通信和网络更是得益于无线电频谱和卫星轨道资源。
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下,空间活动已不再是个别国家的专利,也不是国家之间进行较量的战场,而是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之所在,这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相契合。国际社会应秉承合作共赢的态度,充分调动合作积极性,在更多领域、以更深层次开展空间合作,共同取得空间技术新突破,让外空成为促进人类共同福祉的新疆域。
二、国际空间合作的原则
1967年外空条约确立了多项基本原则,其中之一即促进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这一原则这为国际空间合作提供了重要的国际法基础。199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国际空间合作宣言,为国际空间合作提供了具体的原则。
遵守国际法
国际空间合作必须遵守国际法、联合国宪章和外空条约的各项规定,同时不违背外层空间法其他有效条约,以和平为目的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这是最基本的原则,也是外空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空间合作的展开必然伴随一系列法律问题的争议,争议的解决方式多限于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法进行谈判和协商,通过协议达成一致。外空国际合作产生并推动了国际空间立法,而国际空间立法又反过来促进了外空国际合作。
公平合理
国际空间合作宣言规定,各国自行决定参与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所有国家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推动国际合作。公平合理的原则与一般法律原则相一致,认为空间活动是公平地向所有国家开放的,各国在参与空间合作的过程中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都有权进行空间活动和天体探索。另一方面,合作是建立在互相可以接受的条件之上的,国家之间达成的合作协议必须合法、合理、自愿。不可否认的是,此处的公平是相对的,国际法无法保证每一个国家在合作中始终得到相同的利益。
顾及发展中国家
开展国际空间合作是为所有国家谋福利,不管一个国家经济、社会或科学技术的发展程度如何,并应成为全人类的事业。具有空间能力的国家应该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同时平衡发展中国家与先进的空间国家开展国际合作时所产生的利益。在顾及发展中国家需要的同时,合理有效地分配财政和技术资源以及给予技术援助。

发挥联合国外空委的作用

自1959年联合国大会设立常设机构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简称联合国外空委)后,联合国参与外空治理七十年,已经成为外空治理的核心枢纽。联合国外空委通过制定国际法来积极介入外空法律制度建设,其成立后制定的五大条约建立起了国际空间法的基本框架。外空委的主要任务之一即制定空间国际合作项目,促进外空国际合作计划。当前,由于外空科技在很大程度上为空间能力强国所垄断,联合国作为大国之外的平衡者,更应该肩负起其维护国际和平安全的职责,从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利益出发,积极引导国际空间合作发展。
三、中国空间站的国际合作
中国空间站核心舱“天和”已于2021年4月由长征五号B遥二运载火箭送入了预定轨道,中国空间站在轨建造任务拉开了序幕,预计于2022年完成空间站建造。中国空间站合作机会无差别地向世界各国、组织以及私营实体开放这是史无前例的,也表明中国空间站合作模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以中国为主导者、发起者和协调者、国际社会广泛参与的创新之举。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空间站合作也将面对一系列法律问题和挑战,必须构建起一个符合中国合作模式的国际合作法律框架。

合作模式

1.中国空间站国际合作模式

在空间技术领域,中国已有能力、有意愿贡献自己的力量。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在发展过程中,按照和平利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与多个空间大国以及国际或地区航天机构建立了合作框架。在中国空间站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中国将围绕空间科学实验与应用、载人航天技术成果推广等领域,与世界各国及相关国际机构开展更深层的交流与合作。中国空间站面向所有国家、组织、私营实体无区别地开放,向世界各地的科学家提供在中国空间站上开展空间科学实验的机会。中国空间站的合作模式有多种,在最基础的模式中,只需要缴纳一定费用,即可由中国全权完成相关实验,对合作国家的技术要求近乎为零。而最高级的合作模式中,合作国家甚至可以自己制造站外实验设备自主开展实验,空间站提供的仅为一个平台、容留宇航员等功能,对发达国家又较为方便。这些灵活的、可供选择的合作机制,建立在中国协同联合国开放合作机会、建立有效国际合作机制的基础上。

2.与国际空间站对比

从主导者来看,国际空间站由16个国家共同打造,主要运行国家和组织有5 个,即美国、俄罗斯、欧空局、日本及加拿大空间局,其中美国又占据了领导地位。国际空间站实际上成了以美国一国为主导的空间站项目。《政府间协定》表述国际空间站是在美国全权管理和协调的领导下联合多国力量建设的,所以国际空间站的主导权完全掌握在美国手中。其他国家贡献的主要是技术、资金和人员以获取相应回报,国际空间站的“国际性”沦为空谈。中国空间站在计划之初就已明确中国对空间站的所有权、管辖权和控制权,中国公开提出自己是主导者,他国是参与者,明晰了权限归属。
从合作主体来看,国际空间站项目对进入门槛要求较高,合作国家多限于发达国家,而且第三国想加入国际空间站项目,必须取得其他国家的一致同意。除《政府间协定》外还有各个国家与美国签订的双边协议共同约束和限制其他国家的加入,也导致美国控制着其准入机制,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受限于美国国内法无法进入该项目。中国空间站在发布合作机会时就提出,向所有联合国会员国无差别开放,这意味着更多发展中国家只要符合要求,就可利用中国空间站开展技术研究和科学实验。这在外空国际合作历史上是开天辟地的尝试。同时,中国空间站还向各种非政府组织、私营实体开放合作机会,扩大了国际空间合作的主体范围,能够契合当下外空商业化进程中私营企业参与空间活动的趋势。2019年中国空间站科学实验首批入选项目中,就有项目来自印度、肯尼亚等发展中国家,其中还包括部分私营实体。这充分说明了中国进行空间站国际合作的诚心和决心。
从法律框架来看,国际空间站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可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国际法和外层空间法,这是所有空间活动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二是1998年由国际空间站合作成员在华盛顿签订的政府间协定,这是国际空间站最重要的合作依据和处理手册,它规定了各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法律问题之对策,是国际空间站建设和运行的法律保障。三是成员国之间的谅解备忘录(MOU)和规范空间站人员行为的《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是对政府间协议的补充和细化,谅解备忘录的目标涉及详细的设计、开发和空间站的运行和利用。四是成员国之间就某些具体的事项所达成的双边或多边协议。由此可见,国际空间站在一开始就具备了基本的合作法律框架,再加上国家之间小范围的细化和空间站运行多年的经验总结和国际法更新,国际空间站的法律框架已日臻成熟。但对中国来说,空间站国际合作法律框架相较于国际空间站仍是短板,中国既没有丰富的空间站建设和运行经验,也没有老牌航天大国美国、俄罗斯那样完善的国内空间立法和国际空间合作协议,如何构建自己的空间站合作法律框架、怎样构建这个框架,都是不小的挑战。
中国空间站国际合作法律框架
中国空间站开创性的合作模式和空白的实践经验之间的矛盾决定了中国空间站开展国际合作需要一个全新的、包容的合作框架。合作框架之设定,是一个纯粹的国际法问题,也是开展国际合作必不可少之部分。

1.以国际法为基础

以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为依据是国际空间合作的原则之一,也是必然要求。同时,也要以外层空间法中被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外空条约《营救协定》《责任公约》《登记公约》作为在空间站展开活动的法律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外层空间法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正式形成后,并未随着人类空间活动的开展进行修改和补充,不免存在僵化和滞后。应当考虑将联合国在21世纪通过的各项有关空间活动和合作的宣言和决议作为一种重要的参考,虽然这些文件并不属于国际法律渊源,但它们紧跟空间活动发展趋势,能够适应飞速发展的空间活动对法律前沿性的需要。

2.加快国内立法

我国航天法草案的拟定于2016年出台,于2020年完成立法工作。然而航天法草案始终只闻其名,未见成文的文件公布或提交审议,中国国内空间立法存在很大的缺口。美国早在1958年通过了航空航天法,并由此设立了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俄罗斯空间立法历史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其在空间活动基本规范性法规是1993年颁布的航天活动法。相比美俄,中国空间法律规制发展滞后,数量少且以管理办法为主要形式,法律效力低。中国外空活动历经近70 年的发展,仍没有形成体系化、制度化的法律规范,对空间站法律的规定更是一片空白,外空探索的强劲实力与之后的法律配置之间的矛盾已然非常明显。此类问题不可边实践、边解决,也不可先笼统处理、再细化细节,在大规模的国际合作展开前就完成必要的制度设计,是促进国际合作、展示中国在空间技术领域良好国际形象的重要一步。国内立法必须以现有国际条约作为基础和指导,强调国际义务和国内利益之间的平衡,同时保持灵活性和可持续性发展,并努力促进国际合作。

3.明确准入及退出机制

准入及退出机制的设定多限于长期无项目载体的空间站合作,以项目为载体的空间站合作,也应当明确合作结束的条件和目标。目前中国空间站准入程序主要包括中国与联合国共同审核合作申请、中国与有意向长期展开合作的国家展开谈判、确认合作范围、是否加入空间站后续建造与运营等。退出机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自行退出、达成一定条件自动退出和被强制退出。参与合作的国家应当拥有自行选择退出的权利,这种权利不能是无条件的、任意的,对有合作项目且为双边合作模式的,退出方应征得合作方的同意:对没有合作项目的,可以在合作事项交接完毕后准予退出。中国作为主导者,还应当规定合作项目或长期合作的自动结束条件,例如规定合作项目期满后自动退出或达到项目目标后合作自动结束,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合作国家突发变故无法维持合作的情况。对于合作过程中存在欺诈、严重违反国际法、违背人类道德伦理等情形的,应在不损害他方利益的情况下强制退出。

4.管辖权问题

外空合作通常情况下会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在空间站合作中也同样存在。在这种情况下,管辖权就显得十分重要。空间站的管辖权,指的是在空间站这一空间范围中,由哪一或哪几个国家对其中的人、物及事件适用其国内法予以规制。外空条约第8条规定:“凡登记把实体射入外层空间的缔约国对留置于外层空间或天体的该实体及其所载人员,应仍保持管辖及控制权。”中国作为空间站的独立建造及所有者,并对其进行国际登记,因此对于主舱段内产生的法律纠纷,应当适用中国法律进行纠纷解决。而涉及国外附属舱段的管辖权问题,则可以通过在外空条约的大框架内,进行双边或多边协商的方式,寻求争取令各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结论
浩渺星辰,跬步千里,中国在外层空间的求索之路还很漫长。国际空间站建设和运行经验并不能为中国空间站提供现成的合作道路。中国以空间站为契机开展外空国际合作,让其他合作主体利用空间站这一平台和资源,发挥中国先进技术优势造福其他国家,是符合“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的要求的。中国要以开放、和平、共赢为合作理念,以和平利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为原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下,通过在中国空间站的合作增进国家间互信,打造真诚合作、互利互惠的典范,提升载人航天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促进人类对空间科技应用的认知,使中国空间站造福全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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