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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圣力|课程思政教学在涉外航天法治人才培养中的价值功能与发展路径

蒋圣力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2-11-11

蒋圣力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国际公法教研室主任

要目

一、引言二、涉外航天法治人才培养的背景和意义三、课程思政教学在涉外航天法治人才培养中的价值功能
四、课程思政教学在涉外航天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发展路径
结语

涉外航天法治人才培养是推动国家航天法治进程、助力国家航天强国转型升级软实力建设的题中之义,是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国家涉外航天实践活动的顺利有序开展、维护国家涉外航天利益所不可或缺的。为确保涉外航天法治人才具备应有的素质和技能,法学专业高校院系应是涉外航天法治人才培养的基础阵地,围绕涉外航天法治与外层空间国际法治的专业理论和实践课程应是涉外航天法治人才培养的起步基石。在开展相关专业课程教学的过程中,课程思政教学所具有的独到的价值引领作用,对于保障涉外航天法治人才培养的系统性、持续性和有效性是至关重要的。基于此,服务于涉外航天法治人才培养的课程思政教学的发展应当特别重视加强对涉外航天法治人才坚定维护国家空间利益的崇高理想和促进实现外层空间国际法治的远大抱负的培养。

一、引言

当前,中国涉外航天法治人才培养正处于大有可为的历史机遇期:一方面,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确立为涉外法律工作、涉外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先导性工程起,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已经成为构建凸显时代特征、体现中国特色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中的至关重要的一环。同时,另一方面,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2年1月28日最新发布的《2021中国的航天白皮书》明确提出,中国于未来五年将开启全面建设航天强国新征程,为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在外空领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人类文明进步作出更大贡献。由此,在国家层面着力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这一有利背景的支撑和促进下,涉外航天法治人才培养理应被上升为推动国家航天法治进程、助力国家航天强国转型升级软实力建设的题中之义,是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国家涉外航天实践活动的顺利有序开展、维护国家涉外航天利益所不可或缺的。
不过,虽然全国范围内已有多所高校院系围绕涉外航天法治与外层空间国际法治开设了若干专业理论和实践课程,且基于以专业课程为基础的多元化教学模式,在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值得称道的初步成效,但是,既有的相关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往往局限于对专业知识的传输,而相对缺乏对将课程思政育人元素与专业知识有机融合的关注,课程思政教学存在较为明显的不足,使学生更多地受限于被动地接受专业知识,而其开展自主学习和钻研的内在原动力则难以得到充分的激发和提升。这在相当程度上对涉外航天法治人才培养的系统性、持续性和有效性造成了消极影响。是故,确有必要对课程思政教学之于涉外航天法治与外层空间国际法治相关课程教学的重要性,及其之于涉外航天法治人才培养所具有的至关重要的价值引领作用形成准确认识,并在此基础上探索旨在进一步切实发挥课程思政教学在涉外航天法治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的发展路径。
二、涉外航天法治人才培养的背景和意义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有利背景的支撑和促进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确立为了旨在“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明确要求“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与之相适应地,《决定》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中要求“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并明确了“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具体目标。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坚持和完善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要求“健全党对外事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并重申“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在于同年2月2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应当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大局。
以上述为基础,于2020年11月16至1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对国家法治建设工作的全面布局,不仅正式提出并系统总结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还具体阐释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十一个坚持”,其中包括坚持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以及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由此,在法治国家建设的宏观框架下,涉外法治于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的作用及功能越发得到了肯定和重视。而就涉外法治建设本身而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确保其取得成功的关键保障;加强涉外法治建设,首先即应当加强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
涉外法治建设及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对处于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世界的中心的中国而言,其重要性和紧迫性不言而喻:当今世界正经历新一轮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大国间战略博弈全面加剧,国际力量对比呈现出近代以来最具革命性的变化,世界范围内已形成了影响人类历史进程和趋向的重大态势,人类文明进步面临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层出不穷,不确定不稳定因素不断增多。而伴随着国家综合实力的稳步提升,自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来,中国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国际影响力大幅度提高,在世界舞台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并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建立起了更加紧密的联系,在人员、资金、信息等方面的交流更加频繁,海外资产日益增多,海外利益持续拓展。
与此同时,中国的涉外法治建设仍面临着诸多内外部因素的制约,国家的海外利益也不时受到传统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的挑战和冲击。这就要求中国不仅应是国际(法律)规则的接受者和适应者,还更应当是国际(法律)规则的建设者和推动者,通过增强运用国际(法律)规则,更加积极地参与全球治理,提升在国际事务中的制度性话语权,并维护本国自身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而为了落实上述要求,培养一支胸怀祖国、放眼世界、知识丰富、业务精良、能力出众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以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可谓迫在眉睫。
国家航天强国转型升级软实力建设的现实需要
1956年4月13日,国务院国防航空工业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航天事业创业的开始;1970年4月24日,“东方红一号”人造卫星的成功发射正式拉开了中国迈入“太空时代”的历史大幕。在过去的六十余年间,中国航天事业从“一穷二白”的困境中艰难起步,摸索出了一条自力更生、自主创新的发展道路,不仅逐步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质的跨越,更在近年来取得了一系列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嫦娥四号”月球探测器实现世界首次月球背面软着陆、“北斗”卫星导航系统顺利实现全球组网、“嫦娥五号”月球探测器完成一系列历史突破性的重大探月任务重返地球并带回月球土壤样本、“天问一号”火星探测器成功着陆火星、“神舟十二号”载人航天任务成功实现中国空间站阶段首次载人航天飞行、“长征”系列运载火箭成功完成400+次发射……
以航天事业蒸蒸日上的发展势头为基础,在党的十八大胜利闭幕之后,中国便确立了建设世界航天强国的宏伟目标——2013年1月15日,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召开2013年年度工作会议,于会上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我国成为世界航天强国行动纲领(2013-2020)》。这是全国范围内首份明确提出“航天强国建设”目标的重要文件,并从作为国家航天科技工业主导力量的航天企业的层面,具体规划了航天强国建设的指导思想、政策方针、战略举措和行动方案。同年6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接见“天宫一号”和“神舟十号”载人航天飞行任务参研参试单位代表时指出,“发展航天事业,建设航天强国,是我们不懈追求的航天梦”。此后,在2016年4月24日首个“中国航天日”等场合,习总书记又多次对“建设航天强国”“实现航天梦”加以重申和强调。而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2年1月28日最新发布的《2021中国的航天白皮书》中,“开启全面建设航天强国新征程”作为正文的第一部分,不仅明确了未来中国航天事业发展的宗旨、愿景和原则,更使建设世界航天强国被正式确立为了指引中国航天事业发展的核心目标。
航天强国建设作为一项系统性重大工程,其内涵是相当丰富而深刻的:除了航天产业链的完整性、航天基础设施的先进性、航天发射能力、在轨运行航天器的数量和寿命、在国际航天市场中占有的份额等硬实力建设指标之外,还包括若干十分重要的,但却相对隐性的,且难以通过统一确定的标准进行物化、量化的软实力建设指标。这类指标既是航天强国建设的重要支撑,同时也是决定中国航天事业发展能否顺利实现转型升级的关键所在;而在这之中,航天法治、即航天活动的法治化治理能力和水平正是一项核心内容。不过,鉴于特殊的行业属性,受制于传统军工行业计划经济和国有体制下的固化思维及历史局限,在中国航天事业的发展进程中,航天法治作为一项软实力、生产力、特殊竞争力的重要地位始终未能受到应有的重视,不仅航天法治化治理的理念和实践存在缺失,对通过市场主导配置航天资源的法治保障更是尤为不足。
对此,应当认识到:加快推进航天法治建设,应当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国家基本方略在中国航天领域的具体落实。这既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国家航天发展利益和战略安全,促进航天事业发展转型升级和航天强国建设的必然要求。申言之,航天法治建设应可以具体着眼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
在国内层面,中国的航天法治体系建设目前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尤其是在航天法律基础制度建设方面与其他发达航天国家、甚至部分发展中国家相比仍有较为明显的差距。国内航天基本立法理应是为航天事业发展创造理想法治环境的关键基础,同时也应是维护国家航天发展利益和战略安全的重要手段。从世界范围看,美国、俄罗斯、日本、欧空局各主要国家的国内航天基本立法和航天法治体系建设是较为成熟和完备的,为中国国内航天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中国应以尽快完成国内航天基本立法的制定为抓手,切实将本国航天事业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并为一系列航天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在国际层面,随着人类航天能力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国家和非国家主体开始涌入航天领域,使外层空间已逐步成为继陆地、海洋、空气空间之后,人类文明拓展的“第四疆域”,其经济、资源、战略价值日益凸显;而与此同时,日趋纷繁复杂的航天活动也为国际社会带来了诸多共同性问题(例如外层空间的军事化利用问题、外空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问题等),关系到全人类的共同命运,反映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这就使得国际社会越发迫切地需要在法治化轨道上和平地、有序地共同开展对外层空间的探索、开发和利用。然而,近年来,在联合国和平利用外空委员会和裁军谈判会议等相关的重要多边场合,围绕新一轮航天国际规则的制定,世界各主要航天国家之间的竞争和博弈愈演愈烈。对此,作为和平崛起的负责任大国和世界航天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国应当肩负起促进实现外层空间国际法治的历史使命,引领国际社会通过法律手段,推动构建“外空命运共同体”。而这也正要求中国必须加强培养能够满足上述目标需要的优秀涉外航天法治人才。
三、课程思政教学在涉外航天法治人才培养中的价值功能
涉外航天法治人才应当具备熟知中国国情和航天事业发展现状、了解党和国家关于航天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通晓相关国际和世界各主要航天国家国内法律规则、国际视野开阔、外语运用娴熟、精通国际谈判等重要素质和技能。基于此,法学专业高校院系应当成为涉外航天法治人才培养的基础阵地,围绕涉外航天法治与外层空间国际法治的专业理论和实践课程应当是涉外航天法治人才培养的起步基石。并且,在相关课程的教学过程中,除了对专业知识进行系统的深入讲授之外,开展课程思政教学、向学生传递与专业知识密切联系的课程思政育人元素,同样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开展课程思政教学,一系列具有深厚的历史和现实教育意义的课程思政育人元素将能够从情感和精神上引发感召和共鸣,激发和提升学生开展自主学习和钻研的内在原动力,引导学生确立长期持久深耕于航天法治领域的目标和志向,从而为后续进一步的涉外航天法治人才培养创造有利条件。由此可见,课程思政教学所具有的独到的价值引领作用,对于保障涉外航天法治人才培养的系统性、持续性和有效性而言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中国航天事业发展史
以“中国航天事业发展史”为主题的课程思政教学采取历史叙事的教学方法,既有对中国航天事业起步伊始所经历的艰难困苦的回溯,也有对当前中国航天事业所取得的辉煌成就的概览和对未来中国航天事业持续高速发展的展望,旨在重点揭示中国航天事业所取得的卓越成绩,是对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发展历程中所取得的一系列重大成果在航天领域的集中反映。是故,中国航天事业发展史实则正是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具象于航天领域的一个缩影;而针对中国航天事业发展史的课程思政教学则可以达到在讲授专业通识知识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融入“四史”教育的育人成效。
此外,千百年来流传至今的“嫦娥奔月”“天狗食月”等中国古代民间神话,无不形象生动地体现了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对自身所处的地球之外的广阔空间的向往,以及对征服浩瀚无垠的未知宇宙的强烈愿望。而元末明初人陶成道(“万户”)尝试利用爆竹的推力实现飞天的创举,更是被国际社会公认为“世界航天第一人”“人类历史上首位尝试利用固体燃料火箭将人载到太空中的幻想者”,国际宇航联合会还于20世纪70年代将月球背面的一座环形山命名为“万户”,以资纪念。诸如上述关于中国古人积极探索外空的幻想和冒险的内容,同样是能够借以激发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的课程思政育人元素。
中国航天精神与航天文化
伴随着中国航天事业的蓬勃发展,经由一代代中国航天人不忘初心、接续奋斗而形成的中国航天精神,已经成为进一步增强全国各族人民深刻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决心和信心的重要精神力量之一;而航天文化则是航天精神在文化层面的具体体现,是以航天精神健全全民,尤其是广大青年理想、信念、情怀,以及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重要媒介,具有重大的教育意义。
以“中国航天精神与航天文化”为主题的课程思政教学旨在基于由中国航天精神展现出的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着重树立和养成学生热爱祖国、开拓创新、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良好品德和高尚情操:
热爱祖国——对祖国的热爱是支撑和鼓舞中国航天人自强不息、奋斗不止的首要精神力量。在进行中国航天精神教育的过程中,应当首先引导学生认真学习和深切领会中国航天人的爱国主义精神,培养学生“为国担当”“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国家命运与个人前途休戚相关”的爱国情怀,促进学生正确树立全身心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理想和信仰。
开拓创新——中国航天事业所取得的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不可能到可能的跨越式发展,得益于中国航天人自力更生、自主创新的开拓创新精神。在进行中国航天精神教育的过程中,应当引导学生对创新作为民族进步的灵魂、国家兴旺的源泉和中华民族最鲜明的民族禀赋的重要性形成深刻认识,并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激励学生勇于创新、追求突破。
艰苦奋斗——中国航天事业的创业和发展,是一批又一批中国航天人在偏远的山野丛林、茫茫的大漠戈壁,凭借着“筚路蓝缕,以启山林”的艰苦奋斗精神成就的。在进行中国航天精神教育的过程中,应当引导学生清醒认识到人生的道路不可能一帆风顺,学业和事业的成功不可能一蹴而就,进而勉励学生不畏困难、不惧挫折、甘于吃苦、勇于奋斗,磨炼学生在艰苦奋斗中净化灵魂、磨砺意志、坚定信念的顽强韧劲。
无私奉献——中国航天事业的发展道路,是依靠每一位中国航天人无私奉献的聪明才智、热血汗水、青春年华乃至宝贵生命铺就而成的。在进行中国航天精神教育的过程中,应当引导学生充分认识到能够为国家、为社会、为人民作出奉献的难能可贵,并在此基础上培养学生塑造不计个人得失、不为个人名利,在奉献国家、奉献社会、奉献人民的过程中实现自身价值的理想信念。
中国推动构建“外空命运共同体”
以“中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主题的课程思政教学的整体思路和核心要点为:以促进实现外层空间国际法治、推动构建“外空命运共同体”为落脚点,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由宏观思想落实于具体实处,引导学生深入理解“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科学体系和理论构架,以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促进实现外层空间国际法治的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的重要意义,进而增进学生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坚持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认识和认同。
首先,就“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国际法治的内在逻辑联系而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作为核心主题,核心要义包括坚持共识以建设价值共同体、坚持共建以建设行动共同体、坚持共治以建设安全共同体,以及坚持共享以建设利益合作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核心主题与国际法的核心主旨相契合,全要素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与国际法各部门法的立法目标相对应,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的价值追求与国际法保障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意涵相一致,并在遵守现行国际法律秩序的同时,倡导构建更加完善的国际法律新秩序。“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既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又深化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发展了国际法的新的叙事模式。“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中国为解决全球性共同问题、促进实现国际法治,而向国际社会提出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具备其完善的科学体系和系统的理论构架。
在此基础上,具体及于“人类命运共同体”视角下外层空间国际法治的应有之义:其一,和平发展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核心主题,外层空间国际法治的首要任务应当是维护外层空间的和平稳定,为实现自由平等和合作奠定基础。其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倡世界文明多样性发展,外层空间国际法治应当着力营造世界各国均能够自由平等地从事外空活动的法律环境。其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旨在实现“合作共赢”的国际合作,外层空间国际法治应当促成兼顾合作方国家利益和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外层空间国际合作。其四,“人类命运共同体”视角下外层空间国际法治应追求的价值目标,即“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深刻内涵对外层空间国际法治提出的要求。
以上述内容作为指引,“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得以为外层空间的军事化利用问题、外空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问题、空间站建设的国际合作问题等一系列外层空间共同性问题提供恰当的、妥善的解决方案,并由此为中国推动构建“外空命运共同体”奠定了扎实基础。
四、课程思政教学在涉外航天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发展路径
在通过围绕涉外航天法治和外层空间国际法治的专业理论和实践课程为涉外航天法治人才培养夯实根基的过程中,专业知识教学与课程思政教学两者之间应是有机融合、相辅相成且各有侧重的:专业知识教学应当重在满足涉外航天法治人才培养对涉外航天法治人才须知识丰富、业务精良、通晓相关国际和世界各主要航天国家国内法律规则的要求;而课程思政教学则应重在满足涉外航天法治人才培养对涉外航天法治人才须胸怀祖国、放眼世界、熟知中国国情和航天事业发展现状、了解党和国家关于航天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的要求。由此,服务于涉外航天法治人才培养的课程思政教学的发展即应遵循上述思路进行展开。
培养坚定维护国家空间利益的崇高理想
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需要,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同时也是对政治立场坚定的本土化法治人才的培养。由此,捍卫国家主权、维护国家利益应当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根本目的。在国家开展对外交往的过程中,涉外法治人才应将捍卫国家主权作为出发点,以维护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利益为重,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国际法律知识),保障国家在对外交往中的政治、经济、安全等各个领域的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并在面对单边主义、霸权主义、保护主义时敢于亮剑,在进行坚决对抗的同时,积极地为国家和人民规避风险、减少损失。并且,树立捍卫国家主权、维护国家利益的崇高理想,也是基于涉外法治人才本应具备的中华民族传统道德底色而提出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历史性工作,需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教育原则,展现中国法律人的优秀道德素养。是故,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当更加关注对涉外法治人才的民族精神和道德品质的磨砺,促使其形成强烈的家国情怀和民族情感,从而得以在多元的、复杂的全球化浪潮中保持中国本色,并切实为繁荣国家的涉外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同样地,维护国家空间利益也应是涉外航天法治人才培养的根本目的。自“斯普特尼克1号”于1957年10月4日的成功发射开启人类的“太空时代”起,鉴于其突出的经济、能源、战略价值,外层空间便一直是世界各国竞相争逐之所在。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具备了空间进入能力,外层空间多极化格局逐渐形成,并使得空间安全形势日趋复杂、严峻。而今,西方个别国家已将外层空间视为开展国际竞争的新的战略制高点,而追求空间利益最大化也相应地成了国家间开展战略对抗的新目标。由此,受制于西方个别国家围绕“制天权”的争夺日趋激烈、焦灼,中国的国家空间利益,尤其是空间安全利益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
在此现实背景下,中国涉外航天法治人才更应当以坚定维护国家空间利益为己任,充分运用航天法律和外层空间国际法律知识,保障国家自由地、平等地进出外层空间,以及探索、开发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基本权利。当前,西方个别国家在联合国和平利用外空委员会和裁军谈判会议等多边场合围绕“制天权”的“规则之争”已经超越了“市场之争”,并且,其在将建立外层空间新秩序作为拓展本国国家利益的新支点的同时,还利用所掌握的国际话语权优势和相对丰富的航天法治经验,通过设计新的国际规则的方式,为包括中国在内的航天领域的后发国家的准入和发展设置障碍。对此,鉴于中国也尚未完成国内航天基本立法的事实,或可以此为契机形成倒逼机制,刺激涉外航天法治人才更加积极作为、主动求变,致力于加快制定和完善国内航天基本立法,以维护国家空间利益、尤其是包含战略安全和资产安全等内容的空间安全利益,并进而促成国家航天法治建设。
培养促进实现外层空间国际法治的远大抱负
当前,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核心的国际法的构建进程(相应地表现为制定国际条约和形成国际习惯),已经远远无法满足发展步伐不断加速的国际社会对于须依据适时的、确定的国际法规范以实现其各个领域的国际法治的迫切需要。而国际法构建进程的缓慢以及由此导致的现行国际法律制度的滞后性问题,在外层空间领域尤为突出——与空间技术日新月异的长足发展难相适应的是,旨在对探索、开发、利用外层空间的外空活动进行规范、调整的外层空间国际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十分严重,不仅无法对新近由新型空间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做出及时的、有效的应对,对诸多长期的、普遍的外空活动的法律规制也同样存在欠缺。这就使得外层空间空间国际法治的实现面临着十分严重的妨碍。
以外层空间国际合作法律机制面临的困境为例:虽然国际合作原则在一般国际法和外层空间法中都是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且外层空间国际合作的基本内涵基于多项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定而得到了初步明确,但是,外层空间国际合作在具体实践中仍然面临着诸多现实问题;其中,最为核心的一项即是如何保障发展程度不同、空间技术水平参差的世界各国能够达成国际合作的共识,并通过开展国际合作,真正平等地从事外空活动,以及公平地共享基于对外层空间的探索、开发和利用而取得的利益。该问题对实践中的外层空间国际合作造成的困扰在于:一方面,倘若外层空间国际合作实际上成为仅由个别具备先进空间技术的空间国家占据绝对主导的“独角戏”,那么,虽然发达空间国家为探索、开发、利用外层空间而大量投入的资金、资源和技术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外空活动的发展,但广大的世界其他国家的相关利益却无从得到兼顾;另一方面,倘若外层空间国际合作过分偏重强调实现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那么又极有可能使得发达空间国家因为预期利益无法得到充分满足而丧失对外层空间的探索、开发和利用进行大量投入的驱动力,进而导致整个外空活动发展的停滞不前。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涉外航天法治人才即应具备依据“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国际社会开展外层空间国际合作的认识和思维——“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外层空间国际合作须是“合作共赢”的要求,深化和完善了外层空间国际合作的基本内涵。由此,外层空间国际合作应采取双边、多边、全球、区域等多种合作形式,且合作内容应包括科学技术、资金资源、法律政策、组织架构等各个层面。在此基础上,外层空间国际合作更应重在实现发达空间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即一方面保障发达空间国家在实际开展外层空间国际合作的过程中,因大量投入对外层空间的探索、开发和利用而本应取得的利益,另一方面则尽可能地为发展中国家参与外层空间国际合作谋求和创造利益,从而周全地实现整个国际社会基于外层空间国际合作的共同利益。
更进一步地,针对现行外层空间国际法律制度存在的严重滞后乃至缺失问题,中国涉外航天法治人才还应形成通过促成包括联合国大会决议在内的非约束性国际规范(“国际软法”)以进行“补位”的意识,为世界各国在开展相关外空活动时提供以自愿遵守为基础的、且在实践中具有切实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权利、义务规则,并借此促进实现外层空间国际法治,推动构建“外空命运共同体”。
结语
强化课程思政教学在涉外航天法治人才培养中占据的地位,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课程思政教学对涉外航天法治人才培养所具有的独到的价值引领作用,是相关领域的专业教师本应肩负的重要使命,同时也对专业教师的政治素养和教学能力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事实上,教师本身便是成就课程思政教学改革的关键要素之一,而切实提升教师的“人才双育”意识,专注磨炼教师的政治素养和教学能力,也是顺利推进课程思政教学改革的重要前提。作为相关领域的专业教师,确应不断夯实专业知识基础,形成教学促进科研、科研反哺教学的正确观念,并高度重视提升自身的思想政治教育责任意识和水平,将课程思政教学贯穿落实于专业知识教学全过程,在本职岗位上为国家涉外航天法治人才培养作出应尽努力。

往期精彩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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