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军丨俄罗斯联邦检察监督制度的新发展
代表作:《苏维埃政权下的俄罗斯司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中国语境下的“检察权”概念考察》(《中国法学》2022年第6期)、《“法律监督”概念内涵的中国流变》(《法学家》2022年第1期)。
俄罗斯检察监督制度的历史悠久,经历了多次变迁和转型。具体而言,俄罗斯检察制度是在彼得一世的司法改革中确立的,经后世叶卡捷琳娜二世和亚历山大二世时期的发展与完善,基本形成了带有西欧色彩、但颇具俄罗斯性格的制度形态。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使俄罗斯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苏维埃政权也在革命思想的指导下开始社会革新,包括法制在内的所有制度都被重新设计,其中改革对象首先被确定在司法领域。随着苏维埃国家与政权对维护法律统一和打击犯罪需求的增强,社会主义性质的检察机关及制度逐渐建立,并形成了具有苏维埃社会主义性质的检察监督制度。俄罗斯联邦时期,随着国家政治体制整体架构的转型,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权力发生变化,一改苏联时期检察监督的权力模式,检察机关的地位和职能也被重新规划,在性质上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执法机关,而是单独构建的实施检察监督的一个专门机关,成为俄罗斯国家为保障其所创制的法律实施的“护法机关”,体现出了重要新发展,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
在有关俄罗斯联邦检察监督的立法中,“一般监督”的术语已经不再被使用,而是表述为“对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对于“一般监督”而言,是苏联检察监督立法和制度中,为与其他专门领域的监督区分开来而被使用的概念,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称谓,但是俄罗斯联邦时期的检察立法中并无体现,而是以“对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予以表述,包括对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法律的情况,以及已经颁布的法律文件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可以说,“对执行法律的情况监督”是俄罗斯联邦检察监督领域最广泛的监督方式,就其执行法律情况受到监督的机关数量和多样性来看,这一检察监督领域也是最复杂的和最费力气的领域,但也正因如此,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保障法律至高无上、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捍卫社会和国家利益的活动,才得以直接地得到体现,最明确地体现了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实质和使命。
二、对遵守公民权利与自由情况的监督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与精神,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职权时,任何领域都需要关注一个问题,即是否恪守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这是属于每个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其他联邦法律中的普遍权利。在《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中就规定,检察机关对俄罗斯联邦的执行机关、侦查委员会、联邦主体国家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军事管理机关,对保障处在强制措施状态下的人权保障和援助进行社会监督的主体,以及上述机关的公务人员,商业组织和非商业组织的管理机构及其领导人遵守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情况予以监督。
实施这种类型的检察监督,并不是将个人权利和合法利益视为优先状态,而是作为一种平等保护社会、国家和个人的利益的方式,并以此形成新的、具有主权意义的俄罗斯法律体系,所以“对遵守公民权利与自由情况的监督”是各种检察监督方向都不可回避的因素,并贯穿检察监督的整个制度运行过程。
审判作为司法权运行中的核心内容,是适用法律的最集中体现。根据检察机关对各权力分支进行监督的职能要求,对审前和审后活动进行监督成为了俄罗斯联邦检察监督的重要方向之一。
审前程序中的调查和侦查活动与限制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相关,所以它会直接触及刑事诉讼参加人的权利和利益。在初步调查和侦查阶段,调查人员和侦查人员有可能会出现违法情况,并对私人生活形成干预,因此对调查和侦查活动予以检察监督十分必要。根据《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在审判前程序对调查和侦查手段,以及实施初步调查和侦查活动机关作出的法律决定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它们活动中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情况进行监督。于此相关,《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也规定,检察长有权对预审活动的实施机关执行法律情况实施监督,对遵守人和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情况予以关注,以监督这些机关遵守刑事诉讼法中如公民通信、电话、邮件、电报秘密等的权利的规定。
关于审后监督是指,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检察监督职能方得以履行,即对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的合法性实施监督,这对于检察长而言不仅仅是权利也是义务。在上诉审程序中,检察长有权对任何法院的判决,包括对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和军事审判庭的判决向最高法院上诉庭提出上诉或抗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和决定,一旦发现违法或者证据不足的,检察长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长提出监督提请,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出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主席团以外的任何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提出抗诉。
需要注意的是,在民事诉讼中,检察长是监督者和参与者的复合主体,但当法院诉讼程序违反或作出违法裁判时,检察机关就需要从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立场出发,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行使监督权。可以说,俄罗斯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既居于监督者的地位,同时又居于类似于原告的地位,即兼具监督者和诉讼参与者双重身份通过抗诉方式实施检察监督。
四、对执行刑罚机关、羁押监禁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
根据《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在拘留、监禁、劳动改造场所,以及执行刑罚机关等使自然人处在被剥夺和限制自由情况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处在惩罚机关的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遵守俄罗斯联邦法律情况、羁押程序、羁押条件,以及对执行与剥夺自由刑无关的刑罚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此间,检察长应特别注意刑罚执行机构和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实施了侮辱人格、专横独行、残酷虐待被判刑和羁押者的行为,是否毫无根据地适用惩罚性牢房,是否保障囚犯最大待遇的人道主义羁押条件。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实际消除情况组织实施严厉的监督。
该类型的检察监督是由保障服刑人员的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性,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被拘留或监禁时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性所决定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联邦主体检察长,他们所属的各级检察长,有权不经专门许可在任何时间走访执行刑罚的机构和机关,对上述机构法制状况进行针对性检查,也可以是一般检查。
五、对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情况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对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情况进行监督在1992年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中并没有得到体现。此后,根据1997年及2016年修改的《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法》,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即其所属各级检察长依照《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的规定,有权对司法警察履职时执行法律情况实施监督。根据《执行程序法》,司法警察、执行员必须按照《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法》中有关司法警察的规定,在执行法律过程中接受行为合法性的监督。1998年12月23日《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的修改补充法》颁布,补充了一种新的检察监督,即“对司法警察执行法律的情况的监督”,在1999年2月10日生效后才从立法上对检察长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情况的活动予以确认。根据现行最新修订的《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对司法警察的监督发生了变化,并未作出专门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作为检察监督的一个重要方向进行制度运行。
对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情况实施监督,不仅有助于司法警察活动的进一步完善,也有助于保障法院的法定活动,以及法院裁决得到有效执行,更能通过监督保障司法警察活动的合法性,进一步维护司法文件针对的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基于上述五个方面的情况,可以发现,俄罗斯检察监督制度发展体现了几点新面向。
在俄罗斯联邦检察监督立法的措辞方面,“一般监督”被“对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所取代,在规定对各执行机关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以及颁布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即使比以往更加具体、明确,监督的内容也逐渐丰富,但也仅限于“执行法律的情况”,实际上成为了“执法监督”。
在检察监督领域发生的最大变化就是俄罗斯联邦时期的检察监督废除了审判时监督,在《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中,仅规定了对侦查人员、调查人 员进行执法监督,以及二审程序中上诉和抗诉,而废除了苏联时代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内化为程序内的监督。这可谓检察权一次重大变革,可以说这是对旧政权体制中“检察监督权”的一种弱化。
俄罗斯国家转型使得国家政治体制的改变,“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对比关系的优先顺序被打乱,以与利于个人”,所以俄罗斯加大了对人权保障的关注,并试图通过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发挥人权保障功能。鉴于此,检察监督立法中增加了“对遵守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情况进行监督”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宪法法院及赋予联邦总检察长在法律适用侵犯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时诉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权力,使得俄罗斯的检察监督更加科学。
应当说,俄罗斯联邦检察监督制度是在继承苏俄检察监督制度的基础上,发展了其制度类型和运行机制,在对执行法律情况进行监督的总体框架下,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理念,对俄罗斯境内各机关的行为,及其出台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形成一套完整的检察监督体系,为提高作为联邦集中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加强国家法制、维护法律秩序、捍卫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方面的作用奠定了前提条件,并以此在现代俄罗斯联邦国家中发挥着重要的护法功能。
总体而言,随着俄罗斯法治建设脚步的加快,以及《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多次调整,俄罗斯检察监督制度是朝着不断完善,且更加理性的方向发展,这些都表明了俄罗斯社会对检察监督制度在历史和现实层面的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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