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莉莉|绿色元宇宙的法律规制——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协同发展
要目
一、绿色元宇宙本质:全方位赋能碳中和二、绿色元宇宙治理的国内法规制三、绿色元宇宙治理的国际法规制结语绿色元宇宙本质在于可以全方位赋能碳中和。绿色元宇宙是一种能融合绿色经济和数字经济的社会新样态,其发展需要各国针对碳减排技术形成国际合作体制,其实现需要良法善治的规则之治。绿色元宇宙的法律治理需要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协同发展。在国内法方面,元宇宙所产生的碳排放涉及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这些“数字人”的面纱是否应当被刺破以及被刺破后应遵循什么样的规则承担碳减排责任就成为关键性问题。元宇宙领域的碳减排技术体现的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忽视了其非经济价值。在国际法方面,元宇宙发展的关键,在于其绿色化的全球化实现,要求各国运用绿色碳减排技术参与元宇宙。绿色元宇宙国内法治理关键路径在于建立元宇宙绿色能源追溯法律制度。为落实该制度,国家应通过立法促进元宇宙绿色发展,企业等私主体应该积极履行碳减排的责任和义务;此外,针对元宇宙交易中忽视环境资源非经济价值的问题,应该在相关立法中体现非资源环境权益。绿色元宇宙国际法治理的关键路径在于:应创设以国家公平价格强制转让与碳减排技术相关的义务和责任法律制度。
党的二十大提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元宇宙作为虚实融合的社会新形态,其发展路径必定要体现绿色化、低碳化才能实现其高质量发展目标。元宇宙是“增强虚拟现实或下一代互联网,它凭借分散的融资和支付系统建立起一个更现实、更沉浸式的数字世界,人们可以在其中社交、工作和交易数字商品”。绿色元宇宙含义是,人类所创造的数字化、高智能虚实融合中的元宇宙不断利用元宇宙技术赋能碳中和,提升数字经济中绿色经济的比重,从而最终实现元宇宙与碳中和的协同发展。“元宇宙是由数字化技术所构建的,数字化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共存共生的数字样态。”实践中,元宇宙的发展给世界带来深刻变化的同时,也存在着对环境的巨大影响。从能源消耗的角度来看,运行元宇宙虚拟世界所需的数据中心会产生巨大的环境成本。英国研究人员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如果到2030年只有30%使用720P或1080P设备的游戏玩家过渡到云游戏,就会导致碳排放量增加29.9%;若90%的游戏玩家迁移到云端,游戏的整体碳排放量将增加112%。据此,通过“数字技术”建构的元宇宙,要想继续发展需要大量能源为其提供物质基础,而在碳中和目标的约束下,元宇宙只有降低能耗发展清洁能源,才能突破碳中和的约束。也就是说,若元宇宙不采取清洁能源、零碳能源发展模式,就不能解决以元宇宙为代表的先进数字经济对能源的巨大需要与以碳基能源为主的相对落后的能源供给之间的矛盾。可以说,碳中和是元宇宙最大制约与最强支撑。元宇宙若离开绿色能源,将不复存在。为了实现碳中和目标和绿色发展,元宇宙必定要从高排放逐渐过渡到零碳排放。如何保障元宇宙顺利完成这一过渡,需要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协同发展进行规制。“法律规范的和谐统一是科学地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逻辑起点。”“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分别应对各自层级内的治理问题,其各自的观念、定位、功能存在差异;两者相互依存,借由‘良法’和‘善治’两大法治核心要素实现有效衔接。”绿色元宇宙国内法规制中,涉及碳排放相关主体的承担,此时“数字人”面纱是否应刺透呢?绿色元宇宙对传统国际法提出了挑战:国家在虚实世界中应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其中的关键问题是,各国掌握元宇宙的碳减排技术程度不一,而元宇宙本质具有避免被少数力量垄断的基因;任何一个和几个国家或公司是不可能建立元宇宙的,元宇宙是数以万计的用户共同创造的。如此,掌握元宇宙碳减排技术的国家必须有责任和义务以公平的价格转让这种减排技术给其他国家。为了体现元宇宙自由和平等、合作等原则,在国内法上,国家必须建立与这种转让相衔接的国内法律规制路径。
一、绿色元宇宙本质:全方位赋能碳中和
党的二十大指出:“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元宇宙对助力实体经济的发展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元宇宙可以赋能制造业等革新,而赋能的关键在于探索绿色化的发展模式。
元宇宙是人类数字化生产的最高形态,因此,大多学者更愿意从“人”的角度解释什么是元宇宙。元宇宙与其他概念的最大区别在于经济活动。达成去中心化的、个体比较自由的经济活动是元宇宙的重要组成因素。元宇宙的“群聚效应”的维持有赖于清洁能源、零碳能源,最终使其形成一个零排放的社会形态。元宇宙能够大幅提高GDP中数字经济的比重,相对而言,数字经济比传统经济的碳排放显然要低很多。此外,元宇宙是个高能现实世界,它会带来许多新的技术突破,特别是一系列碳中和技术的突破。然而,马萨诸塞大学2019年进行的一项研究表明,在元宇宙发展初期,一个AI语言处理模型估计的碳足迹和电力成本超过626,000磅二氧化碳。基于这个数量,元界的能源消耗和排放量将达到顶峰。根据元宇宙设计框架和发展轨迹,可以预见的是,元宇宙必然经历从高碳排放到较低碳排放再到零碳排放的过程,要实现这一过程就需促进绿色经济和数字经济互相融合。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经济发展模式,不仅可以为研发生产效率的提升深度赋能,而且相关新兴技术和业态的进入也为经济生活增添了不少“绿色成分”。据此,数字化和绿色化应该成为元宇宙的主旋律。数字经济具备的平台化可以提高生产要素流通,从而降低资源的投入和浪费;数字经济具备的共享化可以利用数字技术对资源进行整合,还可以在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下形成双赢的绿色消费模式。数字经济的这两大特征可以助力碳减排。数字经济通过绿色发展效应和创新发展效应抑制环境污染。厘清数字经济与环境质量的关系,了解数字经济系统如何改善环境系统十分必要。
绿色元宇宙的形成和发展完善,取决于是否建立国际合作模式,形成国际合作机制。元宇宙的国际合作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还包括个人、企业、国际组织等。元宇宙要实现历史性的跨越式发展,必须依靠绿色科技,绿色科技助力元宇宙的碳减排。然而,目前各国掌握的碳减排技术程度不同,各国碳减排发展的不平衡会影响元宇宙的发展,因此掌握碳减排技术的国家有责任和义务将其以公平的价格向其他有需求的国家转让。这种转让需要依靠国际法上的国际合作机制去实现。国际合作的机制实力就是该机制在大多程度上贡献于实现国际共同目标所需的机制整体,以及贡献于去中心化、自下而上式服务于目标和任务治理所需的国家、次国家和部门体制机制。作为元宇宙协作组织的DAO(Decentralied Autonomous Oragnization,简称DAO)就包含了这样的合作精神。元宇宙DAO组织规则最终的保障是代码。代码的事前约束使得DAO能够在更低信任的模式下形成组织,用户在数字世界可更广泛地进行全球协作,DAO弥合了全球各地的参与者围绕同一使命和目标进行建设的鸿沟。那么,基于DAO的发展,可以预见的是元宇宙的未来必定不是属于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而是接受DAO精神的广泛合作模式。DAO将直接影响元宇宙绿色碳减排技术的创新,需要非中心化的合作。基于DAO的宗旨和目标,掌握绿色减排技术的国家不转让其技术,元宇宙会陷入高耗能、高排放的局面,最终导致其名存实亡。在元宇宙中,国家、企业、个人等法律主体的身份都是以代码形式出现,若掌握减排技术的国家或跨国公司不履行碳减排责任和义务,其数字主体的身份在法律上应当被刺破,可以由其实际的主体履行碳减排国际合作义务,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元宇宙绿色化的实现,需要参与元宇宙的主体履行减排的义务,而这不仅需要良法,还需要善治。元宇宙领域的每个行为都与能源密不可分,元宇宙要想可持续发展,必须结合绿色的生产方式。这种新型的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的实现,须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协同发展,共同引领和规范。
1.绿色元宇宙实现需要良法善治的规则之治
绿色元宇宙的实现需要良法善治的规则治理。如果将法律的内在规律作为法的应然状态或者理想状态的话,那么良法就是符合法的应然状态的法律。也就是说,良法必须符合客观规律,良法必须认识并在其内容中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除此之外,良法应具备科学体系。绿色元宇宙的实现对法律的创建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尤其是绿色元宇宙的减排技术,立法需要以“科技创新”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改革将技术与法律进行深度融合。无论元宇宙技术和绿色技术如何发展,其始终不能超越良法的宗旨和目标,对这些技术的运用不能超出良法所规定的范围。唯有如此,这种技术创新才能真正渗透到元宇宙的发展中,实现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均衡。那么,体现绿色元宇宙的良法,必定符合元宇宙发展的客观规律,最终实现元宇宙的零碳排放。具体而言,调整和规范元宇宙的法律的制定,尤其是国际法律规范,应将运用绿色碳减排的技术视为国家及私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如此方能实现元宇宙的零碳算力。
善治即元宇宙的规则之治理,是对良法的贯彻,是实现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目标。善治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在现实世界与元宇宙交叉互动的交互层里,来自现实世界的制度规范和形成于虚拟世界的制度规范可以进行协作共治。在纯粹的虚拟世界里,则应由元宇宙进行独立自治。无论是协作共治还是独立自治,都离不开善治。在元宇宙领域实施善治有利于充分实现每一个数字主体的尊严和价值,善治有利于整个元宇宙的良性互动发展。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众对公共生活的合作治理,是国家与社会的一种新型关系,其依靠的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基于此,善治所强调的合作网络的权威符合元宇宙的共创、共享、共治的价值观。以太坊的治理机制本质就是一种善治体现,其是社区自治的典型,以太坊提供算力的矿工、持有以太币的用户、开发者社区等都有发言权。这种发展方式为“去中心化组织+智能合约自治的模式”奠定了基础。
2.绿色元宇宙的实现:国内与国际法治的协同发展
党的二十大指出:“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元宇宙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向绿色发展模式转换。”元宇宙领域的每个行为都与能源密不可分,要实现元宇宙的可持续发展,必须结合绿色的生产方式。这种新型的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的实现需要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协同发展,共同引领和规范。在国内法方面,元宇宙领域给传统的法律责任主体戴了一层面纱。当法律关系主体给现实世界的环境带来损害时,其数字身份如何被刺破是传统法律面临的一大难题。元宇宙的碳减排技术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碳排放,但在元宇宙中,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通证,简称NFT)体现的只是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而不能反映现实世界中环境资源作为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即留存给人类和自然的那部分所承载的非经济价值。在国际法方面,国家参与元宇宙的活动同时造成碳排放,传统国家主权面临挑战,绿色主权应运而生。元宇宙绿色化的根本途径在于技术赋能减排。与现实领域减排不同,在元宇宙国际法规制中,需要发达国家履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碳减排技术给发展中国家的义务和责任,以实现元宇宙的零碳算力。党的二十大指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元宇宙的最根本的特点就是达成一系列去中心化的、个体比较自由的经济活动,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交互越来越频繁,真实与虚拟的界限不断弱化,国家与世界的联系也越来越频繁并难以被物理边界所阻隔,因此实现元宇宙绿色化的关键在于率先从国内法治角度引领、保障元宇宙的产业绿色发展方式,从而促进元宇宙绿色化的国际立法,最终达致绿色元宇宙治理的国内法与国际法协调性引领和规范。如前所述,国家主权的绿色化是元宇宙国际公共性的表现,这种国际公共性也使得区块链基于“去中心化”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个伪命题。因为元宇宙世界和现实社会一样,需要完备的货币系统、经济秩序甚至法律的约束,其涉及的内容及边界都需要中心化组织的参与和监管,由此也决定了绿色元宇宙治理需要国内法与国际法协调引领和规范。
二、绿色元宇宙治理的国内法规制
党的二十大指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元宇宙的发展需要绿色能源的供给,但元宇宙的发展必定是高碳排放过程。其运行如具有高能消耗并对气候变化产生影响,那么对其产生的碳排放应由哪些法律主体负责呢?在元宇宙时代,现实的法律主体已经被科技、信息、数字这些元素改变,因此原有的法律关系主体在元宇宙领域是以“数字人”身份出现的。元宇宙所产生的碳排放涉及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那么这些“数字人”的面纱是否应当被刺破,被刺破后应遵循什么样的规则承担碳减排责任呢?这些是绿色元宇宙治理中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需要探寻运用国内法对其规制的方法和路径。
众所周知,在互联网生态中,如果没有一套合理的信任与利益分配机制,就很难保证参与者公平地参与整个生态链条,进而无法形成体系的创造力。区块链技术正是为元宇宙提供了一套可行的经济运行规则。因此,正如区块链可以为参与者带来利益一样,参与该区块链的群体也必须为区块链的负外部性承担一定的成本和责任。与“矿工”身份不同的是,许多区块链参与者的身份是易于识别的。区块链的技术创新可以提供一种有效的方式记录和传递信息,为提高溯源系统的效率提供基础。加密货币“矿工”直接消耗大量采矿所需的电力,但对于“矿工”的身份很难确定。“矿工”通常位于能源廉价而丰富的地区,除了接受监管外,“矿工”采用清洁能源的唯一压力是要控制成本。然而,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化石燃料仍然可得到大量补贴,因此使用化石燃料比可再生能源要廉价。在充满挑战的市场条件下,“采矿”业务的利润微薄,因此很难让其经营者为自己的碳足迹负责。另外,“挖矿”的工作是一种精心选择的共识机制,区块链的运行是利益攸关方集体决定的。“矿工”帮助启用由加密货币、代币、交易和智能合约组成的整个区块链生态系统,并且这也依赖所有参与者。
笔者认为,当元宇宙的高耗能给环境造成损害时,区块链的参与者(包括“矿工”)数字主体的法律身份应该被刺破。在碳中和发展目标下,元宇宙的社会形态必定是低碳或零碳算力的,元宇宙的绿色化,除了依靠绿色减排技术之外,还应该辅之以绿色能源溯源法律制度的构建。在元宇宙建立绿色溯源法律制度的关键,在于能依靠区块链技术确立碳排放的主体。元宇宙的参与者、“矿工”、交易平台构成二级碳排放的责任溯源主体,国家作为监管者是一级的责任溯源主体。在区块链技术支持下,互联网平台与参与的主体(上下游供应商)可以调整最优策略以及协调机制以使碳排放得到有效控制。这种溯源是对在元宇宙投入的产品在加密市场的每一个阶段都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跟踪,并贯穿于销售、转让或者二次销售的整个过程。这样就便于对在元宇宙产生的二氧化碳进行更好地监控,对于超过一定的排放量的产品,应该将产品召回。元宇宙的绿色能源追溯应该包括所有元宇宙参与者,接受元宇宙产品的操作者必须有能力鉴别该产品的环保减排的绿色指标,若符合要求,该产品可以进行二次销售,否则应该停止。元宇宙产品的接受者有义务提供产品的信息,以及对产品在开采、输运、生产、使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碳排放以数据量化的形式标注,以明示的方式告知该产品的碳排放信息。
追溯性是为了解决元宇宙碳排放问题,在加密市场中引入绿色能源代替高碳电力,并引入绿色投资。绿色投资有助于元宇宙项目实现低碳模式,投资机构对于各个环节的碳排放有具体要求。在NFT铸造、发行和竞拍等环节需要限制碳排放。除此之外,对于投资的项目投资人也需要履行披露义务,提供可追溯的碳排放足迹,并定期发布碳排放数据。在“双碳”背景下,碳排放额度的购买和消耗是需要追踪的,基于区块链的NFT特性,建立绿色能源溯源法律制度,可以有效对碳指标的身份进行标识,并且记录碳指标的流向。对此,国家应该统一制定“元宇宙碳排放相关事项”法律规范,作为国家元宇宙碳排放可追溯管理的法律依据;投资者还要接受在元宇宙交易之前的监管,并明确碳排放能源上游供应链和能源方式以及确立碳标识的格式和内容等。
如前所述,当元宇宙的高耗能威胁到公共利益时,“数字主体”身份应被刺破。因为在数字社会中,个人权利不是扩张,而是急剧下降,数字社会更加重视公共利益。对于公共利益的维护需要元宇宙的参与者的“交互影响”。“交互影响”要求参与者共同分享元宇宙的空间,基于平等和自由的观念拥有对这一空间主张平等要求的权利,这种观念便是康德“原初共联性”观念。这种共联性要求由代表这些共同意志的国家在元宇宙的发展初期,与法律、监管形成互动关系。换言之,当元宇宙初期处于高排放阶段,国家应该承担依法治理元宇宙碳排放的责任。
1.促进和发展绿色能源立法
国家积极促进和发展绿色能源立法,是其切实承担依法治理元宇宙碳排放责任的重要举措。首先,国家应通过立法在元宇宙领域确立绿色能源追溯法律制度,对元宇宙的参与人绿色能源的使用作出规定。通过立法明确刺破元宇宙中“数字人”法律主体的面纱,才能真正实现让元宇宙引领绿色GDP。国家在制定与气候变化或者与碳交易相关立法时,应明确元宇宙参与者对能源的使用应从高碳排放、较低碳排放过渡到零碳排放。国家以立法形式规定绿色能源的使用,可以与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减排技术强制公平转让法律制度相衔接,倒逼国内的企业进行绿色能源革命。其次,国家应规定元宇宙发展的阶段(第一阶段低能量、高碳排放;第二阶段较高能量、较低碳排放;第三阶段高能量、零排放),由高到低规定不同的碳排放分配额。再次,国家应当鼓励元宇宙参与者发展绿色金融。最后,通过立法明确元宇宙NFT的法律属性。实践中,已经利用区块链技术发行了碳资产NFT,立法中应对碳资产作为NFT的法律属性分为可交易的和基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两种。
2.国家负有对元宇宙节能减排的义务
国家对元宇宙的绿色化应承担节能减排的义务。根据元宇宙的发展,可将元宇宙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高排放”的元宇宙形态,大致对应2020—2030年的碳中和。在这一阶段主要是实现碳达峰,降低碳排放强度,大规模发展清洁能源。第二阶段是“较低碳排放”的元宇宙形态,大致对应着2030年至2040年的碳中和。这一阶段主要是高耗能行业脱碳基本完成,低碳算力开始普及。第三阶段是“零碳排放”的元宇宙形态,此时“碳中和”目标已经达成,零碳算力极大应用。国家环境保护义务是基本权利—国家义务体系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运用。据此,在元宇宙领域,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就被具体转换成“节能减排义务”,该义务要求国家在元宇宙发展的三个阶段具体对应有“风险预防义务、保护义务、履行义务”。风险预防义务要求国家应当控制炭消耗、倡导节能,避免元宇宙领域碳排放给现实的环境造成损害;保护义务是指国家应该保护新能源从增量替代转向存量替代,国家负有积极保护低碳算力的义务,因为人类低碳算力已经开始大规模普及;履行义务要求国家通过义务规制的方式大规模普及清洁能源的使用,促进和治理零碳算力的应用。
3.强化国家对元宇宙碳排放监管
国家既是元宇宙的“用户”,又是元宇宙的“监管者”,由国家监管其管辖范围内的元宇宙碳排放是其职责和义务。元宇宙的发展需要大量电力,在碳中和目标约束下,元宇宙只有选择提高传统产业能效和清洁电力的生产,才能摆脱其发展桎梏。首先,要加大行政机关对元宇宙碳排放信息监管的透明度,包括行政机关对碳排放信息监管的依据、监管的过程、监管的结果的透明度等。其次,政府应当加强与其他主体及环境组织掌握的元宇宙碳排放信息的共享,以方便其他有关主体和组织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可以主动介入,打破行政机关对元宇宙碳排放监管的垄断。基于政府机关的双重身份,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还可以建立对政府机关监管碳排放信息的巡查制度,做到定期进行巡查。再次,强化行政机关对元宇宙碳排放情况监督的问责的公众参与。最后,积极发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力量。
在法律意义上,当企业在元宇宙的碳排放行为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企业的数字身份应该被刺破。元宇宙领域企业承担的碳减排责任不同于一般领域的碳减排。元宇宙领域要求个人、企业等必须履行比其他领域更高的碳减排义务,其原因在于高碳能源是元宇宙最大的制约因素。人类进入元宇宙后,会依靠虚拟身份消耗数字资源,间接进行碳排放。虽然在现实世界中也会消耗碳资源,但元宇宙领域运行的每一个设备都需要长期稳定的电力供应。再者,从元宇宙的游戏玩家到云游戏平台,将会消耗更多的碳排放。例如元宇宙的云服务对VR至关重要,反过来,对虚拟世界也至关重要。根据兰开斯特大学研究人员2020年的一份报告显示,到2030年,如果30%的游戏玩家转移到云游戏平台,与现在的游戏相比,碳排放量将增加30%。虚拟世界也可能需要非常高分辨率的图像,这将进一步增加能源消耗。我国于2021年5月宣布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既有防范个体金融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的考虑,客观上也是对其高碳排放的一种必要的治理。事实上,一些发电厂被改造成比特币“采矿”设施,当地人说它正在向周边的湖水输送大量热量。这不仅危及当地生态系统,而且还向大气排放大量二氧化碳。事实上,专家认为全球比特币采矿每年使用的能源比整个发达国家都要多。
由此可见,在元宇宙领域,若企业不进行深度减排,可能毁灭的是元宇宙整个社会形态。随着数字技术与重点碳排放领域深度融合,迫切需要企业全方位利用绿色技术减排。然而,在元宇宙的不同发展阶段,企业减排责任阶段是不一致的。企业减排责任阶段应与元宇宙发展阶段的碳排放相适应。在元宇宙发展进程中:第一阶段高碳排放(2020—2030年碳中和);第二阶段较低碳排放(2030—2040年碳中和);第三阶段零碳排放(2060年以后)。为此,应从立法、司法、执法三方面构建不同程度的企业碳减排责任。在立法方面,有必要在我国能源法中增加规定企业在清洁能源方面分上述三阶段分别履行绿色技术碳减排责任。在司法方面,拓展预防性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类型,将在元宇宙领域企业不减排的行为纳入预防性公益诉讼,对其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纳入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执法方面,在元宇宙高碳排放阶段,当企业的碳排放量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损害,政府可以施加削弱碳配额的限制;在元宇宙较低碳排放或零碳排放阶段,应该将企业必须使用绿色减排技术设定为企业的法定义务,不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该义务的将受到相应处罚。在守法方面,参与元宇宙的企业要积极履行碳减排责任,并将其纳入企业战略规划中,企业的减排行动不应完全依赖于碳抵消,即不应主要通过植树造林来减少二氧化碳以补偿其他地方排放的温室气体。企业的碳减排应该基于自然的方式减排,将碳资源的存在价值通过碳评估的方式显现出来。
很显然,元宇宙中BIGANT(区块链技术Blockchain、交互技术Interactivity、游戏引擎与孪生引擎技术Game Engine、综合智能风格技术Network、人工智能技术AI、物联网技术IOT)六大技术支持可以赋能碳减排,但是这种技术的发明并不能彻底解决元宇宙的碳排放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技术的进步虽然能够为人类找到资源的替代品,但是,这种替代不是没有条件的。如果替代弹性是高的,这一替代就没有问题,若替代弹性是低的,那么元宇宙BIGANT六大技术支持将不足以克服资源的限制。由于人类数量的增加、资源消耗的急剧增长以及环境破坏的日益严重,留给我们的选择余地越来越少;资源基础越少,对环境的修复和恢复能力就越困难。因此,自工业时代以来,“替代性弹性”是逐渐下降的。那种希冀利用技术保护环境或者寻找替代能源并不是最优策略。那么,对于元宇宙社会形态中对环境的保护,除了采取技术赋能碳减排之外,还必须克服“数字技术”治理环境保护的缺陷。
以哲学本质观分析,元宇宙把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到了极致,使人能够利用世界的数据信息重建一个虚拟新宇宙,超越自然宇宙的各种自然、社会束缚进行自由的思想创新,人甚至可以成为新的“造物主”。元宇宙这种“数字技术”的治理必然突出人的“造物主”身份,而忽略对自然界本身的存在价值。有研究显示,以虚拟人的身份在元宇宙中参与环境保护行为之后,在现实中参与环境保护的意愿较低。因此,我们应该在发展元宇宙的同时更加重视自然界本身的价值。自然界所体现的价值包括社会经济价值和非经济性存在价值。自然界所体现的非经济性存在价值,就是将自然系统作为一个创生万物的系统,具有内在价值,人只是它的众多创造物之一,自然系统本身就是有价值的。当我们把自然看成是生命的源泉而不是仅作为可利用的资源时,自然就体现出非经济性存在价值。“在具有意志性的规范意义上,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生态系统的利益和有用性就具体表现为自然资源的资源权、财产权;在认识论上,为了将生态系统的非经济性价值作为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利益和有用性与前者有所区别,后者的价值难以被一一对应于具体的有物理形状之物,因此,其就表现为一种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体系性、系统性的‘非资源环境权益’”。因此,对于元宇宙所产生的碳排放的治理,就要特别注重对于碳本身所蕴含的“非资源环境权益”。“非资源环境权益”是法律对生态系统存在价值的独立保护和尊重,生态系统存在价值独立于人类利益;人们不能仅仅根据其利益来改造大自然,也不能仅仅根据其利益来利用非资源性的自然物。
首先,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或者修订环境保护基本法律,使碳资源的“非资源环境价值”能适用于元宇宙领域。随着越来越多的现实世界经济转向数字虚拟世界,元宇宙及其各种服务的碳影响问题将变得越来越紧迫。NFT将成为资产所有权的关键数字表达,但是NFT都存在着明显的碳足迹,随着元宇宙的快速扩张,这种碳足迹将会愈加明显。其次,建立基于碳生态系统的评估法律制度。因为碳生态系统的存在价值难以通过元宇宙交易体现,应该通过特殊的手段和方法把隐含的生态成本显示出来,量化其有用性的边际价值。再次,将碳资源的存在价值纳入元宇宙碳信用额度中。一旦碳含量以一种标准化的方式在元宇宙中被标记化,碳信用额度就可以进行交易,有助于为碳设定市场价格并激励碳友好行动。但这种交易只是体现碳的经济价值,还应通过评估将碳所体现的非资源权益纳入碳交易中。
三、绿色元宇宙治理的国际法规制
党的二十大指出:“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大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力度,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统筹水电开发和生态保护,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确保能源安全。”如前所述,高碳能源是元宇宙最大的制约,破解和治理高碳能源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展绿色能源,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让元宇宙真正成为“高能源、大数据、零排放”的社会形态。不过,每个国家对元宇宙的碳减排技术研发、掌握的程度不一,应在绿色元宇宙治理领域创设国家公平价格强制转让碳减排技术相关的国际法义务和责任法律制度,这是掌握碳减排技术国家对国际社会和全球的道义和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国家对督促其本国公司转让减排技术给其他国家负有注意义务。为实现碳减排技术在元宇宙领域的广泛应用,国家有责任参与减排技术强制转让谈判的义务。
如前所述,国家在元宇宙领域的行为会产生高能耗进而造成环境污染,此时该行为的产生即引起国家责任。对此,应在国际法中建立能适应元宇宙发展的新型国际法律责任制度,这种法律责任制度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相一致。“即使一般国际法或特别协议指定某物的使用是向国际间开放的,这种指定也没有为国家或国家的成员创设使用该物的主观权利,而是创设了其他国家不得妨碍使用或提供该物的使用的义务。”因此,国家在元宇宙领域碳排放行为也不能妨碍其他国家对碳资源的使用。
国家对其自身及其所管辖的个体与团体行为承担碳排放责任是国家对国际社会承担的最基本的责任。这种责任不仅体现在国家要保障其在元宇宙的碳排放行为不会对全球环境造成影响,还要监督其管辖或控制范围的个体和团体在元宇宙中使用绿色减排技术。这些个体和团体作为私主体,永远都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若不对其自利行为加以适当引导和规范治理,产生的公益效果就很有限,因此需要建立适当的相应法律制度,让私主体的自利行为与公益行为趋向一致。通常而言,掌握技术的私营部门会将自己的利益通过国家意志体现在国际法律层面,而各国私主体的利益往往与其所在国家的利益密切相关。目前,元宇宙的实践也体现了国家与私主体利益的互相联系。
1.国家应监督跨国公司拓展其在NFT的减排范围
国家应监督本国的跨国公司使其所承担的减排责任范围不局限于市场交易,还应拓展至公共领域。元宇宙领域碳减排技术一般应用于NFT中,NFT起着关键资产的决策作用(例如碳资产),因此具有稀缺性,并能确权,在此前提下可保证其在元宇宙的经济系统有效运转。跨国公司几乎没有动力去投资一个主要被视为公共利益的领域,而仅仅由减排项目的商业利益驱使与耦合。国家应负有责任和义务去引导本国跨国公司将减排技术投资于公共领域,例如拓展投资于生物多样性等领域。因此,针对NFT的减排项目,应当考虑其对生物多样性等的影响。但有研究显示,植树造林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不利,尤其是有些生物多样性是不需要依赖树木的。这样,相比于造林和再造林,生态系统保护更加重要。对森林固碳率的实证研究(基于约13,000项实地研究)显示,允许生态自然更新可能比造林更可取。因此,国家有必要在鼓励跨国公司在元宇宙时代探索跨境碳交易、跨境贸易融资等绿色融资模式时,鼓励将这些交易拓展至其公共利益,可以通过生态系统服务估值方法将生物多样性的价值体现在已开发的绿色金融商品中,以真正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同发展。
2.国家在元宇宙产生的碳排放应接受国际组织审查
国家在元宇宙所产生的碳排放,并不同于国家在传统的领土或管辖控制范围之内产生的碳排放。如前所述,基于元宇宙的协作组织是DAO,DAO是元宇宙发展的重要形态。DAO的基本特征是以数字化、智能化、链上链下协同治理,将组织中的各个元素(例如人、组织、事件、产品等)通证化,从而使得货币资本、人力资本以及其他要素资本充分融合。通证是DAO的重要内容。国家和互联网的碳足迹也必然反映在DAO中,因此一国在元宇宙的碳排放应作为一国的碳排放量,将其体现在气候变化《巴黎协定》所规定的碳减排国家自主贡献中,并接受《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的监督。
3.元宇宙需形成碳减排国际合作体制
基于元宇宙的社区自治模式,国家在元宇宙减排领域中并不扮演最终裁决者的角色,而是扮演着增进国家与私主体、国际组织之间合作的角色。元宇宙领域必须在国家、私主体乃至国际组织之间形成能耗更低的共识机制,并在加密市场中引入绿色投资。这就意味着在元宇宙领域,投资与减排互相融合,减排责任既是国家之间的责任,同时也是跨国投资者的国际责任;这种责任的本质是国际性的,是在承认私主体在元宇宙领域成为国际法基本主体前提下,国家与私主体共同承担的责任分担机制。在元宇宙领域适用该种责任分担机制的条件是:在智能、技术、资本和权力之间形成多主体的国际合作模式。即在元宇宙领域的碳减排中,掌握碳减排技术的国家(包括跨国公司)有义务帮助其他国家实现碳减排国家自主贡献的目标,这种义务也是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如前所述,在绿色元宇宙治理领域,其面临的法律挑战之一,就是需要掌握碳减排技术的国家履行其相关的注意义务并转让相关的绿色减排技术,否则元宇宙将会失去足够的能量并进一步加剧全球环境恶化,难以自我维持和发展。
1.通过国际立法规定元宇宙的碳减排技术转让机制
在元宇宙领域,BIGANT技术全面赋能碳中和,实现“双碳”目标的过程,是一条技术密集型的道路。在这个过程中,BIGANT技术将应用于各类行业,并与各行业的碳减排技术及具体应用结合,使得技术成为减排的核心。可以说,没有减排技术,元宇宙便不可能存在。因此,有必要通过国际立法让元宇宙的减排技术得以在国家间以公平的价格转让。为此,应当强化现行气候变化相关国际立法中的减排技术转让义务。在现行气候变化相关国际法领域,《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对气候变化技术转让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操作性;同样,《京都议定书》、气候变化《巴黎协定》虽然都承认了发达国家有义务将气候变化减排技术转让给发展中国家,但对发达国家不履行此技术转让的义务,没有规定相应的追责机制。这也是上述国际条约最大的弱点和遗憾:对不履行义务的国家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和机制。然而,在元宇宙领域,若某些国家得不到减排技术便无法参与到元宇宙领域,元宇宙的发展将会受到禁锢。鉴此,有必要在现行的气候变化相关国际立法中,增加对违反转让减排技术义务的国家责任和相应的追责机制的规定。
2.建立元宇宙的公平价格强制转让减排技术
绿色减排技术在元宇宙领域的推广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双碳”目标是否能达成,也是决定元宇宙是否能持续产生“群聚效应”的关键。那么,如何在绿色元宇宙国际法治理领域建立公平价格强制转让减排技术制度就成了重要问题。元宇宙的所有体验,能与现实世界互通,但现实世界是物质基础。如果没有绿色减排技术的支撑,元宇宙所产生的大量碳排放,会极大地损害到现实世界环境。因此,必须在元宇宙领域中推广绿色减排技术,若没有这种技术,元宇宙这一社会形态终将不复存在。以公平的价格强制转让服务于绿色元宇宙的减排技术也是全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元宇宙领域的数字化社会中,公共财产在社会中的比重急剧增加,个人权利急剧下降,公共利益上升。总之,在元宇宙领域里,需重新界定社会正义,对公共利益和公共财产的保护应当能兼顾到个人的利益。因此,在元宇宙领域,将以公平价格强制许可措施和制度引入绿色减排技术转让实践,能让所有参与到元宇宙的国家享有绿色减排技术,从而有利于形成元宇宙绿色发展,促进元宇宙可持续发展。
为了保证公平价格强制转让减排技术服务于元宇宙绿色治理,针对现行气候变化国际法规范相应的减排技术转让价格纠纷、许可纠纷等争议处理、救济机制阙如等问题,有必要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设立减排技术转让争端解决机构并配置相应的救济和处理程序规范。首先,应该用磋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其次,对履行了磋商的前置程序后双方仍未解决争议的,争端解决机构应该采取“专家组解决争议”方式处理。最后,如果采取专家组处理争议解决方式仍未能解决争端的,经争端一方请求,应将争议提交至该争端解决机构内的“气候变化法庭”解决。
如前所述,为了有效实现绿色元宇宙的国际法治理,需要对现行气候变化国际法律规范进行修订和完善,为此,参与元宇宙领域的国家应该积极履行完善碳减排技术公平价格转让法律机制谈判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本质是国际法上的国家合作义务。促成谈判成功的关键在于:对减排技术公平价格转让法律机制形成“共识博弈”。之所以要建立应一方当事人请求许可使用减排技术必须以公平价格强制同意的法律制度,就是考虑到气候变化技术的“公共物品性”,某些应对气候变化的减排技术的迅速推广对于治理全球气候变化意义重大。通过这种减排技术公平价格转让法律制度,可以促使参与元宇宙的各主体达成共识进而形成绿色“共识”,最终形成绿色“共识经济”。绿色“共识经济”的核心经济思想是支持经济活动信息的全面分享,即基于绿色的去中心化的账户管理。绿色的去中心化的账户管理需要区块链技术平台赋能碳减排。因为元宇宙需要消耗很多能量,进而需要靠减排技术满足元宇宙高能量排放的现实,实施减排技术的创新才是真正实现元宇宙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然而,只有少数发达国家掌握先进的、核心的绿色减排技术,因此需要在国际社会中促进减排技术公平价格的强制转让。这种转让体现了在掌握减排技术的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可以不经掌握减排技术的权利人同意,通过国际法律制度迫使掌握减排技术的权利人给其他国家使用。这种法律虽然体现了强制性,但本质是一种国际合作,既有国际法上的依据,也具有正当性、公平性。
国家参与减排技术公平价格转让谈判的焦点,就是为了元宇宙的发展而建立绿色碳减排技术公平价格转让的国际信任。这种国际信任法律机制的建立,有利于绿色碳减排技术的转让方依靠区块链技术在元宇宙中构建与其他参与主体的信任关系。此外,还可以利用区块链减排技术发行碳资产NFT,以支持转让该减排技术的国家或者企业抵消其相关排放,从而有利于该国实现碳中和。总之,由各国共同参与的服务于元宇宙的绿色减排技术公平价格转让国际法律制度的协商达成,既能极大地提升元宇宙运行的经济效率,也能充分保证元宇宙可持续健康发展。
结语
党的二十大指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优化基础设施布局、结构、功能和系统集成,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元宇宙的发展具有巨大的能源需求,除非由绿色能源提供,否则将增大温室气体排放从而导致气候变化以及对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的后续影响。绿色元宇宙的实现需要与碳中和协同发展,其协同发展的关键在于解决元宇宙领域以数字经济为主导的发展与元宇宙发展初期高碳排放之间的矛盾。该矛盾除了依靠发展绿色技术来解决之外,还需要良法善治的规则之治。实现绿色元宇宙良法治理的国际法路径是:设定适应绿色元宇宙发展的国家义务、国家有义务促进减排技术的国际转让、国家应履行完善碳减排技术公平价格转让机制谈判义务。为落实这种绿色元宇宙良法治理,其国际法治理路径需要与国内法治理路径相衔接,我国应该以“科技创新”的理念立法,即法律体系和制度的改革应深度融合技术与法律。如果以“我思故我在”观点应用于元宇宙领域,将是人类意识主导的中心,而忽视对环境资源本身存在价值的保护。对此,这种深度融合还需要体现碳资源存在价值,这种存在价值在法律上应该转换成“非资源环境权益”。今后,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中或者碳排放交易立法中,应该特别注重碳的“非资源环境权益”的保护,并切实将这种保护责任落实到国家、企业和个人。元宇宙将有助于数字经济的发展,并对人们的价值体系和价值基础形成重大变革,特别是以NFT为代表的自上而下的价值体系需要向多元价值体系转变。对于NFT在元宇宙发展初期所带来的大量碳排放问题,并不能单纯依靠绿色减排技术来解决,还需要重视碳资源的独立存在价值,并将其融入元宇宙的发展过程中,方能实现人与自然真正的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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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明|在大国治理新征程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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