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法学法律学术研究成果的传播应用,2019年起上海市法学会与中国知网战略合作在线出版《上海法学研究》集刊,每年公开出版24卷千万字规模的大型法学法律原创学术文库,中国知网全文收录,可在线查询、下载电子版。《上海法学研究》集刊集中呈现法学法律界年度有品质、有特色的内容生产。截至目前,《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2020、2021年全部72卷和2022年1-22卷3100余篇文章全面完成编辑任务,2675篇文章已在中国知网全文上线,单篇下载量高达4000次,总下载量超70万次。《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2年第17卷目录——长三角法治论坛文集主题: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保障
关于数字经济案件审判理念及类型化研究的思考
顾 全非同质化通证风险治理问题研究严 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法理证成与实现路径陈吉栋 刘羿鸣数据要素市场中数字必要设施的认定标准于 琳算法推送下短视频平台版权注意义务研究王姚琴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研究王艳军
民商事法治研究
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认定中的商业惯例问题探究
马 乐 孔晓婷金融科技平台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规制程雪军管辖与执行:多元解纷体系中商事调解制度疑难问题研究成 阳一级价格歧视的违法性分析与反垄断法规制路径李 晗 王聚兴公司法修订背景下一人公司股东责任追溯——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激发市场活力为视角贡 政 林金晶新型保证制度的理论证明与实践探索王朝晖 李 红 丁 勇二次创作短视频的著作权纠纷解决困境与路径张立新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探析——以游戏运行画面性质为切入樊竹沁营商环境建设背景下看破产法实施和修订——从司法实践视角俞秋玮
刑事合规不起诉:域外经验与中国镜鉴
林竹静 詹 可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认定新思路
余越洋
网络时代数字货币的刑法保护
李 睿 张崇文
涉恶意网络爬虫行为的犯罪考察与综合治理路径探索
杨庆堂 张一献
表与里:虚拟货币传销犯罪之检视与司法审查路径——以“以虚拟货币为传销标的的传销犯罪”为研究视角
钱丹凤 刘 响
司法实务中人脸识别信息的争议问题及罪名确定
徐 莹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双重法益”证成
李思泳
数据犯罪的司法困境及治理进路
韩靖颖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若干务实问题
赵林林
行政检察“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制度展开何艳敏 倪佳袆关系契约视角下的区域合作协议周 全行政纠纷诉源治理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保障李 超 李旭颖 赵 平区域协同立法的困境及应对策略——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为例刘 斌 孙伟军以诉源治理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徐文海 王安琪服务营商:调解员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前瞻路径探析——以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统筹推进为视角方 敏 张 鑫 马晨贵中国“善治”发展与新时代制度自信的理论逻辑与路径探索——基于人大制度地位变迁的视角侯长坤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初探张伟明
智慧法治
内容摘要:对数据信息的处理和应用,是数字化转型最为核心的要素,传统的权利客体和主体、行为方式、法律关系都呈现“数字化”特点,也带来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不仅需要强调“互联网案件”和审判机构的专业性,更应当针对数字经济法律关系的特点,普遍树立适应数字时代的审判理念。可以根据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不同路径,结合请求权基础建立相应的涉数字经济案件分类体系,以此作为研究和梳理裁判规则的基础,可提出四大类型之构想:前三种类型均以私力救济——民事审判为考察视角,主要关注数据及其承载的客体权益保护,以及数字经济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和救济问题。第四种类型则以公力救济——刑事审判视角为主,更多关注网络公共生态环境与安全的保护。关键词:数字经济 审判理念 案件分类 类型化 私力救济 公力救济内容摘要:非同质化通证(NFT)是依托于区块链发行的最新产物,创造性地连通了链上虚拟资产与链下实体资产。由于缺乏全面有效的监管制度,NFT在我国的应用过程中出现了价值认定不明、金融犯罪风险、网络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侵权等问题。在对NFT的国内监管现状进行分析后,研究提出数字经济时代NFT的本法规制路径:一是要完善法律规制,设定NFT强保护体系;二是要明确政府权责划分,采用监管沙盒计划;三是要赋予平台审核义务,规定平台事后救济;四是要实现用户自我监管,建立网络虚拟社区;五是要积极参与国际交流,探寻国内治理方案。研究重点关注了NFT国内风险治理路径的构建,力求在监管和法治缺位的数字经济市场中探明NFT本土化、合规化的路径,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理论参考。关键词:非同质化通证 区块链 数字经济 风险治理 数字监管 网络信息安全作者:陈吉栋(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羿鸣(上海大学法学院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助理)内容摘要:公共数据开放模式的内在缺陷促使公共数据增值性利用由开放向授权运营转换。对公共数据进行授权运营有利于破除公共数据领域的“反公地悲剧”,提高公共数据的社会化利用水平。成都、上海、浙江等地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践面临着合理性缺失、实现路径未定、法律属性不清等问题,为未来国家层面的制度建构埋下隐患。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或可采用有偿方式进行,其理论基础根植于“受益者负担”原则。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许可,应当被界定为一种新型的政府特许经营,并采用不同于传统领域特许经营的方式予以规制。应采用“统一授权运营”模式进行授权运营,并妥善处理好授权主体和被授权运营单位间的权责关系,规范授权运营的期限、评估和退出机制,以形塑兼具效率性和公平性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促进数据经济和数字政务服务的可持续性发展。关键词:公共数据开放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受益者负担” 政府特许经营 “反公地悲剧” 数字经济内容摘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数据要素的自由流动,头部互联网企业实施拒绝交易行为不利于互联网企业间互联互通,阻碍数据要素自由流动。必要设施原则是判例法国家的反垄断规制原则,我国相关法律已有规定。目前,头部互联网企业控制着关键数据资源,其主营的互联网产品具有“关键通道”作用并且呈现出“公用品”的属性,必要设施原则具有可适用性。数字必要设施的认定关键在于“必要”,需要从市场支配地位、不可或缺性、不可复制性三方面进行判断。必要设施原则的适用需持谨慎态度,除了对必要性作出判断还要个案考量是否存在正当性事由,只有在无正当事由且具备必要性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必要设施原则,要求数字必要设施控制者承担一定的开放义务。关键词:数据要素市场 数字必要设施 必要设施原则 反垄断规制 公用品 开放义务作者:王姚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算法推荐技术的应用成为短视频平台增强用户黏性的主要手段,在拓宽版权作品市场的同时,客观上也造成权利人的版权损失进一步扩大。对于短视频算法推送此类新技术引发的问题,应当厘清技术中立的本质,重塑通知删除规则的功能定位,完善红旗规则在短视频版权侵权案件中的司法应用。同时,为改变算法推送技术背景下短视频版权侵权现象,有必要加强对于短视频平台算法决策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审查,引入版权过滤技术措施。关键词:短视频 算法推送 版权过滤技术 注意义务 合规性审查 平台监管内容摘要:大数据时代,平台经济利用数据和算法的技术优势,能够分析消费者的个性偏好,从而实现“千人千面”的定价行为,以此来无限接近消费者的最大购买能力,从而获取最大的利润,但是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称进行无理由的区别定价,是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抑或是侵害消费者权利值得思考。在此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大数据收集的限度不明确、算法的局限性和算法治理缺乏制度供给等问题。因此,有必要从其根源上对大数据“杀熟”予以规制,这不仅需要明确其构成要件、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对数据控制者进行限制、对用户数据权利予以保障,还需要从算法治理的制度设计方面对大数据和算法技术予以监管。关键词:大数据“杀熟” 算法 用户数据权利 法律规制 平台监管 企业合规民商事法治研究
1.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认定中的商业惯例问题探究作者:马乐(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孔晓婷(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欧盟法院和英国最高法院都将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商业惯例作为认定许可协议谈判双方行为是否符合FRAND的重要依据。然而,法院并未对何为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商业惯例及其具体内容予以确认,依据商业惯例对FRAND作出认定的司法方法存在任意性与不确定性。究竟何谓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商业惯例乃至公认的商业惯例仍然是一个待解的难题。对此,几个主要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政府部门试图通过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为标准必要专利谈判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指导。但是,不同于由国际性组织牵头制定的商业惯例,各国的政策文件共识性与差异性并存,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SEPs领域商业惯例内容的确定性仍然有待观察。中国法院通过司法文件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商业惯例的规则化上作出有益尝试,未来应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兼具体系性与确定性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商业惯例规则。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 FRAND 商业惯例 认定许可协议 司法管辖 国际合作作者:程雪军(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内容摘要:在人工智能算法技术的驱动下,越来越多的平台型企业将其运行、管理或经营的部分权限由传统的管理层下放至算法平台。作为一种人机交互(HCI)的决策机制,算法技术并非价值中立、完全理性的智能技术,其在一定意义上会将金融科技平台型企业的逐利本性发挥到极致,从而忽视了企业应当具备的社会责任,并在实质上形成对消费者的标签化的算法歧视。金融科技平台型企业深度利用算法技术,往往具备公共性和私主体性的双重特征,其通过大量获取用户数据后实现“数据剥削”,冲破传统企业角色定位,享有类似公权力机关的资源调配和规则制定权并且可以实现对其他商主体的不公平欺压。然而,产生于传统商业模式下的现有法律,从根本上难以有效地遏制金融科技平台算法价格歧视的异化风险。因此,我国采取新思路对该类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的算法歧视构建反垄断规制体系:在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规制原则上,需要坚持从数据保护到算法规制原则,强化反垄断法与算法的二元共治原则;在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规制路径上,我国需要加强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的数据合规建设,对消费者数据赋权以对抗算法权力,加强反垄断法与算法的共同治理。关键词:金融科技平台企业 算法价格歧视 决策机制 数据权属 法律规制 反垄断法3.管辖与执行:多元解纷体系中商事调解制度疑难问题研究内容摘要:诉源治理与涉外法治的发展对多元解纷体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即从以诉讼为中心走向调解、仲裁、诉讼的“三足鼎立”。对调解与仲裁、调解与诉讼衔接中疑难问题的研究,既是完善多元解纷体系的要求,也是商事调解制度走向法治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要求。选择商事调解制度“入口”与“出口”的两项重点制度,即多层争议解决条款(MDR条款)与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在我国的执行作为研究对象,可提出如下观点:第一,应区分仲裁庭管辖权与仲裁申请的可受理性,尊重当事人在MDR条款中对调解、仲裁等程序的约定,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程序协同优势。第二,现行司法确认程序对调解协议的把关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宜将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置于执行程序中,统一国内和国际调解协议审查制度,为商事调解协议的落地提供司法保障。关键词:国际商事调解 调仲对接 多层争议解决条款 调解协议 司法确认调解 多元解纷体系作者:李晗(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聚兴(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数字经济时代,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运用定价算法使一级价格歧视从理论变为现实。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一级价格歧视的研究与规制大多呈现出“一刀切”的现象。事实上,一级价格歧视存在诸如提高社会总体福利、增加企业经营利润和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服务等正面效果,因此对一级价格歧视的违法性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是否滥用定价算法为标准,可将一级价格歧视分为理性式一级价格歧视与杀熟式一级价格歧视。对于理性式一级价格歧视,执法机关需要予以更多的鼓励和引导;对于杀熟式一级价格歧视,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反垄断法予以规制。在杀熟式一级价格歧视中,根据实施垄断厂商的数量,又可以细分为单独杀熟式一级价格歧视与共谋杀熟式一级价格歧视。单独杀熟式一级价格歧视的反垄断规制路径主要为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确证,共谋杀熟式一级价格歧视的反垄断规制路径主要为竞争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确证。关键词:数字经济 数据 定价算法 一级价格歧视 反垄断规制 违法性分析5.公司法修订背景下一人公司股东责任追溯——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激发市场活力为视角
作者:贡政(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审判员),林金晶(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内容摘要:根据现行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初步举证责任在于公司股东。在目前公布的新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删除了上述63条的规定。对于债权人就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举证责任的回归、删除第63条的规定与实践需求的衔接等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并选取案例数据库中的裁判文书,运用大数据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以探讨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的追溯边界为切入,以期在公司法第六次修订之际,探寻公司法的核心原则和制度价值。关键词:公司法 一人公司 股东责任 法人治理 滥用股东有限责任 财产混同作者:王朝晖(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院长),李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丁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内容摘要:新型保证制度确立担保从属性的核心立场,以一般保证责任为推定原则,以连带保证责任为约定补充,具有着先进性。其将保证期间定性为法定失权期间,非依保证效力有无而区分期间利益的存废,保证期间乃贯穿始终予以适用,并通过有效迟滞保证之债诉讼时效起算点,形成期间与时效制度的优化衔接。在共同保证人责任承担上,注重打造法效保护相互独立,法效追偿相互依存的实践理念。此类制度性设计还认为当债的加入与保证表意相冲突时,存疑即应推定为保证。而针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性判断,则推陈出新地强调决议审查义务属必要的组织性规范,应适用分层分类的形式审查基准。就保证责任承担所设置专门违约责任属保证人专属责任,非债务人受追偿责任。在分期履行之债的保证期间计算上,应据实分段计算,以恰当豁免保证人的债务性负担。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对反担保的定性,则需秉追求偿担保的立场,反担保非为对本担保进行担保,而系对约定或法定追偿权的担保。关键词: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 先诉抗辩权 公司对外担保 反担保 民事责任作者:张立新(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研究生)内容摘要:二次创作短视频因涉及对在先作品的使用,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著作权侵权的风险,引发了短视频创作者、短视频平台一方与长视频著作权人、长视频平台一方的激烈纠纷。解决双方纠纷的困境在于二次创作短视频本身尚未形成公认的类型划分标准、侵权与合理使用的边界不明晰、创作者和平台的责任难以追究。但双方纠纷产生的根源在于缺乏畅通的授权渠道以及对短视频收益的分配不均。解决双方纠纷,需要以符合行业习惯的方式合理划分二次创作短视频类型,通过司法政策明确不同类型二次创作短视频的授权规则,借助集体管理组织和短视频平台进行授权和收益分配,并探索知识共享模式等开放授权的新方式。关键词:二次创作短视频 著作权 侵权责任 类型化 合理使用 授权规则8.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探析——以游戏运行画面性质为切入内容摘要:网络游戏直播领域争讼案件频发的问题根源在于游戏运行画面法律性质不明。不同于游戏直播画面,游戏运行画面是指仅通过调动游戏内设指令便可在终端屏幕上呈现的包括伴奏在内的游戏动态画面。游戏开发商实施了最底层的创作行为,故而符合独创性标准的游戏运行画面构成视听作品,其著作权人为游戏开发商。如果玩家也实施了个性化的创作行为并符合独创性标准便可以构成演绎作品。我国选择综合性保护模式保护游戏运行画面,并用广播权规制未经许可的游戏直播行为。对于游戏直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法院应综合分析四要素,其中可转换性为判断要点。为更好地平衡社会公益和著作权人权利,游戏直播领域需要引入法定许可制度。关键词:游戏运行画面 视听作品 广播权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利益平衡9.营商环境建设背景下看破产法实施和修订——从司法实践视角作者:俞秋玮(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兼上海破产法庭庭长)内容摘要:企业破产法实施十五年以来,对司法理念、专业化建设、服务保障大局、改观立案难顽症、助力解决“执行难”,以及丰富优化配套机制等方面取得新进阶,推动了破产制度发展。同时,实践反映在案件办理质效、重整与和解制度运用、逃废债打击、破产程序启动、管理人制度、前瞻性制度安排以及配套保障的府院协调机制等方面规定滞后,法律制度供给严重不足,难以顺应营商环境建设等深化改革开放的一系列国家战略之需。籍全国人大将企业破产法修订纳入2022年立法计划契机,提出相关修法思考和建议。关键词:企业破产法 营商环境 破产程序 管理人制度 专业人才 司法服务刑事法治研究
作者:林竹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官),詹可(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内容摘要:2018年美国司法部(DOJ)修订的《司法手册》(USJM)及2021年10月发布的多项企业刑事合规政策显示,美国司法部门正在对其企业刑事合规制度进行全新、全面的审视。由于中美国情与司法制度的根本区别,当前我国检察机关主导以“酌定不起诉+检察建议”或“附条件不起诉”方式开展的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试点与美西方国家的DPA和NPA制度设计存在明显区别。中国特色的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是新时代检察机关积极拓展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全新探索,目前尚处于试点早期阶段。相比之下,DPA和NPA模式则已运行多年,其在合规不起诉实际效果、“积极干预”合法性、第三方评估机构设置等具体制度运作方面已经暴露的问题、存在的争议及围绕制度完善所进行的探索与努力非常值得我们借鉴。通过对“他山之石”的比较研究,有助于我国从刑事立法、制度设计及具体操作三个层面,加快完善检察机关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关键词:企业刑事合规 合规不起诉 检察机关 第三方监督评估 市场主体保护 刑事责任作者:余越洋(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改为“情节严重”增强了罪名适用的灵活性,但仍未消除原有争议,仍可能导致司法实践无所适从。在损失范围的划定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应同时具备经济性与必然性。在损失数额的计算上,将行为人获利数额推定为实际损失的传统观点存在误区,只有客观可归咎于行为人的法益侵害结果才能计入损失数额。计算损失数额时应在区分不正当获取行为与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行为、权利人营收是否显著减损,以及行为人获利是否超过权利人正常营收的基础上逐步确定损失数额,以此贴合权利人实际损失,确保刑事认定的合理性与正义性。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 重大损失 商业秘密 刑法修正案(十一) 刑事责任 赔偿损失作者:李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崇文(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数字货币是网络技术与数字经济融合发展的产物,兼具数据、财产和货币属性,现行刑法中对传统货币犯罪应对凸显不足。数字货币应纳入刑法中的货币范畴,作为货币犯罪的对象进行规制。根据数字货币的形式特点和技术特征,数字货币犯罪可分为生成型和事后型两种类型,呈现出伪造、使用、买卖、运输数字货币钱包,以及侵入数字货币发行系统等新型犯罪形式。通过补充现有罪名的客观构成要件和增设新罪,完善相关刑事立法。
关键词:数字货币 法律属性 货币犯罪 刑法规制 刑事责任 犯罪构成4.涉恶意网络爬虫行为的犯罪考察与综合治理路径探索作者:杨庆堂(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一献(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法官)内容摘要:在大数据权属不明、行业壁垒森严和监管薄弱等背景下,恶意网络爬虫行为日益泛滥并逐渐异化为各种形态的网络犯罪。涉恶意网络爬虫行为治理的碎片化、滞后性等严重制约治理的效果,已成为犯罪治理中的阿喀琉斯之踵。对涉网络爬虫行为犯罪的治理须采用体系化方式,发挥政策和法律的智慧,平衡其中风险控制和价值利用的关系,方能超越刑事规制单一威慑维度并实现综合治理的“立体”效果。关键词:恶意网络爬虫 黑灰产业 体系化治理 刑事合规 刑事责任 犯罪构成5.表与里:虚拟货币传销犯罪之检视与司法审查路径——以“以虚拟货币为传销标的的传销犯罪”为研究视角
作者:钱丹凤(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刘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内容摘要:以虚拟货币为传销标的的传销犯罪因涉及区块链技术和虚拟货币而显得扑朔迷离。只有将该类犯罪的内涵、特点、存在的“表”与“里”、所涉虚拟货币的分类、属性等问题研究透彻,才能在审理案件时做到有的放矢。在对虚拟货币分类的基础上,通过对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的数据分析做全景式呈现,分析该类犯罪的数据比例、虚拟货币种类、币种、平台、涉案金额等情况,深入分析“以虚拟货币为传销标的的传销犯罪”的特征及司法实践困境。从虚拟货币的演变速度快、采取静动态双收益模式等方面分析该类犯罪的外在表征;从盈利途径、法益等方面分析该类犯罪的内涵特点;从罪与非罪的认定分歧、虚拟货币的角色属性、复合式传销犯罪的罪名认定等方面阐述该类犯罪的司法实践困境。关键词:虚拟货币 传销 传销标的 团队计酬 犯罪构成 刑事责任内容摘要: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虽便捷了人们的生活,但也催生了非法利用人脸识别信息黑色产业链的形成。尽管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都间接的将人脸识别信息作为生物识别信息进行保护,但二者对人脸识别信息的保护效果有限。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未对人脸识别信息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其入刑面临争议,但对人脸识别信息的保护刑法不能缺位。对于涉及人脸识别信息案件的争议和相关罪名的界定应予以探讨。获取利用人脸识别信息应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对其真实、有效性进行实质判断。破解人脸识别系统用于非法验证破解支付平台限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而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利用真实人脸信息进行侵财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诈骗罪。关键词:人脸识别信息 知情同意规则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盗窃罪 诈骗罪 刑事责任内容摘要:以往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观点,因拘泥于不同的价值预设而或倒向个人法益说,或倒向集体的益说,倾向于以一种对立的研究路径去展开论证,无法探究个人法益与集体法益共存的可能。对立路径下的观点不能正确认识本罪所保护的集体法益,研究视角趋于片面,无法妥当地解决处罚边界问题。本罪的法益证成应当以界定处罚边界为导向,以全面的整合路径展开内外证成。保护个人信息的本质是平衡个人对信息的支配利益与社会对信息的使用利益之间的关系。个人对信息的支配利益和社会对信息的使用利益相互制约。本罪既保护作为个人法益的个人信息支配利益,也保护作为集体法益的信息合理使用制度。只有当行为人同时侵犯到个人法益和集体法益时,才能成立本罪。否则只能或成立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或成立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如此才能同时发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知情同意权在限制处罚边界上的作用。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双重法益 缓和法益一元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知情同意权 法律责任作者:韩靖颖(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人员)内容摘要:在数字时代,数据与信息取代传统的物质交换成为人与人、人与社会沟通交流的新介质,数据本身蕴含着越来越高的经济价值。与此同时,规制数据犯罪的核心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未正确界定数据的内涵与外延,忽视了数据具有独立性的客观事实。加之以事后刑事制裁为主的单一线性的刑罚惩治机制具有一定局限性,使得刑罚的事后规制效果难以彰显。为建设稳定安全的网络社区,实现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有必要区分数据的不同类型,根据数据分类不同,从预防与惩治的双端同时发力,共同治理数据犯罪。关键词:数据 数据犯罪 数据安全 数据分类 数据合规 形式责任作者:赵林林(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内容摘要:调研发现司法实务中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存在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司法人员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普通诈骗犯罪的区分存在分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认罚率不高;法律文书的规范化有待提升等。要解决这些实务问题,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当统一认定标准,加强释法说理,提升法律文书的规范化程度。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 认罪认罚 规范化
行政法治研究
作者:何艳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七检察部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倪佳祎(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内容摘要:行政检察以法律监督职能为基础、穿透式监督理念为引领,在行政诉讼监督中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通过分析最高检对外发布的相关主题6件指导性案例和12件典型案例,从诉请是否合法、诉求是否合理角度对行政争议作类型化分析,从行政审判失灵和行政主体过错角度分析了行政争议延续的原因;提炼了“启动、过程、结果”三个要件作为实质性化解的判断标准,设想了解决行政争议需要达到的效果判断标准;从平衡行政诉讼法多层立法目的和规范化解争议方式两方面设定行政检察化解争议的限度。希冀通过合理分类、明确标准、设定限度擘画行政检察“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长效制度图景。关键词:行政检察 行政争议 实质性化解 法律监督 长效制度 类型化分析内容摘要:现行的区域合作协议研究是在传统契约法理论框架下运作的,因而也面临诸如缺乏对主体性的考量、未与社会本体相协调等现实问题。为解决传统契约法理论在区域合作协议中的弊端,关系契约理论被引入行政法学研究。地方政府应回归自己的真实角色,关注社会中的关系因素,强调区域合作协议的弹性及开放性,并最终实现区域合作中的分配正义和社会团结。发展区域合作协议机制必须处理好关系规范和法律规范的有机融合,区域合作协议的自我履行主要通过关系规范来实现,其外部保障则主要包括行为法机制和组织法机制。公众参与可为区域合作协议机制提供正当性,而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亦应纳入区域合作协议的考量范围。关键词:关系契约 区域合作协议 契约团结 合作价值 公众参与 纠纷解决机制作者:李超(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李旭颖(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赵平(江苏省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科员)
内容摘要:法治建设与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机统一,要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着眼于政府与市场之关系,完善法律规则与保障机制。行政纠纷诉源治理在行政法治建设中的兴起,为营商环境建设提供了实践语境,营商环境法治化对行政纠纷诉源治理有着具体的现实需求。然而,当前行政纠纷诉源治理面临着正当性、合法性和有限理性的挑战,影响了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保障效果。因此,需要并行“化讼止争”与“少诉无讼”的功能来延伸法院在治理中的正当性;补强主体与行为规制的缺失来保证治理的合法性,并通过软法与硬法的协作共治丰富治理的系统性,以打通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最后一公里。关键词:行政纠纷 诉源治理 营商环境 行政法治 能动司法 法治化4.区域协同立法的困境及应对策略——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为例
作者:刘斌(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工作人员),孙伟军(上海市司法局公职律师)内容摘要:区域协同立法是立法新样态,制定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法规已纳入相关立法计划。协同立法的制度基础、长三角地区探索形成的“紧密型”“半紧密型”“松散型”等协同立法模式,以及示范区获得的先行先试支持条件的分析表明,推进示范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协同立法已具备基础条件。但是,推进该立法项目面临着协同合作深度需强化、功能定位有冲突、地方立法碎片化、管控标准要求不衔接、协同执法路径不明确等困境。为此,需要建立空间关系思维,综合考虑示范区内水质、水量、生态、人文、产业等综合因素以及各地的客观情况和实际诉求,探索“融合型”协同立法模式,抓取并解决管控范围、管控标准、管控措施等方面矛盾焦点,将激励约束机制、标准协同机制等嵌入,逐步走向一体化。关键词:示范区 饮用水水源 协同立法 立法模式 协作机制 约束机制作者:徐文海(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安琪(同济大学多元解纷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助理)内容摘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纠纷解决作为法治的重要一环,不应当将其限定在诉讼范畴,需通过探索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力求以诉源治理之方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以往研究过分强调以及督促未来之制度安排,而鲜有探索如何利用现有制度为当下的营商环境提供多元的纠纷解决路径,在充分研究各方主体之需求的基础上,结合现有制度之框架,完善构建多元主体+多元解纷方式的协同联动机制,乃为今之所需。关键词:营商环境 诉源治理 诉调对接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法治 调解人员6.服务营商:调解员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前瞻路径探析——以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统筹推进为视角
作者:方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张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马晨贵(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内容摘要: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一审稿首次将调解员调解协议纳入司法确认程序的客体范畴,虽在正式文本中删除“依法任职的调解员”表述,但将调解员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入法。这既是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对接新加坡调解公约所确立的国际商事调解制度、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一习近平法治理念的重要体现。针对可能面临的实操问题,在对调解员调解协议及其项下“调解员”等前置要素进行限定探究的基础上,探索调解员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预行进路,包括委派模式调解员标准参考现有特邀调解员规定、申请模式调解员标准以建立初期和较成熟后两步走规制、分类名册共享与分类差别建册、司法确认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区分并行、细化调解员虚假调解责任承担等,从而为我国司法确认程序的高质量发展和创新提供有益参考。关键词:调解员调解协议 司法确认 营商环境 国内法治 涉外法治 国际合作7.中国“善治”发展与新时代制度自信的理论逻辑与路径探索——基于人大制度地位变迁的视角
作者:侯长坤(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际战略与安全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内容摘要:中国的制度建设正处于不断完善的时期,但对于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说,作为立法权行使机构,其法律地位与现实地位之间、应然与实然之间存在差距。纵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式,可以得出当今的权力结构设置及状况。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领导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变迁,使得存在“善治”发展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变迁促使了“善治”的实际发展。人大制度地位变迁在这一过程当中,无不彰显了中国制度建设过程中的制度发展、制度自信。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善治 制度变迁 制度自信 人民性 文化维度作者:张伟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内容摘要: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经过两年的试点和正式推行的三年,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公益领域发挥了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和不作为的检察监督职能。但是,现行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依然存在一定缺陷,即其以事后救济为主要特点,对于一些尚未发生但具有高度盖然性发生的损害,尤其是一些一旦发生将造成极大或者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侵害行为,存在权利救济上的空白。因此,在现有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础上,探索预防性的行政公益诉讼,作为对此空白的弥补,构建起对公共利益全方面、无漏洞的救济。关键词:预防性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监督 高度盖然性的损害 事前救济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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