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丹|跨境电商“推单”走私研究
梅丹
广州海关缉私局政治处副主任
要目
一、“推单”行为辨析二、“推单”产生原因三、“推单”走私特征四、“推单”走私危害五、打击“推单”走私对策
近年来跨境电商“推单”走私认定饱受争议。为此,应从贸易方式与贸易实际正确适配的监管逻辑入手,立足立法原意、交易实际、监管规定和犯罪构成的分析,以明确“推单”行为的合规、违法以及犯罪的边界,通过揭示揽货、包税、支付企业同谋等“推单”走私特征,进而提出促成检法共识、引导企业合规、严密现场监管、加强缉私打击、开展源头治理等措施。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2012年试点以来,在政策扶持以及消费升级等多重利好推动下,呈现出连年跨越式增长态势。据海关统计,2021年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进出口达到1.98万亿元,同比增长15%;在其蓬勃发展同时也伴随着泥沙俱下——亿元大案频频查发。从办案实践来看,三单造假(订单、支付单、运单)的“刷单”走私已在检法达成高度共识并呈现大量成功判例,但对消费者真实下订、物流实际派送的“推单”行为则看法不一,检法部门不少专业人士认为其形式难言合规、实质未必违法,不宜采用刑事手段予以打击。目前各级检察院纷纷出台跨境电商行业规范指引,其中一项重点内容就是关于“推单”的认定问题。为准确把握“推单”实质,精准适用刑事、行政两种手段,本文从立法原意、贸易实际、监管规定、犯罪构成等方面对其进行解构,以明确此类行为的合规、违法以及犯罪的边界,并从特征、成因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进而提出企业合规经营、现场严密监管、缉私重点打击、源头关企合作等等一系列对策建议。
一、“推单”行为辨析
“推单”,业内又称“引流”“导流”,是指境内消费者在未与海关联网的电商平台下单网购境外商品,相关订单信息被引流,向与海关联网的跨境电商平台(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平台)进行推送,同时匹配支付、物流信息,经“三单比对”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从侦办的案件来看,“推单”往往伴随低报价格,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伪报贸易方式也呈蔓延趋势。
“推单”基于跨境电商“三单比对”的监管要求,意在适用优惠税率。跨境电商税系普惠制特定减免税,属于税收优惠范畴,因此需要监管措施来保障。正如加工贸易,相关企业要享受原料加工成品复出口的全过程保税(免税)的税收优惠,就必须接受包括单损耗、手册管理在内的一系列监管;而在跨境电商领域,欲享受关税为零、增值税消费税打七折的税收优惠就必须接受包括“三单比对”在内的一系列监管措施,反之则否。“推单”,运营模式不一、平台主体各异、操作手法多样,其合规与否、罪罚考量,需要结合贸易实际、监管规定、偷逃税款来综合判断。
一类是境内消费者向境内电商下单网购,一类是境内消费者直接向境外电商下单网购,二者再将订单信息向跨境电商平台推送。就消费者与电商之间的交易实际而言,前者属于先境内销售,再境外采购进口交付,突出表现为内贸;后者则是境外采购,再进口交付,突出表现为外贸。
一类是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一类是其他跨境电商平台。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应符合以下条件:“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商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收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因此,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接受委托、承担责任的“推单”符合监管规定要求;其他类型的“推单”,其订单非直接产生于跨境电商平台,所推送的支付单也就只能是形式支付而非真实交易,故难言合规。
“推单”的突出表现就是将原始订单向海关二次推送,涉及品名、税号、价格等诸多申报要素,品名税号决定其是否为清单商品、能否享受税收优惠,而价格的高低则影响着税款的多少。“推单”的目的在于将订单商品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一般而言,涉税商品进口有一般贸易、行邮快件以及跨境电商这三种方式,三者税率不一、高低各异,整体而言,跨境电商税收最为优惠。适用何种贸易方式需要根据贸易实际来判断:在境内下单付款的运营模式中,境内消费者向境内电商下单付款,二者达成交易、构成内贸(先付款后收货);相关订单被引流至跨境电商平台以实现二次推单和进口交付,境内电商与境外卖家达成交易、构成外贸,综观全过程,境内消费者从未与境外卖家进行交易,对外贸易实际发生在境内电商与境外卖家之间,其适用贸易方式应为一般贸易而非跨境电商。在境外下单付款的运营模式中,境内消费者向境外卖家下单付款,二者达成交易,如符合“三单比对”的监管要求,可以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如属于自用、合理数量,则可以通过行邮快件渠道进口,反之则适用一般贸易。由此可见,税号申报是否准确、成交价格是否真实、贸易方式是否适配直接影响应纳税款的多少。
综上所述,推单行为的本身并不必然违法违规,但是不可否认,推单行为涉及的原始订单不是直接产生于跨境电商平台,导致海关无法对其进行监管,且款项业已支付不可能二次付款,故支付单必为形式支付(虚假支付)。加之,电商企业向跨境电商平台进行推单时,为减少进口税负,首先极有可能故意隐瞒真实成交价格,按照较低的海关备案价格进行申报,即价格申报不实;其次,为了逃证逃税将清单外商品报成清单内商品,即税号申报不实;还有就是将境内电商与境外卖家之间的(B2B)交易申报为境内消费者与境外卖家之间(B2C)交易,将本应当按照一般贸易进口方式进口的商品通过跨境电商方式进口,即贸易方式申报不实。特别需要指出的一种情况,就是境内消费者与境外卖家之间(B2C)交易的海淘商品,订单支付单没有通过邮政企业、快件运营人代为推送,而是经由其他跨境电商平台推送虚假订单支付单,将本应通过行邮渠道进口的商品跨境电商进口,也是属于贸易方式申报不实。
根据海关法第82条之规定,走私的核心要素是“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因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可以认为侵害了海关监管秩序和国家税收的双重法益。如一种“推单”行为既违反了“三单比对”、侵害了监管秩序又存在税号、价格、贸易方式等申报不实造成税款损失的,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需进行刑事打击;如一种“推单”行为仅仅侵害了监管秩序但未造成税款损失,则可以按照申报不实进行行政处罚。
二、“推单”产生原因
“推单”之所以产生有其商业逻辑,之所以实现则与“三单比对”存在的监管漏洞有关。
一是基于营销成本。目前,除了少数头部平台,其他的普遍受众少、知名度低,无法吸引客源,如欲进驻头部平台,需要缴纳不菲的保证金、年费、技术费,商品还需委托备货,中小商家难以承受高昂成本。因此,有的境内电商会通过微商、平台或者线下实体店进行“引流”,将相关订单信息推送到跨境电商平台,再行“三单”比对电商进口。
二是基于商业模式。即“以销定购”,微商等境内电商拥有客户资源,境内消费者向其下单、支付费用后,境内电商将订单信息告知境外卖家,进而揽货人通关交付。境内电商与境外卖家另行结算。
三是基于维护客户。有的境内电商有稳定客源,但没有技术或渠道对接海关,就是选择与跨境电商平台合作,为了避免客源流失,境内电商仍要求境内消费者在自身网站下单,随后再将订单信息发送给跨境电商平台,再由平台向海关推送。
“三单比对”监管机制存在明显漏洞。按照相关监管要求,订单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需汇总后按照设置的对碰程序规定进行信息对碰一致才能验放通关,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涉及订单、支付单、物流单信息对碰一致的问题。“推单”本质上是形式订单,所对应支付单也为形式支付(虚假支付),因为境内消费者不可能二次支付,重复付款。。就此来看,订单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应该无法通过“三单比对”。但在实际案件中,产生形式订单数据后,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可通过系统互联将订单数据传输给支付企业,支付企业根据其收到的订单信息,将支付信息与订单信息中的订购人进行匹配后,自动生成匹配的虚假支付信息传输给海关。可见,支付企业与跨境电商交易平台相互勾连,共谋编纂虚假信息并推送至海关监管部门以规避监管,现有的“三单比对”监管机制难以及时发现并预警风险。
三、“推单”走私特征
随着网络交易支付的发展和物流配送的成熟,境内消费者“海淘”购买境外商品大行其道并成为一种趋势,特别是2012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以来,由于海关等监管部门的介入,该渠道进口的商品因质量保障、交货可期,特别是价格公开透明且享受税收优惠,越来越多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模式采购境外商品。但是“推单”模式下的订单并非直接产生于跨境电商平台,海关监管无法覆盖“推单”全过程,一旦有主体在“推单”过程中的某个环节实施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税号和贸易方式等行为,就会导致走私违法。从侦办的“推单”走私案件来看,有以下特点:
在“推单”过程中,揽货人承担着枢纽作用,没有这一环节,“推单”走私就很难进行。因此,走私分子为了达到偷逃税款等目的,有的明明可以委托邮政企业、快件运营人代为推送,却也要经由其关联的跨境电商平台进行引流推送。如: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以犯罪嫌疑人牛某为首的走私团伙承揽国内客户在美国某保健品官方网站订购商品的通关业务,用会员价的7折作为申报价格,共向5家电商平台公司进行推送,并向跨境电商平台支付每个订单人民币2-3元的“推单”费和货物价值千分之4到千分之6的平台服务费。牛某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美国某保健品公司商定将本应以行邮渠道申报进口的商品,伪报成跨境电商BC直邮方式进口且低报价格,案值16亿,偷逃税款约2800万元。
当前电商网购模式下,订单价往往为包邮含税价,即货款、税款、运费;包税价则包括通关费用(运输投递、进口税费)及利润,在运输投递费用额定情况下,为了谋取更大利润,揽货人往往采取低报价格、伪报贸易方式等方式走私进口。随着此间利润可观、市场扩大,还呈现出分段揽货、层层包税的集团化趋势。如:2017年起,A公司以每公斤28-45元人民币的包税价承揽美国的包裹清关业务,这些包裹均为境内消费者向境外网站或通过境外代购者购买的个人物品。A公司为了顺利通关,获取非法利益,对商品价格、品名、数量进行修改,改低货物价格,通过勾结数家国内跨境电商平台,伪造订单、支付单等信息向海关推送,将本应以个人行邮物品方式申报进境的物品通过低报价格、伪报贸易方式通过跨境电商申报进口并交付到境内销费者手上。A公司支付境内服务商报关公司人民币7元-12元/件的清关费、支付跨境电商平台公司人民币1元-1.5元/件的推送费及申报总价值0.6%的支付手续费。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A公司以上述方式共走私进口包裹约77万件,案值5亿、偷逃税款约8900万元。
“推单”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前提,也是向海关伪瞒报的必要条件。因此,“推单”的内容是由伪瞒报的需要决定的。从侦办的案件来看,品名、税号、价格、贸易方式等都是伪瞒报的主要内容,其结果往往是:1.将清单外商品瞒报成清单内商品,涉及伪报品名、伪报税号;2.将商品价格从高价报成低价,涉及低报价格;3.将本应一般贸易或者行邮渠道进口的商品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涉及伪报贸易方式。其中由于揽货人包税行为的存在,低报价格为主要伪瞒报手法。
随着邮快跨等寄递渠道的飞速发展,使得传统的大宗、高值、批量化的国际贸易演变成小额、低值、碎片化的零售进口,如果说低报价格是包税进口显性的毒树之果,那么伪报贸易方式就是“推单”模式下的底层原罪,并且这两类手法往往互相交织,同时展现。如:2017年1月至9月,境外电商国内代理人A公司进口奶粉存放保税仓,同时通过线上网店、线下门店接受境内客户订单,包括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收货地址、购买商品信息。A公司将价格修改为原价的70%后,编辑整理成表格,通过QQ邮箱发给跨境电商平台B公司,由其向海关推送订单信息。B公司通过支付公司生成支付单,由逐笔支付到批量支付再到后期虚拟支付(无实际资金往来)完成网上支付,相关订单、支付单与快递公司的快递单号做三单比对后向海关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并代缴税款。货物放行后,快递公司按订单上的地址派送。经查,A公司以销定购,相关境外奶粉先国内预售再电商进口,在进口环节与跨境电商平台等勾结,采取低报价格、伪报贸易等方式“推单”走私,案值7000万元,偷逃税款约800万元。
此外,支付企业是“推单”走私的必要条件。由于在原始订单环节已经支付货款,消费者不可能二次支付,故在跨境电商“三单比对”中的支付单为形式支付即虚假支付。基于“三单比对”的监管要求,支付单是缺一不可的必要条件,从查获案件来看,电商走私大多涉及支付单造假,通过对2020年侦办的案值最大的10起跨境电商走私犯罪案件的调研,结果显示:10起案件均存在支付单造假的违法情事。电商企业为实施走私活动,与支付企业签署协定,由电商企业向支付企业提供交易信息,支付企业代为向海关传输支付信息,支付企业根据传输信息的金额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四、“推单”走私危害
“推单”走私首先冲击最大的是海关税收。“推单”往往就是走私的前奏,偷逃税款是“推单”的主要目的,电商交易的便捷性使得走私货物数量剧增,给海关税收造成极大损失。其次,“推单”危害了国家的贸易管制政策。当事人为逃避国家贸易管制,往往通过“推单”伪报品名/税号,将清单外商品通过跨境电商进口,给民族工业发展和对外政策实施等造成严重影响。再次,“推单”危害了国家外贸统计和宏观管理。海关统计是外贸统计最权威的数据,是国家有关部门把握外贸形势并采取相应对策的依据,而当事人通过“推单”伪报品名、税号、价格、贸易方式等统计项目,必然造成海关统计与实际进口商品不符,影响了国家对外贸易宏观决策和宏观调控。最后就是社会危害性极大。与传统走私犯罪相比,电商走私因其侵犯的客体(法益)众多、传播速度快、涉及范围广,因此社会危害性更显突出,一方面,网络覆盖的广阔性使得走私活动的地域被无限放大,致使走私入境货物的流向十分广泛;一方面,网络消息传播迅速、受众面广,使得商品交易更为便捷,尤其是清单以外的禁限类商品走私进口将给国门安全造成较大影响。
五、打击“推单”走私对策
针对“推单”的特点、形式和内容,打击“推单”走私,应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海淘”和专业网购从业者众多,市场规模巨大,囿于操作习惯、政策了解、成本控制等原因,却长期存在于“灰色地带”,游走在合法与不法之间,其提供的境外产品的质量也难以保证,为社会所诟病。跨境电商是一种新兴事务,虽发展迅速但仍处于转型升级过程中,不能因为企业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认知偏差,就用动辄使用刑罚手段,应宣传引导为先,促进其合规经营。首先,应当加强宣传,海关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推单”行为的性质,告诉从业者哪些是合规、哪些是违规、哪些是违法犯罪,对违法犯罪的坚决打击,对违规从业的促其转变。其次,应当加强引导,联合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设法降低电商平台抽成和费用,促进电商平台支付工具的兼容,便利电商平台向海关传输数据,为“海淘”“代购”的转变减少门槛、降低成本、提供有利条件。最后,应当拓展合规渠道,一方面做大做强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的合规“推单”,一方面直面“海淘”交易实际,基于风险可控、责任有担、数据可靠等考量,在立法定规层面,对于代为推送主体予以拓展和规范。此外,最高检正在试行的合规不起诉制度,恰恰能够弥合鼓励创新和打击违法之间的缝隙,在敦促企业合规整改、回到正轨的同时,对包括跨境电商在内的新兴业态提供了改错规范的机会。
当前,检法机关和律师界对“推单”走私的定性存在一些模糊乃至错误的认识,如针对这种情况,各级缉私部门应当加强与各级检法的沟通,通过一定层级的会议纪要和指导性案例,解决认识分歧,纠正错误做法,统一执法尺度,防止错误观点进一步发酵。同时,要继续对该渠道犯罪予以坚决打击,以惩处和震慑走私犯罪分子,防止该渠道成为走私通道。
一是从跨境电商三单(订单、支付单、物流单)关键信息入手,强化海关对跨境电商的正面监管,坚决打击利用跨境电商渠道走私违法活动。开展与人民银行合作,加强对跨境电商支付信息验核;开展与寄递企业合作,加强快递妥投信息与通关物流信息的事后比对验核与风险分析;同时积极推进身份信息、支付信息的实时抽核。二是大力推动“两类通关”改革,统筹做好邮快跨等寄递渠道安全准入和税收征管风险防控工作,打通系统数据源,对不同渠道入境的同一收件人、同一地址、同一电话号码等关键要素实施风险统一分析和同步防控。
建立专门针对揽货人“推单”行为的风险分析制度,从成功侦办的案件中总结归纳出“推单”手法和规律,通过收集境内外头部电商卖家数据、市场调研等方式确定“推单”重点监控商品,根据企业报关异常行为及违法前科确定重点监控企业,建立以企业和商品为重心的风险分析机制,增强打击“推单”走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随着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综合试验区的不断扩容,目前跨境电商业务在国内全面展开,截至目前已经覆盖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在江苏、浙江、广东三省实现全覆盖;与此同时,跨境电商走私也呈口岸、渠道、企业三漂移趋势,因此“推单”走私是全国海关所共同面临的特殊走私形势,全国海关应加强在打击“推单”上的合作,加强打击“推单”走私信息的共享,及时总结经验,把握“推单”走私的特点、手法和规律,增强各监管现场打击“推单”的合力,形成打击“推单”走私的高压态势。
“推单”走私的源头在揽货人,其货物源头则是境内外电商卖家。由于“推单”是在电商卖家提供真实订单资料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进行的伪瞒报,电商卖家往往并不参与其中,因此,在揽货人与跨境电商平台已经串通的情况下,通过电商卖家往往能取得真实资料,这就为开展源头治理提供了有力抓手。就境内卖家而言,交易真实发生、款项据实支付,数据准确有保障,由此反推进口渠道,可以按图索骥地逐项核实其电商申报的真实、准确和合法性,加之国内电商消费呈“二八”结构,跨境电商则更为集中,因此,加强与头部电商合作,则抓住了货物的源头、打到了揽货人的七寸。同样,就境外卖家而言,虽身处境外,但业务发生于境内,其交易达成、支付实现均有据可查,且大多国内设有办事机构,为了让网购商品安全如期送达境内消费者,其贸易合规的意愿是强烈的,因此,加强与境外知名电商平台合作,同样是必要且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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