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静|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走私犯罪问题研究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要目
一、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走私犯罪概述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走私犯罪行为模式探析三、国际航行船舶及船员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四、打击及预防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走私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走私犯罪,因其犯罪主体的身份特殊性,在监管方面与普通的走私犯罪有所不同。通过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走私犯罪的概念、特点、行为模式进行探析,总结船舶、船员管理及海关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建议,以期为相关管理单位及监管部门进一步有效管理船舶及船员、打击走私犯罪提供参考。
为保障国际航行船舶及船员在长期航行中的生活所需,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及船员可以购买、携带合理数量的生活物资入境并享有免税优待。但船舶上的烟、酒等生活保障物资用途特定,未经申报不允许携带下船,船员亦不得私自接受他人委托携带货物、物品入境。然而近年来,部分船员为不法利益所惑,与他人共谋,利用其在国际航行船舶上工作的便利,实施走私犯罪,不仅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也给海关监管带来新的挑战。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走私犯罪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分析该类案件特点,探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进而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海关监管秩序。
一、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走私犯罪概述
国际航行船舶,包括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本文所称国际航行船舶的范围,仅指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相应本文所讨论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走私犯罪,指的是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的船员,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利用在国际航行船舶上工作的便利,实施的走私犯罪。
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因其工作特殊性,具有随船出境入境的便利,且享有在境外购买一定额度免税生活物资的优待,由此出现部分船员为牟取不法利益,利用工作便利,实施走私犯罪的情形。因船员便于接触、购买、囤积的免税物资多为烟、酒类生活物资,故大多数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所涉走私犯罪的罪名均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这一单一罪名。
国际航行船舶随船工作的船员,既包括政委、船长、轮机长等具有领导职务人员,也包括水手、厨师等普通员工。其中,政委统筹管理全船免税额度及船章,具有“钻空子”实施走私犯罪的便利;其他具有领导职务人员因在船上享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也便于自行或指挥他人实施走私犯罪;普通员工则因需要采购船舶及自身生活物资,获得了购买免税物资、藏匿并随船携带入境的机会。由此,在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走私犯罪案件中,涉案船员职务类型并不固定,涉及船上多个岗位、多种职务。
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走私犯罪案件中,涉案的走私货物、物品多为烟、酒等生活物资,相应船员偷逃应缴税额多在数万元到数十万元之间,加之大多数船员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具有自首、从犯情节,积极缴纳暂扣款、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促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该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广泛适用。在此前提下,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船员、偷逃应缴税额巨大且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船员,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前提下,大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走私犯罪系经济类犯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在对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被告人判处刑罚时应当并处罚金。在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走私犯罪中,涉案船员均接受过一定程度的教育培训,文化程度相对较高,认罪态度普遍良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不具有强烈的对抗性,且多数船员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的能力,故相关案件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整体较好。
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走私犯罪行为模式探析
根据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走私犯罪中,走私货物、物品的不同来源,可将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走私犯罪区分为以下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
境外超额采购型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走私犯罪的行为模式,通常为国际航行船舶船员与不具有船员身份的货主共谋,利用船员随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的便利,由单个或多个船员共同协作,在境外采购超额免税货物、物品,未经申报,随船携带入境后,交予他人偷运出监管区。此种行为模式中,走私的货物、物品系由涉案船员在境外超出免税限额采购而来,在携带入境时应依法申报并缴纳税款,否则构成走私。如毛某辉、徐某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在某国际航行船舶上担任水手的毛某辉、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与不具有船员身份的施某杰共谋,二人共同利用工作便利在境外采购雪茄并随船携带入境,并在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通过联系施某杰事先安排的小船吊驳接货的方式,将雪茄交付小船绕关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达20万余元。上述案件中,涉案船员毛某辉、徐某于境外采购、携带入境、交予他人偷运出监管区的雪茄,系超出船员自用免税物资额度之外的货物,然其二人并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如实申报并缴纳税款,偷逃应缴税额较大,遂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免税物资收购、囤积型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走私犯罪的行为模式,通常为国际航行船舶船员与不具有船员身份的货主共谋,利用工作便利,自行囤积免税物资或向其他国际航行船员收购免税物资,未经申报,随船携带入境后,交予他人偷运出监管区。此种行为模式中,涉案船员自行囤积或从其他船员处收购的物资多为船员自用额度内的免税物资,该部分物资的用途特定,不得擅自转让,且随船携带入境时须统一申报,携带上岸前亦需要办理征免税手续。如徐某辉等人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徐某辉在担任某国际航行船舶水手长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与不具有船员身份的宋某福共谋,先后二次由徐某辉从其他船员处收购28箱免税红酒和2箱免税香烟随船携带入境,未经申报将上述货物交与宋某福偷运出海关监管区销售牟利。上述案件中,涉案船员徐某辉从其他船员处收购的红酒和香烟均系船员自用额度之内的免税物资,本应由相关船员在船舶入境时将相应的烟、酒信息汇总至船舶负责人处,向海关申报,并经海关办理征免税手续后,方可携带上岸,而超出船员自用额度之外的烟、酒,则应全部集中存储并向海关申报。该案中徐某辉从船员处收购的烟、酒,已明显超出其个人自用免税物资额度范围,但却并未在入境时如实申报、亦未在携带上岸前依法缴纳税款,达到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情节的,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套用船舶或船员免税额度型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走私犯罪的行为模式,通常为国际航行船舶船员与不具有船员身份的货主共谋,利用工作便利,获取船舶信息或船员资料用于购买免税货物、物品,未经申报,随船携带入境后,交予他人偷运出监管区。此种行为模式中,因涉及船舶信息及船员资料的获取,故涉案船员中多包括在国际航行船舶上担任政委或船长等领导职务人员,其利用所掌握的船舶或船员信息,自行或勾结他人套用相应船舶或船员免税额度购买境外免税货物、物品,并随船携带走私入境。如王某贵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在某国际航行船舶上担任船长的王某贵,为牟取非法利益,与不具有船员身份的张某兵、李某等人通谋,由张某兵、王某三提供资金,王某贵提供其任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资料及免税额度给李某用于购买日本免税香烟,并利用担任船长的工作便利,将免税香烟800条随船携带入境后,过驳给张某兵等人安排的小船,偷运出海关监管区,偷逃应缴税款55余万元。上述案件中,王某贵虽因在国际航行船舶上担任船长职务,具有获取船舶及船员信息的工作便利,但相应船舶及船员的免税额度应严格用于船舶国际航行过程中船舶及船员物资的采购,不可随意套用,更不可“钻空子”实施走私行为,否则违反法律规定、构成走私犯罪的,依法应予惩处。
三、国际航行船舶及船员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为照顾国际航行船舶及船员的合理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及船员在境外享有一定购买免税烟、酒等生活物资的额度,可以携带合理数量的自用物资入境并享有免税优待。但船员需要严格遵守烟、酒等相关物资购买、使用、携带的管理规定,船员及船舶管理单位亦有义务对船员在国际航行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及随船携带入境的货物、物品情况进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在境外购买烟、酒应符合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限额要求,随船携带入境时须将购买的实际情况如实告知船舶负责人并由其统一向海关申报,携带上岸前须经海关办理征免税手续。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船舶及船员管理单位对国际航行船舶随船携带入境的烟、酒等货物、物品的管理仍不够完善,在免税物资的采购、使用、存储、登记等诸多方面存在漏洞,以致出现部分船员在境外超额购买免税物资、收购其他船员免税物资、套用船舶及船员额度购买免税物资等违法违规情况,进而滋生走私犯罪。在相关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走私犯罪案件中,部分国际航行船舶船员为牟取非法利益,或利用工作便利,从境外购买烟、酒类货物随船携带入境未经申报交予他人偷运出监管区,或未办理征免税手续即将船员自用或船舶备用烟、酒交予他人夹带出监管区。在此过程中,船员实施了超额购买免税烟酒、藏匿货物不予申报、逃避监管私自交接等一系列违规违法行为,但却并未被船员管理单位及船上管理人员有效监管,其随船携带入境、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走私货物,亦未被船舶管理单位及船上其他人员及时发现。相关船员由此得以一次或多次顺利实施走私犯罪,以致后来甚至出现同船船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走私犯罪的情况,间接导致船员走私犯罪频发。
在实施走私犯罪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中,有一定比例的政委、船长等船舶负责人员,他们依职权对船舶、船员信息及全船免税生活物资额度进行管理,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实施走私犯罪更加便利。根据《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进境时由船舶负责人填写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的烟、酒信息,向海关申报;船员、船舶外留的烟、酒不敷实际需要的,可由船舶负责人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船舶之间互相调拨的烟、酒,应当由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开列清单并报经海关核准。由此可见,国际航行船舶的负责人有权对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进行调配、统计、申报等管理。在司法实践中,正因国际航行船舶负责人拥有对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前述管理权,加之其作为船舶负责人系船上工作人员的领导者,且在航行过程中往往对其管理权的行使缺乏必要有效监督,使部分船舶负责人得以利用工作便利实施走私犯罪,甚至拉拢同船其他船员共同走私,影响恶劣。其中,较为典型的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船长利用管理船舶及船员信息的工作便利,将相关信息资料交予他人用于套用免税额度、购买免税物资,并随船携带入境后交予他人偷运出监管区;二是船舶政委利用管理全船免税物资额度的工作便利,套用船舶或船员免税额度购买免税物资,并随船携带入境后交予他人偷运出监管区。在上述两种情形中,船长、船舶政委违反工作职责要求,实施了泄露船舶及船员信息资料、套用免税额度采购物资、随船携带入境隐瞒不报等行为,却并未被船员及船舶管理单位及时发现、监管,也未被船上其他船员检举、揭发,从而顺利实施走私犯罪,由此导致船舶“三长”等船上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参与走私犯罪的情况高发,严重影响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工作。
依照我国相关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应当通过海关监管区进境或者出境,并在监管区内接受海关对船舶、货物、物品的依法查验、检查。所谓海关监管区,是指海关法第100条所规定的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场所和地点,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免税商店以及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点。在绝大多数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走私案件中,涉案船员均系在船舶入境进入海关监管区后,将走私货物通过小船接驳或者车辆夹带的方式偷运出监管区,完成走私犯罪行为。这就涉及海关监管区内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以及监管场所出入手续办理的监督管理问题。依照《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停靠、装卸并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境货物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集中办理进出、装卸、储存等海关监管业务,海关可以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式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实施监管。此外,依照海关法的规定,海关有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有权在海关监管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以及走私嫌疑人的身体。也就是说,海关依法在海关监管区内对进出境船舶、货物、物品及人员行使相应的监督管理权。然而在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走私犯罪案件中,相关船舶均已依照规定停靠在海关监管区内,处于海关监管之下,然船员随船携带入境的走私货物、物品,在未依照上述规定办理手续的前提下并未被海关及时发现、监管,后在通过小船或者车辆偷运出监管区时亦未被出入通道卡口及时拦截、核查,使多名船员得以多次顺利实施走私犯罪。由此可见,海关监管区内对入境船舶、货物的监督管理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入通道卡口的查验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
基于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其理应对随船携带入境货物、物品及船员自用免税物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有明确清晰的认知,且其所任职的管理单位也应就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行为准则等对船员进行岗前及定期培训。然而,近几年间,仍旧先后有多名船员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工作便利,实施走私犯罪,最终被判处刑罚。他们自行或多人串通,与不具有船员身份的货主勾结,形成较为稳定的走私合作关系,长期从国际航行船舶上向外输出走私货物、物品。其中,在2020年至2022年间,某船员管理公司即先后发生近三十名船员涉嫌走私犯罪的严重情形。早在2020年该公司就已发生船员因走私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情况,然而该公司其他船员却并未因此受到警醒,船员走私犯罪亦未得到有效遏制,甚至出现政委、船长与同船水手、厨师等其他船员共同走私的情形。在相关案件的庭审过程中,大多数涉案船员在最后陈述阶段均称系因自身法制观念淡薄、抱有侥幸心理、未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等原因才走上走私犯罪的道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十分后悔。可见在相关船员任职单位的日常管理中,船员普法工作及警示教育活动的开展仍有所欠缺。
四、打击及预防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走私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船舶及船员管理单位作为船舶及船员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当制定严格、周密的管理制度,对船舶、船员进行有效的监管。一是在免税物资的购买方面,应当严格管控免税物资的购买权,购买免税物资须经两位或两位以上负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由船舶统一采购、集中保管,严禁任何船员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购买,从源头杜绝走私犯罪的发生。二是在免税物资的管理方面,对已采购的免税物资,应完整、连续保存相应的购买发票或收据以供核查,并针对免税物资的购买、保管及使用情况建立相关台账,实现物资采购、申领、使用全程留痕、责任可溯,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充分发挥船上船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作用。三是在船员监管方面,应加强对船员免税物品持有情况的排摸,对船员个人自购物品和托带行李物品进行监督提醒,要求船员行李物品必须由本人携带离船,禁止通过其他途径带离船舶或监管区。四是在船舶监管方面,应加强对监管区内停靠船舶的登临检查,并将船舶免税物资管理情况作为现场检查的重点必查内容,从严核查随船入境货物、物品实际情况;强化船舶入境后登船人员的查验管理,严格把控其逗留时间及物品携带情况,防止临时登船人员夹带船上货物、物品下船;做好监管区内船舶安全巡查工作,安排船员24小时轮值巡视,发现可疑情况及时上报,避免不明船只、车辆、人员靠近,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船舶及船员管理单位应进一步细化国际航行船舶上各岗位的职权职责,形成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良性机制。加强对船员尤其是船舶“三长”(船长、政委、轮机长)等具有领导职务人员的监督,重点关注船舶及船员免税物资额度管理等易滋生走私犯罪的领域,并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的长效监督机制。一是完善船舶“三长”履职考核机制,落实船舶“三长”述职述廉制度,将其在船履职期间的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强化对船舶“三长”的考察监督,通过抓好船上的“关键少数”,实现对全体船员的有效监管。二是畅通群众举报渠道,通过开通举报热线、设立举报邮箱等方式,强化同船船员以及船上、船下船员之间的互相监督,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共同营造廉洁守法的良好风气。三是压实纪检部门监督责任,针对船员违法违纪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组建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对船员违法违纪情况进行全面排摸,对船舶免税物资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加强监督排查力度,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四是严格违法违纪问责机制,对涉嫌违法违纪尤其是违法犯罪的船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就相关情况展开倒查,对应进行监管教育而未予以落实的有关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视情给予相应处理处分。
海关监管区作为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场所,在国际航行船舶及船员的监管方面有着重要作用,海关应当进一步加强监管区内的管理,完善区内配套设施建设,有效运用高新技术手段,不断提升监管效率和水平。一是建立集中信息平台,实现区内信息共通、数据共享、联网互查,对监管区内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人员、货物、物品,一旦在某一监管环节发现问题,即可迅速精准定位、共享信息、形成预警,防止人员逃离、货物转移,从而打破条块束缚,发挥整体效能。二是优化进出口货物存放区域管理,检查区内监管条件,定期对监管场所经营单位的守法情况进行评估、审查,发现问题立即清理整顿。三是严格落实区内巡查制度,实行24小时常态化轮值巡查,对可疑人员、车辆、船只,尤其是在夜间靠近区内国际航行船舶并有疑似交接货物行为的人员、车辆、船只及时核查处理,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处理。四是加大进出通道、卡口查验力度,增加物流监控设备建设投入,运用信息网络和视频监控技术,建立互动互通“在线监管”监控新机制,对进出监管区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有效防范非监管船舶、车辆偷运、夹带区内货物、物品出区的风险。
船舶及船员管理单位要充分吸取案件教训,深刻剖析船员走私犯罪行为产生的思想根源,加强船员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形成自觉遵法守法、积极抵御违法的良好氛围,从源头杜绝走私犯罪的发生。一是建立完善船员法制教育管理体系,强化船舶及船员管理单位的协同配合,优化教育流程、完善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以预防走私犯罪为重点的普法学习,确保实现船员在派前、在船及离船公休等各阶段法制教育全覆盖,编印并下发以刑法、海关法等常用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法制教育手册,提高员工对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的识别意识和抵御能力。二是定期开展案例警示教育活动,结合已判决并生效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走私犯罪案件等“身边人”的现实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为鉴”,通过对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达到“惩处一人,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作用,全面增强船员对走私犯罪的预防力和判断力。三是聚焦重要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人员,针对走私倒卖、货物管理等走私犯罪易发领域,船舶备用、船员自用免税物资采购等走私犯罪高发环节,船长、政委等走私犯罪多发人员,有针对性地厘清相关风险点,重点开展法制教育培训,进一步提升法制教育的“精准度”。四是适时开展法制教育成果回访考核,对法制教育开展的情况进行回访调查,及时了解船员的满意度和接受度,听取船员意见,积极改进教育方式方法,对法制教育的效果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未达标的船员进行“补课”,确保实现法制教育“不落一人”。
往期精彩回顾
李骏|论双循环格局下《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与民法典衔接——以完税价格的基础及依据标准为中心展开
上海市法学会官网
http://www.sls.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