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微徨|我国法律帮助制度建设的路径探索
徐微徨
上海胜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要目
一、法律帮助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二、法律帮助制度的理论逻辑
三、法律帮助制度的实现路径
通过从法律帮助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法律帮助制度的理论逻辑、法律帮助的实现路径等方面着手,对我国法律帮助制度建设的路径探索进行讨论。着眼于当前法律援助存在的各类问题与不足,对于法律帮助的讨论与分析,都尚处于初步路径探索阶段。以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为参考,在当前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从法律帮助制度建设的角度进行讨论,法律帮助制度既是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补充,同时也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新发展。通过法律帮助制度的建设,与当前的法律援助制度共同构筑完整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一、法律帮助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法律帮助是指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下,由法律专业人士向社会提供的公益法律服务,而执业律师队伍是提供法律帮助的主力军。法律帮助与法律援助同属公共法律服务,二者均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1.法律援助对象的“内外局限”
为了扩大法律帮助的范围,将这一部分群众纳入法律帮助对象范围内,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应该自行设置合理而灵活的补助标准。如放弃一刀切的标准线,对于不同收入的人群进行不同程度的辅助。例如,收入仅为最低工资标准的,予以全额补助;为最低工资2倍的,予以半额补助,尽可能给予所有经济困难群众不同层次的帮助,扩大法律帮助的范围。当下大部分省市设置的标准主要参考的是法援申请人的收入标准,这就导致了一些人虽然过去收入尚可,却因为大额就医费用、债务、突然失业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的群众无法申请法律援助。这是法律援助对象存在的内部局限,法律援助对象在公民内被进一步局限在“收入”上。在内部局限之外,法律援助对象还存在严重的外部局限。“必须注意的是,很多民营企业由于资金有限,没有聘请法律顾问,也没有专业的法务人员,对公司治理结构、劳动关系处理、合同签订管理等法律问题未引起足够重视,经营过程中面临极高的法律风险。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不少民营企业随时都可能在法律风险中死去。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是防止民营企业及其员工被法律风险击倒的重要措施,是落实法律援助国家责任的重要举措。”
法律援助对象在“公民”之内仅针对特定人群,法律帮助制度的建设是为了突破法律援助对象的内外局限,在政府、捐赠机构能够承受范围内,向最多的人群、组织提供优质的公共法律服务。
2.法律援助案件类型“单一”
3.法律援助渠道“狭窄”
法律帮助,在广义上是对所有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提供力所能及的,维护其自身权益的一切形式法律服务的帮助。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在法律帮助的探索道路上才刚刚起步,其主要形式依然建立于法律援助基础上。目前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分为线上与线下两种方式,目前一般由申请人在法律服务网上发起预申请,经法律援助中心网上审核合格后通知申请人携带有关材料到法律援助中心正式申请,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合格后方可予以援助。
社会对于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是庞大的。在2020年度,仅上海市“12348”上海法网服务就达到1006782人次,其中热线接听数为817238人次,网络咨询接答数110665人次,实体窗口共接待咨询办事群众78879人次。同年,上海市办理法律援助总数为46200件。对于申请人而言,申请法律援助的机构仅有各省、市、区的法律援助中心,虽然在咨询阶段有“12348”法律服务热线、中国法律服务网的网络咨询、线下实体窗口咨询等渠道,但这些渠道在庞大的法律援助申请人面前仍显不足。因此,除了增强现有法律援助/法律帮助渠道宣传外,拓展新渠道也是纾解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的重要方式。笔者将在下文法律帮助制度实现路径部分,就渠道拓展进行讨论与建议。为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良性发展,各类法律帮助渠道的创新,应予以重点讨论。
二、法律帮助制度的理论逻辑
1.法律帮助制度的法律基础
2022年1月1日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法律援助制度体系不仅是法律帮助制度法律体系篇章结构构建的重要基石,更是法律帮助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参考模式。现阶段我国法律援助更多关注的是刑事案件被告人诉权维护,在构建法律帮助制度初期,我们将以民事案件作为法律帮助的主要受理事项进行讨论。随着我国民法典的施行,人们依法解决纠纷,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成为社会趋势。从积极面看,民法典是公民维护自身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是指引人们解决矛盾的百科全书;但从消极面看,民法典反映的是当前社会存在的诸多矛盾点,是目前百姓身边发生的最频繁纠纷的缩影。让群众打得起官司、打得好官司,是让群众感受到法律公平正义、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方式。
2.法律帮助制度的政策基础
1.最大限度地日本的法律扶助制度
2006年4月,由法务省主管的日本司法支援中心成立,负责日本全国法律扶助业务,法律扶助协会与民事法律扶助法随之废止。司法支援中心由本部、分会事务所、支部、派出所及地域事务所组成。
日本法律扶助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财团资助以及当事人返还。其中,“当事人返还”则指向了日本的扶助方式即“代垫酬金制”。司法支援中心在决定对申请人进行法律扶助后,会对该案发生过程发生的费用例如诉讼代理报酬、交通费、保证金等进行“代垫”,受扶助人在诉讼结束后需向司法支援中心返还其代为垫付的相关费用。日本司法支援中心服务范围中,除法律咨询业务是免费对外提供服务外,向法律扶助对象提供的诉讼案件扶助并不是完全免费的,以免费法律扶助为例外。
对于日本以“代垫酬金制”为核心的法律扶助方法,对我国法律帮助制度的建设有借鉴意义。在我国现有法律援助制度基础上,是否可以增加其他“援助/帮助”类型,在对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审核时,区别不同申请人经济能力,向其提供不同“法律帮助”,让更多人群得到司法及时救济。
2.美国的法律援助制度
美国民事法律援助工作主要由法律服务公司主导。法律服务公司是一个非官方的、独立运营的非营利性机构。法律服务公司收到政府拨款后,根据各州贫困人口数量向各州分配法律援助资金,并不对外直接向申请人提供法律帮助。具体实施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是各类不同类型的组织,法律服务公司仅负责向民事法律援助项目以及获得该项目的合格机构拨付资金。合格机构一般包括官方性质的机构、民间法律援助机构或私人律师事务所等。
除各类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外,法律院校的“法律援助诊所”也是法律援助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援助案件类型方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有权享受法律援助服务。在民事法律案件中,涉及移民、家庭、住房、婚姻、消费者、公共福利、医疗和教育等方面的争议案件均在法律援助范围内。美国法律援助范围广泛,特别是美国民事法律援助工作主要由法律服务公司主导,其实践对我国法律帮助体系建设有重要借鉴意义。
三、法律帮助制度的实现路径
专职律师队伍的深度参与是法律帮助的重要基础。完备的制度体系需要有忠实的“执行者”,虽然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人员包括执业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本文仅对执业律师参与的法律帮助服务情况进行论述,并就各项促进律师加入法律帮助队伍的方法进行论述,对法律帮助中人才队伍建设提出意见。
根据上海市已施行的《公共法律服务办法》规定,公共法律服务区分为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居(村)法律顾问等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在已经发布但尚未施行的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中更是明确“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免费向社会提供”。本文所述的由专职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服务有部分法律服务内容如民事诉讼代理、专项法律意见等属于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该服务能否收费以及如何收费均尚未有明确规定。
从上海市司法局以及部分区级司法局发布的《法律援助中心2021年决算》中可以了解到,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仅以上海市市级以及部分区法律援助中心2021年支出为例,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2021年度支出合计1188.11万元、与虹口、浦东新区等7个区级法律援助中心的支出合计已达到6571.42万元,该总支出中不仅包括法律援助项目支出费用,同时也包括法律援助中心日常运行以及工作人员成本在内。就全市财政支出而言该支出仅占据了较小份额,但作为一项公益项目,法律援助已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支出项目。法律援助对象是有条件且资格认定严格的,有限的财政拨款数额以及资格限制使得该制度无法做到“普惠”所有公民、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在实践中,除了法律援助法托底保障的经济困难人群外,仍有部分人群无力承担市场化的法律服务费用。即使是经济困难人群,若申请法律援助事项超出援助范围,也无法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在经济条件以及援助事项范围的双重限制下,有强烈法律服务需求但无力全额负担市场化法律服务费用的人数激增。因此,探索“有偿”的法律帮助服务,为该部分人群提供其能负担得起且不降低服务质量的法律帮助服务,将有助于社会矛盾的缓解。
1.法律服务费用“垫付制”
有限的经费限制了法律援助的“普惠”化,集中“力量”帮助最需要帮助的人群,是对社会弱势人群的托底保障,让弱势人群在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能够获得国家层面的法律援助,不被“规则”所遗漏。本文所述法律帮助制度旨在使更多人群乃至我国公民、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都能够获得由专职律师提供的普惠化的公共法律服务。促使社会形成有纠纷找法律、有诉讼困难找法律帮助的理念。
在上文比较法研究中,我们了解到日本法律扶助的核心是“代垫酬金制”,对受扶助人并不是提供完全免费的法律服务。目前,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法律援助针对的主要群体是经济困难的人群,为他们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也是以免费法律服务为主。在经济困难人群之外,仍有部分非困难人群因高额律师费而对法律服务望而却步。在法律帮助制度之下,借鉴日本“代垫酬金制”,制定法律服务费用垫付制度。法律服务费用垫付制度是指由法律帮助申请人选择服务律师后,向法律帮助主管部门申请法律服务费用垫付申请,经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证据材料、原被告信息资料、聘请律师合同等)进行实质审查通过后,由主管部门向申请人聘请的律师代为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法律帮助申请人在申请垫付法律服务费用时应当与代理律师一起,与主管部门签署书面协议,在协议中承诺在诉讼案件结案后立即向主管部门归还垫付费用。鉴于该垫付制度可能对主管部门造成较大的资金压力,因此对申请人及其案件资料的审核将更为严格。
2.法律帮助资格“票证制”
上述垫付制度在实践中可能存在较大资金压力,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无法满足普遍性的要求。是否可以探索法律帮助的“票证制”即申请人向法律帮助主管部门申请法律帮助服务,经审核通过后,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放“法律帮助服务票”。申请人持票,在规定期限内,在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选定律师事务所并向其申请“票证”上指定的法律帮助服务项目。被选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在指定期限内为申请人提供指定收费或免费的法律帮助服务。该收费应当低于市场化收费标准或是予以费用免除,若是低于市场标准收费的,该收费应当处于申请人能承受的费用范围内,具体金额仍需结合实践数据统计予以确定。当然,律师事务所也有权自行决定在“票证”指定收费标准以下收取申请人费用或免除其费用。同时,为促进律师事务所以及承办律师能积极办理法律帮助案件,应允许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在办结法律帮助案件后,持“法律帮助服务票”向主管部门申请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票证可用于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的税费抵扣,还可根据申请人满意度、律师事务所自行减免额度等标准设置若干档税费抵扣标准,有关税费抵扣及税务机关的配合。
在上文我们已经讨论过法律援助渠道“狭窄”的问题,在法律帮助制度实现道路上,还应当积极拓展新的法律帮助渠道。我们将在本节从高校的法律帮助、工会的法律帮助、社会组织的法律帮助、社区法治专员制度以及基层商会的法律帮助等角度对法律帮助“新渠道”进行论述。
1.高校的法律帮助
在校学生,由于尚未完成所有的教育课程,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一般不清楚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校内的法律援助可以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成立法律咨询中心或法律援助中心。对于校内法律专业师资充足、经费充足的情况,可以成立法律援助中心,设定专门的法律援助岗位,引进专门人才,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代理案件等服务”。除了从校外引进法律援助力量,发掘高校内法律帮助能量也是解决校内法律纠纷、法律问题的重要途径。
在“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等法律专业人士的普法模式基础上,借鉴美国“法律援助诊所”模式,组织高校法学院力量,从法学院学生中选任优秀的法学生,在法学院教授的带领下,成立“法律帮助小组”。组织“法律帮助小组”为自己所在高校提供法律服务,还可以组织小组与所在街道、社区内的中小学结团结对,为中小学内学生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在校内法律帮助建立初期,可以与校内现有的心理咨询教室相结合,为学生提供以法律咨询主要方式的法律服务。
2.工会的法律帮助
在劳动者法律帮助方面,我国已经将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列入了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同时还设有劳动监察大队,各级工会组织等,通过不同的形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发挥工会职能,从立法层面维护劳动者权益。普通的法律援助,主要是针对经济困难群众、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帮助。利用好自身与劳动者长期接触的优势,及时发现劳动法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将其汇总总结后,积极与立法机关、政府机构联系,探讨从立法层面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一旦有可行的方案,工会应及时参与推动立法工作,从源头上对劳动者进行法律帮助。
3.社会组织的法律帮助
“当前,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工作开展仍处于探索阶段,在机构设置、人员管理、经费筹集和使用、援助范围和标准,以及质量评估和监控等方面尚未形成规范化的运行机制。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亟须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制度体系,以加强和保障法律援助类社会组织的制度化、规范化运行。”针对现在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现存的痛点,笔者认为未来社会组织提供法律帮助服务主要要通过建立统一的准入标准、筹措资金来源两个方面进行着手,不断尝试社会组织参与法律帮助服务的路径与方式。
4.社区法治专员制度
“居(村)法律顾问”是《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规定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而社区法治专员制度则是上海市推进的“居(村)法律顾问”在杨浦的升级版。2016年,由杨浦区司法局与长白新村街道联手试点探索,将原有松散、单一、点对点式的传统法律服务输出,转变为规范化、组织化、社会化的社区法治服务综合供给模式,为居民区建设和治理提供“驻点定制服务”,实现社区法治专员在全区居委会全覆盖。
5.基层商会的法律帮助
在基层商会建立相应的法律帮助渠道,不仅可以及时解决企业经营发展法律问题,更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杨浦区司法局于2021年7月与杨浦区工商联成功举办了共同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合作机制的签约仪式,在仪式上与长白新村、延吉新村、平凉路等3个试点街道完成签约。其工作目标是通过杨浦区司法局与杨浦区工商联合作共建,立足商会平台,充分发挥民营经济人士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协同作用。在2022年10月20日前积极协调推动对接合作,做到应联尽联。要把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百所联百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联系合作机制为依托,引导律师事务所与商会密切合作,结合开展“法治体检”“法律三进”“我为群众办实事”等活动。
1.案件处理的后补贴方案
(1)对法律援助律师的补贴政策
法律援助法第52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该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法律援助法施行后,对建立法律帮助制度提供了参考依据。
(2)对法律帮助律师办案补贴的建议
法律援助同属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律援助补贴制度对法律帮助补贴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一,统一补贴计算公式。法律援助法施行后,法律援助从原先的“政府责任”上升到“国家层面”,成为“国家的责任”。因法律的滞后性,各地区法律援助的地方性法规、有关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更新存在时间差异。笔者认为,对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的统一补贴计算方式,对法律帮助制度的探索有借鉴意义。建议从国家层面,适时统一法律援助与法律帮助的全国补贴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开,使法律帮助律师对法律帮助成果具有可预测性。
第二,增加优秀案件补贴。在当前法律援助制度中,个别省市针对法律援助优秀案件或较差案件制定有不同的奖惩制度。为促进法律帮助律师办理案件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建议在法律帮助案件结案后,根据案件办理质量,增加法律帮助优秀案件补贴制度。法律帮助案件除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监督要求,在案件办理完毕后同样有监督的要求。笔者认为,对于优秀的法律帮助案件,可以该案前期法律帮助补贴为基数,按比例增加优秀案件补贴金额。对于法律帮助优秀案件数量,可参考目前已有的法律援助优秀案件比例确定。
2.荣誉嘉奖的激励方式
除上述法律帮助补贴的外,笔者认为加强对优秀法律帮助律师的荣誉嘉奖也是促进律师加入法律帮助队伍的重要手段。是否能增加对法律帮助律师的荣誉嘉奖制度,以明确的条文规章,对荣誉称号、嘉奖方式、嘉奖对象、嘉奖条件等予以明文规定,增加法律帮助律师归属感,促进律师积极性。
建立体系化的荣誉称号制度,可以将法律助帮荣誉体系与我国职称等级相衔接,将该荣誉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加分项。当法律帮助律师积分达到一定数额后,可被评为相应等级的法律帮助律师,积分越高者,等级越高。当积分体系成熟后,可进一步扩展积分使用范围,促进律师积极性。同时,该积分体系以及法律帮助律师称号体系是否可与我国律师职称评定体系相对接,将法律帮助律师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加分标准,增加该称号的影响范围,促进律师办理法律帮助案件的主观能动性。
3.考核指标量化制度设计
在目前律师年度考核制度中,一般以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方式开展,考核方式以律师自评、事务所评议、律协评定、所属司法行政部门确认等各环节构成。是否能将公益法律服务板块的数据进行固定化,将一定数量的法律帮助服务案件数量作为律师年度考核“称职”的必备要求。结合上述法律帮助案件积分制度,法律帮助律师完成的符合考核标准的法律帮助案件数量不另外换算积分即不记为积分,仅对超出该考核要求的法律帮助案件进行量化的公式换算,将其换算为确定的积分,以该积分作为法律帮助律师称号评定、获得荣誉称号的基础。法律帮助律师完成的法律帮助案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年度考核法律服务案件,另一部分即为超出考核要求完成的法律帮助案件,该部分案件可供法律帮助律师换算为积分使用。
作为考核标准,法律帮助案件考核数量的确定,可结合目前对公益法律服务时间的要求即50小时进行计算。以一天8个工作小时为基础,50个小时约等于6.5天,一般一个法律帮助诉讼案件需一位律师花费的工作时间约为2-3天。将法律帮助年度考核案件数量确定为2-5个较为合理。将法律帮助案件数量与律师年度考核相结合,将二者紧密相连在一起,让法律帮助逐步成为律师自觉履行的义务。
4.税费优惠激励规定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同时,第52条第3款规定,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这些是国家对法律援助活动在税务上的支持。该规定表明,国家为促进法律援助经费的增长,同时为促进更多律师加入法律援助队伍,让更多律师帮助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为他们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服务,从各层面作出了实质性的优惠规定,让法律援助落到实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在给予法律援助经费支持的时候,获得了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同时也让更多无法负担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经济困难公民得到及时的法律帮助服务。但笔者认为,该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范围仍以法律援助经费补贴为主,无法突破现有国家财政拨付的经费范围,从补贴角度看其优惠幅度并无明显优势。对于法律帮助制度,税务优惠政策应起到更有力的促进作用。
我国于2018年个人所得税税法改革后,确定了多项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项目。包括“房贷利息,租房,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以及大病医疗”。这些项目的设立主要考虑到同样收入的人群,由于实际情况的不同,生活压力并不能画等号。对于其中困难较大的,给予更多的税收补助。同时可以考虑,依照《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出台相关规定规范,由律师事务所如实将律师参与法律帮助的执业成本计入相应的会计科目,规范申报成本抵扣。
在法律帮助制度运行中,除司法行政机关外,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同样承担着对应的法律帮助职责。其中,司法机关责任在提高法律帮助工作实施运行方面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新颁行的法律援助法对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的行为和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对司法机关在法律帮助制度中的相关行为进行了规范,有利于克服法律援助工作实践中不时出现的衔接不当、协调配合失调的问题。法律帮助制度的有效运行同样也需要人民法院、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配合,也需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和支持。此外,根据法律援助法的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参照适用法律援助法的相关规定,开展法律帮助工作。
1.公检法的配合
法律援助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在法律援助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配合措施。在法律援助制度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配合义务以及措施主要针对法律援助刑事案件。例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符合条件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或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同时,还制定了值班律师制度,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公检法机关还应根据法律规定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措施。例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对法律援助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等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根据情况对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
本文论述的法律帮助制度,在当前阶段以“民事”为主要帮助大类,公检法在法律帮助制度下能采取的配合措施也主要以费用减免、法律帮助引导、宣传以及数据共享等为主。对于符合民事法律帮助要求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引导当事人向法律帮助机构申请专业律师帮助。对符合法律帮助条件的人员提供适当的案件受理费的减免。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也可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相关人群予以宣传、指引。
2.税务部门
为了更好地提高律师主动参与法律帮助的积极性,而不是被动地用行政命令、法律规定等强制律师参与法律帮助工作。由税务部门配合,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税收抵扣政策,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公益工作进行适当的激励,相信会极大地拉动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热情。目前,我国对律师公益活动进行税收优惠,税收补贴,税收抵扣的政策尚不完善,表现为补贴力度不足,补贴方式单一,可以得到补贴的事项有限等等。
将税收优惠政策从法律援助扩大到法律帮助。我国目前针对律师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限制于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对于其他类型的法律帮助,没有相关的规定。在此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扩大税收优惠的范围,将单一的法律援助,扩大至民事公益诉讼,高校法律援助,工会法律援助以及社会公益组织发动的法律帮助,公益普法等等各类形式的。
上文设想的法律帮助资格“票证制”以及更大力度的税费优惠都需要法律帮助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税务部门以及律师协会沟通协调后方能予以施行。通过统筹协调,达成各方利益最大公约数。
3.律师协会
对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参与法律帮助类的社会公益事业,笔者建议律师协会在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考核过程中,制定新的标准,以更好地配合、促进律师参与法律帮助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和专业性。当前,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参与公益事业的考核,主要集中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是否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法律援助的行为及在法律援助过程中额外收取费用等违规行为。律师协会对于律师办案质量的考核,主要依赖承办律师在每年考核登记时的自主申报,该申报数据经律师事务所确认后由律师协会予以确定。建议律师协会深入考核律师办理的法律帮助案件,以随机抽检方式,在年度考核时对法律帮助案件办理结果以及程序合法性予以审查。
法律帮助制度的建设不仅需要上述部门的配合,还需统筹协调包括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政务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信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力量。全方位、全面地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帮助无处不在,法律帮助就在身边,通过法律帮助即可获得力所能及的法律服务,通过法律帮助即可解决身边的纠纷。
往期精彩回顾
胡华辉 吴茜茜|基于“长短视频之争”的二次创作类短视频侵权界定规则
王梦静 王青艳|建立私募股权基金二级市场拓宽私募基金退出路径研究报告
上海市法学会官网
http://www.sls.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