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源|法律职业共同体视角下检律关系的新发展
宗源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要目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和检律关系问题的提出
二、近年来深化检律协作、构建新型关系的实践探索
三、持续推进新型检律关系建设的思考
检察官和律师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依法治国新形势下,良性的检律关系对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维护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在深化检律协作、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积极成效。新形势下,应当着眼于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持续完善常态化检律协作机制,不断拓展检律协作的广度和深度,努力构建“亲清”的良性检律关系,促进检察官、律师依法依规履职,更好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和检律关系问题的提出
通常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专家等共同构成的从事法律专门职业的社会群体。法律职业共同体不是随着法律职业天然产生的,这一概念的提出更多是一种对实践需求的回应。有学者认为,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律职业理论研究经历了从法律人才问题的提出到法律职业问题的提出,再到法律职业共同体问题的提出这样的一个过程。具体来说,改革开放之初,法学界和政治界就意识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培养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在内的大批法律专门人才。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到了20世纪90年代,法学界和政治界又认识到,中国不仅需要培养大批法律专业人才,更需要建立专业化的法律职业,使法律人才因归属于共同的身份、行业、语言、礼仪、规范而形成共同发展和密切联系的群体。这一时期,法律职业发展和建设问题成为法学研究和司法改革的热点问题。进入21世纪后,法学界又进一步提出了法律职业共同体问题,认为只有使法律职业形成一个内部团结、具有凝聚力的共同体,才能使法律职业阶层获得强大的力量,才能为法治建设提供坚实后盾。学界普遍认为,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一般应当受过专门法学教育和法治思维训练,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在整个社会中具有较高的法治素养,不仅共同从事相关法律职业,而且担负着凝聚法治共识、提升法治信仰的职责,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着独特作用。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不同法律职业者处于同一法律体系和程序构造中,遵循相同的法律规则、职业思维、价值信仰,使得法律程序圆满展开、法律纠纷得以解决、法律权利得以保障。但也有学者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多重属性,包括知识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精神共同体、制度共同体、组织共同体等维度。这些理论分析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和法律职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现实需要,也为我们认识和把握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规律提供了有益参考。
在法律从业活动中,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必然产生大量的接触、交往、互动,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着法律体系的运作。检察官与律师的关系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关系的重要一环。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法律实务界,都对检律关系研究非常重视,也开展了大量研究。综合各方研究成果,可以大体上将我国检律关系的发展历程归纳为四个阶段。一是检律关系缺位阶段。改革开放前,检察制度和律师制度事实上被取消,所以也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检律关系。二是检律关系失衡阶段。改革开放后,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这一时期,律师的“国家法律工作人员”身份与其履行的辩护人职责相冲突;而检察官既行使控诉职能,又是国家法律的监督者,使辩方从心理及能力上均受到更多束缚,难以展开有效的防御,更难以实现平等对话。三是检律关系对抗阶段。1997年后,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律师法的制定,促成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控辩审三方结构逐步形成,检律对抗关系也逐渐成形。但由于司法体制的原因,这一时期律师参与诉讼的机制未得到保障,检律关系没有形成控辩平等对抗的模式,检察官和律师之间常常互有偏见和误解,在刑事诉讼中甚至互为刁难和扯皮。四是检律关系重塑阶段。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确立了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的诉讼理念,相关部门也针对诉讼机制存在的缺陷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从制度设计上为建立新型检律关系提供了依据。过去一度激烈的对抗的检律关系逐步缓和,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成为共识。2014年12月,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与律师界代表座谈时就指出,人民检察官和人民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依法治国中肩负着共同的责任,构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律师协会座谈时也指出,持续做好检察环节服务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推动检律良性互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要求,是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的要求,是维护司法权威、建设高水平平安中国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始终高度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对律师真诚尊重、真心欢迎、真挚信赖,推动建立检律良性互动关系。这些都标志着对新型检律关系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
通过回顾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和检律关系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得出整个社会对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认识以及法律职业群体内部对检律关系的认识,都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无论是检察官群体还是律师群体都普遍认识到,新型检律关系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检察职能发挥、维护司法公平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正如2015年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中指出的,司法人员和律师的角色定位、职责分工虽然不同,但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这种法律职业的共同追求,决定了司法人员和律师在扮演好各自角色的同时,要构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
与法律职业群体中的其他关系相比,检律关系具有明显的对立统一特点,这可以从四个维度来理解。一是对抗关系。刑事诉讼的三角结构模式,决定了检律双方很容易处于两造对抗状态。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批捕、起诉等公权力,在法庭上以公诉人面貌出现。虽然其职责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但公诉与监督职责之间有时难以很好地协调,使得更关注对犯罪的追诉,在诉讼程序中表现出进攻性。律师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在法庭上通常以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身份与检察官同堂竞技,在面对检察官时通常处于防御性态势。这种不同的职业定位和法庭角色,使两个职业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工作理念等方面也有一些差异,双方关系有时难免处于一种紧张状态。尽管从司法实践看,检律关系早已不是剑拔弩张的紧张状态,但其天然的对抗性是始终存在的。
二是监督关系。司法权的相互监督和制约是保障其依法规范行使的关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在这一体制下,每一个诉讼参与主体都承担着对其他主体进行监督制约的职能。检察机关的定位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对律师等其他诉讼参与主体进行监督是其法定职能。反过来,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诉讼权利,发表辩护代理意见,事实上也是对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的一种监督和制约。特别是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是在以私权对抗公权,这种监督制约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检察官、律师作为司法程序的共同参与者,有共同的知识背景,对彼此依法履职的状况有较多掌握,也更利于相互评价、相互监督。不少地方吸收优秀律师进入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实际上也是发挥律师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
三是合作关系。检察官和律师的两造相抗的格局,保障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有利于法庭最大限度发现和查明真相,做出公正的裁判。从一定程度上讲,对抗、监督也是一种合作。与法庭审判环节相比,检律之间的合作关系在审查起诉环节表现得更加明显。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采取措施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利。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也要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此外,不少检察机关还组织律师参与信访接待、案件听证、法律论证、质量评查、诉讼监督、公益诉讼、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等工作,开展检察官与律师同堂培训、交流研讨等活动,这些都是双方开展合作的具体途径。
四是交往关系。前面提到的检律之间的对抗关系、监督关系、合作关系都是主要发生在诉讼特别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除了诉讼场域外,检察官与律师在其他场域的交往接触也需要关注。由于检察官与律师具有相同的知识背景,往往在工作之外有许多交集,存在同学关系、朋友关系、前同事关系等。这些关系也与司法诉讼活动间接相关,是检律关系的重要方面,直接关系司法公正,影响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上述四个方面的关系中,对抗关系需要持续优化,监督关系需要逐步健全,合作关系需要着力加强,交往关系需要全面规范。
二、近年来深化检律协作、构建新型关系的实践探索
三、持续推进新型检律关系建设的思考
总的来看,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与检察机关的密切配合、同向发力下,近些年来检律协作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促进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与此同时,也要认识到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项系统工程、深化检律协作是一项长期任务,需要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阶段,应当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高度出发,引导广大检察官和律师深刻认识到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重要性,秉持“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原则,推动检律协作工作进一步深入,构建健康良性的新型检律关系。
一是进一步完善常态化协作机制。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联系,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定期情况通报等形式,建立常态互动交流机制,及时掌握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支持律师参与检察履职等方面的情况,解决问题。在省级层面普遍建立沟通协作机制的基础上,积极在市县层面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多层级、全覆盖的协作网络。鼓励、支持检察机关相关工作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部门、律师协会相关专门和专业委员会建立沟通协作机制,拓展协作深度和广度。鉴于统一的法律知识教育和培训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应当常态化开展检律同堂培训,为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搭建更多平台,提升律师和检察官业务水平。其中,特别是应当尽快研究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推动检察官与律师在准入阶段就加强互动交流,增强职业认同感。
二是进一步加大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力度。在检律互动中,检察机关作为掌握公权力的一方,应当主动降低姿态,以实际行动取信于律师,为双方增进互信奠定基础。在这方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最重要的切入口。检察机关应当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为检律协作的重点工作来抓。针对律师群体的所思所想所盼,进一步完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救济和保障机制,在检察办案环节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各项执业权利。同时,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推动各相关部门妥善解决律师在立案、会见、调查取证、人身安全、执业救济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便利律师执业机制,完善会见室、阅卷室、专用窗口、专门通道等诉讼服务设施,全面推行律师互联网阅卷试点工作,提升案件管理和服务信息化水平,为律师查询案件信息、查阅案卷材料、提出申请、反馈意见等提供更加畅通的渠道。
三是进一步拓展检律协作的广度和深度。各级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持续拓展检律协作空间,鼓励引导律师广泛参更多与检察机关案件听证、法律论证、质量评查、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等工作。深化检律双方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方面的协作配合,完善控辩协商机制,明确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的方式和情形。结合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研究细化检察环节值班律师会见、阅卷等规定,增强值班律师工作实效。推进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更好发挥律师辩护作用,提高司法人权保障水平。协同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推荐优秀律师进入国家和地方层面各级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库,鼓励律师通过担任涉案企业合规法律顾问、担任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成员等方式,全过程全方位参与企业合规案件办理和合规整改工作。总结和推广一些地方开展检律互评工作的经验,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听取律师对检察官工作的意见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律师职称评定等职业评价方面也应当更多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与或发表意见,深化双方互动交流。
四是进一步规范检察官和律师接触交往行为。有观点认为,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必须把握尺度,“只分不合”没有必要,也难以做到物理隔绝,但“只合不分”不合规矩,也容易出现问题,正确的方法是“有分有合”。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三个堵住、三个打开”,即堵住旁门、堵住后门、堵住暗门,同时打开正门、打开前门、打开亮门;同时,要搞好“三个交往”,即公开交往,不搞秘密交往;集体交往,不搞个体交往;会议交往,不搞饭桌交往。可见,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与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监测、发现、查处机制,完善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业报告审核、谈话提醒和违规从业监管等机制,加大对不正当接触行为的规范力度,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廉洁。同时,着眼于构建“亲清”的良性检律关系,通过更多举办“检律辩论赛”、业务研讨会等专业性、竞技性活动,鼓励双方正当接触交往,增进互信和共识,展示检察官和律师良好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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