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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国峰 黄俊杰|司法大数据视野下执行“衍生案件”的治理进路

唐国峰 黄俊杰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4-01-11

唐国峰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助理

黄俊杰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综合业务部主任

要目

一、问题的提出二、态势分析:以S省C市法院执行“衍生案件”为样本三、执行“衍生案件”数量持续高位的成因探析

四、治理执行“衍生案件”的内在需求与外部逻辑

五、构建“回应型司法”治理体系

余论

执行异议、复议司法解释施行后,有效保障了相关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了执行行为。然而,实践中大量不正当或非必要异议申请涌现,由执行案件衍生出众多执行异议、复议、监督及异议之诉案件,既加剧了“人案矛盾”,又造成公正与效率间张力的激增。治理执行“衍生案件”是促进执行工作高质量开展,服务大局的必然之义。因此,应以构建“回应型司法”治理体系为进路,提升执行工作体系和执行能力现代化水平。具体路径为:理念更新,强化善意文明执行和释法析理、开展协同治理并坚持“疏堵并重”;规则增量,完善涉执规范、增设诉讼费缴纳制度、探索一裁终审和滥提异议制约机制;闭环治理,规范执行行为、异议分流处理、锻造办案质量。

近年来,伴随我国经济社会高速运转和民众权利意识提高,诉讼案件量呈高位增长态势。最高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明确将“诉源治理”列为今后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旨在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广义上的“诉源治理”,既包括法院外部的诉前治理,又包括诉内“衍生案件”治理。“衍生案件”是指经过人民法院初审程序作出裁判后,因上诉、申请再审、发回重审、申请执行、申诉信访等事由,衍生形成的案件。从司法实践来看,各地法院对外部“诉源治理”探索得多,对诉内“衍生案件”治理重视不够,没有形成高效协同的治理体系。理论界对“衍生案件”治理的研究亦是凤毛麟角。然“衍生案件”大量存在,耗费了巨大的司法资源,阻滞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运转,影响了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兑现。2021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提出“要减少衍生诉讼案件发生,牢固树立‘一个纠纷一个案件’理念,加大矛盾纠纷一次性化解力度,尽最大可能促进案结事了,减少上诉、申诉案件发生。”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把“衍生案件”治理纳入意见之中,从司法政策层面对“衍生案件”治理提出现实要求。

一、问题的提出

审判领域的“衍生案件”治理已逐渐进入业界视野,而执行领域的“衍生案件”治理则鲜有人关注。执行“衍生案件”是指因首次执行案件未一次解纷而产生的衍生案件,主要包括因执行救济程序引发的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以及因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而恢复执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后,有效保障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了执行行为。然而,司法实践中亦出现大量恶意异议、反复异议、随意异议等不正当或非必要异议情况,既加剧了“人案矛盾”,又造成执行领域公正与效率间张力的迅速扩增,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司法公正感、获得感。减少不正当或非必要的执行异议类案件,成为执行工作高质量开展的应对难点,因而本文旨在探讨如何有效治理因执行救济程序而产生的执行“衍生案件”。

本文立足司法实践,以S省C市法院执行“衍生案件”办理情况为对象,分析了执行“衍生案件”的发展态势及其折射出的流程冗杂、程序空转、功能异化等问题,多维度剖析执行“衍生案件”高位运行的成因,以开展执行“衍生案件”治理的内在需求和外部逻辑为动因,尝试构建“回应型司法”治理体系。

二、态势分析:以S省C市法院执行“衍生案件”为样本

C市属于S省省会城市,C市法院历年的案件体量和综合质效均位于全省前列。对C市法院2017-2021年审结的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等执行裁决类案件(简称执裁案件)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如下特征:执行异议案件成倍增加,而异议成立率整体下降,执行行为异议支持率为20%左右,折射出该程序耗能高而效能低;执行复议案件年均增长率超30%,改发率整体呈下降趋势,总体上复议诉求成立率愈来愈低,但部分基层法院执行异议案件质量较差,易导致纠纷向后延伸;执行监督案件总量少,但攀升较快,监督申请成立率超四成,反映出执行异议裁判质量尚需加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量持续上升,一审案件中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及撤诉等案件占比近四成,二审改发率近25%,体现出一审案件诉前和诉内治理工作均需加强。

2017-2021年执行异议案件办理情况

1.执行异议案件量逐年递增而成立率整体下降

执行异议案件包括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申请追加变更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等。2017-2021年,C市法院执行异议案件结案数呈逐年递增态势,2021年案件数量是2017年案件数量的223.59%。对结案方式进行概括统计,除2017年执行异议成立案件数略高于异议不成立案件数之外,其余年份均是执行异议不成立案件数较多。5年来,执行异议案件异议成立率分别为51.7%、40.7%、44.8%、43.6%、43.3%,整体呈下降趋势,但仍超过四成,既反映出当事人不当或无需行使异议权的情况有所增多,亦反映出执行行为本身合规性不足。

图1  2017-2021年C市法院执行异议案件数

图2  2017-2021年C市法院执行异议案件裁判情况

2.执行行为异议成立率整体约占两成

2017-2021年,C市法院执行行为异议案件结案数量分别为401、882、1292、1353、1661件,整体上呈较快上涨态势。对结案方式进行概括统计,5年来异议成立案件数量分别为94、172、326、340、399件,异议成立率分别为23.44%、19.5%、25.23%、25.13%、24.02%,异议整体成立率为23.81%。透视数据成因,因当事人对异议所涉执行行为存在较多误判,或是故意滥提异议,导致大量无必要行为异议案件产生。同时,较为平均的异议成立率亦反映出大量存有问题的执行行为长期存在,执行行为总体上亟待规范。

图3 2017-2021年C市法院执行行为异议案件裁判情况

3.案外人异议成立率整体接近50%

2017-2021年,C市法院案外人异议案件结案数分别为4089、4110、5461、4644、6561件,整体呈上涨趋势。从结案方式来看,除2017年异议成立案件数比异议不成立案件数略多之外,其余年份均是异议不成立案件数较多。5年来,异议成立案件11477件,占案外人异议案件总数的46.16%。反映出案外人异议成立的预期可能性较高,易诱发案件增加,亦反映出法院查冻措施缺乏精准性,导致案外人异议案件大量产生。

图4  2017-2021年C市法院案外人异议案件裁判情况

4.数据小结

C市法院执行异议案件呈较快上涨态势,而异议成立率整体呈轻微下降趋势,但仍保持在高位水平,其中执行行为异议案件成立率整体上略高于20%,而案外人异议案件成立率整体上接近50%。深挖数据内核,当事人不当或无需提出异议的情况有所增加,但执行不规范、查冻不精准等问题亦沉柯已久,尚需进一步提高执行行为合规性。
2017-2021年执行复议案件办理情况

1.执行复议案件量逐年递增而改发率有所下降

C市法院执行复议案件结案量逐年递增,年均增长率为34.85%。对结案方式进行概括统计,改发率整体呈下降趋势,2018年复议改发率小幅上升可能因部分执行异议案件批量提起复议后被改发导致。改发率下降说明基层法院执行异议裁定准确性有所提升,而当事人复议诉求成立率愈来愈低,申请复议的必要性大打折扣。

表1  2017-2021年C市法院执行复议案件结案概况
图5 2017-2021年C市法院执行复议案件改发率

2.基层法院执行异议案件质量参差不齐

2017-2021年,C市基层法院执行异议案件衍生出的执行复议案件改发率差距明显,改发率最高的为40%,最低的为13.54%,以上数据一定程度体现各基层法院执行异议案件的办理质量不一,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法院执行异议案件办理质量不高,案件化解率较低,导致大量后续纠纷产生。

图6  2017-2021年C市22家基层法院执行复议案件改发率

3.数据小结

C市法院执行复议案件数量逐年快速上涨,而改发率整体呈下降趋势,当事人复议诉求得到支持的案件比例越来越小。复议权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复议诉求成立率倾于较低水平的情况下,是否应当赋予全部当事人复议权,以及如何遏制当事人滥用复议权,值得思考。此外,域内各基层法院改发率差距明显,各基层法院办案质量参差不齐,影响了裁判的稳定性、解纷性以及可预期性。
2017-2021年执行监督案件办理情况

1.数量极少但呈急剧上升趋势

2017-2021年,C市法院执行监督案件结案数呈急剧上升趋势,分别为27、10、24、112、93件。5年来执行监督案件年均结案数为20.33件,2020-2021年年均结案数为102.5件,相较前三年平均结案数,该两年平均结案数上涨4.04倍。虽执行监督案件总量极少,但急速上涨趋势仍值得关注。

2.执行监督申请成立率逾四成

对结案方式进行概括统计,5年来C市法院执行监督案件驳回监督申请37件,占14%;申请成立113件,占42%,其他结案方式116件,占44%。其他方式结案占比较高的原因在于,市中院受理的执行监督申请若未经下级执行法院先行监督审查,则通过发函督办的方式要求下级执行法院自行立案监督审查。执行监督申请成立率超四成,反映出执行异议裁判质量尚需加强,否则易致使执行监督案件暴增。

3.数据小结

从案件数量来看,执行监督案件总量极少,但急剧上涨态势应当引起警惕。从裁判结果来看,较高的成立率反映出执行异议裁判质量尚需加强,且较高的成立率易激发当事人申请执行监督的动力,未来执行监督案件可能出现“井喷式”增长。

2017-2021年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结情况

1.一审案件数量呈逐年骤增趋势

C市法院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审结案件量5年来呈逐年快速上升趋势,分别为437、897、1029、1297、1972件,2021年审结案件量相较2017年上涨3.5倍。从案由来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量长期高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量。可见,案外人是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的主要发起人。

表2  2017-2021年C市法院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审结案件案由

2.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及撤诉等一审案件占比近四成

2017-2021年,C市法院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案件结案方式中,以判决结案3305件,占58.68%;按撤诉处理807件,占14.33%;驳回起诉767件,占13.62%;准予撤诉599件,占10.64%;其他119件,占2.11%;调解20件,占0.36%;不予受理15件,占0.27%。其中,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案件占13.89%,因主动申请撤诉或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占24.97%。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及撤诉等未实质审理案件占比近四成,此类案件在立案前可通过释明等方式消减。

3.二审案件数量增幅较大

C市法院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2020年二审案件数量可能因疫情原因增长仅1件,但2020、2021年两年平均数相较于2019年案件数上涨29.53%。综合来看,2017-2021年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案件数量平均增长率高达64.53%。

图7  2017-2021年C市法院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审结数量

4.二审案件改发率逾两成

经统计二审案件5年来裁判结果,案件改发率为24.13%。其中,维持817件,占54.94%;按撤回上诉处理219件,占14.73%;改判174件,占11.70%;准予撤回上诉81件,占5.45%;撤销原判并驳回起诉75件,占5.04%;撤销原裁定并指令审理60件,占4.03%;发回重审50件,占3.36%;准予撤回起诉并撤销一审判决9件,占0.61%;调解2件,占0.13%。

5.数据小结

整体上,C市法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量呈持续快速上升态势。5年来,C市法院案外人异议审结案件年平均增长率为12.55%,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审结案件年平均增长率为45.75%,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来源于案外人异议案件,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增速快于案外人异议案件,可见案外人异议裁定服判率较低。从裁判结果来看,一审中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及撤诉等案件占比近四成,反映出案外人异议裁后释明工作亟待加强。二审改撤率为24.13%,说明域内一审案件质量尚需提升,亦反映出大量案件并无上诉必要。

三、执行“衍生案件”数量持续高位的成因探析

执行救济程序畅通打开了执行“衍生案件”的“潘多拉魔盒”,伴随执行“衍生案件”数量暴增,各类不正当或非必要执行异议亦层出不穷。探问数量激增之根源,既有立法、司法层面的问题,也有社会层面的原因。这些原因从一定程度来说在各地法院具有普遍共性,因而可以为整体上开展执行“衍生案件”治理工作提供参考。

立法层面

1.涉执规范供给不足降低了裁判稳定性

规范不足致使部分执裁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处理不当,从而衍生后续处理,甚至出现反复处理情况。执裁案件审查规范不足问题十分突出,执行相关规定零散,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导致部分案件审查时缺乏明确规定,随意性较大。尤其在执行监督领域,长期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程序规范和实体处理指引。而执行异议之诉相关规定皆是从程序规制的角度作出原则性、单一性规定,为审理案件提供了程序指引,但伴随标的类型、权利属性等变量因素的新颖化和复杂化,相关规定在具体案件中显得捉襟见肘。实务中,对执裁及执行异议之诉新类型、疑难案件的审理无所适从,而往往以裁判者自身的审判经验取而代之,造成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裁判稳定性较弱。

2.诉讼收费制度阙如导致异议门槛过低

执裁案件目前并无收取诉讼费用的相关规定,由此带来两个问题。一方面,执裁案件看似简单,但实则仍需耗费承办法官、合议庭大量的时间精力,不收取诉讼费的做法与劳动付出不相匹配。另一方面,零诉讼费使得提出异议门槛过低,原本可能并无异议诉求的一些当事人,鉴于诉讼成本较低,为了阻却执行或其他一些不当目的,利用此项制度滥提异议,造成实践中因滥提异议而拖延执行的情况大量存在。

3.繁简分流机制缺失导致救济程序冗长

从执行异议案件整体情况来看,有相当比例的案件简单清晰,处理结果并无争议。对于这类简单案件,实施一次救济即可实现救济价值,但因法律上对救济程序设置冗长且并无区分,导致此类简单案件占用过多程序资源,浪费司法资源的同时,也大大降低执行效率。从前节执行异议之诉和执行复议案件对原执行异议裁定的维持情况可以看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改判率很低。因而,是否需要不加区分地设置如此冗杂的救济程序值得反思。
司法层面

因司法理念滞后、法律适用偏差、办案质量不高、司法协作不力等问题,导致案件出现大量人为增长。

1.司法理念滞后

(1)部分法官忽视异议诉求

大部分案件中,执行异议审查会延缓执行进程。在部分法官看来,完全照章处理所有执行异议和高效实现生效法律文书赋予债权人的权利是不能两全其美的,二者只能取其一。当前,执行结案率是上级法院考核下级法院以及法院内部考核执行部门的关键指标。面对考核压力和申请执行人频繁的催促,对于执行法官来说,执行工作首先考虑的是及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因此,为追求执行效率,部分法官忽略当事人异议权利,对于一些合理异议诉求置之不理,注意力限于全力推进执行进程,导致当事人一些本可在执行案件中化解的合理诉求只得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
(2)部分法官动辄引入异议
一方面,不少执行法官认为,凡是当事人提出了执行异议,均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不区分诉求,全部引导提出执行异议,缺乏工作主动性、能动性。另一方面,一些执行法官对执行实施请求和执行异议请求认识不清晰,将一些本应由执行实施部门直接处理的事项误认为执行异议处理事项,引导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既损害了执行效率,又增加了司法成本。例如,在查封被执行人养老金账户或社保账户后,若能主动告知被执行人有权申请保留必要生活费用,并依法为其保留必要生活费用,则不必再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此类诉求。
(3)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缺失
把握好执行分寸、执行强度,达到执行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需要执行法官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政策水平。在一些执行案件中,执行外观虽合规,但不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利于财产变现,导致被执行人提出本可在执行环节化解的执行行为异议。例如,在执行价值巨大的非流通限制股票时,可进行拆分拍卖从而提高变现概率,若选择不易成交变现的整体拍卖,巨额的拍卖价格将使潜在竞买者明显减少,流拍风险显著增加,不利于股票价值的实现,可能有损案件当事人的财产权利。此类行为外观虽符合法律规定,但实质上却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相悖。
(4)执行程序释明工作失位
办案压力激增导致应付式司法理念有所抬头,部分法官在执行程序中忽略了释明工作的重要性,加上并无具体制度指引,导致一些本可源头化解的争议或本可一次解纷的案件向后衍生。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认识差异十分正常,对于一些当事人有异议的执行行为,本可通过释法析理获得当事人认可,但释明工作失位造成了大量无必要的异议产生。在执行异议裁定作出后,承办法官亦可通过答疑解惑争取获得当事人的肯认,但因释明工作不力导致众多纠纷并未“案结事了”。对法官而言案子已结,对当事人而言纠纷未决,从而诱发那些本可避免却未避免的衍生案件。

2.法律适用偏差

(1)执行违规衍生大量异议

从C市法院异议案件审查结果来看,支持异议请求的案件数量和占比都较大。执行不合法、不规范问题十分突出,直接导致大量执行异议产生。从审查后端分析,执行不合法、不规范主要表征为:一是违反法定程序。部分执行案件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行活动,使得相应执行行为违法风险性较大。二是查冻财产缺乏准度。因“人少案多”、执行对象情况复杂等原因,执行法官常常对执行对象未作全面调查而径行采取查冻措施,导致查冻错误时有发生。三是执行措施超出责任范畴。超出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范畴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受损。四是违法终本并未彻底消除。迫于结案压力,违法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的情况依然存在。

(2)立案环节把关不严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条对于执行异议案件立案作出了相关要求,而一些法院的立案部门在立案环节存在把关不严甚至“零门槛”问题,把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案外人异议、执行行为异议规定条件的异议申请立为执行异议案件,造成执裁案件不当衍生。典型的如,将本应由执行实施部门处理的执行请求立为执行异议案件进行处理,既不当增加案件数量,又造成当事人诉求实现的延迟。又如,对于生效判决有异议的,并未引导当事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反映诉求,而是立为执行异议案件处理,救济途径错误导致案件不当衍生。

3.办案质量不高

(1)执行异议审查质量不高

执行异议审查质量不高,使得一些本可一次解决(至多两次解决)的案件继续向后衍生。从C市法院复议案件改发数据来看,域内部分基层法院执行异议审查质量不高导致改发案件高发。剖析改发案件,执行异议案件问题集中体现如下:一是文书制作不仔细。例如,某法院在案外人异议一案裁判文书中,将权利救济途径错误告知为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二是事实认定不细致。例如,对某些执行行为本应依法纠错,但由于审查不仔细未发现错误,驳回了当事人异议请求。三是裁决结果有瑕疵。法官作出裁判的过程,就是“目光往返于事实与法律之间”的过程,在作出裁定时应紧扣事实与法律。然而,在某些异议裁定中,仍然存在事实认定正确,而裁判结论却大相径庭的情况。

(2)执异之诉审理质量不高

从前节数据可知,C市法院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改撤率为24.13%,反映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案件审理质量不高。一审质量不高易使二审案件数量持续处于高位,且会出现大量被发回重审的案件,导致一系列案件增加。从立法供给来看,实体性审理规范严重缺失,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争议性判决,增加了判决不稳定性和案件衍生风险。但从改发分析来看,除了立法供给不足这一客观原因外,一审质量不高也与案件审理不仔细、法律适用不准确等诸多主观原因有关。

4.司法协作不力

(1)尺度不一造成改发案件过多
从C市法院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案件结果来看,改发案件数量较多。发回重审数量较多会大大增加案件数量,而改撤较多会激发当事人的上诉热情。究其原因,除一审审理质量本身不高外,另一重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缺失而上级法院对相关问题亦未作出审理指导,造成上下级法院对同一问题理解不一,从而增加了改发概率。若能统一裁判标准,则可有效减少改发案件数量,亦可由于上诉预期的稳定而减少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案件和执行复议案件数量。
(2)协作不畅导致救济途径紊乱
各地法院虽建立了执行联动机制,但联而不动问题比较突出,联动机制的常态化运行尚未充分体现。由于部门间协作不畅,对同一问题处理途径认识不同,造成一些案件救济途径紊乱、反复处理的问题。尤其体现在案外人异议案件是否受理方面,执裁案件审查部门与执行异议之诉审理部门基于执行思维和审判思维的差异性,时常出现不同认识,导致当事人救济程序空转,不当衍生系列案件。例如,某法院在处理案外人异议一案中,民事审判部门本应受理起诉,却因与执行审查部门认识不同而裁定驳回起诉,后经两个部门沟通,又引导当事人再次提起案外人异议,重复进行权利救济,既给当事人造成诸多不便,又额外增多了案件量。
社会层面

司法在整个社会生活中日益发挥着重要的功能,社会对司法越倚重,功能的解读就越多样化。

1.案件数量自然增长

伴随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转型,社会矛盾出现多元化、复杂化特征,大量争议涌入诉讼程序。伴随诉讼案件增长,主动履行情况却未见好转,执行案件数量在各地呈现激增态势。作为执行案件衍生而出的执裁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伴随执行案件量上涨亦呈现正向增长态势,这是较为正常的自然增长现象。例如,从C市法院2017-2021年案件数据来看,首次执行案件量5年增幅达79.59%,而执行异议结案数2021年相较于2017年增长高达123.59%,两相比较,执行异议案件增长情况与执行案件增长情况呈正相关关系,执行“衍生案件”存在自然增长因素。

2.滥提异议阻碍执行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的颁布实施,为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救济渠道,但同时执行审查程序一定程度被滥用而成为被执行人拖延执行的工具。因进入异议程序门槛低而程序繁杂,可以轻松达到拖延目的,这种情况在被执行人有律师或法务人员参与的案件中更为明显。实践中,滥提异议拖延执行的情况集中表现为:执意通过执行异议途径解决执行依据问题;不同主体先后以类似理由提出执行异议;针对执行环节各项行为均提出异议;凭想象提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异议请求;与案外人串通,意图阻却执行,但案外人享有实体权利的证据明显不足。执行异议通常会导致执行中止,亟须实现债权的申请人备受煎熬,被执行人很可能趁机转移财产或以此要挟申请执行人减轻责任。很多情况下,被执行人通过执行异议拖延执行的目的显而易见,但提出异议是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不能打击滥提异议行为使得现行立法面临诘难。

四、治理执行“衍生案件”的内在需求与外部逻辑
执行救济程序设立初衷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但若任由执行“衍生案件”野蛮、无序生长,将使“人案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时可能为债务人阻碍执行披上“合法外壳”,会极大减损人民群众的司法公正感和获得感。因而,治理执行“衍生案件”刻不待时。
内在需求:促进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以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是人民法院在新发展阶段的重要历史使命和鲜明工作主题。开展执行“衍生案件”治理,是缓解“人案矛盾”及保障权利及时兑现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执行工作高质量开展的必然之道。

其一,系缓解“人案矛盾”的应有之举。在所有社会控制机制中,法律是最为重要、有效的,因此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将矛盾诉诸司法。2017年,全国法院收案22601567件,2021年收案量达到31539810件,5年内增长了近1.4倍,尤其在2021年,案件同比增幅达到11.51%。而伴随案件数量激增,法官人均办案量从2013年的65.1件增至2021年的238件,“案多人少”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严峻课题。《执行异议复议规定》实施后,执行“衍生案件”数量急剧上涨,给办案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以S省C市法院为例,2017年审结执行异议、复议案件5539件,2021年审结执行异议、复议案件12650件,五年增幅近1.3倍。减少无必要执行“衍生案件”,可以有效缓解“案多人少”这一司法供需矛盾,推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

其二,系保障权利兑现的应有之策。执行异议程序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然而,若不加区分地设置过于冗杂的救济程序,极易导致实质解纷的周期拉长,造成当事人诉累加重,反而可能有损其法益。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异议权被部分被执行人异化为阻却执行的工具,严重阻碍了债权人合法权利的及时兑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的正当程序价值,耗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减少无必要执行“衍生案件”,可以减轻诉累,降低司法成本,避免程序空转,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兑现。

外部逻辑:服务大局工作的客观要求

人民法院看问题、做决策必须胸怀“国之大者”,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核心工作,自觉融入大局、服务大局。治理“执行衍生”案件是贯彻人民中心理念、打造优质营商环境、深化“诉源治理”的客观需要,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有力举措,有利于司法价值和功能实现。

其一,系贯彻人民中心理念的应有之道。对人民法院而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应始终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不断增强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司法公正感、获得感。加强“衍生案件”治理,有利于减少程序空转,及时有效兑现胜诉权益,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生动司法实践。

其二,系打造优质营商环境的应有之措。目前,“执行难”问题对企业经营和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碍。通过治理执行“衍生案件”,提升执行效能,缩短权利兑现期限,助力破解“执行难”困局,提升司法服务质量,有助于打造优质的营商环境,为企业发展清除“执行屏障”。

其三,系深化“诉源治理”的应有之义。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改革任务,“诉源治理”则是其中的重要一环。深化“诉源治理”是新时代人民法院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课题。“诉源治理”既包括法院在诉外借助多方力量从源头防范和化解纠纷,也包括在诉内构建科学治理体系减少“衍生案件”。治理“衍生案件”是纵深推进“诉源治理”的新路径,将“诉源治理”的深度,从重在化解诉前纠纷深化为减少诉内的案件衍生。治理执行“衍生案件”,就是要断纠纷于执行案件中,从源头遏制执行案件再衍生出新的案件,即在“止纠纷于未发、解纠纷于萌芽、化纠纷于诉前”之后,实现“诉源治理”的第四个层次“断纠纷于案内”。

五、构建“回应型司法”治理体系
执行救济制度的设立实现了形式合理性,而功能异化又导致实质合理性缺失。“回应型司法”是司法机关对社会诉求所作出的响应,构建“回应型司法”对于消解法与社会的紧张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回应型司法”需要把实质合理性尽可能地转化为可计量的形式合理性体系,并借助于这个体系来实现实质合理性的要求。因此,为实现程序利益和实体权利的有效平衡,消解执行程序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张力,在保障相关主体依法享有异议权利的基础上,通过理念更新、规则完善、全程治理等方式共建“回应型司法”治理体系,遏制不正当或非必要执行“衍生案件”的产生,让执行救济程序回归目标正轨。
理念之治
在办案过程中,应跳出“就案办案”思维模式,牢固树立“实质性”解纷理念,坚决防止主观“案生案”现象,以更好回应人民群众的解纷需求。
一是培育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应注重强化执行法官的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确保执行行为合法的同时,亦应做到科学、合理,不可忽略对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例如,根据《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1条“最大限度实现财产真实价值。同一类型的执行财产数量较多,被执行人认为分批次变价或者整体变价能够最大限度实现其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之规定,对于较大楼盘、连片商铺、巨额非限制性流通股票等财产,若具备拆分拍卖条件且拆分拍卖更有利于实现财产价值的,应制作合理的拆分拍卖方案,避免机械执行损害被执行人权益而徒增异议案件数量。
二是厚植执行阶段释疑理念。对于执行行为本身和执行异议裁定,很多时候若能够获得法官的合理解释,当事人也便不再有异议。但一些法官由于工作繁忙,或者内心认识不足,常常忽略答疑解惑、裁后释疑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使得大量本可化解在源头的案件未得到消减,或是本可一次解纷的案件再行衍生出新的案件。因而,需完善执行答疑、裁后释疑机制,促使法官转变工作理念,通过主动答疑、指定答疑、申请答疑等相结合,积极回应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疑问及执行异议裁定的疑惑。同时,辅之构建第三方诉讼风险评估、智能推送类案等机制,提升司法可信度。
三是秉持“联动共赢”治理理念。跳出“单兵作战”思维模式,构建立案、执行、执裁审查等相关部门“立审执”联动机制,从源头减少执行“衍生案件”。守好立案关口,甄别当事人诉求,对于可在立案前化解的,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将矛盾化解在前端,对于不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处理的,引导当事人向责任部门反映诉求;针对执行异议审查中发现的审执前端问题,通过“点对点”“点对面”指导相结合,实现个案指导与类案指导的优势互补,指导、规范审执前端工作;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邀请相关部门参加改发分析会等形式,加强业务交流;针对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相关部门可共同研判,增进互相之间对工作内容和程序的认识、理解;组织共同学习涉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确保相关规定认知的一致性。
四是树立执行异议“疏堵并重”理念。执行法官应重视并积极研判当事人所提异议,分类处理,正确引导。完善制度落实的监督机制和绩效考评机制,督促执行法官重视执行救济制度,在认真研判异议请求基础上分类处理,杜绝随意引入执行异议程序。对并非执行异议程序处理的,引导当事人通过相应程序处理;对应由执行异议程序处理的,引导当事人向立案部门提出相应申请;对于明显无必要、无意义的异议申请,耐心劝导被执行人、释法析理引导其主动撤回,经劝导后仍坚持提出异议的,应尽快审结完毕,除符合法定中止执行或停止处分情形外,应在异议审查期间继续执行,击碎被执行人滥用异议权来对抗执行的不轨之心。可将异议率较高的执行法官纳入管理名单,对执行异议处理及执行案件办理进行动态监管和指导,减少人为异议增量。
规则之治
建立健全执行工作相关规则,充分释放首次执行程序效能,优化执行救济程序效能,从制度层面为“治未病”提供支撑。
其一,系统设计涉执行法律规范。执行相关立法不足长期困扰着执行工作,直接体现为执行行为规范性规定不足,同时也导致执裁案件审查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的相关规定供给不足。质言之,尽快出台程序完备、实体齐备的强制执行法,进一步完善执行异议、复议司法解释,细化执行监督审查规定,制定专门针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实体性审理司法解释等。令人欣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初印发了《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执行监督立案受理等问题进行了规范,但对审查原则、审查方式、裁判标准等实体处理问题仍需补足。
其二,增设执裁案件诉讼费缴纳制度。诉讼费具有程序引导、案件调节、惩罚违法及保障诉权的杠杆作用。对于执裁案件,增设诉讼费缴纳制度,为执行异议程序设置一定的门槛,有助于遏制当事人滥用异议权利,同时也对法官办案付出进行了回应。但应注意,收费标准可略低于普通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毕竟在防止滥用异议权的同时,也需保障当事人正当的异议权利,基于被执行主体普遍经济能力不足考虑,收费标准适当降低可减少对当事人正当行使异议权利的阻力。并且,可配套建立更易获得法院同意的诉讼费用减免制度,为确有正当理由而又经济困难的异议主体打通救济渠道。
其三,探索一裁终审制度。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该制度的实施,有效缓解了人民法院的办案压力,提升了办案效率,且对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并未产生不良影响。目光转至执行异议案件,实践中存在大量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对于这一类案件,实际上一次审查足以满足权利救济需求,也有益于节约司法资源、提升执行效率。因而,建议参考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从法定适用和约定适用两个层面,针对部分简单执异案件设置一裁终审制度,减少异议程序冗杂带来的不利影响。对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亦可引入一审终审机制,减轻诉累,提高程序效能。
其四,结合“比例原则”建立滥提异议制约机制。因现有制度缺乏对滥提异议的预防和制裁措施,故建议增设对滥提异议的规制措施,包括增加诉讼成本、明确滥用异议权的判断标准、强化惩罚手段、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相应损害赔偿之诉制度等,以完善执行异议制度的适用体系。在制裁对象上,应以延滞为目的而滥用诉权,并将隐瞒真相、制造谎言等行为作为重点,保证诉讼环境安全与健康。同时,对滥用诉讼程序行为的制裁,要保持在合理限度之内,避免法院对诉权的侵害。进言之,禁止滥用诉权制度本身就有被滥用的风险,为了实现保护诉讼权利与禁止滥用诉权之间的动态平衡,应遵循比例原则、平衡原则的要求,为滥用诉权行为“画像”,明确认定标准和例外情形。
程序之治
将“衍生案件”治理贯穿于执行及救济程序的整个环节,形成规范执行行为、异议分流处理、高质审结执行“衍生案件”的治理闭环。

1.以新型执行模式规制执行行为

执行行为不规范、不合法是执行异议案件产生的主因,规范执行行为对于减少执行异议案件数量至关重要。首先,应明确执行权责清单,促使执行人员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规定的流程来办理执行案件,把高标准、严要求落实到执行全过程,将出现瑕疵的风险降到最低。其次,聚焦“一人包案到底”传统办案模式带来的权力过于集中、办案效率低下、行权缺乏监管等问题,可创新构建“分段、分权、分区”执行办案新模式,科学规范执行行为。
具言之,将执行流程分为执行立案、执行前期、执行实施和执行结案四个阶段,立案阶段完成立案、材料收转、信息采集和线索登记等基础性工作,前期阶段完成网络查控、传统调查、文书送达等事项,实施阶段开展财产处置、移交等工作,结案阶段完成案件结案归档;构建简案团队、繁案团队、集约事务团队分工合作、协力推进,简案团队主抓简案快办和财产查控等工作,繁案团队负责财产深度调查、办理复杂案件等,集约事务团队负责送达、外勤、辅助调查、辅助拍卖等事务;以智能手段为支撑实质化运行执行指挥中心,下设指挥区、管理区、事务区等板块,指挥区负责统筹安排、内外协调等全领域、全链条性工作,管理区负责节点管控、数据监测、案款发放和终本案件管理等监管工作,事务区负责诉讼服务、辅助查控、辅助拍卖、送达、外勤等事务性工作。通过“三分”机制实现执行工作的分权制衡和规范可控。

2.建立执行实施部门分流处理机制

为减少诉累,提高执行效率,针对执行异议可建立执行实施部门先行处理、自行处理机制,守好异议“关口”,将无必要执行“衍生案件”消解在前端。例如,以下事项可先行处理:申请人仅对执行依据有异议,引导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申请人要求保留必要生活费用,引导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依法处理,其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再导入执行异议程序;申请人对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的,先行审查案件是否完全符合终本条件、是否可以恢复执行,自查后认为确需终本的,再导入执行异议程序。以下事项需自行处理:申请人提出采取查冻措施、暂缓执行、恢复执行、终结执行及明确执行标的额等名为执行异议实为执行请求的申请;已纳入执行分配方案的主体对该分配方案不服的,应引导其通过分配异议、分配异议之诉程序解决;对于法律、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可直接对相关主体采取执行措施的,应直接处理,避免导入追加执行主体程序。总之,各地法院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执行实施部门就执行异议先行处理和自行处理的实施细则,从异议源头减少案件增量。

3.提升执行“衍生案件”审理质量

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是“衍生案件”治理的必要课题。首先,需锻造执行异议案件审查,争取一次性解决纠纷,减少由此衍生的复议、监督、异议之诉案件数量。具言之,优化办理程序,可结合案件数量、办案力量及执行部门执行能效等具体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探索执行异议案件办案程序实施细则和案件繁简分流实施办法,促使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更加规范有序、质效俱佳;加强专项管理,对于复议改发案件,进行专项评查,定期进行通报,避免类似错误再发;重视裁判文书质量,通过交叉检查、专人质检等方式从源头防止裁判文书“带病出门”。
其次,执行异议之诉发端于执行阶段,而以诉讼方式解决权利争议,置身于执行与审判的复合场域,具有理论上的系统性与实践中的复杂性,司法实务中尚有许多深层次的未解之局。提升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质量,既能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诉案件量,也能减少发回重审数量,增强裁判稳定性。从前节数据可知,案外人更易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应着重关注案外人的诉求,准确衡平其与申请执行人双方各自的权利。作为一项特殊的执行救济制度,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强制执行。而执行实务中涉及的标的物类型林林总总,具有不确定性,故往往会涉及合同法、物权法等多部门法律法规知识。因此,审判法官需提升自己的综合法律素养。审理中,需综合考量各类涉案因素,在厘清不同实体权利优先性的基础上,作出可否排除强制执行的最终裁判。
此外,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等审理条线来看,来自上级法院的各种案例参考、审理指南都相当丰富,但由于执裁案件相对边缘,立法不足且上级法院指导缺失问题突出。在相关问题未有顶层规范前,上级法院应通过发布示范案例、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审查指南、定期改发分析等各种方式,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审查指导,统一裁判尺度,稳定当事人的诉讼预期和救济途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亦然,上级法院需统一域内裁判标准,增强裁判的统一性、稳定性。
余论
上述部分治理对策,实践中已初见成效,其可推广性、可复制性已有所验证。C市中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课题《人民法院诉内“衍生案件”治理研究》为契机,率先开展执行“衍生案件”治理工作,通过规范执行行为(实质化运行执行指挥中心、执行一体化改革等)、分流处理异议请求、遏制滥提异议行为、提升执裁质量、加强答疑解惑、“立审执”联动等方式,减少了大量无必要执裁案件。该院2022年新收执裁案件3242件,同比收案数下降885件,收案量下降21.21%。伴随执行异议案件数量下降和“衍生案件”治理工作加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亦随之减少,该院2022年受理一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547件,同比下降31.63%。
设置执行异议程序,目的在于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规违法执行行为侵害,并据此进一步规范执行。然而,正当的救济程序在实践中大量沦为被执行人拖延执行、对抗执行的不当手段,大量不正当或非必要执行“衍生案件”的产生,既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又造成了公平与效率的严重失衡。执行救济程序畅通仅是执行“衍生案件”大量繁衍的表层原因,透视根本,系由立法、司法及社会层面等多方原因所造成。执行“衍生案件”治理作为“诉源治理”的重要一环,既是推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高质量开展的重要手段,又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应有之义。因而,应从理念治理、规则治理、程序治理等维度合力施策,构建“回应型司法”治理体系,斩断无必要执行“衍生案件”的形成根基,消减执行中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张力,为提升执行能力现代化水平贡献司法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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