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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坤鹏|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角下纪检监察建议的现状检视与增能路径

王坤鹏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4-10-09

纪检监察建议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党和国家监督专责的有力武器,其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价值和作用日益凸显。通过对纪检监察建议制度的历史追溯,结合近年来中国纪检监察报的公开报道和F市S区制发纪检监察建议实践的实证研究,归纳纪检监察建议的功能作用,总结其实务运行中在制发程序、文书内容、格式体例、督促效力、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并围绕工作理念、工作流程、工作机制、督促问效、配套机制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以期达到推动纪检监察建议走深走实的目的。

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部分。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强调,要将正风肃纪反腐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治理贯通起来。纪检监察建议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深化标本兼治,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的有力武器,是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手段。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做好纪检监察建议工作十分重视,十九届中央纪委向党的二十大的工作报告中强调:“针对案件暴露的漏洞和短板,提出纪检监察建议,推动审批、监管、金融信贷、资源交易、财政支出、科研管理、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等领域制度建设,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推动形成比较完善的反腐败法律体系。”纪检监察建议工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对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起到了指引和推动作用。

为全面论证纪检监察建议发展状况,本研究对纪检监察建议这一机制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以近年来中国纪检监察报对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的公开报道和F市S区纪检监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建议工作运行实况为样本,对纪检监察建议的功能作用和机制运行进行实证分析,并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视域下进一步提出完善纪检监察建议工作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追溯与比较:纪检监察建议制度属性


(一)纪检监察建议工作机制:从双轨到统一运行的演进

纪检监察建议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专责的有效手段,其产生、发展也与纪检机关整体发展历程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逐渐探索、形成了在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纪律检查委员会和行政监察机构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构名称,履行两种职能的工作体制,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依据不同的工作机制运行。

1994年3月,中央纪委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14条规定了纪律检查建议,同步印发的《实施细则》对纪律检查建议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要求“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该强制性约束一直沿用至今。1990年12月,在监察部已有的监察建议工作基础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监察条例第23条明确了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的具体情形。1997年5月全国人大颁布的行政监察法第23条、24条列举了可以给出监察建议的情形,并明确要求“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至此,我国在法律层面明确了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持续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构建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在产生基础不同的前提下,逐渐探索统一融合的运行机制。

2018年3月,监察法第11条对监委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其“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的法定职责。2019年1月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19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通过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此后,统一命名的“纪检监察建议”在官方文件中出现的频次愈发频繁。2021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中以独立条款规定“推动问题整改常态化,完善纪检监察建议制度”,并明确责任主体、具体方式、问责措施。2022年6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不仅详细规定了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向驻在单位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的情形,而且第14条规定:“派出机构相关部门应会同派驻机构推动驻在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进一步关注了如何保障纪检监察建议落地落实的问题。

总体上看,纪检监察建议机制在纪检监察实务中长期运行,在立法宗旨、适用情形、约束效力、落实保障等环节都有基本依据,所遵循的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条款比较健全且呈现出统一运行的趋势。


(二)纪检监察建议与其他建议机制的属性比较

其一,与司法建议的比较。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方式,是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需要相关单位采取相关措施,在有必要的情形下可以向相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司法建议。”其与纪检监察建议相比,司法建议在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建议约束力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司法建议制发程序较为完备,但相比之下尚无明确法律约束力。

其二,与检察建议的比较。《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2条规定:“检查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检察建议与纪检监察建议在法律依据、建议类型、适用范围、建议约束力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特别是检查建议是“软性”监督方式,并无强制约束力,事后追究仅有通报和报告,而后者具备“刚性”纪法约束力,有直接的责任追究依据。此外,检察建议制度较为成熟,2019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完善了检察建议工作制度,但纪检监察建议并无专门的工作规定。

二、价值与作用:纪检监察建议的治理效能

为全面反映纪检监察建议的制度优势,选取近年来中国纪检监察报的公开报道作为样本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在中国纪检监察报中以“纪检监察建议”为限定条件进行搜索,统计得出自国家监察委员会揭牌以来,在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对纪检监察建议相关报道分别为13篇、88篇、289篇、328篇、457篇,样本中包括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区市纪委监委、地市州盟纪委监委、县市区旗纪委监委、乡镇纪委监察办公室各175篇、344篇、433篇、221篇、2篇。其中以“纪检监察建议”为主题的专题文章共计95篇,各级纪委监委出台纪检监察建议相关规范性文件共计31部。

图一  2018-2022纪检监察建议报道数量变化

图二  报道中涉及纪检监察机关层级占比

纪检监察建议机制是纪检监察机关发挥监督专责,融入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从中国纪检监察报对纪检监察建议的报道数量来看(图一),纪检监察建议相关报道数量在2020年获得大幅增长并呈现逐年提升的态势,侧面反映出其在纪检监察总体工作中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在部署2020年工作时强调:“用好纪检监察建议有力武器,以纪法刚性约束推动问题一项一项整改到位”,之后召开的中纪委全会也多次提及纪检监察建议)。从纪检监察建议相关报道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所占比例来看(图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同程度地开展纪检监察建议工作,但由于我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数量呈现“金字塔”结构,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的开展程度与机关层级密切相关。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围绕在专项监督、查信办案、巡视巡察等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发纪检监察建议,对国家治理能力短板、不足和漏洞进行预警,督促有关党组织或单位进行整改落实,推动其完善体制机制,进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纪检监察建议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的重要体现

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将“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修改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这一修改充分反映了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立足职能职责,在查信办案的同时深入分析问题线索和查办案件的深层次原因及特点,充分利用纪检监察建议这一具备纪法刚性的有力武器,督促被监督单位在整改问题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堵塞制度漏洞,一体推进“三不腐”,从而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真正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从中国纪检监察报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的报道看,纪检监察机关结合查信办案中发现的各类违纪违法问题制发的纪检监察建议数量逐年增多,且在2019年后大幅度增加。在传统的“违纪违法问题+纪检监察建议书”模式的基础上,对于一些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或管理漏洞、风险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现已成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专责的重要手段。例如,杭州市富阳区纪委监委依托智慧监督平台,汇总运算日常监督数据,对所辖24个街镇政治生态进行画像、排名,对风险系数较高的街镇下发纪检监察建议,直指纪检监察干部专职专用不够重视、村级债务负担过重等风险。


(二)纪检监察建议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有效途径

其一,强化党内监督的政治引领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需要认真回答好“如何强化党内监督,提高党内监督的政治引领作用”这一课题。近年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用好用活纪检监察建议,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常态化,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例如,针对云光中、白向群等腐败案件暴露出的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出纪检监察建议书,指出内蒙古自治区在煤炭领域的深层次问题,并要求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按照建议书要求,内蒙古全面清查近20年来煤炭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查处案件789件1163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942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以纪检监察建议书的形式充分发挥了党内监督的政治引领作用,扎实修复了地方政治生态。

其二,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同。纪检监察建议是纪检监察机关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的重要抓手,是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有效手段。例如,云南西双版纳自治州纪委监委要求监督机制方面实现协同联动:审查调查部门在工作中利用深度调查的优势,向案发单位及时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监督检查部门要密切关注审查调查部门发放纪检监察建议的情况,针对高发的地区和部门,强化日常监督,压紧压实“两个责任”;基层纪委、派驻组要切实督促案发单位将纪检监察建议整改落到实处;巡视(察)组在针对案发地区和单位开展监督时,要着重关注案发单位对纪检监察建议的落实情况及类似风险,密切关注反弹回潮情况,将查处腐败案件的治本效应最大化。


(三)纪检监察建议是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重要工具

其一,纪检监察建议的制发对象是主导社会治理的党政机关。纪律检查建议制发对象为党组织,监察建议制发对象为监察对象相关单位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从中国纪检监察报近年来对纪检监察建议的公开报道看,纪检监察建议的制发对象主要为行使公权力的党组织和单位,其与社会治理紧密相关。

其二,制发的纪检监察建议与社会治理密切相关。从中国纪检监察报近年来对纪检监察建议的公开报道看,根据审查调查结果、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巡视巡察反馈情况、信访举报等情况是纪检监察建议制发的主要情形,其中前三种情形均为纪检监察机关对参与社会治理的党组织和单位所存在问题和漏洞进行整治的“后半篇文章”,纪检监察机关以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的形式推动相关单位补齐社会治理能力短板、进而提升综合治理能力。

其三,制发的纪检监察建议重点在于查漏补缺,推动建章立制、深化源头治理。从中国纪检监察报的公开报道来看,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并从问题发生的根本性原因出发,找到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漏洞或突出因素,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督促整改和推动被建议单位建章立制,以达到“发出一份建议、解决一类问题、完善一批制度”的治本功效。

三、实况与问题:纪检监察建议制度的运行检视与问题透析

检视机制运行的实效,是反思和完善机制构建的重要方式。为便于直观分析纪检监察建议运行现状,本文结合F市S区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的运行机制及F市S区纪委监委自2018年以来制发的625份件纪检监察建议文书(某种程度上是全国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的一个缩影)为样本进行深入调查分析。


(一)管理方面:纪检监察建议工作有待强化统一管理

其一,部分纪检监察干部理念上存在偏差。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仍保留“案件为王”的思想,认为纪检监察建议仅仅是案件的附属品,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也仅仅是为了完成考核要求,未能充分认识到纪检监察建议是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重要方式。实务中存在重查处轻建议、建议书应发未发等现象,甚至存在个别干部不知纪检监察建议为何物的情况。

其二,纪检监察建议有待加强统一管理。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纪检监察建议均由案件承办小组或部门起草,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然后由办公室统一印发,最后制发对象在回复期限届满之前向承办部门进行书面回复。由于纪委监委的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党风政风监督室等部门均可以提出纪检监察建议,但未明确由哪个部门归口管理,容易造成责任划分不明确、文书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出现“多龙治水”的现象。


(二)程序方面:部分纪检监察建议制发程序不够规范

一,部分纪检监察建议的制发缺少全面、深入核实。调查核实是纪检监察建议制发的必经程序,但在实践中,有一定数量建议书的制发仅依靠案件查处中所发现的问题和漏洞,对相关问题的调查核实不深入、不全面,与被建议单位双向沟通不足,从而影响纪检监察建议的落地落实效果。

其二,督促落实程序不完备。由于纪检监察建议目前尚未有具体性的程序性规定,导致目前工作的随意性较大。调查发现,当前工作中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制发轻整改”的情况。部分承办部门在发出建议文书后便“一发了之”,既不开展调研评估又不实地了解整改情况,仅在限期回复日之前通过打电话的方式进行督促,收到被建议单位的回复之后便将建议文书“束之高阁”,使得纪检监察建议失去应有的效果。

图三  F市S区纪委监委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流程图
(三)内容方面:纪检监察建议书质量良莠不齐

其一,个别建议流于形式、内容空洞、针对性不强。根据相关要求,提出的纪检监察建议应当与所发现的问题密切相关,要具体明确、切实可行。个别纪检监察建议书的内容过于原则、抽象,泛泛而谈理论却缺少具体可行的措施,甚至只要求整改而未提出工作建议;或者提出的建议大同小异,缺乏针对性,不能直接指导被建议单位进行整改。

其二,部分纪检监察建议内容不够全面。根据相关要求,一份完整的纪检监察建议书应当由监督监察、审查调查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整改建议内容和要求,整改期限和反馈整改情况的要求四部分组成,四者缺一不可。部分纪检监察建议书对“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部分一笔带过、语焉不详,未能深入剖析被建议单位在主体责任和制度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去了“举一反三”的效果。

其三,部分纪检监察建议说理性不强。一份高质量的纪检监察建议书应当全面、鞭辟入里、逻辑严谨、条理清晰、举一反三、寓情于纪法,真正做到整改效果和教育效果的有机统一。但从实践来看,部分纪检监察建议书所提出的问题并非都有材料支撑佐证;在阐述所提出建议的应然性、合理性等方面不够充分,在纪法适用、方针政策等方面缺少深入分析,影响建议效果的实现。


(四)文书规范方面:部分纪检监察建议书格式不符合要求

其一,个别文书制发对象和表述不符合有关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纪律检查建议书的制发对象为有关党组织,监察建议书的制发对象为有关单位,纪检监察建议书的制发对象为有关党组织、单位。个别纪检监察建议书存在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纪检监察建议适用情形和制发对象混乱、错误的问题。此外,个别建议文书存在制发对象全称、简称使用错误或交替使用的现象,影响文书的严谨性。

其二,部分建议书内容不符合规定。根据相关要求,建议书规范名称应为“关于xxx的纪检监察建议”,但部分基层纪委、监察办存在混用“检查建议书”为名称的现象;纪检监察建议书的成文日期应为最终审批人的批准发文日期,但部分建议文书存在落款日期早于批准日期的情况,进而影响被建议单位的回复日期,存在工作隐患。此外,由于受基层纪委、监察办工作人员专业性等多重因素影响,个别建议书中出现“依据国务院赋予监察机关的检察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等错误提出依据。


(五)效力方面:部分纪检监察建议落地效果有待提升

其一,纪检监察建议刚性不足,存在部分建议书“一发了之”的现象。制发纪检监察建议的关键在于做好整改工作,确保被建议单位认真落实要求,查漏补缺进而推动建章立制。但在实践中,存在把送达建议书作为工作终点、监督跟踪力度不够等问题,直接导致整改工作表面化、形式化,督促被建议单位查漏补缺等工作失去应有成效。

其二,纪检监察建议的公开宣传力度不足。统计调查的纪检监察建议中,事后通过互联网搜索到的公开报道较少。一份制发的纪检监察建议仅能督促覆盖到被建议单位,督促的效应未能充分放大。


(六)机制运行方面:纪检监察建议工作机制尚待优化

其一,工作发展不平衡。就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层面,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纵向不平衡、横向不平衡等问题同时存在。就纵向而言,因制发纪检监察建议是S区纪委监委对街镇等基层纪委监察办的重要考核指标,基层纪委、监察办制发的纪检监察书占总量的85%,甚至存在“一文多发”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存在滥发。就横向而言,S区纪委监委制发的建议书基本来源于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等“办案”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很少甚至从未制发过纪检监察建议书,未能全面发挥纪检监察建议抓早抓小的作用。

其二,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的启动标准不明。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在办案中对于何种情形应当制发的建议标准把握不准。例如,在基层纪委、监察办中,有的单位未能充分认识到用好纪检监察建议的重要意义,没有将其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手段;有的以制发建议书来代替问责;有的以考核加分为目的制发建议书,为发而发。

四、对策与展望: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的增能路径

为加强纪检监察建议工作,有五条增能路径。


(一)树立全新理念,贯彻纪检监察建议的制发精神

其一,紧紧把握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重要职能作用。全面学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领导批示和文件精神,针对日常监督、审查调查、巡视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个案中所反映的倾向性、趋势性问题,立足案发地区、单位的政治生态,结合暴露出的漏洞进行分析研判、研究论证,进一步延伸办案职能,视情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发挥其查漏补缺、源头治理的功能,真正发挥纪检监察建议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作用。

其二,针对重点领域和典型问题,用足纪检监察建议有力武器。强化类案监督的意识,针对工程建设、金融、政法、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结合典型案例尽可能多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强化纪检监察建议书的刚性约束力,提放大纪检监察建议书的影响力,真正做到“发出一份建议、解决一类问题、完善一批制度”的治本功效。

三,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靶向施治。结合纪检监察机关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围绕重点领域,强化全周期监管,将收集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的工作方式贯穿于监督与办案的全过程。在发现风险和问题漏洞的基础上,强化调查研究,全面、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而提出精准化建议,提升建议书的专业含量。


(二)完善工作流程,提高纪检监察建议规范化水平

其一,研究制定纪检监察建议工作规定。据不完全统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内部针对纪检监察建议工作制发管理规定、文件超过37部,但目前全国层面尚无具体程序规定。针对目前各地管理比较混乱的现状,有必要自上而下出台管理办法。在吸取各地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从制度层面规范纪检监察建议行为,对纪检监察建议的提出原则、制发对象、内容要求、适用范围、审批程序等细节作出明确规定,进而指导实践,推动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其二,严格流程控制,提升纪检监察建议制发的规范性。结合当地的政治生态,纪检监察机关要明确纪检监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情形,在规范建议内容、制发程序、执行标准、监督管理及结果运用的基础上,严格约束各个环节的流程管理。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把“出口关”,加强综合协调,分析研判,强化对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流程的管理与督促,并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的意见。

其三,坚持调查核实程序必不可少。文书制作前要深入开展调查核实,承办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对问题的分析研判,精确指出被建议单位存在的问题或漏洞;要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双向沟通,真正把问题的根源查清摸透,必要时寻求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相关行业行家里手的论证,以提高纪检监察建议的切实可行性。文书制作时要加强建议文书的说理和论证,语言避免空洞流于形式,提高建议书的逻辑严谨性、权威性。


(三)健全工作机制,形成科学规范的工作闭环

其一,优化纪检监察建议统管工作机制。从目前纪检监察工作机构设置上看,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对纪检监察建议实行归口管理,改变“多龙治水”的现状。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指定或赋予一个内设机构履行建议职责,对各承办部门制发的建议书实行归口管理,加强对建议工作的统一部署、统一指导、统一管理、统一考核,严把“出口关”,防止纪检监察建议流于形式。

其二,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建议研判机制承办部门在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之前,应由部门负责人牵头对建议书所提出问题、原因分析、提出建议等进行集体研判,并形成研判纪要。纪检监察机构内设办公室或研究室,应分类统计好纪检监察建议各项数据,定期进行汇总分析、综合研判并形成报告,作为地区或单位政治生态分析的重要参考,提交纪委常委会讨论。针对研判报告反映的情况或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举措,进一步提升纪检监察建议质效。

其三,深化纪检监察建议考核监管机制。建立质量考核制,把纪检监察建议的质量列入业务考核内容。由纪检监察机关指定或赋予一个内设机构牵头对本地区制发的纪检监察建议进行流程监管并开展建议工作质量评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承办部门及分管领导,助推文书质量的提升。健全审查纠错制度,对发出建议提出异议的,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核实,及时纠正。


(四)注重跟踪问效,推动纪检监察建议走深走实

其一,探索现场送达方式,让纪检监察建议掷地有声。根据F市S区的实践,纪检监察建议由办公室制发完成后,通常由承办部门通过被制发单位的纪委、驻在单位的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由承办人员送达被建议单位。为进一步发挥好纪检监察建议的治本功效,可以针对问题比较典型、突出的纪检监察建议,探索现场送达被建议单位负责人的工作机制,让纪检监察建议掷地有声。例如,为督促被整改单位切实扛起责任,盱眙县纪委监委制发的每一份纪检监察建议均由分管领导带队,制发室负责人陪同,在相关单位召开送达会议,单位主要负责人现场签收。

其二,以公开促“落实”,注重纪检监察建议的示范引领作用。对于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制发纪检监察建议时可对被建议单位进行充分说理,在尊重其知情权等条件下,强化对该纪检监察建议的公开,以此发挥“有点及面”的作用,倒逼被建议单位的落实。比如,与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新闻媒体或其他行业主管建立沟通和抄告机制,并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可选取一定数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建议进行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的公开,充分扩大纪检监察建议的影响力。

其三,完善跟踪督促落实工作程序,设置对落实结果的回访评估及问责机制。明确归口部门作为跟踪督促整改落实的牵头部门,建立完备的整改工作台账,包括整改要求、整改期限、整改效果等,实行销账管理。建立纪检监察建议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机制,对已经回复的纪检监察建议,经常性开展“回头看”,定期性开展巡视巡察;对被建议单位纸面落实、形式落实、问题反弹等问题开展约谈、通报、问责,持续督促改进,直至被建议单位弥补漏洞,切实维护纪检监察建议的严肃性、权威性。


(五)完善配套措施,助推纪检监察建议工作高质量发展

其一,加强纪检监察建议工作实务培训。围绕增强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的精准性和专业性,经常性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办案人员开展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的能力。针对街镇等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通过以干带训、跟班学习等方式,提高其业务水平。同时,定期开展“优秀纪检监察建议文书”评选活动,对优秀的文书进行宣传与推荐,推广工作经验和方法,努力提高纪检监察建议工作水平。

其二,打造智慧监督平台,数字赋能提升纪检监察建议落地落实。利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手段,探索将纪检监察建议系统纳入智慧纪检监察体系,进而推动各项监督贯通协同,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临安市纪委监委在杭州市打造的智慧监管平台上开发了工程项目围标串标模型,在平台对疑似问题线索发出预警后,在开展核实的基础上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推动相关部门完善制度,而后再通过智慧监管平台上数据变动可以直观地观察到纪检监察建议书是否发挥应有效果。此外,利用信息化手段将纪检监察建议文书的制发对象、问题建议、整改情况等汇总,可以更为精确地对被建议单位进行政治生态“画像”,从而提高监督的质效。

其三,打好“组合拳”,推动纪检监察建议落地落实。强化审查调查部门与监督监察部门的协调联动,审查调查部门要在个案查办中发现共性原因,及时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帮助监督监察部门找准监督关键和重点,实现以点带面的效果;监督检查部门利用其“全局视野”为审查调查部门研判个案提供帮助,从而实现查处案件政治效果与纪法效果的统一。依托“室组地巡”联动监督、联合办案的优势,派驻纪检组、基层纪委切实推动被建议单位落实整改要求,巡视(察)组在对被建议单位开展检查时,着重关注问题的整改效果,以推动纪检监察建议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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