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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智慧法治》集刊2024年第1卷

上海市法学会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4-10-09

为进一步推动法学法律学术研究高质量发展,上海市法学会与中国知网战略合作,每年在线出版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4卷,中国知网全文收录。根据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集刊AMI综合评价报告(2022年)》,上海法学研究集刊获评为“AMI(集刊)入库集刊”。2023起,我们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法学法律研究的使命任务,焕新出版“上海法学研究”系列集刊,分别为《智慧法治》《新兴权利》《法学前沿》《法治文化》《法治实务》《法律研究》等6种。其中,《智慧法治》主要选刊新兴领域的创新制度研究和相关法律适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的学术论文。期待法学法律学人携手共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持续完善贡献学术智慧。《智慧法治》的唯一投稿邮箱:zhfzjk@vip.163.com《智慧法治》集刊2024年第1卷目录

——2024年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论坛文集

主题2024年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论坛

         机器人与法治


手术机器人介入下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以“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为核心

许燕佳

陪伴型人形机器人的升格演化、形象区分与法律规制

任赖锬    王晨骅

机器人时代的产业税收优惠法治体系化路径探析——基于财税政策文献的计量分析方法

管   皓

人形机器人生成内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顾   伟    周   响

论人工智能的诉讼法人格

陈   婕

合同法视角下人形机器人使用者的权益保护

陈   易

关于国际海事条约能否适用于船舶人形机器人的研究

谭韵璇

“无人机+AI”模式对环境执法监测的影响——以秸秆禁烧领域的应用为例

汪虹宇    黄宣植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智能医疗侵权中的适用研究——以实体与程序双重视角为切入点

杜一诺    蔡颖慧

         生成式人工智能

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主体拟制路径与规则完善

关春媛

生成式人工智能适用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困境纾解

周   澎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主观标准之建构——以“创作工具说”为中心

方芷格

人工智能时代犯罪参与理论面临的挑战及应对——以ChatGPT为例

周宁静

人工智能产品研发中软件接口的合理使用研究——以Oracle v. Google案为例

薛少雄    蔡钰菲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赋权热”背后的冷思考——从人工智能“文生图”侵权第一案切入

金旭雯

人工智能时代法律的现象检视与未来转向

张余瑛

生成式人工智能机器人侵权认定思路探析——以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为视角

陈璐旸

生成式人工智能文本与数据挖掘的合理边界与侵权规制

王胜捷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独创性认定的国际版权法经验与中国本土镜鉴

屠   画

数字时代法官预判确定性与认知偏差控制

周芷妍

我国短视频平台版权治理义务体系之重构

朱舒予

数字时代下算法技术风险规制的法治理性与路径选择

黄伟庆


         个人信息保护

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基础和创新路径

宋晓红    龚程程

个人信息保护视角下虚拟数字人的法秩序重塑

方敏    段文澜    马晨贵

         机器人与法治
1.手术机器人介入下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以“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为核心




作者:许燕佳(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手术机器人是医疗人工智能的前沿成果,其具备刑事主体地位的“奇点”界分是完备意识与自由意志的有无。“奇点”之前的手术机器人,由于缺乏悟识意识与感受意识而无责任能力与刑罚可罚性;“奇点”之后的全自主强机器意识型手术机器人可能对刑法人类中心主义造成冲击,不具有赋予其与人类平等主体地位的正当性。在手术机器人介入下,医务人员客观行为基准的不确定性与结果预见能力的差异性加强。对“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可以根据手术机器人的成熟和普及程度采用不同的过失犯理论:在“实践上的医疗水准”参考依据欠缺、“一般人的预见能力”模糊的“过渡期”采用“修正的旧过失论”;期间不断完善配套规则,建立不同类别手术机器人辅助医疗活动场景下医务人员的分级注意制度;在“成熟期”采用“新过失论”,限缩医疗事故罪的犯罪圈,以此保证医患权益双向平衡的同时促进医疗科技的发展。
关键词:人工智能  机器意识  刑事主体  过失论医疗事故罪严重不负责任认定
2.陪伴型人形机器人的升格演化、形象区分与法律规制




作者:任赖锬(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晨骅(海南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学生)
内容摘要:陪伴型人形机器人作为智能技术迭代驱动与社会情感需求催生下的产物,因其独特的人形外观、交互模式及关怀功能而被适用于康养、教育、社交等诸多领域。然而,尽管其用户市场已初步成型,但规制市场秩序的底层规范体系仍待架构,其中“法律地位为何”的核心问题也未被法律予以明确回应。对此,不妨基于技术运行逻辑与归责可行性考量,可发现这类智能体并不具有自我意识与独立承责能力,其应作为“权利客体”而非“法律主体”,也即其本质不超越“物”的范畴。进一步地,需要聚焦物格理论下的具象法律规制逻辑:一方面,在既有阶段,陪伴型人形机器人呈现“工具”与“非人类”的“一般物”形象,公众认可度与知悉度较低,行为趋于谨慎加码,故应主要适用一般财产法规制模式,以倡导性规则与一般约束性规则为主的冗余设置对冲加码。另一方面,在发展阶段,人机关系从一般交互深入为社交交互,此类机器人呈现“倾诉者”与“类人类”的“伦理物”形象,但由于公众事实观念与法律观念的异步性,行为趋于折扣,故应予特殊立法,尝试设置严格限制性规则以对冲折扣。由此,出于对不同阶段机器人的形象区分、升格演化考虑,应适用不同法律规制模式,以期建构动态秩序体系,真正保障陪伴型人形机器人的价值实现与行业发展。
关键词:物格理论  陪伴型人形机器人  形象区分  法律规制  自我意识论  权利客体论
3.机器人时代的产业税收优惠法治体系化路径探析——基于财税政策文献的计量分析方法




作者:管皓(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机器人是“制造业皇冠顶端的明珠”。机器人时代的产业发展需要强有力财税政策供给,从财税政策文献计量分析的角度出发,当前存在政策数量庞大、标准不统一和税收优惠滥用等问题。通过质性分析,对中央和地方关于机器人产业的财税政策进行整理,可将其分为四个发展阶段,并明确立法类型与内容。在对现有财税政策分析的基础上,结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立法情况,对我国机器人时代的税收优惠法治体系进行立法展望,并明确套利规制手段。最后,在比例原则、量能课税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等税法原则的视角中,审视机器人时代产业税收优惠法治体系的基本逻辑,以期筑牢税收优惠的实质效应,推动财税法治的深入发展。
关键词:机器人时代  税收优惠  税收法定  人形机器人  量能课税  法治体系
4.人形机器人生成内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作者:顾伟(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部主任),周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人形机器人内容生成的过程离不开对于海量数据的使用,当越来越多的作品作为数据被用于人形机器人“大脑”的大模型训练,则不可避免地产生著作权侵权争议。在此背景下,人形机器人“创作”的过程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能否构成合理使用成为问题的核心。通过分析人形机器人生成内容涉及何种作品使用行为及其相应的侵权风险,并结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技术与产业特点分析其对现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以期提出有利于平衡著作权人权利保护与人形机器人科技与产业发展的合理使用制度优化建议。
关键词:人形机器人  人工智能  生成内容  著作权合理使用  数据大模型
5.论人工智能的诉讼法人格




作者:陈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中心研究人员)
内容摘要:在诉讼活动中,人工智能“人格化”现象愈发显著,表现为人工智能具有与诉讼中“人”相仿的独立行为、诉讼功能以及专业能力。这背后隐含着人工智能是否具有诉讼法人格的理论问题。基于历时性和共时性考察,诉讼法人格的可塑性、层次性,为人工智能成为诉讼法主体提供了理论空间;基于功能主义考察,诉讼活动的多元化需求为人工智能成为诉讼法主体提供了现实条件。人工智能的诉讼法人格是以法律拟制为技术手段,以诉讼参与人等法律群体为参照基准,以行使独立行为、具备诉讼能力为标准的法律人格。鉴于此,有必要在诉讼规则中增设“准用性条款”,明确其效力认定、责任分配等关键问题,优化司法人员的职务结构,调整人工智能的应用以适应业务需求,以保障人工智能在诉讼活动中能够合法、高效地运作,推动我国诉讼制度与科技时代的顺利衔接与深度融合。
关键词:人工智能  诉讼法人格  拟制人格  法律主体  科技发展  程序法
6.合同法视角下人形机器人使用者的权益保护




作者:陈易(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人形机器人在民生服务场景中的应用,带来使用者权益侵害风险。其运行本质上是内置AI系统指挥“肢体”运行,现有的AI侵权的研究亦可适用于人形机器人侵权。合同法视角的研究能聚焦于人形机器人的特殊性,填补研究空白。人形机器人的监控性、类人性和交互性带来隐私权、个人信息和健康权保护的新挑战。人形机器人买卖合同是混合合同和不完全合同。主给付义务中的瑕疵担保义务内容具有特殊性。从给付义务包括协助完成人形机器人登记的义务。保护使用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附随义务具有信义义务性质,内容包括培训义务,且具有可诉性。使用者违约救济权中的解除权和减价权行使具有特殊性,使用者享有违约获益归入权,违约责任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关键词:人形机器人  合同法  使用者权益保护  人工智能  权利义务
7.关于国际海事条约能否适用于船舶人形机器人的研究




作者:谭韵璇(天津新港海事局一级主办)
内容摘要:船舶人形机器人从法律人格维度看,它既是“工具型”法律客体,在一定条件下,也能具有法律主体人格;从实践维度看,它既能辅助甚至参与船舶操作和管理,又能陪伴并诊治海员,服务乘客;从属性维度看,它既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当前对船舶人形机器人的内涵与外延尚无明确界定,对其“船舶设备”与“海员”属性亦无判定标准,导致国际海事条约在适用上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为此,基于宏观视角,从船舶安全、海员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三方面着手,就船舶人形机器人的法律人格、“船舶设备”属性、“海员”属性以及海洋环保责任进行了探讨,以期有助于解决条约能否适用的问题。
关键词:国际海事条约  船舶人形机器人  船舶设备  海员  海洋环保责任
8.“无人机+AI”模式对环境执法监测的影响——以秸秆禁烧领域的应用为例




作者:汪虹宇(吉林省公安厅科技信息化处工作三级主任科员),黄宣植(吉林省司法厅秘书处工作一级主任科员)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深化,环境执法监测步入信息化、智能化阶段,但实践中仍面临诸多困境,其核心矛盾是执法监测与智能化结合不畅和数据证明力问题。“无人机+AI”技术并在秸秆禁烧监测领域进行实践,试图解决当下执法监测存在的问题。“无人机+AI”具有适用领域的广泛性、部署及作业的灵活性、更低的监测成本和更高的数据证明力等优势。通过利用图像采集加深度学习模型,大幅度提高了秸秆禁烧监测执法效率,具有广泛的推广前景。
关键词:深度学习  秸秆禁烧  无人机+AI  环境执法监测  执法效率
9.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智能医疗侵权中的适用研究——以实体与程序双重视角为切入点




作者:杜一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蔡颖慧(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实体法与程序法交叉研究的另一重要主题是证明责任理论,实体法提供了证明责任分配的规范依据,而程序法提供了证明责任分配的程序规则。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医疗领域的普及,因患者在医疗人工智能的临床使用中受到侵害,进而向医疗机构与软件开发公司提起诉讼的现象已不再是个例。在医疗人工智能致害侵权责任的划分问题上,不同国家与地区的机制不同。我国将医疗人工智能致害侵权责任分为医疗损害责任与医疗产品责任。不同的民事特殊侵权责任项下的归责制度与要件构成,直接影响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与诉讼模式的转变。由于医疗人工智能的艰深技术运用导致的证据偏在情景的产生,需要将危险责任理论引入医疗人工智能致害纠纷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中。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减轻;同时,在当事人申请进行证据调查活动后,法院可通过文书提出命令等手段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收集能力。
关键词:人工智能  举证责任分配  危险责任理论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产品责任


         生成式人工智能
1.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主体拟制路径与规则完善




作者:关春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伴随生成式人工智能出现,法律主体资格问题再度引发热议。人类中心主义促成并巩固主-客二分的法律结构,但后人类中心主义模糊了主客体界限,法律主体呈现扩张趋势。一方面,鉴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与优化程度,并考量其社会价值,赋予其主体资格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具备独立意志和自然理性,无法直接等同于自然人取得主体地位。此时,拟制路径成为实现人类利益最大化的可行选择。首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有限拟制”或赋予“次等法律人格”,要求其完成备案登记及申请;其次,从正向构成要件、反向排除要件、形式要件三方面厘清基本构造与保护范围;最后,基于拟制框架建立作品创作与归属分离模式,并明确权利边界。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著作权  法律人格  拟制主体  主体扩张  权利限度
2.生成式人工智能适用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困境纾解




作者:周澎(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讲师)
内容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具有“作品外观”的内容对我国著作权制度造成的冲击,主要体现在输入端的作品合理使用、输出端的作品认定、权利归属以及侵权归责四个主要方面。在不限制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价值的未来发展以及尊重现有著作权制度体系的基础上,制度本身也需对这些问题作出应答。在作品使用层面,合理使用制度可结合作品使用登记和著作权使用费制度以保障著作权人利益。在作品认定层面,以“客观标准”认可其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继而给予著作权保护。在权利归属和侵权认定层面,依据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合同约定或在未约定、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以“必要贡献”“尽到注意义务的理性人”给予分类处理。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著作权  主客分离  法律人像  合理使用制度  权利归属
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主观标准之建构——以“创作工具说”为中心




作者:方芷格(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法律方法与立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内容摘要:独创性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核心要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独创性判定标准对于其可版权性具有决定性影响。独创性客观主义标准以结果为视角、以读者为中心,不当扩大了著作权保护范围且与独创性的规范性内涵不符,不应采纳;著作权法激励机制与著作权正当性源泉共同决定了独创性主观主义标准的必然性。在康德主体理论与马克思工具理论视角下,人与人工智能的主客体关系不容动摇,人工智能只能被视为人类创作的工具。应当构建起以“创作工具说”为中心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独创性主观标准,以创作过程中的人类干预作为其独创性唯一来源。而人工智能仅起到提供创作灵感、执行创作指令的辅助作用,并不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产生实质性贡献。
关键词:人工智能  生成内容  独创性  主观标准  创作工具说  著作权法
4.人工智能时代犯罪参与理论面临的挑战及应对——以ChatGPT为例




作者:周宁静(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体仅具备科学技术的属性,其行为不具有解释性,因而人工智能体并不具备刑事主体资格,其参与犯罪的责任主体应是其背后的开发者、管理者及使用者。然而,人工智能体背后的责任主体往往不知晓他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犯罪的事实。人工智能体主要以其技术为内容参与正犯行为,实现工具性的辅助功能。它的广泛应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个人信息、数据等权利的风险以及网络社会、现实社会的失序状态。人工智能体参与犯罪在客观上增强了正犯的犯罪能力,却也导致了共同犯罪主体间意思联络、因果关系以及共犯从属性认定的难题,给传统共同犯罪理论带去挑战。人工智能体参与犯罪的正犯化归责应当是立法论的前瞻考虑。事实上,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参与犯罪的共犯归责路径是应然之举。从主观上来说,应当划定是否具有犯罪意义的实质判断标准;在因果关系有无的判断时,采用促进公式结合风险升高理论的实质判断,并应侧重对人工智能体参与犯罪的物理性因果链接的考察;最后要坚持共犯的限制从属性理论,妥善划定人工智能体参与犯罪的可罚范围。
关键词:人工智能  正犯  共同犯罪  因果关系  共犯  从属性
5.人工智能产品研发中软件接口的合理使用研究——以Oracle v. Google案为例




作者:薛少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蔡钰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作为人工智能研发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应用程序接口的核心价值即在对其功能的使用。为避免版权性理论介入合理使用制度,美国四要素分析法规避对代码功能性的认定,导致其难以对使用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判定。为化解四要素分析法的认定困境,转换性使用理论可将判定重点置于行为对功能的使用。功能性检验标准作为目的转换性使用的判定方法可从“以兼容为目的的转换性使用”和“以提升开发能力为目的的转换性使用”两方面对功能性代码的使用行为进行审查,从而来化解功能性代码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随着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快速发展,我国法院对应用程序接口等功能性代码宜采宽容态度,可借鉴美国法院绕开作品性审查而直接进行合理使用认定的思路,间接保护商业价值。将转换性使用原理作为法院说理性依据,以促使软件行业抓牢发展先机。
关键词:应用程序接口  合理使用  三步检验法  软件作品  转换性使用
6.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赋权热”背后的冷思考——从人工智能“文生图”侵权第一案切入




作者:金旭雯(华东政法大学研究人员)
内容摘要:技术变迁对著作权法产生巨大冲击。全国第一起人工智能“文生图”案所确立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作品资格的裁判观点并非金科玉律,既有著作权法对“智力成果”和“独创性”判断规则并没有因人工智能的出现而失灵。基于AIGC人机共创范式,应坚持“人主导、机器辅助”观念合理界定“人类智力劳动投入”,并采用主客观融合的独创性标准。未来立法司法应进一步促进“人的创作智慧+机的智能”有机融合、激励人类在AIGC基础上再创作中发挥核心作用。同时建立完善的AIGC追溯标识体系,利用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增强作品的可验证性和透明度,以应对人工智能对内容分类治理逻辑带来的严峻挑战。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AIGC人工智能可版权性  区块链  著作权法
7.人工智能时代法律的现象检视与未来转向




作者:张余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从法律进化论的角度来看,法律进化的目的在于依法现象之时间的观察,以明法律之发生与发展之理法。它意味着法律将会随着时间的经过、社会的变迁,改变其原有的形态;即便法律的外在形式不发生改变,其实质也必然随着社会结构的改变而改变,最后与社会实体保持趋同化。这一法律进化其实蕴含了两个内部要素:其一是每一种法律形态的产生都有其所产生的特定社会条件;其二是社会生活形态的差异会使法律的特性发生变化。以人工智能为技术导向的新科技时代,深刻影响着人类的行为模式与认知方式,将生产实践为基点的社会结构和人类秉性面临有史以来最为深刻的瓦解。法律作为一种意志的持续的行为也无法幸免,法律与人工智能的未来,不仅展现了机遇,也充满着挑战。人工智能作为社会结构嵌入中的最大变量会带来了法律的现代性危机,法律究竟是什么这一元命题的追问在人工智能时代的架构之下变得扑朔迷离,在对法律现象学予以透视的过程中可以发现传统法律面临着功能上的演化、理念上的转向、结果上的蜕化以及运行上的消解,面对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的法律想象将会通过法律的横向吸收、法律的纵向深化以及法律的价值演变实现法律变革的实质飞跃。
关键词:人工智能  法律进化  现象透视  法范式  未来法
8.生成式人工智能机器人侵权认定思路探析——以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为视角



作者:陈璐旸(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员)
作者:陈璐旸(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员
内容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机器人通过利用、分析海量数据进行自主学习和训练,并在学习、训练过程中可随时接受用户指令,生成内容物。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人形机器人越来越具有自主认知和创造能力,其法律地位若得到全部或部分承认,可通过购买保险、选定监护人解决其责任能力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机器人产生的内容物一旦涉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要明确各部分责任主体,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同时对可能导致侵权豁免的事项进行审查。
关键词:人形机器人  生成式人工智能  责任主体  归责机制  侵权豁免
9.生成式人工智能文本与数据挖掘的合理边界与侵权规制




作者:王胜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人工智能逐渐成为独立的创作个体,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也逐渐受到广泛关注。但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输入和分析海量信息生成作品时往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复制甚至输出更改了相关作品内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面临系统性著作权侵权风险,尤以具备高度拟人特点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为高发。其中,仅有使用作品构成“表达性使用”时方产生侵权风险。然而,现行著作权法对于该问题规定的缺失以及适用困难使得生成式人工智能文本与数据挖掘行为采用何种制度进行规制成为学界的争议焦点。基于“促进创新和文化繁荣”与“保护作者著作权”的“二元阶层”立法目标,以“是否具有商业目的”为标准设立分阶段豁免制度能够有效解决人工智能研发初期版权授权成本难以估量的现实问题。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研发前期以非商业目的进行的文本与数据挖掘行为宜纳入合理使用制度范畴予以规制,在制度构建上可增设“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并明确其构成要件。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研发与应用以非商业目的进行的文本与数据挖掘行为具有表达性使用的天然属性,宜以法定许可制度予以规制。具体而言,可建立登记与备案制度并收取一定许可费,既避免机器学习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不当侵害,又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繁荣发展。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文本与数据挖掘  法定许可  合理使用  三步检验法
10.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独创性认定的国际版权法经验与中国本土镜鉴




作者:屠画(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本科生)
内容摘要:独创性判定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核心议题。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时代背景之下,AIGC独创性的判定有必诉诸比较法的视野之上。结合国际条约的规定,汲取各国立法及实践的优势并扬弃其缺陷与不足,将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有益镜鉴。以英国为代表的国家过度忽视AIGC的人格要素,对此中国应持否定态度;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过度拔高了AIGC独创性中人类创造性贡献的门槛,亦不足取。在中国本土的语境之下,应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基线,构建AIGC独创性的主观主义标准,从创作过程中要求人类付出适当的智力投入和创造性干预。这是AIGC独创性判定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也是适应我国著作权法发展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独创性主观主义  比较法  人类智力投入  知识产权
11.数字时代法官预判确定性与认知偏差控制




作者:周芷妍(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内容摘要:在我国全案卷宗移送制度下,庭前预判是法官在对案件认知过程中的必经环节,其基于法官长期司法经验、过往案件的集体理性等理由而具有相对确定性。数字时代由于智能化裁判自动预测的广泛应用以及由于锚定效应、隧道视野、重申效果等认知捷径的存在,加之想象、性格、压力等心理因素“推波助澜”,法官在预判中可能不自觉产生认知偏差。如果没有实质化的庭审对偏差进行检验修正,则将导致与无罪推定原则、审判独立原则、庭审实质化要求等诉讼理念相冲突的后果。因此,需要通过法官内在制约和诉讼程序控制的内外双重约束,以及对智能预判中“算法偏见”的专门把控,从多重维度实现对认知偏差的控制。
关键词:数字时代  法官  预判确定性  认知偏差  智能预判认知捷径
12.我国短视频平台版权治理义务体系之重构




作者:朱舒予(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欧盟《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第17条规定了短视频平台的“寻求版权合作义务”与“版权内容过滤义务”,改变了以事后归责为导向的避风港规则,为我国重构短视频平台版权治理义务体系提供蓝本。其中,“寻求版权合作义务”在我国市场下具有实践可能性,长短视频平台合作共赢已成为社会共同呼声。而在“版权内容过滤义务”中,需要建构合理的过滤义务启动机制与完善版权内容过滤技术的实施标准以保障用户言论自由。同时,短视频平台事前治理义务豁免机制的建立为中小微互联网企业稳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由此实现网络用户言论自由与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平衡,促进互联网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短视频平台  版权治理义务  版权合作  版权内容过滤  言论自由  著作权
13.数字时代下算法技术风险规制的法治理性与路径选择




作者:黄伟庆(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算法是数字时代支持网络社会存在和运行的底层核心技术。从传统社会向数字社会的转型初期,由于基础制度不完善、综合管理不及时、技术缺陷等原因,算法技术存在风险“外溢”的倾向。算法技术的非法利用、不合理不规范使用以及自身存在的系统性漏洞等,都可能引发网络空间秩序危机以及侵害国家或社会、个人的公私权益。完善算法技术治理体系,在“人”的管控上,应当明确算法技术风险规制的主体责任,实现从“一般”到“专门”的责任体系构建;在“物”的管控上,应当确立算法技术安全、高效、公平、可解释的基本伦理原则,构建针对算法技术的全流程式监管;在“场景”管控上,应当以数字经济市场规律为导向、以网络数字平台治理为中心,区分算法技术具体的平台应用场景,完善以平台为主体的算法合规体系。
关键词:数字经济  算法风险  风险规制  算法治理  平台治理  算法合规


         个人信息保护
1.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基础和创新路径




作者:宋晓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龚程程(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人工智能技术为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带来的风险隐患尤为显著,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面临着更高的要求和更严格的标准。当前,人工智能技术违法开展人脸识别、大数据杀熟、换脸合声等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依然屡禁不止,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依然严峻。为充分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社会公共利益,发挥全方位的司法价值功效,对实践中频发的人工智能侵犯个人信息问题加强监督,应当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提升制度规范的针对性与精准性、拓宽线索来源、加强检行协作、发挥听证作用、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注重溯源治理方面强化监督,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人工智能  个人信息保护  信息安全  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公益诉讼  制度框架
2.个人信息保护视角下虚拟数字人的法秩序重塑




作者:方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段文澜(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马晨贵(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虚拟数字人领域技术迭代凸显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滞后性:个人信息收集恣意、“个人同意免责”滥用、侵权认定艰难、损害救济路径不明及侵权损害修复实效评价机制缺位,损害救济措施失范反映既定规制体系与技术蝶变趋势错位。因而,个人信息保护视域下虚拟数字人的法秩序重塑迫在眉睫:一是多方联动措施前置干预,网络监管落实到位、引入诉前保全制度、建立特殊身份信息采集备案制、引导生物信息密码解锁流程再优化;二是修正侵权行为认定与举证规则,优化举证责任分配机制、认识到个人信息受保护并非以侵害隐私权为前提;三是构建个人信息特殊保护通道:明确虚拟数字人本质仍为数据,不具有法律人格;构建信息保管义务人问责机制;规范私密信息应用限于必要范围以及授权范围;严格特殊生物信息及与伦理相关个人信息等的应用授权手续。
关键词:虚拟数字人  个人信息  法秩序  数据保护  民法典  民事诉讼法

往期精彩回顾

目录|《法学前沿》集刊2023年第4卷目录|《智慧法治》集刊2023年第3卷
目录|《法治实务》集刊2023年第3卷目录|《法律研究》集刊2023年第4卷
目录|《法治实务》集刊2024年第1卷
目录|《法律研究》集刊2024年第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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