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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经济合同下保险经纪人过错责任的认定

王爱玲 山东审判 2022-11-10












船舶保险经纪合同下保险经纪人过错责任的认定













者者


王爱玲,青岛海事法院研究室主任、三级高级法官,第二届齐鲁最美法官。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某船公司通过某保险经纪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订立了“SHENG DA 6”轮2016年度的船壳险保险合同。3月4日,某保险公司得知“SHENG DA 6”轮被联合国列入制裁名单,通过某保险经纪公司通知某船公司,根据保险单特别约定的制裁限制和除外条款终止船壳险。3月24日,某船公司通过某保险经纪公司告知某保险公司该轮于3月21日从联合国制裁名单中移除,某保险公司随后恢复了其船壳险。3月29日,某保险经纪公司向某船公司出具账单,要求支付保险费24723.29美元。某船公司于4月、5月予以支付。

3月29日,某保险经纪公司在得知“SHENG DA 6”轮仍在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以下简称OFAC)的制裁名单中后,将该情况通知了某船公司。但一直未告知某保险公司。2016年12月22日,某船公司通过某保险经纪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联系船壳险续保,某保险公司签发了保单,该保单特别约定了制裁限制与除外条款。2017年1月9日,某保险经纪公司向某船公司出具账单,要求支付2017年度的船舶保险费175000元。某船公司予以支付。

2016年8月4日,该轮发生擦底事故,损失为202757元。2017年2月18日,该轮发生共损事故,损失为1538866.09元。某保险公司均根据保单中“制裁限制与除外条款”拒赔。某船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起诉某保险公司,因未披露OFAC制裁事宜,没有获得赔偿。遂,某船公司起诉某保险经纪公司和某保险经纪公司,请求赔偿上述损失2436645.09元及利息。

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系涉外保险经纪合同纠纷,双方均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有以下几个焦点:(一)某船公司系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注册成立的公司,我国在BVI没有使馆,BVI是英属群岛,外交军事隶属于英国,授权委托书在英国办理公证认证后由我国驻英国使馆完成认证手续,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二)某保险经纪公司系保险经纪合同人,其保险经纪行为是一种居间行为、是以独立名义进行的基于投保人某船公司利益的中介行为。(三)某保险经纪公司应当知道包括美国在内的制裁对于船舶保险合同的重要性,会影响合同的合法存续及理赔。但其在2016年3月知道OFAC制裁事实后,并未向某保险公司披露,反而强调支付保费;在2017年续保时,仍未披露。某保险经纪公司虽然主张某船公司不希望将制裁情况告知某保险公司,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即使某保险公司不同意继续承保,某船公司还可以立即寻找其他保险人,也可以避免船舶发生保险事故而得不到赔付的情形。涉案船舶的保险自始至终均是被告二在与保险人进行联系,某船公司并未参与,因此其不可能直接通知保险人制裁事宜。某保险经纪公司作为一个具有专业经验和技能的人,并未从投保人的利益出发,存在过错。(四)某船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知道制裁限制和除外条款的法律后果,应明确指示某保险经纪公司向某保险公司书面披露制裁事实,但并未谨慎处理,也具有过错。某保险经纪公司作为有偿服务的专业的保险经纪人,其注意义务的标准应该比某船公司更高,法院酌定其承担70%的主要责任,某船公司承担30%的次要责任。(五)某保险经纪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应由某保险经纪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后语

本案为一艘外国籍船舶从中国驶往菲律宾的航次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导致的索赔案,是一起具有“一带一路”因素的涉外保险经纪合同纠纷案。案涉船舶被OFAC列入制裁名单,委托保险经纪人为其购买保险,因保险经纪人未向保险公司披露美国制裁事宜,导致船舶出险后被拒赔,遂起诉保险经纪人存在过错给其造成损失。本案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

第一,BVI注册公司授权手续的合法性审查方面。原告系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注册成立的公司,维尔京群岛的军事外交均隶属于英国,原告的相关手续经过公证后,由我国驻英国外交部门认证,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如何审查保险经纪人是否具有过错?应按客观标准,即以一个具有专业经验和技能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怎样行事的标准来衡量,某保险经纪公司的操作存有过错。再次,从合同订立过程来说,涉案保险合同的从最初询价选择保险人到保险理赔,均是由某保险经纪公司进行,在其知晓存在制裁的情况下,出于保险经纪人职业要求,应予以披露,未据实披露存在过错。

第三,某船公司作为专业的船东,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是否也有过错?制裁限制和除外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某船公司也应当知晓该条款的存在及其法律后果,特别是发生了某保险公司终止保险后又恢复保险的情况后,某船公司在得知“SHENG DA 6”轮处于OFAC制裁名单后,虽然不能直接联系某保险公司,也应当主动询问某保险经纪公司制裁事实产生的法律后果,明确指示其应当向某保险公司青岛书面披露制裁事实,但并未谨慎处理,也具有过错。

第四,如何划分双方的过错责任比例?从保险经纪公司性质上讲,保险经纪公司作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基于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优势,尽到勤勉义务,应当切实了解投保人的投保需要,为投保人选择正确、合适的保险产品;同时还应当说明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应当遵守的保险条件、免责情形等对具有重要影响的内容,架起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沟通的桥梁,消除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某保险经纪公司作为有偿服务的专业的保险经纪人,在与保险人洽商保险合同条款的过程中,应当维护投保人的利益,弥补投保人缺乏保险知识的弱点,达到以最佳条件实现投保人获得保险保障的目的,其注意义务的标准应该比船东更高,故某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某船公司自行承担次要责任。两审法院均酌定保险经纪人与船东的责任比例为70%:30%。

航运业是国际商业活动中非常重要的支柱产业,也是一种国际化和风险较大的行业,成熟的国际航运中心都有发达的海上保险业和保险经纪业。作为海洋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保险经纪业对建设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和海洋强省尤为重要。涉外保险经纪业对保险经纪公司的要求更高于国内公司,经纪人应当基于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优势,尽到勤勉义务,切实了解投保人的投保需要,为投保人选择正确、合适的保险产品。本案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准确认定投保人与保险经纪公司的过错,基于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优势,确定其承担较高的责任比例。既在个案中维护索赔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发挥了司法裁判对保险经纪行为的引导功能,对促进跨境保险经纪业的规范操作和健康有序发展均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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