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中院:卖官人数及姓名不是政府信息
因信阳市公安局拒不公开相关卖官信息,我起诉他们的(2020 )豫15行终22号终于判下来了。该判决跟一审法院一样,继续认定:李长根卖官人数及买官者姓名不属于政府信息。
信阳中院引述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 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被告信阳市公安局没有查办李长根受贿案件,因而不存在 制作或保存李长根受贿的有关信息,原告何光伟申请公开(2015) 潔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提及的李长根卖官人数及卖官者姓名,系判决书记载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被告信阳市公安局对原告何光伟答复称其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并无不当,故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因被告已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故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亦不 予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原告何光伟的诉讼请求。
我当庭指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我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范畴,应当公开;被上诉人在没有说明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公开的行为违法,涉案《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应予撤销;原审法院未提前告知上诉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且上诉人在网上查找不到审判长王剑的审判资格任命文件,属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 重审。
信阳市公安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申请公开事项不属于被上诉人 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被上诉人的答复行为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一审到二审,他们好像也只说过这句话,太经典了。
信阳中院认为: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但一审法院拒绝移交相关卖官犯罪线索,信阳中院则只字不提。开庭时审判长还说:这个问题你要去问一审法院。
信阳中院认为:(一)上诉人何光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 信息公开范畴。上诉人何光伟向被上诉人信阳市公安局提出信 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15)漂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 提及的李长根卖官人数及卖官者姓名”。信阳市公安局没有查办 李长根受贿案件,也没有制作或保存李长根受贿的有关信息, 因此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属于被上诉人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产生的信息,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第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 取的信息,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答复称其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 信息,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关于确认上述信息公开答复违法 并责令被上诉人重新答复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上诉人关于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应 当公开范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一审判 决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 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上 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没有提前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属程序违法,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上诉人关于一审法院未提前告 知其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审判长王剑的审判资格是否任命在 网站上查找不到,属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亦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 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何光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再次驳回我的上诉。我惹你们了吗?至于这么判吗?想不明白。如果买官名单不是政府信息,那就明码标价公开拍卖也行啊。公开拍卖就不用公开名单了。
我就问信阳中院:信阳市公安局未侦办李长根案,地球人都知道。但李长根是不是信阳市公安局前局长?他卖的那30余名干部是不是信阳市公安系统的局长、政委、队长?贵院审委会都有哪些人?其中有多少人也是李长根的旧部下属?审委会判案就不用回避了?一审法院拒绝移交犯罪线索,一审法院的合议庭法官和审委会委员们,是不是涉嫌拒不移交犯罪线索罪?贵院开庭我亦递交了七人买官后又拿回去报销的线索。
很多案子仅凭常识就能判,我这俩案子为何一审和二审都要麻烦你们审委会判?是你们违背了底线还是太给我面子了?这让我很有点受宠若惊啊。还有那些买官者,你们以为二审维持我的案子,就没事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