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辑 |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优化营商环境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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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
专题
推送
优化营商环境
NEWS
来源:全文转载自公众号“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编者按
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解放生产力、增强市场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张军检察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大局,以检察履职助推高质量发展。现精选近五年来《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文章15篇,辑为专题,分为上、下两辑。本辑以刊期倒序编排,点击题目即可阅读。``NEWS
上 辑
01
2022.03
债权人友好型《公司法》理念和制度重塑
02
2022.02
论虚假陈述董事责任的过错认定——兼《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若干规定》评析
03
2022.02
伪造股东签名之公司决议行为效力的区分认定
04
2022.02
公司治理中监督力量的再造与展开
05
2022.02
股权让与担保的实行及效力研究——基于裁判和学说的分析与展开
06
2021.06
07
2021.03
财产不当减损行为的规制体系
NEWS
下 辑
08
2021.02
超越商事交易裁判中的“普通民法逻辑”
摘 要:中国正处于“全面商化”阶段,由于缺乏《商法通则》,法官经常需要面对如何区分及处理民事与商事交易的问题,特别是《民法典》与商事单行法之间的表面冲突与矛盾应如何化解等问题将长期摆在我们面前。《九民纪要》等解释性文件虽部分地处理了《民法总则》与《公司法》《合同法》的协调问题,但对商法中一些核心原则和观念(例如外观主义、公司法的团体性理念)的坚守尚存在偏差。对此,恐应超越商事交易裁判中的"普通民法逻辑",坚持商事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一是应当调整公司对外担保纠纷的裁判规则,债权人不能以其不知法律及章程的规定为由主张其为善意相对人。同时应调整对上市公司担保的诸多规则,不应忽视章程对外担保数额限制规则的法效力。二是应以"信托设立目的违法"为由,全面否定通道业务信托合同的效力,遵循商事特别法——信托法个别规范优先适用规则。三是应当调整隐名持股协议的法效力规则,在组织法上贯彻严格的外观主义原则,矫正关于外观主义仅在交易法中适用的片面见解。
作者简介:蒋大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天学者”荣誉教授。
09
2021.02
商业判断规则司法实证观察
摘 要: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履行与否,是公司治理成败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虽有公司董事勤勉义务之名,但缺乏精准判断董事是否履行义务之实,进而引发司法裁判的无所适从。域外累积的公司诉讼经验创设了商业判断规则,该规则既激励董事勇于合理决策,又克制司法不当介入,成为各国公司法改革之际纷纷效仿采纳的法律工具。我国司法裁判实证表明,法官已经开始尝试运用商业判断规则的法理,填补董事勤勉义务标准缺失的漏洞,然而裁判逻辑与适用领域呈现分歧。从法律移植的法内适应与法外适应双重视角审视,建议公司法改革之际引入商业判断规则,采纳司法程序性审查路径,而非美国模式的推定式排除审查路径,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经由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方式将该规则成文化,完善董事受信义务,推动公司治理与营商环境的优化。
作者简介:傅穹,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洪磊,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0
2021.02
股东优先购买权中转让股东“反悔权”的证成与构建
摘 要:股权转让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基于有限公司人合性的制度设计。在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后,是否应当赋予转让股东以“反悔权”是新一轮《公司法》修改中需要面对并予以明确的争议性问题。对于在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中规定转让股东“反悔权”是否具备正当性,须注重分析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和股权对外转让中的利益结构,而不能仅依靠概念的定性和逻辑的推演来判断。通过从立法目的和利益衡量的角度分析,转让股东的“反悔权”与股东优先购买权维护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立法目的没有冲突,且有利于实现股权转让中多种主体的利益平衡,不仅维护了转让股东的意思自治,还可以弥补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只能覆盖实质条件、忽视特殊关系等非实质条件的漏洞。《公司法》修改中,应当赋予转让股东“反悔权”,并对其行使设定一定的期间和条件限制。同时,转让股东在行使“反悔权”时,应对其行使“反悔权”的理由进行限定。
作者简介: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衣小慧,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1
2021.02
隐名股东的身份认定及其显名路径——基于最高人民法院76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显示,隐名股东身份认定及其显名纠纷之裁判通常聚焦于股权代持协议或者事实的认定、代持协议效力认定、实际出资情况认定以及其他股东同意情况认定四个主要方面。隐名股东的身份认定及显名路径问题不仅涉及到股权代持中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还涉及到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以及与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不仅涉及到财产关系的认定,还涉及到人身关系的认定。在合同法维度,隐名股东身份的认定不应拘泥于出资义务的承诺或履行等其他标准,应重点审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否形成代持股权之“合意”。在公司法维度,隐名股东之显名路径,不应局限于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一形式标准,而应从实质层面考察隐名股东显名化是否会侵损公司之人合性,若未侵损则可显名,反之则不宜显名。
作者简介:王毓莹,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教授,原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
12
2019.05
认缴制下公司资本制度的补救与完善
摘 要:自2013年修订公司法实行“认缴资本制”以来,不仅引起了学界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认识分歧,在实践中也引发了许多新的问题。面对新问题,要实现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在修订公司法时需要进一步正确衡平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的关系,需要深刻思考资本与资产的关系,需要准确处理“宽进”与“严管”的关系。同时,还必须补强相关的法律制度与法律规则,重视对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适时引入“资本充实原则”“衡平居次原则”,确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规则,以及实缴资本优先的效力规则等,以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与交易安全。
作者简介: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卢政宜,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吉林省纪委监委干部。
13
2019.01
股东资格认定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摘 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证明文件的多样化是导致实践中股东资格纠纷频发的原因之一。在未发生股东资格纠纷时,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均具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效力,股东均可以依据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在发生股东资格纠纷时,工商登记具有最优的法律效力,作为判定股东资格的法定依据,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登记内容不实。应当逐步采取单一的股东资格认定依据制度,将工商登记作为唯一的股东资格认定依据。工商登记不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同时具有对抗公司和原股东以及所有利益相关方的效力。工商登记中应当单独设置股东信息档案页。公司应当依据工商登记的股东信息再设置股东名册。
作者简介: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4
2018.05
中国商法语境下的“营业”概念考
摘 要:“营业”在商法上是否具有主客观含义,主要取决于一国是否具备系统的客观营业制度。当前中国虽然在《企业破产法》中使用了客观营业概念,但是没有系统的客观营业制度,所以尚无法以名词理解“营业”。但是中国有引进客观营业制度的现实需要,只不过引进后的客观营业不应当以“营业”一词表示。因为,就世界立法经验而言,为了避免法律条文的歧义,大多数国家并不都以“营业”来表示主客观营业,而是以“经营”表示主观营业,以“企业”表示客观营业。鉴于中国的“企业”一词多以法律主体出现,所以域外法作为客体的“企业”不宜在中国用于表示客观营业。对于客观营业,中国应当借鉴法国的做法,以“营业资产”表示,同时以“经营”表示主观营业,使“营业”在法律上的表达精准化。
作者简介:丁凤玲,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范健,南京大学法学院、澳门科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15
2018.03
《商法通则》立法大家谈
编者按:由于民法与商法之间固有的联系,随着民法典编纂成为国家重大立法决策并全面启动,商事立法也引发了广泛关注。2017年10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公布了《商法通则(立法建议稿)》,对商法的地位及其在民法典编纂中的安排进行了制度设计,力求突破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两种传统模式,以民法典与商事单行法相结合的方式解决民商立法衔接问题。针对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关注的重点问题,本刊特邀该领域五位知名学者就商法通则立法必要性、体系设计以及民法与商法立法模式选择展开讨论,同时对商法实践热点话题——商号和商事代理制度入法路径予以回应。
作者简介:赵旭东,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梁上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于莹,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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