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法释〔20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1、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3、由于公众号发文字数所限,本公众号现将该《解释》分两部分刊登:
本部分包括:第一章 管辖;第二章 回避;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第四章 证据( 一般规定;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的审查与认定;非法证据排除;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 强制措施;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 审判组织;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庭前会议与庭审衔接;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第十四章 速裁程序。本部分包括: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第十六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八章 涉案财物处理;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刑事司法协助);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死刑的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一般规定,开庭准备,审判,执行);第二十三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四章 缺席审判程序;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