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沃基金,高杠杆债券通道专户爆仓违约后的当事人刑事余波~
行政处罚
在网上又搜到一个这个,大家吃瓜吃瓜,孟繁铭失联了。
行政复议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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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行政裁定书
法院查明
经查,证监会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查明孟繁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乾元2号委托人孟繁铭的委托资金来源于不同债券发行人以“咨询服务费”形式支付的债券利差,其收取此类资金的行为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十一条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孟繁铭在乾元2号资产管理合同资产委托人承诺书中承诺: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构成隐瞒资金来源真相、提供虚假材料。证监会认为,孟繁铭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关于“在财产委托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构成《试点办法》第五十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试点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孟繁铭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因孟繁铭失联,证监会于2021年1月12日向其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9月14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因孟繁铭失联,证监会于2021年10月26日向孟繁铭公告送达《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孟繁铭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至今仍未缴纳罚款。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中针对孟繁铭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本院对证监会的强制执行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2020〕11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针对被执行人孟繁铭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零二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这就是涉嫌刑事犯罪了,刑事案件归人民检察院起诉,那么,是谁推动的起诉呢?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单位,原单位,如果此孟即彼孟,那可能是蓝石吧,这个也不确定,也可能有别的前单位嘛。
关联起来
每人执行2300万元,血多啊,这钱真好赚。
从这个证监会处罚30000元来看,这个孟的确就是我们上文中的孟了,对应起来了。
真进去了啊。还被讨回来了几千万钱。惨。不知道还有多的挣的钱的结余没。
瓜吃完了。
最后的瓜
这个专户爆炸也是因为大机床吗?前面说日期匹配。
最近北京金融法院也有大机床的案子审判,《京融案讯 | 北京金融法院宣判全国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案》,是不是很巧很有意思吃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