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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城投公司为啥是刁民提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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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要收钱。

划拨资产评估要收钱。

连审计也要收钱。

城投公司,提款机啊。

还好人被抓了。

不过,还有千千万万的城投公司,是不是还有很多都是这样。内外勾结,金融与实体勾结,行贿收贿勾结。

惨不忍睹!

简阳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退出债券市场了吗?还敢融资吗?

啥也不说了,大家直接看判决书吧,你看看哪个融资费用比例,有的快8%了,提款机啊提款机。


薛秀丽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贪污案  号(2020)川0180刑初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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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2-24浏览次数595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80刑初49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秀丽,女,1977年8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8月5日被简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恒伦,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扁斌,四川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川简检三部刑诉〔2020〕56号起诉书和川简检三部刑追诉〔2020〕4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薛秀丽犯贪污罪、受贿罪,分别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召开庭前会议,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敏、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秀丽在成都市看守所通过远程视频参加诉讼,辩护人陈恒伦、扁斌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需要补充移送审查起诉,经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报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简阳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投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2018年3月22日,水投公司性质变更为国有控股公司。2010年6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薛秀丽被简阳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委派到水投公司任财务部部长,负责财务管理、融资工作;2016年5月至案发,薛秀丽任水投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财务管理、融资工作。薛秀丽在任水投公司财务部部长、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贪污830万元,伙同他人索取贿赂158.2万元、个人收受贿赂435万元,共计593.2万元。

一、贪污罪

(一)被告人薛秀丽伙同他人贪污500万元,个人分得100万元的事实。

2016年1月,被告人薛秀丽利用其担任水投公司财务部部长、副总经理职务之便,伙同刘某1(时任水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另案处理)在水投公司向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2亿元及向华夏银行成都分行流动资金贷款2亿元的业务中,隐瞒实际融资成本,采用水投公司与刘某1实际控制的成都中金嘉信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咨询服务顾问协议、融资服务居间协议的方式,分别虚增融资服务费300万元、200万元。2016年9月,水投公司向中金公司支付了虚增的500万元融资服务费,刘某1分得400万元,被告人薛秀丽分得100万元。

(二)被告人薛秀丽伙同他人贪污180万元的事实。

2017年下半年,在水投公司向重庆鈊渝融资公司融资2亿元过程中,被告人薛秀丽与刘某1、王某1(时任水投公司融资部部长,另案处理)伙同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的石某,虚构融资服务合同,虚增融资成本180万元,所得款项被四人私分。

(三)被告人薛秀丽伙同他人贪污98万元,个人分得35万元的事实。

2018年6月,在水投公司向浙江浙银租赁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资1亿元过程中,被告人薛秀丽与王某1伙同国开(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法人夏某,虚构融资服务合同,虚增融资成本98万元,其中,被告人薛秀丽分得35万元,王某1分得35万元,夏某分得28万元。

(四)被告人薛秀丽伙同他人贪污52万元的事实。

2019年上半年,在水投公司向富邦华一银行成都分行贷款6500万元过程中,被告人薛秀丽与王某1伙同国开(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法人夏某,虚构融资服务合同,虚增融资成本52万元,所得款项被三人私分。

二、受贿罪

(一)被告人薛秀丽伙同刘某1等人索取伍某60万元,个人分得20万元的事实。

2014年,简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将农口系统国有资产无偿划拨给水投公司,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简阳市财政局国资科抽取中介公司四川人和信永联合会计事务所、四川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拟划拨资产进行清查、评估及经营权评估。被告人薛秀丽伙同刘某1等人共同商量后要求四川人和信永联合会计事务所负责人伍某给予好处费。2014年8月左右,薛秀丽分两次在成都银行简阳支行营业厅收受伍某30万元现金,每次15万元。2014年9月,薛秀丽在成都银行简阳支行营业厅收受伍某30万元现金。经薛秀丽与刘某1商量,将收到的好处费平分,薛秀丽分得20万元。

(二)被告人薛秀丽伙同刘某1索取路某50万元,个人分得24万元的事实。

2016年3月,经融资中介人员路某居间联系,水投公司向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融资0.5亿元,水投公司支付融资服务费300万元。在业务进行过程中,被告人薛秀丽和刘某1以水投公司费用处理为由要求路某给予钱款。2016年7月5日,路某按约定向薛秀丽掌握的罗某银行卡转款50万元,薛秀丽从中分得24万元。

(三)被告人薛秀丽伙同王某1索取忽某48.2万元的事实。

2018年年初,在水投公司向渤海银行成都分行融资1亿元过程中,被告人薛秀丽与王某1以公司费用处理为由,向渤海银行成都分行的部门负责人忽某索取贿赂30万元,款项被二人均分。2019年年初,在水投公司向渤海银行成都分行融资6500万元过程中,薛秀丽与王某1以公司费用处理为由,向渤海银行成都分行的部门负责人忽某索取贿赂18.2万元,款项被二人私分。

(四)被告人薛秀丽收受石某96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2016年1月,经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居间联系,水投公司向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2亿元,水投公司支付820万元融资服务费。2016年1月29日,石某通过二次银行转账共计转款13万元到被告人薛秀丽掌握的唐某银行卡。

2016年至2017年,英大公司作为债券承销商参与了水投公司10亿元公司债券的发行业务,水投公司支付英大公司1000万元债券承销费。2017年4月28日,石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款8万元到被告人薛秀丽掌握的罗某银行卡。

2017年至2019年,英大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参与了水投公司以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方式发行债券的融资业务,水投公司支付256.2万元融资服务费。2019年6月左右,被告人薛秀丽在简阳映山岭秀停车场收受石某给予的75万元现金。

(五)被告人薛秀丽收受邹某7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2016年,水投公司与邹某实际控制的成都中天锦汇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锦汇公司)签订综合咨询服务合作协议,约定中天锦汇公司为水投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总包服务,水投公司支付中天锦汇公司咨询服务费。2017年3月,水投公司成功发行10亿元公司债券后,水投公司支付中天锦汇公司咨询服务费3700万元。2017年7月左右,邹某安排中天锦汇公司原会计喻某在简阳市××小区××茶楼送给被告人薛秀丽20万元现金。2017年下半年,邹某安排喻某在简阳市河东新区雅郡茶楼附近送给薛秀丽50万元现金。

(六)被告人薛秀丽收受杨某111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2016年3月,水投公司以子公司简阳市新盛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融资主体,向哈尔滨银行成都分行融资0.88亿元,融资期限3年,杨某1作为哈尔滨银行成都分行客户经理,具体经办此笔贷款业务。经与被告人薛秀丽商谈,由杨某1联系成都安平信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创盈捷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水投公司签订总额为712.8万元的融资服务协议。2016年3月25日,杨某1通过银行转账将84万元转到薛秀丽掌握的方某银行卡。

2019年2月,该笔0.88亿元贷款到期后,经被告人薛秀丽联系杨某1,哈尔滨银行对剩余本金5000万元进行展期续贷,水投公司向杨某1联系的四川瑞华永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30万元融资服务费。2019年4月,薛秀丽在成都市东光小区附近的路边收受杨某1送给的6万元现金,杨某1另通过银行转账将20万元转到薛秀丽掌握的罗某银行卡。

(七)被告人薛秀丽收受庄某49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2017年8月,经融资中介人员庄某居间联系,水投公司以流动资金贷款方式向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八宝街支行贷款1亿元,庄某以北京鸿誉未来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誉未来公司)的名义与水投公司签订融资通道服务协议,由水投公司支付169.3万元融资资金通道费。2017年9月,被告人薛秀丽在简阳市城区十号花园附近一茶楼外收受庄某1万元现金。

2018年8月,经庄某居间联系,水投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八宝街支行续贷1亿元,贷款期限6个月,庄某以鸿誉未来公司的名义与水投公司签订融资通道服务协议,水投公司支付95万元融资资金通道费。2018年9月,被告人薛秀丽在简阳市馨河湾小区外的路边收受庄某18万元现金。

2019年初,经被告人薛秀丽联系庄某,由庄某作为融资中介推动水投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八宝街支行续贷1亿元,庄某以鸿誉未来公司的名义与水投公司签订融资通道服务协议,水投公司支付150万元融资服务费。2019年4月,薛秀丽在简阳市红星美凯龙附近的路边收受庄某16万元现金,2019年5月薛秀丽在成都市东光小区附近的路边收受庄某14万元现金。

(八)被告人薛秀丽收受彭某18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2018年8月,经融资中介人员彭某1居间联系,水投公司以简阳市人民医院为融资主体,向中建投租赁(上海)有限责任公司融资1亿元,向泸州工投租赁有限公司融资1亿元。彭某1以四川泰宏益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水投公司签订联合融资顾问服务协议,水投公司支付850万元融资服务费。2018年9月,被告人薛秀丽在简阳“旭海时代广场”停车场收受彭某1送给的40万元现金。2018年10月,薛秀丽在简阳“旭海时代广场”停车场收受彭某140万元现金。

(九)被告人薛秀丽收受晏某1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2018年1月,水投公司委托四川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水投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水投公司支付15万元审计服务费。2018年3月29日,晏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款3万元到被告人薛秀丽掌握的方某银行卡。

2018年4月,晏某所在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与上海莫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由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对水投公司2015年至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2018年5月21日,晏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款5万元到被告人薛秀丽掌握的方某银行卡。

2019年3月,水投公司委托晏某所在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债券提供管理、报表审阅、协调等服务,水投公司支付10万元的服务费。2019年5月15日,晏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款2万元到被告人薛秀丽掌握的方某银行卡。

(十)被告人薛秀丽收受张某好处费20万元的事实。

2018年12月,经上海熙盛财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张某居间中介,水投公司向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融资3亿元,张某借用上海郎搭企业咨询管理咨询中心的名义与水投公司签订融资服务协议,水投公司共计支付融资服务费200余万元。2019年4月,被告人薛秀丽在简阳市城市名人酒店一楼茶厅收受张某20万元现金。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薛秀丽被纪检组通知谈话,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组织尚未掌握的上述事实。简阳市监察委员会已依法扣押被告人薛秀丽相关涉案财产,薛秀丽家属已代为退缴20万元赃款。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薛秀丽的行为分别构成了贪污罪、受贿罪,且均属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薛秀丽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薛秀丽有自首、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薛秀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被告人薛秀丽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无异议,但辩称其与刘某1等人共同贪污、受贿是受刘某1安排。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薛秀丽与刘某1等人共同贪污、受贿中处于从犯地位,应当从轻处罚。2.薛秀丽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赃款情节,建议对薛秀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简阳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投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30日,系国有独资公司;2018年3月22日,水投公司性质变更为国有控股公司。2010年6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薛秀丽被简阳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委派到水投公司任财务部部长,负责财务管理、融资等工作;2016年5月至案发,薛秀丽任简阳市水投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财务管理、融资等工作。薛秀丽在任水投公司财务部部长、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贪污公款共计830万元,个人实得212.1万元;伙同他人索取贿赂共计158.2万元、单独收受贿赂共计435万元,个人实得50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贪污事实

(一)被告人薛秀丽伙同刘某1贪污500万元,个人分得100万元的事实。

2016年1月以来,被告人薛秀丽利用其担任水投公司财务部部长、副总经理职务之便,伙同刘某1(时任水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另案处理)在水投公司向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2亿元及向华夏银行成都分行流动资金贷款2亿元的业务中,隐瞒实际融资成本,采用水投公司与刘某1实际控制的成都中金嘉信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咨询服务顾问协议、融资服务居间协议的方式,分别虚增融资服务费300万元、200万元。2016年9月,水投公司向成都中金嘉信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了虚增的500万元融资服务费,其中刘某1分得400万元,被告人薛秀丽分得10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水投公司文件,简阳市政府常务会及市委常委会纪要,融资租赁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融资服务居间协议、咨询服务顾问协议、财务咨询协议,相关记账凭证,中金公司相关资料、账本资料,银行卡明细;

2.证人刘某1、钱某、蒋某、邱某、罗某、石某的证言;

3.被告人薛秀丽的供述。

(二)被告人薛秀丽伙同刘某1、王某1、石某贪污180万元,个人分得55万元的事实。

2017年下半年,在水投公司向重庆鈊渝融资公司融资2亿元过程中,被告人薛秀丽与刘某1、王某1(时任水投公司融资部部长,另案处理)伙同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的法人石某,通过成都嘉澳投资有限公司虚构融资服务合同,虚增融资成本180万元。所得款项被四人私分,其中薛秀丽分得5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简阳市国有企业财务工作计划表,水投公司向重庆鈊渝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有关事项的请示,水投公司与重庆鈊渝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保证担保合同,融资居间财务顾问协议,水投公司财务资料,成都嘉澳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资料;

2.证人刘某1、王某1、石某、许某的证言;

3.被告人薛秀丽的供述。

(三)被告人薛秀丽伙同王某1、夏某贪污98万元,个人分得35万元的事实。

2018年6月,在水投公司向浙江浙银租赁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资1亿元过程中,被告人薛秀丽与王某1伙同国开(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法人夏某,虚构融资服务合同,虚增融资成本98万元。所得款项被三人私分,其中薛秀丽分得35万元,王某1分得35万元,夏某分得2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简阳市国有投融资公司融资备选金融机构备案表,水投公司关于向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有关事项的请示,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联合融资服务协议,长期借款明细账、记账凭证、电子转账凭证,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

2.证人王某1、夏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3.被告人薛秀丽的供述。

(四)被告人薛秀丽伙同王某1、夏某贪污52万元,个人分得22.1万元的事实。

2019年上半年,在水投公司向富邦华一银行成都分行贷款6500万元过程中,被告人薛秀丽与王某1伙同国开(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法人夏某,通过上海青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虚构融资服务合同,虚增融资成本52万元。所得款项被三人私分,其中薛秀丽分得22.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简阳市国有投融资公司融资备选金融机构备案表,水投公司关于向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融资有关事项的请示,富邦华一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富邦华一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财务咨询服务协议,短期借款明细账、记账凭证、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付款通知单、资金支付审批表,国开(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四川澜恒永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上海青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2.证人王某1、夏某的证言;

3.被告人薛秀丽的供述。

二、受贿事实

(一)被告人薛秀丽伙同刘某1等人索取伍某60万元,个人分得20万元的事实。

2014年,简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将农口系统国有资产无偿划拨给水投公司,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简阳市财政局国资科抽取中介公司四川人和信永联合会计事务所、四川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拟划拨资产进行清查、评估及经营权评估。被告人薛秀丽伙同刘某1等人共同商量后要求四川人和信永联合会计事务所负责人伍某给予好处费。2014年8月左右,薛秀丽分二次在成都银行简阳支行营业厅收受伍某30万元现金,每次15万元。2014年9月,薛秀丽在成都银行简阳支行营业厅收受伍某30万元现金。经薛秀丽与刘某1商量,将收到的好处费平分,薛秀丽分得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四川人和信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明细,记账凭证及相关票据、付款审批材料、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2.证人刘某1、李某、伍某的证言;

3.被告人薛秀丽的供述。

(二)被告人薛秀丽伙同刘某1索取路某50万元,个人分得24万元的事实。

2016年3月,经融资中介人员路某居间联系,水投公司向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融资5000万元,水投公司支付融资服务费300万元。在业务进行过程中,被告人薛秀丽和刘某1以水投公司费用处理为由要求路某给予钱款。2016年7月5日,路某按约定向薛秀丽掌握的罗某银行卡转款50万元,其中薛秀丽分得2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成都川和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开户许可证,中信银行业务凭证、客户须知、银行交易记录,水投公司融资请示文件,简阳市政府常务会纪要,融资服务协议,记账凭证及相关票据,收付款票据,银行交易记录;

2.证人刘某1、路某、刘某2、黄某1、李某、周某、罗某、方某的证言;

3.被告人薛秀丽的供述。

(三)被告人薛秀丽伙同王某1索取忽某48.2万元,薛秀丽分得24万元的事实。

2018年年初,在水投公司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成都分行)融资1亿元过程中,被告人薛秀丽与王某1以公司费用处理为由,向渤海银行成都分行的部门负责人忽某索取贿赂30万元,款项被二人均分。2019年年初,在水投公司向渤海银行成都分行融资5000万元过程中,薛秀丽与王某1以公司费用处理为由,向渤海银行成都分行的部门负责人忽某索取贿赂18.2万元,款项被二人私分,薛秀丽分得2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渤海银行成都分行营业执照、人员任职文件及上海一叶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水投公司向渤海银行融资1亿元的材料(国有企业财务工作计划表、水投公司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融资请示文件、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协议、财务顾问服务合同、水投公司财务资料),水投公司向渤海银行融资5,000万元的材料(简阳市国有投融资公司融资备选金融机构备案表、请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协议、成都天藁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财务咨询服务协议、水投公司财务资料、成都天藁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财务资料及银行流水、回单、银行流水、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

2.证人王某1、忽某、吴某、黄某2、肖某、陈某1的证言;

3.被告人薛秀丽的供述。

(四)被告人薛秀丽收受石某96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2016年1月,经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居间联系,水投公司向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2亿元,水投公司支付820万元融资服务费。2016年1月29日,石某通过二次银行转账共计转款13万元到被告人薛秀丽掌握的唐某银行卡。

2016年至2017年,英大公司作为债券承销商参与了水投公司10亿元公司债券的发行业务,水投公司支付英大公司1000万元债券承销费。2017年4月28日,石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款8万元到被告人薛秀丽掌握的罗某银行卡。

2017年至2019年,英大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参与了水投公司以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方式发行债券的融资业务,水投公司支付256.2万元融资服务费。2019年6月左右,被告人薛秀丽在简阳映山岭秀停车场收受石某给予的75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水投公司的请示,简阳市政府常务会及市委常委会纪要,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融资服务居间协议,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材料,咨询服务顾问协议,关于简阳市水务投资咨询服务顾问项目奖励分配的请示及相关材料,记账凭证及相关票据,成都嘉澳投资有限公司收PPN服务费及转款给石某的相关材料,水投公司发行非公开公司债相关请示、文件,财务凭证,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PPN文件及资料,石某创新收入领取情况,银行交易明细;

2.证人石某、许某、朱某、唐某、罗某的证言;

3.被告人薛秀丽的供述。

(五)被告人薛秀丽收受邹某7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2016年,水投公司与邹某实际控制的成都中天锦汇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锦汇公司)签订综合咨询服务合作协议,约定中天锦汇公司为水投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总包服务,水投公司支付中天锦汇公司咨询服务费。2017年3月,水投公司成功发行10亿元公司债券后,水投公司支付中天锦汇公司咨询服务费3700万元。2017年7月左右,邹某安排中天锦汇公司原会计喻某在简阳市××小区××茶楼送给被告人薛秀丽20万元现金。2017年下半年,邹某安排喻某在简阳市河东新区雅郡茶楼附近送给薛秀丽50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银行交易记录等;

2.证人邹某、喻某、温某;

3.被告人薛秀丽的供述。

(六)被告人薛秀丽收受杨某111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2016年3月,水投公司以子公司简阳市新盛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融资主体,向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哈尔滨银行成都分行)融资8800万元,融资期限3年,杨某1作为哈尔滨银行成都分行客户经理,具体经办此笔贷款业务。经与被告人薛秀丽商谈,由杨某1联系成都安平信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创盈捷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水投公司签订总额为712.8万元的融资服务协议。2016年3月25日,杨某1通过银行转账将84万元转到薛秀丽掌握的方某银行卡。

2019年2月,该笔0.88亿元贷款到期后,经被告人薛秀丽联系杨某1,哈尔滨银行对剩余本金5000万元进行展期续贷,水投公司向杨某1联系的四川瑞华永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30万元融资服务费。2019年4月,薛秀丽在成都市东光小区附近的路边收受杨某1送给的6万元现金,杨某1另通过银行转账将20万元转到薛秀丽掌握的罗某银行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交易详情,简阳市新盛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向哈尔滨银行成都分行融资有关事项请示,简阳市政府常务会纪要,哈尔滨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咨询服务顾问协议,水投公司关于在哈尔滨银行融资有关事项请示及相关合同,记账凭证及相关票据,成都安平信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水投公司与四川瑞华永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咨询服务顾问协议,银行交易明细;

2.证人杨某1、杨某2、王某2、邓某、何某、王某3、方某、罗某的证言及证人程某1出具的情况说明;

3.被告人薛秀丽的供述。

(七)被告人薛秀丽收受庄某49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2017年8月,经融资中介人员庄某居间联系,水投公司以流动资金贷款方式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八宝街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成都八宝街支行)贷款1亿元,庄某以北京鸿誉未来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誉未来公司)的名义与水投公司签订融资通道服务协议,由水投公司支付169.3万元融资资金通道费。2017年9月,被告人薛秀丽在简阳市十号花园附近一茶楼外收受庄某1万元现金。

2018年8月,经庄某居间联系,水投公司向光大银行成都八宝街支行续贷1亿元,贷款期限6个月,庄某以鸿誉未来公司的名义与水投公司签订融资通道服务协议,水投公司支付95万元融资资金通道费。2018年9月,被告人薛秀丽在简阳市馨河湾小区外的路边收受庄某18万元现金。

2019年年初,经被告人薛秀丽联系庄某,由庄某作为融资中介推动水投公司向光大银行成都八宝街支行续贷1亿元,庄某以鸿誉未来公司的名义与水投公司签订融资通道服务协议,水投公司支付150万元融资服务费。2019年4月,薛秀丽在简阳市红星美凯龙附近的路边收受庄某16万元现金,2019年5月,薛秀丽在成都市东光小区附近的路边收受庄某14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水投公司向光大银行成都八宝街支行融资相关事项,简阳市国有投融资公司融资备选金融机构备案表,水投公司关于向光大银行成都八宝街支行融资有关事项的请示,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融资通道服务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记账凭证及相关票据;

2.证人庄某、杨某3的证言;

3.被告人薛秀丽的供述。

(八)被告人薛秀丽收受彭某18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2018年8月,经融资中介人员彭某1居间联系,水投公司以简阳市人民医院为融资主体,向中建投租赁(上海)有限责任公司融资1亿元,向泸州工投租赁有限公司融资1亿元。彭某1以四川泰宏益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水投公司签订联合融资顾问服务协议,水投公司支付850万元融资服务费。2018年9月,被告人薛秀丽在简阳“旭海时代广场”停车场收受彭某1送给的40万元现金。2018年10月,薛秀丽在简阳“旭海时代广场”停车场收受彭某140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水投公司融资请示,备案表,融资租赁合同,融资服务协议等融资相关资料,四川泰宏益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明细;

2.证人彭某1、程某2的证言;

3.被告人薛秀丽的供述。

(九)被告人薛秀丽收受晏某1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2018年1月,水投公司委托四川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水投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水投公司支付15万元审计服务费。2018年3月29日,晏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款3万元到被告人薛秀丽掌握的方某银行卡。

2018年4月,晏某所在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与上海莫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由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对水投公司2015年至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2018年5月21日,晏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款5万元到被告人薛秀丽掌握的方某银行卡。

2019年3月,水投公司委托晏某所在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债券提供管理、报表审阅、协调等服务,水投公司支付10万元的服务费。2019年5月15日,晏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款2万元到被告人薛秀丽掌握的方某银行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营业执照,业务约定书及客户回单,银行交易记录;

2.证人晏某、方某的证言;

3.被告人薛秀丽的供述。

(十)被告人薛秀丽收受张某好处费20万元的事实。

2018年12月,经上海熙盛财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张某居间中介,水投公司向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融资3亿元,张某借用上海郎搭企业管理咨询中心的名义与水投公司签订融资服务协议,水投公司共计支付融资服务费200余万元。2019年4月,被告人薛秀丽在简阳市城市名人酒店一楼茶厅收受张某20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上海熙盛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记账凭证及相关票据,上海朗搭企业管理咨询中心营业执照、收款回单,水投公司关于向光大兴陇信托有限公司融资有关事项的请示、备案表等,水投公司记账凭证及相关票据;

2.证人张某、彭某2、樊某的证言;

3.被告人薛秀丽的供述。

另查明,2019年7月31日,简阳市监察委员会收到网上举报线索,反映被告人薛秀丽存在敛财行为,同日简阳市监察委员会将该线索交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办理。2019年8月3日,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通知薛秀丽谈话过程中,薛秀丽如实交代了调查组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2019年8月4日,简阳市监察委员会对薛秀丽以涉嫌职务犯罪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薛秀丽如实交代了调查组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

被告人薛秀丽将贪污、受贿的违法所得部分用于购买不动产、部分出借他人、部分藏匿于家中、部分用于日常消费。2019年8月5日简阳市监察委员会搜查扣押了薛秀丽的违法所得87万元、2020年8月6日叶某代薛秀丽向简阳市监察委员会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2020年2月19日唐某代薛秀丽向简阳市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共计追缴薛秀丽违法所得122万元。简阳市监察委员会依法查封了薛秀丽名下位于简阳市××街道××路××段××号××栋××楼××号××号××号商业用房3间;位于成都市高新区雅和南四路216号5栋2单元2602号住宅房屋1套、位于成都市××新区××路××号××室栋××楼××号机动车位1个;陈某2名下位于简阳市××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商品房××;陈子洁名下位于简阳市××街道××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商品房××位于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东滨路北段138号B区栋1楼509号机动车位1个;位于简阳市××路××段××号××楼××号机动车位1个。另扣押了薛秀丽持有的农业银行卡1张、建设银行卡2张、民生村镇银行卡1张、农商银行卡1张、中国银行卡1张、身份证4张、手机2部、平板电脑1台。

综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关于本案发案、立案、强制措施情况。初核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及通知书、延长留置期限通知书、解除留置通知书,拘留文书、逮捕文书及讯问笔录,薛秀丽到案说明。

2.薛秀丽的主体身份、职责及公司情况。户籍信息,国资公司劳动合同、简阳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职务任免及职能职责相关文件,关于简阳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阳市新盛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相关材料,简阳市市级国资公司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简阳市市级国资公司会计委派暂行办法,证人巫某、胡某的证言。

3.扣押财产及退赃情况。搜查证、搜查笔录,查封决定书、查封涉案款物清单,购房相关合同、票据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一般缴款书,证人唐某、罗某、方某、叶某、陈某2的证言,被告人薛秀丽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秀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套取公款830万元,个人实得212.1万元,其行为构成了贪污罪,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薛秀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他人财物435万元、伙同索取他人财物158.2万元,共计593.2万元,个人实得503万元,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薛秀丽伙同贪污、受贿部分系共同犯罪。薛秀丽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薛秀丽在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薛秀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薛秀丽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薛秀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薛秀丽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薛秀丽在与刘某1等人共同贪污、受贿中处于从犯地位,应当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薛秀丽在共同犯罪中参与了共谋,并利用其在水投公司负责财务管理、融资工作的职务之便,积极套取公款、收受贿赂,并进行分赃,在共同犯罪中与刘某1的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薛秀丽的辩护人提出的薛秀丽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赃款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中,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薛秀丽的违法所得122万元应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不动产中属薛秀丽用赃款购买的部分应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应依法处置用于退缴违法所得以及缴纳罚金。扣押在案的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综合被告人薛秀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秀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35年2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对被告人薛秀丽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15.1万元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玉娟
审 判 员  易亚苹
人民陪审员  卿 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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