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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三财产调查(三)(附法律条文)

编者按: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为基础,我们将《指引》的条文(黑色字体)涉及的法律依据及批复等进行编辑批注(批注★用蓝色字体),我们陆续分期推出,与读者共同学习成长,为读者呈现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

(接上期)

15.传唤、拘传

15-1传唤

执行法院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39条第1款
339.【传唤及协助查找特定人员】
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实践中,对公司法人中的“实际控制人”,可以根据《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即“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予以判断。

15-2拘传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
第十五条第二款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39条第2款
339.【传唤及协助查找特定人员】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采取拘传措施时,适用本规范第173条至175条的规定。
173.【拘传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四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
《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一百七十五条 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174.【拘传中的调查询问】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四百八十四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98.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175.【辖区外的拘传】
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四百八十四条第三款  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
第十五条  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采取拘传措施的,依照本指引第151条规定办理。

16.协助查找特定财产

对已经办理登记查封手续但未能实际扣押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执行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未能实际扣押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340.【协助扣押特定财产】
人民法院对已经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未能实际扣押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17.审计调查

17-1决定审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341.【审计调查的启动】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17-2确定审计机构

决定审计的,应当随机确定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决定审计的,应当随机确定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并责令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42条第1款
342.【审计资料的提交及强制提取】
人民法院决定审计的,应当随机确定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并责令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17-3收集审计资料

执行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审计的,应当随机确定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并责令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342.【审计资料的提交及强制提取】
人民法院决定审计的,应当随机确定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并责令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对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343.【不提交审计资料或其他不协助行为的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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