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这是继中央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列为年度八大重点任务之后,开出的第一张最具震撼力和代表性的反垄断罚单。根据通报:
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构成反垄断法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这笔罚单可谓有法可依。根据反垄断法,违规上述规定,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019年,阿里巴巴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按照4%进行罚款,182亿在意料之中。
此前,2015年,美国高通公司因垄断行为被国家发改委处罚60.88亿元。阿里巴巴这一次刷新了记录。早在2018年,欧盟宣布向谷歌公司开出43.4亿欧元(约合50亿美元)的罚单,按照当年汇率换算,相当于330亿人民币。反垄断,在欧美可谓司空见惯。几乎所有互联网巨头,都遭遇了反垄断调查,吃过天价罚单。从微软到谷歌,从苹果到高通,从Facebook到亚马逊,反垄断可谓经济社会的常态。中国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大幕刚刚拉起,影响的显然不只是阿里巴巴一家。这一波反垄断针对的是平台经济领域。什么是互联网平台?今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此做出严格定义: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抛开这些字斟句酌的严肃定义,所谓的互联网平台,就是形形色色的电商平台、社交平台、外卖平台、搜索平台、出行平台、直播平台、在线OTA平台等等。目前未给出看到详细而权威的名单。但去年年底,市场监管总局等3部门曾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参会的企业有27家:京东、美团、58同城、百度、奇虎360、搜狗、字节跳动、快手、滴滴、微店、新浪微博、多点、贝壳找房、拼多多、国美在线、饿了么、小红书、携程、苏宁、同程、阿里巴巴、贝贝网、云集网、蘑菇街、兴盛优选、唯品会、腾讯。
当然,这27家企业不一定都在互联网反垄断之列,不在这一名单上的企业也未必不在监管范畴。根据文件,凡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限定交易,诸如电商“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捆绑销售、搜索降权、流量限制等,皆在监管之列。不仅诞生了几家在世界都有举足轻重影响力的超级巨头,而且创造了巨大的财富,科技新贵们早已将地产富豪们踩在脚下。财富不是问题,规模也不是问题。问题是,赢家通吃的逻辑一旦全面上演,将会遏制创新、损害公平,乃至影响国家大局。更不用说,在明面上的财富背后,还隐藏着寡头垄断、侵犯隐私、996、财富分化、内卷化等一系列阴暗的角落。毕竟,互联网天然具有规模经济效应,只要规模达到一定量级,再扩张的边际成本无限接近于零。没有地理环境限制,不受行政区域分隔,甚至摆脱了时间和消费环境的限制,互联网无需借助权力加持,就能直接导向垄断。必须承认,互联网具有“破坏性创新”的一面,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福祉,也带动中国互联网在全球的崛起。然而,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互联网巨头一旦形成垄断之势,必然会对创新形成新的压制。20年前,中国互联网还是强者频出的时代,无数诸侯在同一起点上竞技。如今,整个互联网行业,几乎已经没有中小企业生存的空间,要么接受大鱼吃小鱼的宿命,要么在赢家通吃的规则自动出局。可以说,互联网平台反垄断,不仅是国际接轨的正常之举,也是重塑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面对百年大变局,我国做出了几方面的战略部署:国内国际双循环、科技自立自强、着眼于实体经济……这其中,国内大循环无疑最受关注。而畅通国内大循环的要害,在于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互联网平台的垄断正是其中的重点之一。更关键的是,与电网路网在传统时代的扩张相比,互联网已经成了新时代的国家新型基础设施。这其中最具代表的当属大数据。互联网巨头们掌握着数以亿计的国民的各种信息,大到消费偏好出行记录收入能力,小到日常情绪社交偏好,几乎整个与互联网相关的日常生活都在大公司“监控”之下。这些数据垄断、算法垄断成了互联网平台扩张的利器,但势必带来侵犯隐私、排斥竞争者、不断向金融等核心领域扩张等一系列问题。究其根本,作为第三次技术革命的载体,互联网本应该为创新而生。然而,互联网平台壮大之后,昔日屠龙少年摇身一变成了新的巨龙,走向了自己的反面。对于互联网巨头来说,只有创新才是永远的护城河。没有创新的垄断,利用垄断优势的割韭菜,势必要被整个社会所抛弃。这也是为什么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得到广泛支持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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