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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基督徒的为人 | 6.2基督教的婚姻观

2018-02-28 C.S路易斯 仆语仆心

第3章 基督徒的为人



6.2基督教的婚姻观

也许有人会说,教堂里许的诺言无非一种形式,无意当真。那么,他作出这种不算数的诺言,到底想骗谁呢?欺骗上帝吗?那就很不智了。欺骗他自己吗?同样不见得聪明。难道想欺骗新娘、新郎或者对方的父母?那简直是大逆不道!据我看,这对新人(或者其中一位)希望欺骗的是大众。他们不愿付代价,却想得到那份面子,那个随结婚而来的地位。他们是骗子,蓄意骗人。要是他们厚颜无耻,以骗为乐,我无话可说。对根本不想诚实做人的人,何必跟他们谈贞洁的大道理?要是他们恢复理智,想诚实做人,那他们已许过的诺言应有拘束力,而这便进入了公正的范围,不再属贞洁。一个人若不尊重婚盟乃一生之事,那最好别盟誓旦旦;与其不打算信守,何不干脆同居做对野鸳鸯!不错,同居而不正式结婚,从基督徒的立场来看等同犯奸淫。不过,既已犯错,不能用错来改正;不贞洁不会因为发假誓而好到那里去。


说婚姻关系能维持下去的原因只是因为“在相爱中",则结婚便非盟约,也非信诺。要是相爱等於一切,诺言有无毫无关系。如果毫无关系,何必作此婚诺。奇怪的是,真正彼此相爱的恋人,比只谈谈爱却不真爱的人,更明白这一点。英诗人兼史家契斯特顿(Chesterton ,常在著作中表达他的宗教观—一译者)说得好,相爱的人有一种愿意以誓约来结成一体的天然倾向。全世界的恋歌无不洋溢永结同心的盟誓。基督教的律例并没有将不属爱情本身的东西强加在爱情上,他只要求相爱的双方严肃地接受爱情本身要求他们做的事。


而一个人恋爱时作出的诺言,因为是相爱而作,便应向所爱的一方信守至死。即令他已不爱对方,也有义务持守。一个人做得到才承诺:没有谁能承诺长保某种感情,那等於答允人永不患头痛,或者永远感到饿。你也许会问,既然两个人不再相爱,让他们留在一起又有什么用处?有,有好几个正当的理由:可以给子女一个家。可以在男人厌倦了妻子时,保障这女人不遭遗弃(这女人很可能因为结婚而牺牲或损害了自己的事业)。但还有另外一个理由,这理由很充份,只是颇难说明。


所以难说明,是因为许多人不能了解:乙比丙好时,甲可能会更好过乙。他们只想到好与坏,没有想到好的还有更好和最好,坏的也有更坏和最坏。他们想知道爱国主义是不是好事,要是你回答他,说爱国主义比个人自顾自当然好得多,但不及泛爱众。要是二者冲突时,应该爱众人。他们会说你故意逃避问题。他们问你对决斗的意见,你若说最好宽慰、对方,远远好过和他决斗;但决斗也许好过仇恨一辈子,因为仇恨具有欲置人於死地的长期潜在意向。他们听么会说你不直接答覆问题,不满意地走开了。我希望我说出下面一番话时,没有人听了也犯这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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