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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万科东荟城陈年奇案:变态蟊贼半夜入室,竟......

羊城纵览 2022-11-17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案发前,被告人李某居住在广州市萝岗区万科东荟城CX栋XXXA房,被害人G某、W某乙夫妇居住在其隔壁的XXXB房。2014年3月1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从其居住的XXXA房阳台攀爬到隔壁XXXB房,先后窃取了被害人王某乙的女性肉色短丝袜一双、苹果牌iPhone6plus型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935.35元)以及现金人民币1100元,后因被被害人耿某发现,遂携赃逃离现场,并分别将盗窃所得的手机和现金藏匿于CX栋一楼和十八楼的消防通道处。事后,上述赃物手机被巡查的物管工作人员找到,并已发还被害人。


当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向被害人退还了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观点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没有提出量刑意见。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有被害人G某、W某乙(附辨认笔录)的陈述、证人韩某(附辨认笔录)、张某的证言、赃物照片、赃款照片、现场照片、穗开价鉴(2015)3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

1.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某自首的具体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2.本案赃物、赃款已缴获,并已发还被害人,本院对被告人李某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李某的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就本案量刑情节提出的意见,本院已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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