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道合景誉山国际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永和荔香路31号。上诉人誉山国际三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誉山三区业委会)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永宁街道办)物业管理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粤7101行初38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永宁街道办于2020年8月10日发......《XXXX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会议时间原定为2020年12月22日后改至12月30日,并于12月20日、29日两次向永宁街道办提交表决事项、表决规则、投票书面等资料,申请开通电子投票系统,但永宁街道办以誉山三区等各组未按其前述提出的要求进行更正为由,不予开通电子投票系统。由于永宁街道办提出的更正意见,不足以阻碍誉山三区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在没有证据证明还存在其他不宜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形下,可推定誉山三区筹备组已完成法律规定的各项筹备工作,基本具备了召开业主大会形式要件。因永宁街道不予开通电子投票系统,造成誉山三区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实际上无法采用电子投票形式,而只能采取以书面投票形式,理由正当充分,誉山三区业委会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永宁街道办作出被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理据不足,应予以撤销。原审法院认定誉山三区筹备组采取书面投票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不具有合法性,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二)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粤7101行初3856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月7日作出的《贵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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