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惊天大案!一男子被控挪用5.4亿元!
因涉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浪奇公司”)
虚假贸易系列操作
陈某彬被指控
犯挪用公款罪与单位行贿罪一案
近日有了新的结果
陈某彬是广州市亚太华桑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指控伙同浪奇公司时任董事长傅某国以及黄某、邓某等人,通过虚假贸易的方式多次挪用浪奇公司资金供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购买公司股权、工程建设等个人营利活动,金额高达5.4亿余元。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陈某彬犯挪用公款罪和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目前,陈某彬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男子被指控挪用巨额公款
据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7年下半年起,陈某彬因无法按期归还与浪奇公司贸易过程中所产生欠款,为延缓债务,伙同浪奇公司时任董事长傅某国、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黄某、浪奇公司时任商务拓展部经理邓某等人,通过虚假贸易的方式分多次挪用浪奇公司资金供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购买公司股权、工程建设等个人营利活动。
为防止浪奇公司资金严重亏空的问题曝光,逃避法律查处,陈某彬伙同傅某国、黄某、邓某等人,继续以虚假贸易方式套取浪奇公司的资金用于掩盖之前挪用公款所形成的资金窟窿。
但因虚假贸易产生的资金成本过高,陈某彬主动于2018年7月停止虚假贸易。截至2018年7月,陈某彬等人挪用的浪奇公司资金541147650元归陈某彬个人使用,至今尚未归还。
此外,公诉机关还指控称,2012年及2014年,陈某彬为感谢傅某国利用职务之便,为亚太公司提供资金帮助,向傅某国贿送好处费310万元,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单位行贿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指控,陈某彬否认控罪,对指控罪名不予认可。陈某彬表示,亚太公司与浪奇公司之间有业务合作关系,其为得到浪奇公司的授信额度或款项,提供了资金担保和物业抵押,且付出了高额利息,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是借贷关系。
陈某彬辩护人辩护称,亚太公司使用的资金并非浪奇公司的自有资金,相关交易方使用的是保理公司垫付的资金。虚假贸易所产生的资金最终形成“闭环”模式,亚太公司在整个虚假贸易过程中并没有使用到相关款项,只是配合浪奇公司过账。涉案所有资金都在对公账户之间流转,没有任何款项流入陈某彬的个人账户,且涉案所有资金已通过“亚太系”公司转回浪奇公司,不存在公诉机关指控的陈某彬将5.4亿余元挪归个人使用的情况。
涉及浪奇公司系列虚假贸易
陈某彬被指控挪用公款、单位行贿一案,牵出浪奇公司背后的虚假贸易系列操作。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在2011年至2019年期间,傅某国在担任浪奇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期间,伙同陈某彬、黄某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浪奇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关联公司的名义,通过签订虚假贸易合同、预付款项和空转贸易、以新还旧等模式,将巨额公款提供给陈某彬、黄某等多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进行营利活动,谋取个人职位安稳、掩饰自身违法行为等利益。
作为同案人的傅某国供述称,在给多人操作虚假贸易过程中,挪用资金给江苏某农化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用于回购股权、建设厂房、生产经营,至案发前王某欠浪奇公司的资金达20亿元。
在本案中,审计机构采用了自案发起往前追溯一年多的期间内的全部涉案材料,用来计算尚未归还的资金数额为挪用公款的数额。2017年10月至案发,傅某国等人签署了600多份合同,均为无实物交易的虚假合同,对应拖欠浪奇等公司的款项为5670237425.5元,至案发时一直未归还。
为何会决定挪用公款给王某?傅某国供述称,一方面为了防止“爆雷”,担心王某还不上钱导致他主导的虚假贸易事情曝光;另一方面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他推动浪奇公司收购江苏某农化科技有限公司25%股份,王某送给他价值4000万元的公司干股。
傅某国的供述也提及了他与陈某彬的交易过程。傅某国表示,从2011年开始,浪奇公司和陈某彬实际控制的亚太公司开始开展燃料油、基础油、生物柴油等油品交易。2015年陈某彬资金链出现问题,陈某彬找他希望能提供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周转以及工程承包等。
为了防止挪用公司资金给他人使用的行为被曝光,加上陈某彬给他贿送了不正当利益,为此傅某国没有让浪奇公司起诉陈某彬,而是安排黄某、邓某等人以虚假贸易的方式给陈某彬提供浪奇公司资金用于新钱还旧账。
在监察机关调查阶段,陈某彬供述称,在2012年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浪奇公司的傅某国,后亚太公司与浪奇公司达成合作。合作方式之一便是亚太公司从浪奇公司获取信用额度,陈某彬向浪奇公司提供自己的物业作为抵押物担保,从浪奇公司获取信用额度约1.6亿元。
其次,浪奇公司以信用证或者承兑汇票支付给供应商,浪奇公司在上述信用额度内向油品供应商出具信用证和承兑汇票。
后来,由于亚太公司欠浪奇公司的款项已经到期,傅某国和邓某多次让陈某彬想办法尽快解决这些欠款,但无法短时间筹到这么多钱,于是几人以“借新还旧”方式处理亚太公司和浪奇公司之间的债务。
具体操作方法,实际上就是通过虚假贸易从浪奇公司套取资金,然后融资给亚太公司用以归还之前欠浪奇公司的款项。直至2018年陈某彬主动通知傅某国、邓某停止这种虚假贸易。
一审判处男子有期徒刑11年
2021年11月17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彬此前在监察机关调查阶段有过多份供述,其供述内容对于其如何配合傅某国等人挪用浪奇公司的资金供涉案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如何贿送钱财给傅某国的事实均供认不讳。虽然陈某彬当庭对其此前在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大部分供述予以翻供,但其并无对翻供缘由进行合理解释。
陈某彬当庭称其在接受监察机关调查时所做供述以及亲手书写材料的内容都是不真实,其当时是为了配合监察机关的工作争取早日得到释放的“理由”缺乏客观证据支持,且该“理由”不足以让其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也不足以导致其作出违背自身意愿的供述,故陈某彬在监察机关调查阶段的供述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并无疑义。况且陈某彬在监察机关调查阶段的供述内容完整,与同案人傅某国、黄某、邓某等人供述案发过程细节能吻合,故陈某彬当庭翻供无理,不足采信。
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审计机构的审计方法是正确的,傅某国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而陈某彬与傅某国、黄某、邓某等人商议并采取虚假贸易的方式从浪奇公司套取资金供其公司进行营利活动,陈某彬主观上具有与傅某国等人共同挪用公款的故意且客观上积极参与其中,认定陈某彬构成挪用公款的共犯。
陈某彬是涉案款项的实际使用者及受益者,所起作用不宜认定为次要或者辅助,故不认定为从犯,须在其使用资金范围内承担罪责,认定挪用公款的数额为541147650元。
最终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彬及辩护人提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相关无罪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
2023年8月18日,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广州市亚太华桑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30万元;陈某彬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
一审判决之后,陈某彬不服,提起上诉。目前,该案还在二审审理阶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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