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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3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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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中国上市公司创始人财富价值管理白皮书、2021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在港设空壳公司收业务款被定性偷税、婚姻家事实务问答、含资产剥离的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LPR发布时间和报价调整、继承权丧失、“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中国上市公司创始人财富价值管理白皮书》:创始人九成的资产是股权


近日,中国银行私人银行发布了《中国上市公司创始人财富价值管理白皮书》。该白皮书对300位上市公司创始人进行了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通过“家庭—企业—社会三维角色”分析框架的构建和透视,对创始人财富价值管理需求进行了深入分析。


(二)中国慈善联合会、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发布《2021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

2022年1月18日,中国慈善联合会首次与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发布《2021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此前,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已连续五年发布慈善信托年度发展报告。


(三)企业在香港设立空壳公司收取境外业务款项被性偷税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深圳市维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泰公司”)进行行政处罚。通过在香港设立空壳公司收取境外业务款项,逃避缴纳境内税款的模式,不仅难以将业务收入从境外汇回境内,还存在被认定为的偷税风险。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最高院民一庭:与婚姻家事类案件相关的49个实务问答


1.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1)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离婚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更多问答请点击此处进入原文】


2.同居、事实婚姻问题


(1)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由?

答:应确定为抚育费纠纷;如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的,应确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


(2)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处理?

答:仍不补办的,法院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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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1)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

答:应否提供担保以及数额由法院视具体案情处理。


(2)“私房钱”属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或无效,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认定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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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子女抚养问题


(1)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亲生,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或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答: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对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

【更多问答请点击此处进入原文】



(二)含资产剥离的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股权转让是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其产生的各项税收是股权转让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时甚至成为股权转让交易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本文以一起含资产剥离的股权转让案例为研究对象,分析股权转让过程中交易各方的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中的各方当事人在安排股权转让交易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业务性质要一目了然,业务安排越简单越好。二是资金流向应当清楚明了,要能够直观看出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三是应当进行必要的税收考量,尽可能避免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复纳税问题。



(三)央行发布公告,LPR发布时间和报价行有调


1.LPR发布时间调整为每月20日9:15


1月19日,央行网站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发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行及发布时间调整公告》表示,为加强预期管理,促进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发布时间与金融市场运行时间更好衔接,将LPR发布时间由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30调整为9:15。


2.发布了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后的LPR报价行名单



3.以上调整自2022年1月20日起实施



(四)做这5件事,将丧失继承权


所谓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剥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权的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同样适用于遗嘱继承,只要继承人有以上行为之一,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都将丧失继承权。



(五)妻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鲁法案例【2021】468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的行为是否应认定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


笔者认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并列列举的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一种情形,就可以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且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亦或是离婚后在经另一方请求再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对实施了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原则均适用。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再次诉讼请求分割。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夫妻一方刻意隐瞒的情况下,另一方很难及时发现。


第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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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欢迎财富管理专业人士及高净值客户薛京律师进行专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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