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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45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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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澳门《信托法》、香港离岸豁免修订条例草案、深圳税改、夫妻共同房产、家族信托、对赌协议、股权家族信托、香港继承法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过《信托法》

11月3日,澳门特别行政区《信托法》法案,获立法会全体会议通过。澳门《信托法》充分吸收了全球范围的信托法研究成果及先进的立法经验,同时也遵循了澳门民事法律制度。分为八章四十一条,包括法案标的、信托的定义、信托的设立、信托的效力、信托财产、委托人的权利、受托人的条件与义务、受益人的保障、信托的消灭等主要内容。此外,澳门《信托法》并未对监察人和信托管理人作出规定,而是允许委托人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对此进行自由设计。

(二)香港离岸豁免修订条例草案发布

香港政府于2022年10月28日在宪报中正式发布《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明确离岸豁免制度的最新规则。条例草案已提交立法会,并于2022年11月2日由立法会审议。条例草案主要内容是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收取的指明外地收入如不满足特定条件,将被视作来源于香港并须缴纳香港利得税。同时,条例草案对于“受涵盖收入”“受涵盖纳税人”“豁免条件”“经济实质要求”“持股要求”“单边税收抵免”等多处细节进行了明确。

‍‍(三)财政部发布‍《关于支持深圳探索创新财政政策体系与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支持深圳探索创新财政政策体系与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本次《实施意见》从五个部分14个方面支持深圳探索促进公共服务优质均衡的财政政策体系,支持深圳探索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支持深圳加快建立与先行示范区相适应的现代财税体制,支持深圳探索提升财政管理效能的有效路径。《实施意见》提出,支持深圳加强财政金融联动,要求助力重点产业补链强链延链;积极鼓励深圳整合优化财政资源布局;支持深圳在全国税制改革中先行先试,努力为全国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实践中,理解本条需要注意以下四点:
第一,从维护交易安全、夫妻间人身及财产关系的特殊性出发,本条所称“同意”应为夫妻另一方对其配偶出售房屋的概括授权。即只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另一方曾作出同意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即应推定该同意为对其配偶自主决定出售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事项的概括同意。
第二,在通常情况下,只要第三人信赖了不动产登记,就应推定其为善意,除非有证据证明其事先明知不动产登记错误或者登记簿中有异议登记的记载。这里的善意不以第三人进一步核实登记事项为前提。
第三,本条中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时,夫妻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明确限定在提起离婚诉讼中,在不离婚的情形下,不能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第四,《民法典》第1183条已经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界定在人身权益的范畴内这一前提下,因此本条中的“赔偿损失”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二)从龙湖地产接班看家族传承的系统规划

龙湖地产18年历史,创始人吴亚军带领着龙湖集团走完了从夫妻创业,到离婚分割,再到传承女儿,最后到彻底交棒职业经理人的完整流程,企业没有在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管理和经营风险,至今仍保持着行业领先的竞争优势。
相比其他企业家夫妇,在离婚后,不得不面对起诉对方要求分割资产,甚至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控制权所属,龙湖地产通过家族信托实现风险隔离与财富传承。
在IPO前,吴亚军夫妇在龙湖地产中的资产,已通过家族信托架构成功将二人的股权做了妥善安排。因为家族信托具有财产隔离保护的功能,万一发生婚变,用于设立家族信托的这些财产是独立的,不会被当做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对公司运营也没有实质影响,龙湖集团的股价几乎没有受到影响,完美的规避了离婚对上市公司带来的冲击。
家族信托除了发挥婚姻风险隔离的作用外,还在2018年时实现了向吴亚军女儿进行财富传承的功能。吴亚军将自己家族信托内的全部股份,转移给了自己女儿蔡馨仪新设立的家族信托,转移后女儿获得了龙湖地产约43.98%市值559.92亿元港币(折合约495.7亿元人民币)的股份。这样的安排,既将家族企业股权作为信托资产锁定在了信托结构中,让家族成员作为受益人获得利益,又避免了继承人擅自处分家族企业股权,保证了家族企业控制权与经营、决策权的分离。
2022年,当吴亚军确定作为主要继承人的女儿,没有意愿和能力继承企业的经营后,选择让职业经理人陈旭平接棒董事长的位置,彻底解决了二代继承的问题。

三)夫妻双方经营公司时,一方因对赌而触发股权回购所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三种情况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吸收了上述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三原则,即“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
‍‍(四)家族财富传承视角下股权家族信托面临的法律问题‍
股权家族信托在家庭财富传承、风险隔离、公司治理等方面都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但股权作为承载多种权利的载体,在成为信托财产的同时也存在很多法律问题。
第一,股东资格确认问题。《公司法》对股东的规定能否适用于股权信托的受托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第二,公信制度缺失问题。股权家族信托通常涉及两个登记流程,即股权变更登记和股权信托登记。但对于如何登记、去哪里登记却没有规定,这也使未登记的股权信托是否发生效力备受争议。
第三,重复征税问题。目前税制下,对股权信托没有明确的税收规定,只能遵从现有的股权转让税收制度。股权从委托人转移到受托人设立信托时需要履行一次纳税义务,信托终止时,从受托人转移到委托人时又需要履行纳税义务。两次股权转移重复征税,加重了纳税义务人的负担,给家族信托业务增加了成本,成为境内开展信托业务的障碍。

(五)香港居民继承内地财产的法律适用

香港居民设立遗嘱应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审查,应考量遗嘱能力、遗嘱方式、遗嘱效力、遗嘱内容、遗嘱形式五个注意事项。
香港和内地在法定继承中对于继承人范围及可分配遗产的范围都有很大的不同。根据香港地区的法律,被继承人的父母并非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各继承人可继承的遗产范围也受到法定的限制。例如如果只遗下丈夫或妻子,没有子孙、父母、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尚存,那么可继承财产,在扣除死者的债务、税项、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后,将分发给死者尚存的丈夫或妻子。不过,如果死者的丈夫或妻子已经与其分居,并且获法院作出分居裁决,那么他/她并不会被视作死者的丈夫或妻子。
此外,香港居民办理内地房产法定继承大致会涉及到以下几大方面的费用:香港委托公证及转递费,内地公证费,律师费用,如房产过户产生的税费、登记费等政府费用。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从企业财富、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财富工具及政策解读五个角度,深入分析私人财富面临的风险问题,以打破大众的法律盲区,为大众提供操作指引。


本书借助翔实的司法案例,对资本市场热点问题、与大众密切相关的财富保护及传承问题进入了深入、透彻的分析,并给出规划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作者解读了对大众影响较大的财富领域的相关政策,包括全球征税、居住权、意定监护、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及房地产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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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微信号同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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