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判决不会在香港法院直接适用,两地司法信息不会共享——《两地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适用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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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内地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各方面交流的密切,因跨境婚姻、跨境传承而衍生的纠纷也不断增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显示,近十年来,各级法院审结各类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近40万件,两地判决互认与在执行的情况日趋频繁。
基于此,香港出台了《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与《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并在2023年11月10日发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下称“《宪报》”)中明确上述两个新规将于2024年1月29日正式实施。合理推断我国内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与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称“《两地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也将在不久的将来正式生效。
其实,早在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政府就签订了《两地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这是自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内地与香港商签的第六项司法协助安排,也是覆盖面最广、意义最为重大的一项安排。
然而,此次《宪报》的一纸刊登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网络上延伸出很多误读:“内地、香港两地将会根据《两地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共享司法信息”、“财产放在香港,将不受保护”、“香港的保险一样会被执行”等等。可事实真的如此吗?薛京律师团队将从律师实务视角与读者分享《两地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实施后的对婚姻家事业务有哪些影响?
一
“判决认可”≠“判决执行”≠“共享
司法信息”
内地判决在香港的认可是执行的前提条件,香港法院对内地判决不会“自动适用”。在“一国两制”下,香港作为我国的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赋予香港“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是对香港司法领域的充分授权。而香港法院对内地判决的认可亦是一个独立的司法程序。
具体来说,内地判决的一方当事人需要将内地生效判决书副本与证明书等文件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请登记令,内地判决得到香港法院认可后,当事人才可以内地法院的判决为基础,再进一步申请在香港强制执行内地判决中的判项。也就是说,内地判决在香港的认可是执行的前提条件,而香港法院认可内地判决是有条件的,有程序的,并不会“自动认可”,更不会“自动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九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二
申请判决认可与执行并不是交换
全部资讯,没有共享司法信息
网络上所谓的“共享司法信息”其实是一种误读,即误以为《两地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生效后,当事人在香港的资产信息会被自动提供给内地法院,甚至是香港法院会直接保全相应财产。可事实并非如此,当事人在香港的资产能否被强制执行,关键有两点:
第一,申请人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内地,申请人没有财产线索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有义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渠道帮助申请人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是与内地不同的是,香港的执行申请人原则上须自行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详情,否则执行程序难以得到启动。如果执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状况有误,香港执行法官根据此错误信息采取执行措施,给被执行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执行申请人还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尚无机制查询被执行人在香港的金融账户。由于香港有《私隐保护条例》,香港各个机构之间的信息是不相通的,以保险为例,内地法院几乎不可能直接从香港保险公司直接调取信息。另外,虽然根据香港《高等法院规则》规定,被执行人可以被传召到庭,就其资产状况回答问题。但是实践中,如果申请人没有有效手段得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不能向法庭提供有力证据,往往也未必能通过法庭聆讯被执行人而获得有用的财产信息。
【法律依据】
香港《高等法院规则》
第49B号命令 以监禁方式执行及强制执行付款判决
第1A条规则 (2) 在接受讯问时,判定债务人须将其所有资产、负债、收入及支出和对任何资产或收入所作出的处置全面披露,并除法庭另有指示外,须回答所有向其提出的问题。
因此,《两地民事判决互认安排》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明确、简化申请了内地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的程序,但无法对申请人举证财产线索起到帮助作用,更不会令香港和内地“共享司法信息”。
三
继承类案件的生效判决被排除适用
《两地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
在案件类型上,根据《两地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规定,对于内地和香港民商事案件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区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而非所有类型的案件,例如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案件被明确排除管辖适用。
同时,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与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两地婚姻家事判决互认安排》”)中也没有将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案件的判决纳入到相互认可与执行的范围。因此,内地法院做出的继承类案件的判决,目前是难以通过“相互认可与执行”程序,在香港法院获得认可并有效执行的。例如在2017粤0305执4359号裁定书中,对于涉及在香港、澳门遗产的判决内容,申请执行人最终以自行在当地依法律途径解决而撤回其对香港判决内容的强制执行申请。
因此,对于继承类案件,如果被继承人在香港留有遗产,对于该部分的遗产需要根据香港的规定办理遗产继承。依据香港相关法律规定,香港遗产处理必须通过法庭进行,即由香港高等法院遗产管理处负责处理。
香港高等法院遗产管理处处理继承案件的主要程序包括:
(1)申请遗产管理授予书。如果被继承人订立有效遗嘱并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则由遗嘱执行人向高等法院设立的遗产承办处申请授予书;如果本身遗嘱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没有订立遗嘱的,则按照优先次序,即尚存的配偶、子女、父亲或母亲、兄弟姐妹或者已故兄弟姐妹的后嗣、祖父母、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或其后嗣,由申请人申请获得遗产管理的授予书。
(2)收取并处理遗产。在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成功申请授予书后,可以向相关部门出示授予书以收取遗产,并按照先后次序处理遗产,即优先清偿身故者的债务,再支付丧葬费用及遗产承办处费用,剩余部分再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分配给继承人。
(3)继承人的顺位。香港和内地都尊重被继承人的自由意志,存在遗嘱的情况下通常以遗嘱的约定为继承依据,如果被继承人没有设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则遗产分割需要按照法定继承来进行。在继承权和继承顺序的问题上,香港法律与内地法律的规定差异较大。在内地,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按照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规定,香港的法定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第二顺序为父母、兄弟姐妹;第三顺序为祖父母、叔伯姑舅;第四顺序为曾祖父母、堂兄弟姐妹。至于在香港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适用内地法律还是香港法律,继承权及继承份额如何确认等均是一个更为复杂的涉外法律业务,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四
《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等约定内容
无法申请互认与执行
《两地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认可与执行的判项内容包括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中的金钱判项、非金钱判项,以及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但是,第三条明确排除了两类婚姻家庭类案件:一类是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另一类是赡养、兄弟姐妹之间扶养、解除收养关系、成年人监护权、离婚后损害责任、同居关系析产案件以及香港法院审理的应否裁判分居的案件。
对于继承类案件我们已经在上述文章中进行了详细阐述,而对于离婚类纠纷在已经生效的《两地婚姻家事判决互认安排》中,采用分别列举的方式,对两地婚姻家庭案件相互认可与执行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内地通过协议离婚而取得的离婚证,不能等同于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香港法院仅认可“离婚”的身份关系,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处分等事项的认可与执行。例如,夫妻双方在内地协议离婚的,双方如果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该协议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而是需要双方另诉解决。同样,在香港婚姻登记处达成的《解除婚姻协议书》、《备忘录》也不能直接向内地法院申请执行。
综上所述,《两地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是在一国之内、两种法域间开展的司法协助,既不同于国际司法协助,亦不同于同一法域内不同地区之间的司法协助,更不是网络传言的错误理解。香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也在社交媒体上对此郑重澄清,笔者也希望读者可以通过本文的分享,理性积极看待内地与香港两地判决的互相认可和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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