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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 “证据战”之四:如何证明对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郭琳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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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团队重磅推出由郭琳博士执笔的离婚诉讼中的证据战’”系列文章,本文为第四篇。该系列文章将梳理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代理律师普遍关注的证据问题,包括偷拍出轨视频的合法性、开房记录的证明力以及如何有效申请财产调查令等等,并结合实务经验详细解读。

热播电视剧《好事成双》里,张小斐饰演的林双在婚姻里的际遇让人唏嘘又感慨,林双大学时代是叱咤风云的学霸,毕业后为了爱情洗手做羹汤,成为一名全职家庭主妇。没想到后来丈夫卫明不但不感念妻子付出、频繁出轨,而且还提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偷偷购置海外房产、给家人购买别墅和豪车、频繁转出大额资金……此剧播出后,很多人代入日常生活场景提出问题:如何防范感情不好后一方处心积虑转移财产?

注:本视频资料来源于腾讯视频《好事成双》

配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是离婚大战中的常见戏码。如何从怀疑到“坐实”证据,是客户离婚分割财产面临的高频且困难的问题。作为专业婚姻家事团队,我们擅长帮助客户从纷繁芜杂、堆积成山的银行流水和聊天记录中,梳理出对方的大额异动与隐瞒的账户信息,帮助委托人掌握离婚诉讼与谈判的主动权。本文总结团队丰富的经验,带您了解离婚中转移财产的常见“套路”,手把手教您如何证明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证明对方转移财产的好处:可以主张

对方少分或不分转移、隐匿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如果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民法典》第1092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少分、不分”的究竟是被转移的财产?还是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呢?

实践中对于这个问题有一些争议。主流观点是,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财产范围,主要是指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或伪造的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指全部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少案件中,法院将查明的被转移的共同财产以6:4或7:3的比例予以分割,对于无过错方予以多分。

而要证明对方存在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难度通常比较高。很多人要么仅停留在怀疑的层面,缺乏资金从哪里来又转移到何处去的详细线索,要么空有线索但陷入婚姻失败、对方人财均背叛的情绪内耗,犹豫迷茫中错过了固定证据、保全财产的最佳时期。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先了解离婚中转移夫妻财产可能用到的手段有哪些,做到知己知彼。


常见的八类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套路”


对于日常家庭生活之外的大额开支,夫妻两人有平等的处分权。实务中,法院在判断单方的财产性行为是否构成“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时,通常综合以下因素进行考量:支出的必要性、金额大小、另一方是否知情、是否用于家庭生活等。常见的转移财产行为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种。

1

无合理理由,单笔大额存款异动

所谓“大额异动”,即大额资金异常变动。离婚纠纷中,经常出现一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大额款项转给第三人的行为。转款的对象有可能是父母、兄弟姐妹、亲戚朋友、情人等。若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对方的银行账户存在大额异动,举证责任则向存在大额转账的一方转移,也就是说,如果不能进行合理解释或提供相应证据说明大额存款异动的原因,则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果能够合理解释、内容自洽,则可能不会被认定为转移财产。


案例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61157号


被告于离婚诉讼期间通过ATM取现17万元。被告主张其取现的款项为其名下的“生育金和婚前财产”,但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并未采信该解释,而是认定被告构成转移财产。



案例2: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4682号


男方存在定期向案外人大额转账的行为,累计66万元。但该第三人系男方的公司员工,每个月的转账系工资,有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等为证。最终法院认定,男方的转账行为与通常的“一次性、大额”方式有明显区别,结合男方的合理解释和全案证据,认定本案情形不构成转移财产。


大额异动中,向父母转账的情况最为常见。赡养、孝敬父母本是为人子女的应尽义务。但以“孝”为名,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实的,通常很难蒙混过关。法院通常会从该类转账是否存在长期性、转移的时间节点、是否存在相互转账等方面进行审查。


案例3: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民终3062号


女方与其父母之间转账频繁,但其父母多转给女方54余万元,故对于该等转账,并未被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大额异动的举证,通常须借助对方向法庭提供的银行流水。拿到对方当事人的银行流水后,不仅可能发现该账户的大额异动,而且还有可能查出与此账户有往来的彼账户,进而顺藤摸瓜,发现更多账户的大额异动。同时,针对大额异动的解释,还应努力论证其陈述的不实之处,促使法官将该笔财产归入转移、隐匿的财产范围。

2

擅自售卖共同资产,转入他人账户

在离婚纠纷期间售卖资产,比如擅自将两人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车辆卖掉后,指定买家将购房款转入亲友账户,也是极为常见的转移财产的途径。


案例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4877号


女方在双方分居且对方已经提起离婚诉讼后,将车辆出售给案外人,并将售车款汇入其弟名下,被法院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擅自售卖资产、转移资金的证明,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查询微信聊天记录、找相关人员谈话,寻找对方可疑的蛛丝马迹和破绽,进而多方求证尝试调取证据。

3

婚内隐秘购置资产或投资

资产由他人代持

按照法律规定,以婚内共同财产购置的资产或投资,同样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于是有些人就打起了“代持”的歪主意,想悄悄将共同财产“转化”为己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存续期内擅自购房并登记在自己一方或他人名下,确实可能成为法院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障碍。截至目前,“以人查房”在实务中还存在一定困难,在全国各省市地区清查一遍也不现实,因此,如果一方不清楚房产所在地,而另一方又“打死不认”,在离婚时恐怕难以分割房产本身,只能通过银行流水中的大额异动分割被转移用于购房的款项。

股权代持在商界人士的离婚案件中多有涉及。隐名持股的一方可能在参股伊始就决定由他人代持、隐瞒己方实际出资的事实,将分红款直接打入亲友账户或海外账户。配偶一方除非能够找到出资转账流水、《股权代持协议》或者通过其他证据证明代持事实,否则很难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由于一些城市施行车辆限购政策,利用他人名额买车、用车的情况普遍存在,虽然有时能够证明该车辆的实际出资人、还贷人与使用人是离婚纠纷的当事人,但是由于涉及案外人利益,所涉车辆一般难以在离婚诉讼中予以分割。

代持财产的证据搜集有难度。通过“大额异动”迫使对方吐露真相,查询对方的微信聊天记录、邮箱等发现《代持协议》,代持沟通的文字记录,搜集对方实际控制公司、参与管理的事实等,都是证明代持的途径。

不过,代持因为设立时对方就希望隐藏,又涉及相互信任的第三人,收集及证明代持关系很难,且往往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要求当事人另案处理,证明代持关系存在后才能诉请分割。如果涉及股权,还要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显名、再予以分割,那就更加复杂了。

4

虚构夫妻共同债务

意图减少分割损失

同时,一方当事人伙同案外人虚构债权债务亦属于常见的转移财产方式。虚构债务的情况下,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在债权人不能证明共债共签、事后追认或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配偶不再有偿还义务。而对于虚构债权债务的维权难度则更大。既然是虚构债权债务,则债务人必然尚未清偿,法院一般以债权尚未实现或涉及第三人利益为由在离婚纠纷中不予处理。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5

虚构、夸大家族公司成本

意图降低股权价值

有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虚构交易,将公司资产转移至表面上无任何关联的主体名下,伪造公司亏损表象。由于离婚纠纷中法院一般不会调查第三方的财务和流水,故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该类事项的可能性不大,需要日后另案主张权利。

6

购买保险、信托等金融产品

减少实际分割的资产

保险、信托等投资方式保密程度较高,配偶难以发现。即使通过查询流水或其他途径发现投资线索,在受益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法院多数从保护未成年利益的角度判决不予分割。即便可以于本案中分割,亦面临众多问题。保险一般是分割其现金价值,而储蓄险最初几年的价值甚微,时间越长现金价值越大,购买一方相当于用共同财产出资撬动收益杠杆。若投资信托,须根据不同的信托产品类型尝试主张分割受益权或折价款。

7

向海外转移财产、

加大调查、执行难度

国内法院难以查明海外财产状况的真伪,通常对境外财产不予处理。即便国内法院能够查明,国际互认离婚判决通常仅及于解除夫妻关系,而不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因此即便国内法院对境外财产进行分割,也难以执行。

8

投资虚拟货币等数字资产

加大证明和分割难度

虚拟货币具有类货币属性,但是否属于法律上的“财产”尚有争议,市场价值难以确定,且无法执行,所以被一些人用作转移财产的工具。

以上情形,虽然在诉讼中难以直接解决,但可以成为双方离婚谈判的重要参考。故仍需尽可能多地获取对方通过各种途径转移财产的证据,综合运用诉讼、保全等方式灵活应对。


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司法认定


转移共同财产的方式五花八门,转出一方的辩解多种多样,法院一般结合相关证据从以下几个方面直击“灵魂”,审查转移行为的本质:

1

合理确定时间节点

原《婚姻法》(已废止)规定,只有“离婚时”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转移方才可以不分或少分。而《民法典》删除了“离婚时”这一表述,即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并不以发生于离婚时为必要,从而拓宽了司法认定的时间范围。绝大多数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于关系恶化、出现婚外情、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启动后。

证明对方转移财产的最主要线索是银行流水,而法院在离婚纠纷中通常仅支持当事人调取两年左右的流水,这是转移财产司法认定的隐含时间节点限制。如果当事人认为对方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于此前更久期间,则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例如长期出轨、很早之前即转款给特定婚外异性。但这种在时间上的宽限并不是无限度的,不可能覆盖至整个婚姻存续期内。过度倒查有违最基本的家庭伦理,法院对此十分谨慎。


案例5:


双方于2007年结婚、2018年分居、2021年离婚。男方主张,女方于2006—2016年期间以“蚂蚁搬家”式转移财产400余万元,但法院并未支持。但一来时间过于久远,二来当时双方仍处于正常婚姻生活期间,加之男方并未提供其他证据,故法院并未支持该主张。


2

审查对方是否知情

由于夫妻双方对家庭事务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对于正常生活水平范围内的日常支出,双方均享有处置权。首先,对于日常家庭支出,无论对方是否知情,夫妻均有权自由处置;其次,《民法典》第1092条“转移、隐匿”的表述隐含了“欺瞒对方”的意义,对于正常生活期间内、双方感情良好时,即便是较高额度的支出,也大多推断双方相互知情,很难构成转移财产。


案例6: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17825号


夫妻双方均以对方账户中有大额款项流动主张对方转移财产。但法院认为,利用个人账户支付生活、工作或经营收支,均是公民正常合法的经济活动,对双方的意见均未予采纳。


是否知情虽然属于内心状态,但亦可通过直接或间接证据加以证明。具体说来,若想要“自证清白”证明对方对转款知情,可从微信聊天记录、各自消费习惯、和睦相处的照片或视频等多个维度进行论证。

3

审查金额是否合理

如前文所述,“大额异动”是最常见的转移财产行为。

首先,关于具体何等金额才构成“大额”,民事法律并未如刑法那般进行具体的额度规定。在具体个案中,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厘定各方的“大额”范围。

其次,“异常”是指在前述特殊的期间内,该方的财产性行为与既往感情良好时相比有显著不同。若有不同,法院会让被指责转移财产的一方就属于“大额”的异动向法院作出解释和证明。如果并无异常,或者能够进行合理解释,也不会被认定为转移财产。


案例7: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4677号


女方开办企业,个人账户与公司之间往来频繁,男方据此主张女方通过公司转移财产。但法院认为,女方银行账户与公司存在混同,其存取情况不同于仅用于家庭开支,故并未认定女方转移财产。


4

审查情节严重程度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可以”而不是“应当”不分或少分财产,也就是说即便一方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也不必然导致少分或不分。情节严重程度,例如是否刻意隐瞒、是否构成恶意,财产可否追回等,会被法院纳入考量因素。


案例8: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4642号


男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擅自售房,且一审期间存在案外人另案起诉要求二人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最终被驳回),故女方主张男方构成转移财产。但法院认为,截至目前,涉案房屋仍登记在女方名下,并未被实际售出,故并未支持女方主张。



转移、隐匿财产的取证、举证要点


转移财产的套路花样迭出,但通过律师的协助,制定严密的诉讼策略、精准运用诉讼程序、恰当使用法律工具,可以做到尽可能多地帮助委托人挽回财产损失。

1

尽量调取较长时间的转账记录

银行流水虽然枯燥冰冷,但确是能够证明资金变动、发现“大额异动”的最客观、最直接的证据。虽然法院一般仅支持调取两年的转账记录,但该惯例并非不可撼动。团队曾在一起高净值客户离婚案中通过在对方当事人出轨时间长、转款次数多、转移金额大等方面充分举证,成功调取了对方逾十年的银行流水,为发现更多被转移的财产创造了条件。

2

擅用调查令追查隐蔽的财产

怀疑对方转移、隐匿财产,可以在有离婚想法或者被提出离婚之后尽早聘请律师。起诉的同时即可以由委托律师提交调查令,根据己方掌握的财产线索申请查询房产、车辆、股权、股票、保险、基金等财产信息。不少案件中,我们通过申请调查令帮助“三不知”太太们掌握了对方隐瞒的财产信息,扩大了分割财产的范围。

3

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不管是“大额异动”式转移还是“蚂蚁搬家”式抽空,拖得越久,剩余可分割的婚内财产越少。及时进行诉前或诉讼保全,才能有效阻断对方转移行为。团队在一起离婚纠纷中曾根据客户提供的线索冻结了对方(投保人)在香港购买的大额保单,成为近年来为数不多的成功保全港险的优秀案例。

4

未雨绸缪,守护爱与财产

诉讼中的财产“追击”固然重要,但一般是维权的最后一道屏障,事前的安排与布局则有助于将矛盾扼杀在萌芽状态。每年制作并更新家庭财产清单、在配偶设立的公司中担任股东、共同设立家族信托等,都是掌握家庭资产状况、聚拢家族财富的有效方式。

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让财富的积累不再可能是一日之功,离婚财产分割其实就是最小经济共同体的解体过程。想要在“散伙”过程中争取到最大的权益,可以先从婚内建立证据意识做起——创建离证据最近的身份、日常留存证据、配合律师梳理证据……希望现实生活中的“林双”在为爱付出之余,也能充分、恰当、清醒地为未来留好证据,方能在离婚“证据战”中争得优势。也希望婚姻里的你,保有相爱的初心,也有护己之智慧。

(本文实习生赵逊亦有贡献)



郭琳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顾问,诉讼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标准与法治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光明网讲师、共青团中央团校网络课程讲师,具有多年司法实践经验,承办婚姻家事、继承等民商事案件逾千件,有多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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