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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香港大律师:关于香港婚姻继承实务的10个Tips

刘娜 周伟雄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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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愈来愈多的高净值人士在进行财富管理与传承规划时,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财产,甚至已取得或拟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因此涉港婚姻家事与继承问题逐渐成为高净值人士日益关注的要点。同时,根据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司法协助实践的报告》以及香港司法机构数据显示,三年来,当事人向香港家事法庭提出的共68374宗离婚案件中,涉及内地婚姻的案件数约占18%,即平均每年超过4000宗。深圳涉外涉港澳台家事审判中心的数据分析显示,在5927个内地涉外涉港澳台婚姻家事案例中,涉港案例数量占比近75%,离婚纠纷与继承纠纷案由类型最多。

(数据来源:深圳涉外涉港澳台家事审判中心域外法查明平台)

基于此,薛京律师在牵头组织大成总所“家事业务逻辑再造”系列培训第三期:《多身份与跨法域——中国/内地客户“美加港”地区离婚、继承难点问题与实务》中,特别邀请了在香港执业的周伟雄大律师,作为分享嘉宾之一,共同探讨涉港婚姻家事及继承业务中的热点问题。现整理有关香港离婚、继承诉讼的10个高频法律知识点,以供读者了解、分享。

1. 香港没有类似内地的协议离婚方式,只能通过法院完成离婚程序

即使夫妻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权、扶养费、夫妻财产分割等都已达成共识,也需要共同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由香港法庭发出“同意申请命令”。没有类似内地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方式。

2. 香港离婚没有冷静期,但结婚一年以内无法申请离婚

除非有不能容忍的家暴等异常败坏行为,否则自结婚当日起计算一年内,不得向香港法院提出离婚申请,且在实务中证明存在“异常败坏行为”难度很大。如果结婚一年后申请离婚,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没有达成一致,诉讼离婚的过程也会很漫长,往往需要2-3年的时间。

3. 香港法院审理离婚中,没有类似内地的前置调解程序

香港法律虽然鼓励夫妻双方通过调解达成和解,以尽可能减低对双方及子女的影响,但没有强制必经的诉前调解程序,这和内地离婚诉讼程序明显不同。

4. 一方过错行为不会对子女抚养权争取、财产分割等产生特别倾向

如果夫妻一方有婚内出轨等过错行为,可以成为另一方申请离婚的理由,但婚内出轨等过错行为,并不会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产生特别倾向于一方的后果。

5. 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内容,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调整

虽然香港法院一般会承认婚前协议和婚后协议的效力,不论这些协议是在香港境内还是境外签署。但香港法院认为夫妻间的婚姻协议并不是纯粹的合同关系,法院有权利对婚姻协议中不公平的约定事项予以干预,进行公平裁决。例如,如果婚姻持续较久,且双方对家庭贡献不同,继续支持夫妻约定有违公平的情景。

6. 离婚涉及夫妻财产分割,法官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利

法院在离婚分割家庭资产时,一般采取“公平”原则。即先将家庭资产平均分配,其次法官再进一步考虑是否有需要特别调整的因素,例如夫妻双方离婚后的收入水平、谋生能力、经济负担、离婚前的生活水平、夫妻年龄、结婚时长,以及对家庭做出的贡献等,法官在考虑这些因素时拥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

7. 香港法院承认内地离婚证,但不直接认可离婚协议

对于内地法院的离婚判决及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2022年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与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其中包括有关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的判决内容。对于在内地通过协议离婚取得的离婚证,亦可以通过向香港法院申请以获得认可。但离婚证不能等同于内地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香港法院仅认可离婚证所代表的“双方已离婚”的身份关系,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处分等事项的认可与执行。例如,夫妻双方在内地协议离婚,双方如果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对协议发生争议的需要双方另诉解决。

8. 有关继承案件的判决,目前香港与内地两地还不能互相认可与执行

不论是2022年2月15日已正式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与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还是2024年1月29日正式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均将继承类案件的生效判决排除适用。即如果被继承人在香港留有遗产,对于该部分遗产的继承程序,需要根据香港的规定办理。

9. 继承在香港的遗产,需要向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提出申请

虽然离婚案件属于区域法院的家事法庭管辖,但是继承案件与业务专属于香港高等法院管辖。继承人继承在港遗产,需要向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提出申请,由后者确定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如果被继承人有订立遗嘱,遗产承办处将确认遗嘱是否有效,并发出“遗嘱认证”;如果没有订立遗嘱,遗产承办处会检查申请人是否在法律上获准处理死者的遗产,确认后发出“遗产管理书”。

如果继承人对继承事项无法达成一致,则会触发继承案件的诉讼。

这里需要提示的是,如果香港法院受理的是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诉讼,香港法院审判继承纠纷时需要先判断适用何地法律,并不一定适用的是香港法律。如果遗产是动产(例如金钱、公司股票或个人财物),适用被继承人去世当日的经常居住地的法律。例如被继承人去世时已定居香港,无论其动产处于内地,还是境外其他国家,这些财产继承通常会适用香港的遗产继承法例,反之会适用内地或其他国家法律。如果遗产是不动产,则不论被继承人的经常居住地为何,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即不论被继承人经常居住在香港还是内地/他国,如果其有房产在香港需要继承,香港法院审判该房产的继承规则适用香港法例。

10. 香港无遗嘱继承制度更为复杂,与内地继承顺序和份额差异较大

根据香港法律,被继承人去世没有订立遗嘱,且只有配偶,没有父母和子女,则配偶有权获得所有剩余遗产;如果有配偶和子女,无论父母是否在世,遗产在配偶和子女间分配,父母没有继承权。此时,配偶有权先从被继承人遗产中分得50万元港币,若仍有剩余,剩余遗产平均分为两半,配偶继承该份额的50%,另50%由被继承人所有子女均分。

若被继承人有配偶和父母,但没有任何子女,此时,配偶先从被继承人遗产中分得100万元港币;若仍有剩余,剩余遗产再平均分为两半,一半分给配偶,另一半平均分给被继承人的父母,如果父母已不在世,则属于父母的这部分遗产由被继承人的亲兄弟姐妹共同继承。

以上分享供读者了解香港的婚姻、继承制度与实务。下期我们会继续为读者整理涉加拿大婚姻与继承相关知识,敬请期待~

关注“薛京律师”微信公众号回复“香港家事实务”可获得周伟雄大律师完整版课件。



刘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在家族财富传承领域内擅长协助高净值人士梳理家族婚姻风险、财富传承风险;为知名国企、央企及大型私企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擅长处理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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