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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快讯 |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2024年第38期)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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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家族办公室洞察系列—亚太区》、《成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21-2023年)》、《中国老龄化报告2024》、家族信托、夫妻股权单方处分、香港继承、家族信托保护人、父母出资购房性质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家族办公室洞察系列—亚太区》发布
近日,德勤等机构联合发布《家族办公室洞察系列—亚太区》研究报告,揭示今年家族办公室风险管理、投资及继承规划的趋势。报告显示,目前亚太区家族办公室主要由第一代或第二代财富拥有人创办和管理,因此继承规划已迅速成为重要议题。同时,亚太区正在引领家族办公室专业化的趋势,有43% 受访家族办公室计划今年聘用更多专业及非家族成员,大幅高于全球平均的29%。
(二)《成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21—2023年)》发布
近日,成都中院发布《成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21-2023年)》。《白皮书》显示,涉财产类家事案件呈现出财产种类多、价值高、争议大的特点。除了传统的存款、房产、汽车、家电等有形财产外,知识产权、期货、保险、社交媒体账号、游戏装备、网店、股权、股票、信托财产、虚拟财产(比特币、抖币、Q币、点券、皮肤、公众账号、手机号等)、涉外财产等新型财产数量增多,性质认定和价值评估难度增大
(三)《中国老龄化报告2024》发布
2024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当前,中国人口老龄化呈现五个趋势特征:1)规模大。2)速度快,未来30多年处于老龄化快速深化期。3)高龄化趋势明显,预计2050年左右高龄老人占比超10%。4)未富先老。5)城乡倒置、东高西低。这些趋势所带来的启示:一是全面放开并鼓励生育是大势所趋。二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设老龄友好型社会。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如何正确理解《配偶同意函》

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家族信托需要双方的一致同意,而《配偶同意函》正是这一同意的法律体现。《配偶同意函》分为连带型和放弃型两种,前者常见于商事活动中,后者则多出现于家事法律关系中。

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时,是否需要提供《配偶同意函》取决于拟设立信托的财产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为避免潜在风险,建议夫妻双方可以作为共同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或者在《配偶同意函》中加入权利安排条款,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平衡和保护。此外,签订其他保障性协议也是减少未来争议的有效方式。

(二)有限公司中夫妻股权单方处分的效力认定及其救济

夫妻股权单方处分问题的核心在于平衡交易安全与婚姻财产安全保护之价值冲突。夫妻股权共有应当限于对股权权属的共有。股权处分权行使主体的认定在公司法或婚姻家庭法下会产生不同的适用结果,为完成两者之间的衔接,需以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权规则作为制度工具,基于对《民法典》第1060条和1062条的解释重构,建立起以共同管理为原则,各方单独管理和推定一方单独管理为例外的管理权规则。

显名方单方处分夫妻股权原则上应被推定为显名方单独管理而构成有权处分,但需受到善意相对人要件的限制。相对人明知显名方无权单独处分或与显名方恶意串通的,以及显名方以不合理的低价或无偿处分股权的,处分行为皆属无效。隐名方对于显名方滥用其推定管理权的单方处分行为,可通过婚内或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以及侵权制度进行救济。

(三)内地居民无遗嘱继承香港遗产

随着内地与香港之间经济联系加强,内地居民赴港继承遗产的情况日益增加。作者从实践角度探讨了无遗嘱情况下内地居民继承香港动产遗产的具体流程和要点,并总结出以下结论:此类继承事宜横跨香港与内地的法律体系,申请授予书的程序较为复杂,且所需文件较多,需要内地律师与香港律师的通力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内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协助办理相关文件的公证和外交部确认程序;香港律师则需协助办理遗产承办手续。面对法律差异与复杂程序,申请人需详细了解法律规定细节,必要时,寻求两地专业法律帮助,确保继承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四)家族信托中的监督者与保障者

家族信托作为一种财富管理和传承的重要工具,越来越受到高净值人群的青睐。在家族信托的结构中,保护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是由委托人指定的第三方,主要职责是监督信托的运作,确保财富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和传承。保护人拥有监督权、撤换受托人的权利、批准重大事项的权利、参与决策的权利以及更改信托文件的权利,以确保信托的运作透明且符合设立人的意愿。然而,保护人的权利并非无限制,他们同样承担着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保密义务以及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这些义务确保了保护人在执行职责时能够公正无私,维护信托的健康运行。

选择家族信托的保护人是一个需要深思熟虑的决定。保护人可以是家族成员,也可以是非家族成员,甚至可以是多个保护人组成的委员会。为了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和独立性,建议委托人考虑聘请家族办公室、律师事务所等中立机构共同担任保护人。

(五)父母与己方子女单方约定购房出资款性质认定

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出资方父母与已婚子女单独约定购房款为借款的情况,该协议能否约定配偶,双方合意可作为认定的标准。首先,不能当然否定父母与己方子女单方约定的效力。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首先应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采用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原则进行综合判定。其次,当父母与己方子女约定购房出资款为借款时,应采用“共意”之标准,即子女的配偶也有向出资方父母借款的意思。再次,主张父母与子女存在借贷关系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在一方子女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该方承担举证责任,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

值得说明的是,从公序良俗的角度,不宜将父母出资当然认定为应当的赠与。成年子女已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父母完成了抚养责任,并无进一步的经济支持义务。父母为子女购房提供资金为子女提供临时帮助,符合社会普遍的生活常识,并不能直接推断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另外,出资一方子女是有独立意思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仅因为身份关系和夫妻间感情破裂就否定出资方子女本人作出的独立意思表示。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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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微信号同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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